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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喝喜酒后醉驾身亡,宴请人和同桌的人都要赔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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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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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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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5
编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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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9
来自
BWL
#1
发表于 2017-11-2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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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喜酒后醉驾身亡,宴请人和同桌的人都要赔偿!
杭州这起案件值得所有人注意!男子喝喜酒后醉驾身亡,宴请人和同桌的人都要赔偿!
临近年底,是很多人办喜事的黄金时段,各种酒席非常密集。天气寒冷,就着热菜,喝点小酒,身上暖烘烘的,很多人都很享受这个状态。但是,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就会乐极生悲。
杭州萧山的老陈在参加婚宴后的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认为宴请者及同桌共饮者有责任,于是就把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喝喜酒后醉驾身亡,宴请人同桌人成被告
今年4月,老陈受邀参加朋友姜某儿子的婚宴,并被安排与钱某等人同桌。晚宴散席,老陈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老陈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老陈系醉酒驾驶。
老陈家属认为姜某、钱某等人,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导致老陈饮酒过量后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宴请者及同桌共饮者,他们与老陈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抢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调解双方分歧大,到底谁的责任?
今年9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双方的分岐很大,调解难度也很高。
被告方认为——
原告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要起诉的话,理应找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而不应该起诉宴请之人及同桌共饮之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可将“注意义务”包括在内。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作为宴请人,姜某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劝诫、提醒、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对老陈醉酒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其家时,不履行注意义务,不顾他人的安危,让老陈危险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致老陈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钱某与老陈同桌共饮,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酒友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饮酒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义务,是指饮酒人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劝阻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应互相劝告少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的人停止饮酒。
✔通知义务,即在酒友已尽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者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如打120急救电话等。
✔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即酒友之间均具有相互帮扶和相互照顾以及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等义务,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生命和安全的酒友,应将酒醉的酒友安全交至其家人或者护送其家中。
虽然饮酒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但当饮酒过量时,共同饮酒人有义务提醒、规劝该饮酒人,在必要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饮酒人继续喝酒,并且履行相应的照顾义务,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事情。
该案中,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宴请人和同桌人有注意义务!
请所有人都要记住!
=============================================
扯淡嘛不是,前几天咱还喝了次喜酒,桌上就有少熟悉的。咱是不是该问问他,您是不是自己开车啊,您喝了酒不能开车啊?
照芥末说来,卖酒的也有责任了?你卖他酒的时候不得提醒一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否则,就是没尽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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