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价蟹"店家:就怕贵只上了30只 还没上50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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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0: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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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22:19 发表

點單有多少個步驟必須是還沒點單前講好
好比今天踢足球,足球多大,怎麼踢,草地還是泥地,這得踢前說

大家都自願下場踢完再來講說剛剛踢的不算

這甚麼意思?

踢正规足球,国际足联有一整套规则,你要上赛场就必须遵守

同样,海鲜行业有自己的规则,不需要顾客和商家临时制定。

规则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如果你一定要否认它的存在我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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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0: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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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22:25 发表
一天下來一間店如果有十個人點菜是不問價格的,你豈不是得把這些商家都抓起來斃了?

顾客可以放弃自己了解价格的权利。不等于顾客没有了解价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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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0: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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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22:25 发表

消費者有權要求價格就說明這個看總價或不看總價是消費者自己的選擇
好比你有權穿紅色的衣服,就說明今天穿紅色或不穿紅色是你自己的選擇
而不是說你一定要穿紅色

如果你把這話理解成商家必須確保消費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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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22:17 发表

商家允許你秤,也允許你不秤
商家沒有不讓消費者知道價格,是消費者疏忽跳過了詢價的環節

如果你自己不看菜單點菜,是不是也能怪商家沒有明確告訴你價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换句话说,无论消费者看不看价格,商家都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价格。
所以给海鲜称重,并核实价格然后告知消费者是商家的义务

[ 本帖最后由 孔方 于 2015-10-10 00: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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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0: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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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0 00:22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换句话说,无论消费者看不看价格,商家都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价格。
所以给海鲜称重,并核实价格然后告知消费者是商家的义务

商家有明碼標價啊,是消費者沒秤就下單了啊
好比價格都寫在菜單裡了,消費者沒看就下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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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0: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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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0 00:18 发表


踢正规足球,国际足联有一整套规则,你要上赛场就必须遵守

同样,海鲜行业有自己的规则,不需要顾客和商家临时制定。

规则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如果你一定要否认它的存在我也没有办法。

有甚麼條文主張說要點菜完店家要再確認的?事實上誰都拿不出來
國際足聯的內容是在網上隨時能拿出來的,仁兄您說的甚麼海鮮法則還只是天方夜談呢

講程序就是一種經驗主義,無非就是說你去過的100個店都這樣,所以這家店也得這樣
那現在反過來問,店家招待過的人絕不比你去過的店少
人家招待過的1000個人都接受,你為什麼也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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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9: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很多商品都有再确定过程。

以买鞋为例,顾客需要试穿。
即使顾客付钱后再试穿发现不合适,店家可以拒绝退款但是不能拒绝换鞋。

海鲜还没称重,鞋子衣服还没试穿。顾客“点”了不等于订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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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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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10 09:27 发表
很多商品都有再确定过程。

以买鞋为例,顾客需要试穿。
即使顾客付钱后再试穿发现不合适,店家可以拒绝退款但是不能拒绝换鞋。

海鲜还没称重,鞋子衣服还没试穿。顾客“点”了不等于订单确定。

在龍蝦上秤的一刻之前後顧客的言論是首尾矛盾的

前-----我點了這隻龍蝦
後-----我不點這隻龍蝦

"點"肯定不等於"不點"
這怎麼洗地都沒有用

昨天墨兄提出甚麼"點=秤",換句話說"點了=還未點"
孔方兄就更出格了,乾脆來一招點單程序尚未完成,換句話說"點了=還未點"

為了這一斤龍蝦,吃相會不會也太難看了吧

顧客希望修改自己說出口的言論,這點是無用置疑的
店家二話不說直接腿一拔,把顧客修改的後路堵上了,這點店家的確是不對

但關鍵是出在顧客自己話出口說錯
該不該承擔部分責任?
(比如龍蝦打折處理,相當於店家和顧客共同承擔損失,原則上一人承擔一半,當然不是說龍蝦半價賣這麼簡單的算法,具體算法略)

=====

我觀點很簡單,雙方交易同意是一個嚴肅的流程,如果今天顧客一毛不拔全身而退
那以後會無止境助長這種口無遮攔式的點菜方式
也無助於雙方理清各自的責任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7: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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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0: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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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6:49 发表

在龍蝦上秤的一刻之前後顧客的言論是首尾矛盾的

前-----我點了這隻龍蝦
後-----我不點這隻龍蝦

"點"肯定不等於"不點"
這怎麼洗地都沒有用

昨天墨兄提出甚麼"點=秤" ...

我只想问,出现争议时是以个人言论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如果点单时不需要单据记录,那么你说的就没错。
比如我去路边小面摊跟老板说:“来二两小面。”老板听到后就开始下面。
这个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我口头的点单要求被老板执行,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口头约定应当被视为正式协议。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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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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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那也就是說飯店跟顧客口頭約定任何東西都不重要,只要飯店不打單據,約定任何事情都不算數
比如我是餐廳老闆,我跟你口頭約定

1. 今天炒飯買一送一
2. 你點的菜20分鐘內會上齊
3. 回鍋肉售價我給你優惠,算5元錢就行

我只要不打單,1,2,3一律都不算數
換言之我可以口頭提供一個比餐單便宜很多的菜品價錢騙你進來,上菜我可上可不上,就算答應你了也沒關係
反正有爭議,只要我不出單,你還是得以我菜單價格為準嘛

如果為了白吃一隻龍蝦,而一個行業被你搞成這樣,你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真覺得佔了便宜,我也沒辦法

還是說孔方兄又要辯了:沒單的情況下只能客戶賴帳,不能老闆賴帳

===============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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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於我來說,我寧願要誠信和將來的誠信用餐環境也犯不著省這一斤龍蝦的錢(就算是我是想吃一斤的挑錯了兩斤的吧)

在於老兄您來說,如果你非要說將來用餐環境我不管,反正我要先過了今天這關才說的話,那我支持你,你說沒單據不算數,那就不算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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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反证用的好:不打单不算合同....,点了菜,上不上店家看心情。反正不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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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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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1 23:05 发表
这个反证用的好:不打单不算合同....,点了菜,上不上店家看心情。反正不算合同。

這就是所謂的為了填一個坑,去挖另一個更大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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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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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1 23:02 发表

那也就是說飯店跟顧客口頭約定任何東西都不重要,只要飯店不打單據,約定任何事情都不算數
比如我是餐廳老闆,我跟你口頭約定

1. 今天炒飯買一送一
2. 你點的菜20分鐘內會上齊
3. 回鍋肉售價我給你優惠,算5元錢就行

我只要不打單,1,2,3一律都不算數
換言之我可以口頭提供一個比餐單便宜很多的菜品價錢騙你進來,上菜我可上可不上,就算答應你了也沒關係
反正有爭議,只要我不出單,你還是得以我菜單價格為準嘛

如果為了白吃一隻龍蝦,而一個行業被你搞成這樣,你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真覺得佔了便宜,我也沒辦法

還是說孔方兄又要辯了:沒單的情況下只能客戶賴帳,不能老闆賴帳

如果你要引用我的观点请全部引用,不要断章取义也不要刻意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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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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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27 发表


如果你要引用我的观点请全部引用,不要断章取义也不要刻意歪曲

只怕是雙重標準會說不圓吧
我要是全部引用意思是必須連身份也引用進去

"只有身為顧客一方時"才能以無沒單據為由賴帳,身為老闆一方則不然
"老闆不許賴帳,顧客反之"
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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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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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1 23:02 发表

那也就是說飯店跟顧客口頭約定任何東西都不重要,只要飯店不打單據,約定任何事情都不算數
比如我是餐廳老闆,我跟你口頭約定

1. 今天炒飯買一送一
2. 你點的菜20分鐘內會上齊
3. 回鍋肉售價我給你優惠,算5元錢就行

我只要不打單,1,2,3一律都不算數
換言之我可以口頭提供一個比餐單便宜很多的菜品價錢騙你進來,上菜我可上可不上,就算答應你了也沒關係
反正有爭議,只要我不出單,你還是得以我菜單價格為準嘛

如果為了白吃一隻龍蝦,而一個行業被你搞成這樣,你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真覺得佔了便宜,我也沒辦法

還是說孔方兄又要辯了:沒單的情況下只能客戶賴帳,不能老闆賴帳


我说的很清楚了,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书面合同被证明违法时,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这条我之前没有说,现在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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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真是怪哉了
改了一兩個字馬上就斷章取義了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饭店点炒飯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饭店点回鍋肉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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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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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31 发表


我说的很清楚了,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书面合同被证明违法时,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这条我之前没有说,现在补一下)。

比如說機打單子是寫明炒飯是n元1份的,老闆口頭騙你說今天買1送1,n元2份
那單子說n元1份(或者老闆故意不打單子),你聽到的口頭約定是n元2份

那你認為應該以何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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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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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1 23:02 发表

那也就是說飯店跟顧客口頭約定任何東西都不重要,只要飯店不打單據,約定任何事情都不算數
比如我是餐廳老闆,我跟你口頭約定

1. 今天炒飯買一送一
2. 你點的菜20分鐘內會上齊
3. 回鍋肉售價我給你優惠,算5元錢就行

我只要不打單,1,2,3一律都不算數
換言之我可以口頭提供一個比餐單便宜很多的菜品價錢騙你進來,上菜我可上可不上,就算答應你了也沒關係
反正有爭議,只要我不出單,你還是得以我菜單價格為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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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孔方兄又要辯了:沒單的情況下只能客戶賴帳,不能老闆賴帳

在你这个例子里你明确说了“老板没有打单”,既然没有打单那么合同在哪里?
没有合同自然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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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36 发表


在你这个例子里你明确说了“老板没有打单”,既然没有打单那么合同在哪里?
没有合同自然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31 发表


我说的很清楚了,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书面合同被证明违法时,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这条我之前没有说,现在补一下)。

比如說機打單子及菜單是寫明炒飯是n元1份的,老闆口頭騙你說今天買1送1,n元2份
那單子和菜單都說n元1份,你聽到的口頭約定是n元2份

那你認為應該以何者為準?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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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們就退一步用龍蝦舉例吧,今天是客人買了又說不買,你說哦原來還沒打單可以不算數

=====

那明天咱換個角度,如果是老闆答應賣又改口不賣(反正就是拒絕提供談好的交易,可以是品質/價格/交期上反悔),那沒打單能不能不算數?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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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37 发表


比如說機打單子及菜單是寫明炒飯是n元1份的,老闆口頭騙你說今天買1送1,n元2份
那單子和菜單都說n元1份,你聽到的口頭約定是n元2份

那你認為應該以何者為準?


你这个例子基本和38元一只虾差不多了,这不属于合同问题,这时商业欺诈问题,直接打110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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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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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41 发表



你这个例子基本和38元一只虾差不多了,这不属于合同问题,这时商业欺诈问题,直接打110就好

呵呵,你答應的買龍蝦卻不買,這就叫合同問題
我答應送炒飯不送,這就是欺詐問題

仁兄您這標準會不會有點離譜啊

=====

我們就退一步用龍蝦舉例吧,今天是客人買了又說不買,你說哦原來還沒打單可以不算數

=====

那明天咱換個角度,如果是老闆答應賣龍蝦又改口不賣(反正就是拒絕提供談好的交易,可以是品質/價格/交期上反悔),那沒打單能不能也不算數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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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39 发表
我們就退一步用龍蝦舉例吧,今天是客人買了又說不買,你說哦原來還沒打單可以不算數

=====

那明天咱換個角度,如果是老闆答應賣又改口不賣,那沒打單能不能不算數?

禁止“强买强卖”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下单之前顾客可以改单或者撤单

同样商家也可以在顾客下单前修改自己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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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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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45 发表


禁止“强买强卖”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下单之前顾客可以改单或者撤单

同样商家也可以在顾客下单前修改自己出售的商品

也就是說龍蝦案關鍵居然就在於店裡有沒有打單機了
這次在酒店內,顧客是可以退龍蝦的
下次改在賣龍蝦的小麵館,顧客就不能退了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如果点单时不需要单据记录,那么你说的就没错。
比如我去路边小面摊跟老板说:“来二两小面。”老板听到后就开始下面。
这个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我口头的点单要求被老板执行,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口头约定应当被视为正式协议。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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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48 发表

也就是說龍蝦案關鍵居然就在於店裡有沒有打單機了
這次在酒店內,顧客是可以退龍蝦的
下次改在賣龍蝦的小麵館,顧客就不能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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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我只想问,出现争议时是以个人言论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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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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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31 发表


我说的很清楚了,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书面合同被证明违法时,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这条我之前没有说,现在补一下)。

按您說的,拔龍蝦腿的那一刻是沒有單(書面合同)的嘛
也就是說那刻的口頭約定(點這頭龍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既然法律界定顧客在那個時刻需要買這頭龍蝦,那顧客反對的基礎是甚麼

=====

如果有單(書面合同)就更不用說了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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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5 孔方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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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如果点单时不需要单据记录,那么你说的就没错。
比如我去路边小面摊跟老板说:“来二两小面。”老板听到后就开始下面。
这个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我口头的点单要求被老板执行,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口头约定应当被视为正式协议。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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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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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55 发表

按您說的,拔龍蝦腿的那一刻是沒有單(書面合同)的嘛
也就是說那刻的口頭約定(點這頭龍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既然法律界定顧客在那個時刻需要買這頭龍蝦,那顧客反對的基礎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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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單(書面 ...

谁说没有单,另一帖的新闻图片就晒了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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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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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1:16 发表


谁说没有单,另一帖的新闻图片就晒了两张

拔腿的那刻沒有單是您的原話,要我翻出來給您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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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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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1:20 发表

拔腿的那刻沒有單是您的原話,要我翻出來給您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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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9 23:29 发表
我们的分歧是他称龙虾时点单有没有完成

我认为此时单据只有两个信息,点单还未完成

如果你认为点单已经完成了,那么我问你:
如果服务员把没有称量数据的单据拿到厨房,厨房能不能按此单据给顾客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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