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江西青年被押运员枪杀续:10位家属到东莞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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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4:3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zhuxl2002 于 2016-11-1 12:30 发表
两个疑点,一、就算是手持砖头去打劫,你把对方打伤即可,对方就一个人,又没有持手枪、炸弹等杀伤力较强的武器。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必要或有没有规定必须把对方打死。二、“缓慢行驶,并在不远处停车 ...

作为一名前武警警官,据我所知,一般的情况处置都要求“击其次要”,绝对不允许在未经指示或非极端情况下直接将目标击毙的
而且开枪步骤也是有要求的,先口头警告,然后鸣枪警告,再申请子弹(枪弹必须分离,押运过程中子弹也应该在干部身上,枪里是没子弹的),最后才能击其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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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4:4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1 14:39 发表
<br />
银行的运钞车大家都见过吧

难道站在车边拿着看上去像散弹枪的押运员枪里是没子弹的??

那是防暴枪,一般放的是捕捉网,偶尔也放爆震弹,反正弄不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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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4:4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6 KYOKO 的帖子

实弹必须是枪弹分离的,这是原则,一旦动用实弹必须说清楚没一发子弹都用到那去了,还要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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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6:3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11 李元芳 的帖子

警告无效开枪是没错,击伤没问题,直接击毙是违反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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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6:5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13 李元芳 的帖子

部队里有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意外,在没有命令或者非极端情况下(比如浑身绑炸药),是绝对不能把人打死的,误杀也不行,只要死人了都算违纪,甚至有可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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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6:5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13 李元芳 的帖子

好吧,我承认我参加理论学习不积极,不重视思想建设,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我一条都说不上来,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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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7:1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16 x-dvd 的帖子

保安公司应该算特种行业,现在民间企业有没有开放枪禁不太清楚,但只要是在国内,抢单都必须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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