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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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4月5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
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
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法院: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李碧波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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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自己的东西不是想咋处置就咋处置的,您悠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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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官司有得打.....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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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0: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9-18 10:31 发表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不考慮夫妻關係,假設這個聲明可以成立的話這官司確實可以打
但我認為這種絕大部分都是無效聲明吧

沒聽過夫妻共同財產還有聲明放棄的
這是甚麼情況?

單位也不可能要妻子放棄房產所有權才能辦理產權,換句話說這是假聲明,無效聲明
那怕撇開小三,丈夫要獨自把一套房捐給紅十字會估計也不成立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7-9-18 1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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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3: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貌似法官有点狡辩,立遗嘱人的意愿是第一位的,无遗嘱才是第一继承人,然后第二继承人,至少欧的那一半是可以给小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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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4: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本来就没断过,所以也不存在一个“普适”判决。
民法两大基本原则的对决:意思自治VS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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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5: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倒觉得,法里含了情理才更人性化。

不过坦白讲,如果我是那个男的,我也气死,没按我的意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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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7-9-18 13:54 发表
貌似法官有点狡辩,立遗嘱人的意愿是第一位的,无遗嘱才是第一继承人,然后第二继承人,至少欧的那一半是可以给小三的

只是驳回了全部转给小三的诉求
有可能支持转男人拥有的部分呢
而且还有个放弃声明
这官司有得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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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6: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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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赵哪个云 于 2017-9-18 16:02 发表


只是驳回了全部转给小三的诉求
有可能支持转男人拥有的部分呢

我也是這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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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7: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7 赵哪个云 的帖子

这么说也对,不过本案已经结案了,就是法院不支持,想转部分房产是不是得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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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8: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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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7-9-18 17:28 发表
这么说也对,不过本案已经结案了,就是法院不支持,想转部分房产是不是得重新起诉?

這時候是不是就有第二個難題了,男人的遺囑意思是把整套房給小三
現在男人只有半套,他沒有就半套房的情況下表態......

咱法盲,表示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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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9: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就是有这么些随心所欲的低水平法官,咱国家的判决才被严重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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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hhp199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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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20: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0 灰炎陽 的帖子

这个按常理即可,只把不属于男方的那一部分驳回就行,整套的都给,半套肯定还是给,毕竟当事人已经没法发表意见了,常规是这样理解,但已经没法说本案的当事人是不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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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20: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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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9-18 15:06 发表
我倒觉得,法里含了情理才更人性化。

不过坦白讲,如果我是那个男的,我也气死,没按我的意思来。

我认为法律不应该包含情理。

所谓的情理,标准不一,有多种解释,容易歪曲法律的真正含义。

如果觉法律有漏洞,可以打补丁,但没打补丁之前,就严格按法律走。

当然,这个案例在中国也不违法,因为违反公共良俗。法律中肯定有这一条,这充份证明中国法律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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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21: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3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法律的用处肯定是众人统一。

不管你是什么身份,都是一个标准。

他的弊端就是不人性化,比如大家明明知道这个人是凶手,但就是没证据。按照规则就可以逍遥法外。

我一直不喜欢法律的地方就是法律比较死。这个案例当中的不能判给小三是保护原配,但是没有尊重丈夫的意愿。

再比如一个法律不严谨的地方就是抢劫和制服歹徒。居然有什么防卫过当,我又不是乔峰完虐游坦之那样虐歹徒。什么当制服歹徒以后要松力道之类的,扭送公安机关。特别是持刀的往往是生死存亡之际,还能松气?那完全是送死。对于一般人来说根本搞不清楚啥叫制服了歹徒的概念。

所以能弄死对手就要弄死,这不是逼着别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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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09: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9-18 21:51 发表
他的弊端就是不人性化,比如大家明明知道这个人是凶手,但就是没证据。按照规则就可以逍遥法外。

我一直不喜欢法律的地方就是法律比较死。这个案例当中的不能判给小三是保护原配,但是没有尊重丈夫的意愿。


法律限制有兩個層面,紅字說的那個是在刑偵層面上無法理清事實,甲說自己沒殺人,乙說人一定是甲殺的,雙方對事實存在分歧
這個基本是科學技術問題,不論採用甚麼規則,民俗也好,法律也好,或任何手法也好,都一定有錯判
原因無它,技術不達標,無非就是冤枉好人還是放過壞人的區別
隨著技術無限拔高,是有可能解決的

藍字是公序價值觀問題,大部分情況都是雙方對事實沒啥分歧
比如這案子的小三,和正室

這裡就是要解決一個公序價值觀,是遺囑力量大,還是正室力量大之類的
或者像之前您跟我講過的,籃球場該讓老人跳舞,還是該讓年青人打籃球

他們沒有事實情節上的分歧,只有價值觀的分歧

這個角度來看我認為法律是有積極作用

=======

順帶一提,我個人認為公序價值觀的法律紛爭是有正面意義的,至少提現了雙方對公序的訴求共識
刑偵層面上的糾紛是負面意義的,因為牽涉了一個以上撒謊的人

比如那個孕婦跳樓案子,至少是一方沒有按一個既定事實討論,直接在證據上作手腳
結果一人一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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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1: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男的与他的“合法”妻子是分居的,也就是说除了男子所住的有争议的这套外,应该还有一套房子(即女方所住的房子,如果女方是寄居于女儿家或是租房另说)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或其他名义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还有吧。
男方写《遗书》时,男方应是认为房子是自己个人的(因为女方写了放弃房子的声明,产权文件上估计也不会有女方的名字,且男方在世时估计女方也没有提过争议),可以完全支配房子,所以没提其他的名义上的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当时房子的产权没有明确(比如女常提房子有她的一半),男方会不会拿其他共同财产来换取这套房子的完全处分权?
一对老夫妻能够分居10多年,且直到一方死去,都没有和解,我不相信只是男方下半身的原因,至少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确定了。从两女能共同处理男子身后事看,两女应该不是势同水火的关系,也就是“小三”的地位是得到“大妇”认可的,或至少是“不敢多嘴”的。一对夫妻能走到这一步,我想肯定是有原因的。从表面看,是男方出轨了,但男方宁原担此恶名也要如此做必有原因。虽然没看出男子的年龄,但应该不会是男子下半身的原因。
法官以一个“公序良俗”就把合法的遗嘱丢到一边,我只能说:欺负死人不能说话。

[ 本帖最后由 LXR 于 2017-9-19 1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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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2: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盲还是很多啊,什么半套还想给?不可能的

自己的东西不是想咋整就咋整的,你想给小三?可以,但不能让别人知道,光明正大的给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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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3: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17-9-19 11:34 发表
这男的与他的“合法”妻子是分居的,也就是说除了男子所住的有争议的这套外,应该还有一套房子(即女方所住的房子,如果女方是寄居于女儿家或是租房另说)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或其他名义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还有吧。
男方写《遗书》时,男方应是认为房子是自己个人的(因为女方写了放弃房子的声明,产权文件上估计也不会有女方的名字,且男方在世时估计女方也没有提过争议),可以完全支配房子,所以没提其他的名义上的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当时房子的产权没有明确(比如女常提房子有她的一半),男方会不会拿其他共同财产来换取这套房子的完全处分权?

這裡妻子的放棄聲明應該是無效的
首先聲明本身不合理,夫妻放棄自己的共同財產權這點本就不可思議
再者妻子講述那個原因也不合理,甚麼單位分房要求員工的妻子寫一個放棄聲明,試問那家單位會這麼幹?
這單位公然抗法嗎?

原因不合理,內容不合理
綜上這個聲明應該是一個哄騙狀態下書寫的無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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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4: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灰炎陽 的帖子

綜上這個聲明應該是一個哄騙狀態下書寫的無效聲明

==============================
也不枉咱教导一场。不过这案子关键不在这,即使法律上男子拥有100%支配权,一样芥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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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3:31 发表

這裡妻子的放棄聲明應該是無效的
首先聲明本身不合理,夫妻放棄自己的共同財產權這點本就不可思議
再者妻子講述那個原因也不合理,甚麼單位分房要求員工的妻子寫一個放棄聲明,試問那家單位會這麼幹?
這單位公 ...

这次你怎么不按照条例来了?

非说是哄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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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5: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5 灰炎陽 的帖子

我倒觉得跳楼案件的类似罗生门才是真正没有争议的,大家心中的正义和公理是同等的,价值观是一样的。只是大家在争夺那里制高点而已,或者说在推卸对自己不利的情结。

而此案就不一样了,小三就是小三,原配就是原配,小三打扮不成原配,原配也打不成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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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 szwd1997 的帖子

而此案就不一样了,小三就是小三,原配就是原配,小三打扮不成原配,原配也打不成小三。

==================================
对头,程序正义大于一切事实正义

如果当初离了婚,就算只有一半房产吧,那也是想给谁就给谁;现在就不一样了,您不是单身,把遗产给其它不相干的人咱估计法律会允许,但给小三介样相干的人法律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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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4:55 发表

这次你怎么不按照条例来了?

非说是哄骗?

?=_=非法條例啊,國法大於村規
如果你有個合同是說勞動工資雙方約定低於市政府最低工資的,當然就不能按照條例來,只能是哄騙
合同效力低於法規效力

之前您爭論像甚麼夫妻離婚,或者甚麼張三包子鋪的那些都是合法框架內的,這次是框架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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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5: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9-19 15:09 发表
我倒觉得跳楼案件的类似罗生门才是真正没有争议的,大家心中的正义和公理是同等的,价值观是一样的。只是大家在争夺那里制高点而已,或者说在推卸对自己不利的情结。

而此案就不一样了,小三就是小三,原配就 ...

人類對價值觀沒有爭議,這個是不民主,不自由的,(呃...這話講得有點美分,但我不知道怎麼形容)
人類既然生以為人,那對公義和公理的看法肯定有不斷進步,改變,交流的過程

正義和公理高度同質,大家都高喊和諧友愛說得震天響,但情節上大家爭相撒謊就很可怕了
這個社會不好,是不是太虛偽了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5: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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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灰炎陽 的帖子

你看狂战兄弟的签名:一个人走向邪恶并不是因为向往邪恶,而是错把邪恶当成了他所追逐的幸福。

确实有很多东西是有争议的,比如我认为篮球场就是天然打篮球优先的,你认为跳广场一样,不存在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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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5:17 发表

?=_=非法條例啊,國法大於村規
如果你有個合同是說勞動工資雙方約定低於市政府最低工資的,當然就不能按照條例來,只能是哄騙
合同效力低於法規效力

之前您爭論像甚麼夫妻離婚,或者甚麼張三包子鋪的那些都是 ...

不能你说非法就是非法啊。除了社会良俗之外,没有违法的证据。也就是说,所谓的哄骗,根本没有证据。

而包子铺与老头父女,那我可是列举出来违法的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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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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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03 发表

不能你说非法就是非法啊。除了社会良俗之外,没有违法的证据。也就是说,所谓的哄骗,根本没有证据。

包子铺与老头父女,那我可是列举出来违法的事实了。

紅字都不違法,您可以重新再想一下

======

哄騙找那個公司來對質一下不就行了嘛,公司還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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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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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07 发表

紅字都不違法,您可以重新再想一下

======

哄騙找那個公司來對質一下不就行了嘛,公司還在嘛

违法,不用重新考虑,当初,我把法律条文都说出来了,你就是不同意罢了。

包子铺那个,张三从包子厂拿包子,没有得到李四同意,这就违法,即便李四是法人;

老头拿断绝父女关系,不让女儿嫁老外,就也违反了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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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張三已經經過李四同意,包子鋪張三是唯一客戶,長時間一直出貨的,這個過程李四辯稱不同意,沒有這個例子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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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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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16 发表
張三已經經過李四同意,包子鋪張三是唯一客戶,長時間一直出貨的,這個過程李四辯稱不同意,沒有這個例子說法的

同意的文件或合同呢?

没有,就是违法。

所谓的张三是法人,没有用处。

必须纸面的文件说明,这包子铺向张三的包子厂卖包子,李四同意了,或者是李四放弃了这个权利的证明,没有,张三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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