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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个问题(正当防卫) [打印本页]

作者: 无能胜明王    时间: 2006-3-20 00:36     标题: 请教个问题(正当防卫)

如果我开娱乐场所 有人来收保护费
把他捅死了该怎么叛吧 本人有一点各方面关系
需求个法律依据 几种情况下杀(或伤)了他 最多是赔点钱

刀是自己随身携带的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3-22 10:27

这肯定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防卫的正当性是基于对方对你有现实的伤害可能,对方仅仅是口头的威胁,你拿刀就上,依对方受伤轻重,可能会导致治安拘留、乃至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刀随身携带尤其要不得!怎么着也应该“顺手从厨房抄起”,罪过还小点)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3-22 11:01

先切个西瓜,
或则你亲自在墙上钉几个钉子。然后随手把钉锤放到一个顺手可以拿到的地方。

用一斤左右,带羊角的……

挺好,我用过。一挑三,锤倒两个,一个肝脏破裂。差点挂了。我没责任……

另,不要打头。旁人是看血流的程度来评判你的凶恶程度的。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2 11:03

正当防卫有五个条件:
1发生了不法侵害
2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4具有正当防卫目的
5行为不能过当

这五条件要同时具备,你觉得你具备了吗?

[ 本帖最后由 白衣天子 于 2006-3-22 11:44 编辑 ]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3-22 11:12



QUOTE:
原帖由 白衣天子 于 2006-3-22 11:03 发表
正当防卫有五个条件:
1发生了不法侵害
2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4具有正当防卫目的
5行为不能过当

这五条件要同时具备,你觉得你具备了吗?

你的行为明显是伤害故意。

你的判断太草率了。当时公安局是查过的。正当防卫肯定是有意识的进行的,当然不排除无意识的反应。如果,仅仅从防卫的有意角度来看,本就是我挖了个坑等人来跳。但就事件发生过程,和当时证据来看。本人无疑是正当防卫,结果也是如此。

第一,是在我的房间里发生的。他们入室打我。(之前,我在他们那边把他们中一个从其床上扔到地上,真怀念刚毕业时,身体健康,活力无限哪 )
第二,当时我的确是从别的地方借来的工具。
第三,事情发生很突然。并没有提前通知。(但个人有预料,其实,锤边还有把匕首的。当时我临时选了锤,事后匕首马上交给另外朋友保管去了。)。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06-3-22 11:15 编辑 ]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3-22 11:24

结果是:他们入室行凶,本人正当防卫。

但如果就法律角度,对本贴的诚恳回贴是:

当先报告公安机关,并聘用正规保安人员。

其实,你开娱乐场所,也是求财不求气。适当的强硬,只是为了合理的利润。以此心态开店为好……
打打杀杀是不得已的。

千金之子,和些个烂命一条的家伙打杀,你亏不?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06-3-22 11:26 编辑 ]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2 11:42

汗,楼上朋友,我又不是在说你,你偏要对号入座。
我是给楼主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标准。
具体的案子要具体分析。

[ 本帖最后由 白衣天子 于 2006-3-22 11:54 编辑 ]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3-22 12:02

也是,传说中,要是在美国。我非宰了他们不可。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3-23 12:28

同志们那,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顾名思义是防卫
不能拿着这个当伤害别人的口实啊
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即使法律不惩罚你,并不代表你的行为就是正当的
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6-3-24 10:45

楼主本身立意就有问题,正当防卫不应该是幌子!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3-24 15:36

第一,道德问题.
别人敲诈,我反而不道德了?别人犯法?反抗就是不道德?在道德律中,以暴易暴相反,并不见得是不支持.

第二,法律问题
正当防卫,有其标准条款和可使用范畴…….在范畴内,就是合法!谁说普通公民就不能反抗违法行为的?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5 09:52

楼上朋友,你误会两位版主意思了,别激动。
法律不是结果,只是手段。道德才是结果。
正当防卫并不等于可以以暴易暴。

法律当然允许我们普通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这种保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底线,我们要以法律本意来作标准,不能够拿自己的想法来代替法律本意。
法律不承认你是犯罪,并不等于你这样做就是好的。
因为法律条文永远需要完善。
版主是希望大家不要钻法律漏洞,用“合法”的
口号去伤害别人。
要知道,生命可贵,你可以保卫自己的生命,但无权任意去伤害他人。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3-27 10:44

穿白衣服的陛下说的甚佳

正合愚意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3-27 11:20

道德?

看用的是什么道德的了。

以中国古哲儒法两家道德来权之:
性恶,用法
性善,用德

今有论述,中西方法律一事。
中有:想,人人退一步,天下大治。始有恶人得寸进尺,良民怨声载道。
西方:想,人人更进一步,始有角力。公道自生。

现代法律的预设道德本体早就在发生变化。
法律不是道德,法律是一种保障合法权益的武器。而所谓的“性善道德”不过养痈成疾之道耳。
作者: 司徒苍月    时间: 2006-3-27 11:48

楼主属于防卫过当,带刀行凶。由于当时脑子仍处于能判断状态,可以算是谋杀。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3-27 12:08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06-3-27 11:20 发表
道德?

看用的是什么道德的了。

以中国古哲儒法两家道德来权之:
性恶,用法
性善,用德

今有论述,中西方法律一事。
中有:想,人人退一步,天下大治。始有恶人得寸进尺,良民怨声载道。
西方:想, ...

看来这位也并不是个愣头青,有较强的思考能力和独立意识
那希望您也进一步琢磨琢磨
既然目标只是保证自己不受伤害,可以有很多方式,何必要选择伤害别人的方式呢
“方向错了,走得越远错的越多”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3-27 12:18

如何,法律把”人应当自己忍受痛苦始得幸福“做为基调。

那么制定法律的人恐怕会成为罪人……

这就是一个”个人道德策略“和”群体道德策略“的问题了。

也希望你也能认真琢磨琢磨。
“方向错了,走得越远错的越多”

这两句话都还给你。不过,楞头青?可能当年还真是:))我就欣然收下了吧。
作者: 天水英才姜维    时间: 2006-3-27 12:45

在城市里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合,遇到袭击者自卫的时候挥几下刀把他们吓跑了,这样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吧?但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合本身算不算违法?当然,刀不是用来贩卖的。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6-3-27 12:56

不过,可以这样设想一下:

娱乐场所。是公共场所。但是,可以挂一个大牌“总经理办公室”,下书“非请莫入”。
在办公室的墙上,挂“日本刀”两把,装饰用。

外面员工,冲突,退至牌下。后快速遁走。匪徒闯入“总经办”,总经理情急之下,拔倭刀与匪激战(结果就不好说了)。

还是那句话,值得不?
作者: 天水英才姜维    时间: 2006-3-27 12:59



QUOTE:
原帖由 幽浪 于 2006-3-27 12:56 发表
不过,可以这样设想一下:

娱乐场所。是公共场所。但是,可以挂一个大牌“总经理办公室”,下书“非请莫入”。
在办公室的墙上,挂“日本刀”两把,装饰用。

外面员工,冲突,退至牌下。后快速遁走。匪徒闯 ...

娱乐场所一般都有保安,那些保安大多是身怀绝技或是不要命的,总经理一般不出手
不过,许多保安本身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6-3-27 13:02

楼主有与“匪徒”拼命之意,并好似自持功夫了得……

给他一个“单挑”示武的条件……

剧本终……
作者: KYOKO    时间: 2006-3-27 13:09

俺在寻思,某国的先发制人战略怎么不能用在正当防卫上尼?
作者: 天水英才姜维    时间: 2006-3-27 13:13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6-3-27 13:09 发表
俺在寻思,某国的先发制人战略怎么不能用在正当防卫上尼?

先发制人也是指在受到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比如,几个人持刀冲过来攻击你,你此时用刀自卫主动先捅伤一个,这个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吧。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3-27 13:25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06-3-27 12:18 发表
如何,法律把”人应当自己忍受痛苦始得幸福“做为基调。

那么制定法律的人恐怕会成为罪人……

一般的理解,法律是为了颁布者维持统治而给出的一个强制性规范
所以如果出于颁布者需要、或者是整个社会体系运转的需要(战争、饥荒导致的紧急状态、军管等等),必须要压制到个人的情感、甚至给予痛苦的时候,也没有办法。
所以这位兄弟所云罪人与否,恐怕难以成立。

故而法律本身并不于社会道德等同、更与个人道德观念无关

至于是否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个人的道德观念,是每个人的自由。
一个简单的例子: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你借债到期两年未还,借者亦未催讨的,时效一过,法院就不会支持讨债的诉请
但如果是我,是不愿意假借这种规定来免除自己的债务的(无论是事实上还是良心上的债务)

我想我也只是陈述个人的观点,仅此而已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6-3-27 13:27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6-3-27 13:09 发表
俺在寻思,某国的先发制人战略怎么不能用在正当防卫上尼?

其实是可以的……

只是对方”意图“很难做为合理的证据……,而且算起来,也不算是先发制人。”犯罪准备过程中“其实也算是犯罪”过程”的。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6-3-27 13:37



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6-3-27 13:25 发表


一般的理解,法律是为了颁布者维持统治而给出的一个强制性规范
所以如果出于颁布者需要、或者是整个社会体系运转的需要(战争、饥荒导致的紧急状态、军管等等),必须要压制到个人的情感、甚至给予痛苦的时候,也没有办法。
所以这位兄弟所云罪人与否,恐怕难以成立。

故而法律本身并不于社会道德等同、更与个人道德观念无关

至于是否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个人的道德观念,是每个人的自由。
一个简单的例子: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你借债到期两年未还,借者亦未催讨的,时效一过,法院就不会支持讨债的诉请
但如果是我,是不愿意假借这种规定来免除自己的债务的(无论是事实上还是良心上的债务)

我想我也只是陈述个人的观点,仅此而已  



QUOTE:
一般的理解,法律是为了颁布者维持统治而给出的一个强制性规范
所以如果出于颁布者需要、或者是整个社会体系运转的需要(战争、饥荒导致的紧急状态、军管等等),必须要压制到个人的情感、甚至给予痛苦的时候,也没有办法。
所以这位兄弟所云罪人与否,恐怕难以成立。

罪人与否,有伤一人之罪,有负千万人之罪。公而忘私,大而忘小,过后仍会审视其身。如果无“罪己”之心,道德就无从着手了。

QUOTE:
故而法律本身并不于社会道德等同、更与个人道德观念无关

你觉得你在前前讨论时,依遁了这一说法没有??

QUOTE:
至于是否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个人的道德观念,是每个人的自由。
一个简单的例子: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你借债到期两年未还,借者亦未催讨的,时效一过,法院就不会支持讨债的诉请
但如果是我,是不愿意假借这种规定来免除自己的债务的(无论是事实上还是良心上的债务)

就法律制定的本意而言,太长的欠债,司法成本太大,与此同时也将加增控辩双方的司法成本。这个利益是群体的社会成本层面上的。如果,民知法而依法,就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法律手段要讨债权。
而就个人道德而言,还不还是个人的事。

另:道德的平均水平提高,有助于减低司法成本。这是法治下提倡道德的理由,但不会成为德治代规法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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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也只是陈述个人的观点,仅此而已

嘿嘿,你想我会把你看成司法部代言人么?而且,我也只是代表我个人而矣……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7 13:56

一个简单的例子: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你借债到期两年未还,借者亦未催讨的,时效一过,法院就不会支持讨债的诉请
但如果是我,是不愿意假借这种规定来免除自己的债务的(无论是事实上还是良心上的债务)


这里说一下,时效过后,债权人不会丧失起诉权,但是会失去胜诉权.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6-3-27 13:59



QUOTE:
原帖由 白衣天子 于 2006-3-27 13:56 发表
一个简单的例子: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你借债到期两年未还,借者亦未催讨的,时效一过,法院就不会支持讨债的诉请
但如果是我,是不愿意假借这种规定来免除自己的债务的(无论是事实上还是良心上的债务)


...

这正好是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和法律对制度本身的维护。
作者: 克朗    时间: 2006-3-27 21:52

簡單的事實問題扯的還挺遠的........

不過法律絕對並非所謂的
"法律是为了颁布者维持统治而给出的一个强制性规范"
實在是不知所云.....

道德的考驗比較常出現在須要判斷主觀犯意的情況下
當事人如果主張"正當防衛"
主觀上必須有防衛之意思
但很可惜實務上可能無法體現所謂的"從客觀判斷主觀".........
這樣就會淪為當事人怎麼說怎麼算

這個案子我認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不過扣除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上可能缺乏一個現在的不正當侵害
縱使"言語恫赫"可能造成心理上的壓迫
但是不是有達到危害的程度?目前一般的觀點似乎都採否定說方是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7 23:11

关于法律的解释有很多种。
其中一种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统治其他阶级所制定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就法律阶级性而言。我们知道,国家是阶级统治的产物,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是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所以我觉得“法律是为了颁布者维持统治而给出的一个强制性规范"这一说法也并无大不妥之处。
作者: 克朗    时间: 2006-3-28 00:07

國家並非是統治的產物....
事實上,因為生物群居的狀態導致出現了共居的自然現象
出現共居(城市,部落)後隨之出現了管理階層與法律的粗陋制度..........

思考法益的價值與目的
似乎並非是為了確保統治這個觀點
事實上
自然法大多數是談論關於社會法益與身體,財產法裔的保護.........
申言之,是為了保護"群居"這個狀態

如果有對自然的生物加以觀察
我們可以發現
縱使沒有人,群居生物事實上仍然有粗陋的"規矩"................

國家的出現,絕對是在法律出現之後!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8 00:28

统治的确不是法律唯一的目的与价值所在,但是也是其中不可割裂的一部。

"群居生物事實上仍然有粗陋的"規矩"................"

这种规矩,做为人类原始氏族也存在,但是不是法律,只是原始习惯。


"國家的出現,絕對是在法律出現之後!"

是国家的形成也就同时产生了法律!

群居和国家绝对是两个不同概念。只见群居不见国家来谈论法律是不完整的,
我不同意法律的唯阶级论,但是完全剔除统治、阶级来谈法律我也不能接受。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8 00:33

版主,很抱歉。这个问题与原题似乎扯得太远了。

如果觉得原问题已经解决,那么这个帖子锁了吧。

至于其他问题,可以开新帖讨论。
作者: 克朗    时间: 2006-3-28 00:48

既然你也不想討論了就先到此為止吧

建議你重新唸過法律史
看看先有習慣法還是先有成文法?
法律規定必然要成文嗎?
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比較?
權力與權利的差別?

這些都是很基本的法律概論,多數教科書上都會有
推薦看德國學者的,英國的話可能因為法系的不同造成混亂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06-3-28 09:51

多承指教。
建议你也多看看其他的不同的专著。
除了西方法律史,也还要看看中国法律史。
除了大陆与英美,还要看看中华法系。
最后如果可能,也可以去看看语言文学,因为你曲解我的意思太多,
当然,也可能是我表达的意思你没看懂。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3-28 11:26

算了算了,学术讨论嘛,怎么搞得耍刀弄枪的
半场休息半场休息
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论,可以另贴讨论。

也不锁贴了,万一还有同志对楼主的问题作答呢
此后与主题越偏越远的内容,则难免一删,请小朋友们互相转告,勿谓言之不予也
其实好多事没有答案,您说我上边这说法算道德还是法律?

[ 本帖最后由 庞桶 于 2006-3-28 11:29 编辑 ]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6-3-28 15:56



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6-3-28 11:26 发表
算了算了,学术讨论嘛,怎么搞得耍刀弄枪的
半场休息半场休息
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论,可以另贴讨论。

也不锁贴了,万一还有同志对楼主的问题作答呢
此后与主题越偏越远的内容,则难免一删,请小朋友们互相转告,勿谓言之不予也
其实好多事没有答案,您说我上边这说法算道德还是法律?



QUOTE:
算了算了,学术讨论嘛,怎么搞得耍刀弄枪的
半场休息半场休息

1、使用道德手段斡旋。(类政治手腕)

QUOTE:
也不锁贴了,万一还有同志对楼主的问题作答呢

2、行政回复。(非正式)

QUOTE:
此后与主题越偏越远的内容,则难免一删,请小朋友们互相转告,勿谓言之不予也

3、打招呼(党内手段)

结论,貌似一老官油子。嗯,挺象政委的说……
作者: 无能胜明王    时间: 2006-4-1 11:04

保安好用我还用自己上啊
保也就能对付突发情况和小地痞
对于有备而来的人只能当个帮手没种挑头而事实上挑头就不能帮手了 有种就不混到保安了 
现实不谈统统来讲话哲学了 晕
还报警 报警好用干嘛没正经商人开娱乐场所

[ 本帖最后由 无能胜明王 于 2006-4-1 11:07 编辑 ]
作者: 天水英才姜维    时间: 2006-4-1 11:17



QUOTE:
原帖由 无能胜明王 于 2006-4-1 11:04 发表
保安好用我还用自己上啊
保也就能对付突发情况和小地痞
对于有备而来的人只能当个帮手没种挑头而事实上挑头就不能帮手了 有种就不混到保安了 
现实不谈统统来讲话哲学了 晕
还报警 报警好用干嘛没正经商人 ...

如果回答主题的话,你把那人砍死就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方法已经有许多人说了,报警虽然不是应急的手段,但保安能顶一阵,警察来了就行了,用不着亲自上去砍人。
作者: 南鳶    时间: 2006-4-5 20:18

白衣天子说的比较具体了.
楼主你的事实介绍不是狠详细,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看细节的.

比如说,对方有没有拿危险的工具威胁,有没有危险的动作,而你又是在什么情形下作出行为的,你的动机在哪里,你的行为目的是什么.这些都是判定性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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