标题: 新婚之夜女方因生理期拒同房 争吵后闹离婚
性别:未知-离线 李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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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8: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新婚之夜女方因生理期拒同房 争吵后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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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叶国建)洞房花烛夜,本应是夫妻双方美好生活的开端,但北海市兴港镇一对夫妻新婚之夜,却因为女方拒绝同房产生矛盾,继而一发不可收拾,诉讼要求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4年2月,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村的欧女士和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半年后,两人当年8月登记结婚,陈先生依当地风俗给了欧女士家彩礼。2015年元旦,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晚却因欧女士拒绝行房双方发生争吵。结婚刚3天,欧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5年9月,欧女士以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起诉离婚。欧女士说,两人去年元旦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礼当晚,她恰逢生理期,但陈先生却不顾她的感受欲强迫她行房,她坚决不肯,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婚后3天,她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两人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但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他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欧女士坚持离婚,要返还他20000元彩礼。
法院认为,欧女士与陈先生自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就产生了矛盾,且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两人离婚。陈先生为与欧女士结婚,按当地风俗给付了彩礼,给陈先生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但陈先生没有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由欧女士返还陈先生彩礼10000元和金项链一条。
法官提醒,婚姻是终身大事,应该慎之又慎,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双方都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包容,才能使夫妻感情与日俱增、白头偕老。(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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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碰就白搭上一半彩礼,这就是不懂先斩后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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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水大老爷最喜欢走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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