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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法第26条还是几条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虎豹狼    时间: 2006-1-25 17:09

这是为什么?
作者: 慕容十二郎    时间: 2006-2-9 17:49

保護軍婚,要不然後院失火,前方不安啊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6-2-9 18:00



QUOTE:
原帖由慕容十二郎于2006-02-09, 17:49:31发表
保護軍婚,要不然後院失火,前方不安啊

军帽的颜色不吉利
作者: 昨天    时间: 2006-2-9 18:22



QUOTE:
原帖由恨地无环于2006-02-09, 18:00:03发表
军帽的颜色不吉利  

有这种说法???
作者: 星凌天琊    时间: 2006-2-10 01:01

那是个玩笑话...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6-2-10 08:39

实际这条有利有弊,也导致了军人找对象困难。
作者: 金庾信    时间: 2006-2-10 10:53

该困难,就一直困难啊。过去破坏军婚要坐牢,现在改了没有?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2-10 10:54

还是一样,破坏军婚是犯罪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6-2-10 10:58

某同事有一女同学,不巧成为军婚之第三者,结果被开除公职,但当事人之一的军官却没事,辩称该女勾引他,大汗!
作者: 平生最爱周公瑾    时间: 2006-2-10 11:14



QUOTE:
原帖由马岱于2006-02-10, 10:58:28发表
某同事有一女同学,不巧成为军婚之第三者,结果被开除公职,但当事人之一的军官却没事,辩称该女勾引他,大汗!

这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军队整体素质的下降,还没怎么着呢,就赖人家勾引你。这种人不仅肯定做不了黄继光、董存瑞,一旦小日本又打来,恐怕容易成汉奸……
强烈鄙视一个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6-2-10 11:31

实际是该军官利用职权搞苟且之事,事发后疏通关系得以幸免,而女同学没有靠山只能当替罪羊了。

另:这不是发生在军队中,是部队的企业里,当时未脱钩,故按军事制度处理。
作者: 虎豹狼    时间: 2006-2-10 11:38

如果某个军人死缠烂打,会开除他的军籍吗
作者: 有事烧纸    时间: 2006-2-10 12:50



QUOTE:
原帖由虎豹狼于2006-02-10, 11:38:58发表
如果某个军人死缠烂打,会开除他的军籍吗

虾仁叫做死缠烂打
作者: apes    时间: 2006-4-3 14:20

你要是嫁人,不要嫁给军人,一定要嫁给我。
作者: 轩辕苍龙    时间: 2006-4-5 19:35

看了又看,还不大明白……………………
作者: markhappy    时间: 2006-4-28 18:10

....昏迷
这个合理吗
作者: 西陵松柏    时间: 2006-4-28 23:56

我觉得合理啊,不要只看到军官,特别是个别败坏军人形象的军官

还有N多驻守边关,驻守偏远地区的军人
还有N多常年蹲在山沟、海岛、沙漠的军人
N多军人一年见不上一次家人

军队是国家的脊梁
要整治军队里的蛀虫,也要保护更广大的普通军人的利益
作者: 龙鹰凌渡宇    时间: 2006-5-4 01:09

首先,我很尊敬真正的军人

但是,楼上,如果您是一位女性,您愿意嫁给:

还有N多驻守边关,驻守偏远地区的军人
还有N多常年蹲在山沟、海岛、沙漠的军人
N多军人一年见不上一次家人

的一位军人吗?
作者: 夏侯雅伯    时间: 2006-5-4 16:31



QUOTE:
原帖由 龙鹰凌渡宇 于 2006-5-4 01:09 发表
首先,我很尊敬真正的军人

但是,楼上,如果您是一位女性,您愿意嫁给:

还有N多驻守边关,驻守偏远地区的军人
还有N多常年蹲在山沟、海岛、沙漠的军人
N多军人一年见不上一次家人

的一位军人吗?

所以,这一条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嫁之前就要考虑好结果,嫁了之后反悔当然对军人不公平
作者: 天火    时间: 2006-5-9 20:09

为了保证部队的稳定性
否则军人如何安心保卫国家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5:47

战争时期很合理,和平时期有点说不过去。很多情况下婚姻不过是爱情一时冲晕了头脑。
作者: 随波逐流    时间: 2006-5-18 14:49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怎么解释这个重大过错啊
作者: 天火    时间: 2006-5-19 09:32     标题: 回复 #22 随波逐流 的帖子

外遇,虐待之类的
作者: 随波逐流    时间: 2006-5-19 13:05



QUOTE:
原帖由 天火 于 2006-5-19 09:32 发表
外遇,虐待之类的

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作者: lubur    时间: 2006-5-20 10:03

同情军人,所以就要保护军人的权益
作者: 司徒苍月    时间: 2006-5-20 11:38

后院起火,他们如何能安心保卫国家呢?

这点还是必要的
作者: NZIXRLE    时间: 2006-5-20 11:43

治标不治本
作者: wave    时间: 2006-6-14 02:50

看来倒是不少女同志支持这一条规定呢,感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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