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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将人打昏后当场被吓死 挨打者反被判赔八万 [打印本页]

作者: 夏侯雅伯    时间: 2006-4-12 21:14     标题: 将人打昏后当场被吓死 挨打者反被判赔八万

2004年6月9日下午两点多钟,一个晴朗夏日的午后,平房区北厂小市场内永发粮油店的*张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的仓库去取粮,她将车开出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倒了邻居赵某家门口的石头,赵某的妻子跟张某理论了起来。

张家人叙述事情经过:赵妻跑到张某车前把车拦住,斥责张某说,你把石头给碰倒了,给我扶起来!张某急忙下了车,想解释一下,没等张某说话,赵妻拽着张某就开始殴打。

另一位在场的邻居也证实,赵某把张某的头发拽住后用脚猛踢她的全身,张某一直低着头,用双手护住上身躲避着。赵某与其妻一个用脚踢、一个用手打。众人见打架了,都纷纷跑过来劝架。这时,张某已经坚持不住,倒在了地上。还有一位目击者介绍,赵家夫妇始终都不松开抓住张某的手。就在张某倒地的时候,他们俩还不断地继续殴打。后来看到张某倒在地上不动了,赵某才松开了手,坐在了地上,周围的群众赶快围上前查看张某的伤势。

这时张某已经被打得昏死过去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在人群中有一个认识赵某的人对他说,老赵你摊事了,把人给打死了。赵某赶紧起来一看,张某的确倒在地上,而且紧闭双眼、表情非常痛苦。围观的人员都张罗着把张某抬上车,要送往附近的医院。

看到张某的样子,赵某栽倒在地,大小便失禁,没了知觉。这时,120急救车也到了,见老赵也晕过去了,就赶快抢救他,但是,最终没能抢救过来。后经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为赵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而张某在被送往医院12个小时以后苏醒了过来。

挨打的被判赔偿

2004年底,赵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赵某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等,平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进行厮打,双方均有过错,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于2005年1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赵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82000余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有位邻居说,他自己打人,又不是人家打他,他自己吓死的,不应该判对方赔这么多钱。

对于这些看法,平房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造成了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双方对该事件均有过错,对各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赵的死亡与他生前和被告发生的争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

张某家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将此案重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也认为,赵的死亡和他们争斗有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中级法院在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除赔偿数额上有调整之外,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应追加被告

一位律师表示,虽然“吓死人”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但在法理中能够找到依据。这就是民事行为和民事后果的因果关系。双方的争斗直接造成了对死者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形成了侵害。另外,当时说“老赵你摊事了,打死人了。”的那个围观群众也应该承担责任,有可能他的话加重了侵害的后果。死者家属应将其作为同时被告,追加他的责任。

http://www.phoenixtv.com/phoenix ... 060410/7752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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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为只有阿霉泥啃才有这样的法官,想不到……
作者: 金庾信    时间: 2006-4-13 08:35

关键事实被认为厮打,而不是被打。
作者: ifever    时间: 2006-4-13 08:41

法律有时候是很搞笑的东西.
作者: 雲中    时间: 2006-4-13 19:25

“法治”国家
我猜是赵某背后势力不少,不然连围观的邻居都没有一个去劝阻的涅??甚至后面的判决我也疑心

[ 本帖最后由 雲中 于 2006-4-13 19:28 编辑 ]
作者: 无知无畏    时间: 2006-4-13 20:31

法律就是这样的,要是拿到其他国家去,估计也是这个结果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6-4-13 23:58

可笑的法律
作者: 鲍伯 . 迪伦    时间: 2006-4-14 02:29

有些法官很喜欢判案时"不吃人间烟火"、"只凭法律办事",结果一单又一单的判决比童话故事还要可笑
作者: Yuneunhea    时间: 2006-4-14 08:11

终于开始学习美国了么~~
在美国~~肯定能获赔更多~~~
作者: 张建昭    时间: 2006-4-14 14:19

要看法律上“厮打”定义为什么

如果只是被打也算厮打,那是法律制定的问题;如果不是,那就是举证问题。
作者: 智叟    时间: 2006-4-20 12:02

只增笑尔。
作者: lixiurui    时间: 2006-4-20 12:34

所谓的法律,不过是维护有钱人的利益而已,资本主义国家是这样,咱们的话................
作者: 风云再现    时间: 2006-4-23 10:43

这样的定案,难以服众,我国的法律还待完善。
作者: jj555    时间: 2006-4-25 07:28

我怎么看着这是自己吓死自己的?
作者: 日向宁次    时间: 2006-4-25 09:53

那如果强奸一个女的,然后自己马上风死了~那女的算什么?
作者: xwhero    时间: 2006-4-25 16:50



QUOTE:
原帖由 金庾信 于 2006-4-13 08:35 发表
关键事实被认为厮打,而不是被打。

即便是厮打,上述事实也是此人自己将自己吓死的,如此判决,恐无法服众!
作者: 天火    时间: 2006-5-3 19:06

荒唐的判决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5:53



QUOTE:
原帖由 金庾信 于 2006-4-13 08:35 发表
关键事实被认为厮打,而不是被打。

同意这个说法。如是互打。赔钱是应该的。
作者: 诸葛弩    时间: 2006-5-13 16:32

互打的时候,受到伤害的反而是被打晕者....................................而被吓死者在当时根本没有受到任何伤害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6:50

互打时,一方打不过被打晕是很正常的。而在互打过程中强势的一方事后因“打死人”而被吓死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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