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艳阳,咱爷仨来探讨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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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看是否能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最简单的方法,以水王说的为例,如果如实说出患病的真相,被害人还会捐钱吗?不会,那就是诈骗。
举一反三,如果谎称救人而实际上是被狗咬伤,被害人火眼金睛,识破了骗局,但被害人又觉得患病了也该捐,那么就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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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 KYOKO 的帖子

不需要那么复杂,错误认识是行为发生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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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8: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的意思是,你只需要考虑行为发生时是否产生了错误认识就可以了。
某女醉酒被上了,事后表示我愿意,难道不构成强奸吗?这个你能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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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8: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23 18:12 发表
那您的想法和咱一致的啊

“被自家狗咬”和“救人被狗咬”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咱认为已经使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同捐款以后知道真相还捐不捐是两回事儿

明白了,是我理解错你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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