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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Kelo v. New London案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月妖指环 时间: 2005-12-15 19:25
个人认为仅仅以”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进而带动整个城市的经济“这种假设来占用私人财产是站不住脚的。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许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利益不值一提,但公共利益实为个人利益的集合。即使道德崇尚、鼓励牺牲个人利益来换取公众利益,但道德并不等同于法律。要牺牲个人来服务公众,如果被牺牲者不自愿,这种行为的性质似乎就变了。
作者:
无知无畏 时间: 2005-12-15 21:57
以前还以为就中国发生这些事呢!看来某些人十分向往的美国,一样会有这种事情。
作者:
伶州鸠 时间: 2005-12-15 22:05
这个案子只是讨论公共利益的范围,或者Eminent Domain的适用范围而已,不至于从根本上否定Eminent Domain的意义,如果Eminent Domain不存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都无从谈起。
事实上Eminent Domain也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权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进而带动整个城市的经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这是争论的焦点,而不是简单的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对立。
作者:
伶州鸠 时间: 2005-12-15 22:14
原帖由无知无畏于2005-12-15, 21:57:43发表
以前还以为就中国发生这些事呢!看来某些人十分向往的美国,一样会有这种事情。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比美国常见的多,中国很多地方城建征地的情况来看,其目的事实上与这个案例是类似的。中国和美国的产权体系、法律制度都不相同,在中国未必会引起那么大的反响。
这对于中国来讲实际上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案例,世界各国在城市建设当中都会不可避免地遇到需要动用Eminent Domain的情况,关键在于如何使用。换句话说,在于决定动用Eminent Domain之前的决策过程。
作者:
月妖指环 时间: 2005-12-15 22:15
原帖由伶州鸠于2005-12-15, 22:05:32发表
问题的关键在于“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进而带动整个城市的经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这是争论的焦点,而不是简单的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对立。
这俺就没什么专业知识了....搬个板凳坐着看....
作者:
apes 时间: 2005-12-15 22:30
我觉得所谓“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进而带动整个城市的经济”只是市政府一乡情愿的一种预期和假设,“把社区划给了Pfizer公司兴建facility之用”与“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实际结果可能会事与愿违,导致损害公众利益。
而且就算这种做法能够获得收益,但这种做法同样会有风险,可能会带来比收益更大的危害,比如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等。
最为令人不安的是,如果纵容政府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政府在今后继续用不充分的理由,行使征用权,损害私人利益。特别是美国这种英美判例法系的国家,绝对不能开这种不良先河。
作者:
伶州鸠 时间: 2005-12-17 16:02
这样一种可能,即Eminent Domain有被地方政府滥用的趋势,正是美国的左派媒体所宣传和普通房屋业主所担心的。
去年Connecticut法院的判决似乎是依据此前的两个案例,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 (467 U.S. 229), 以及Berman v. Parker,( 348 U.S. 26),支持市政府的意见,也就是说,这并非首次或者孤立的案例,虽然距离上一个类似的Midkiff案例已经有很久的时间。而同时法院认为,虽然进行地块开发的NLDC(New Londo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是一家私人企业, 只要私有企业起着合法的政府全权代理人的作用,那么市政当局把“征用权”委托给私有企业也是不违背宪法的。
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今年6月的最终判决仍然是支持New London地方政府的,判决意见书当中指出,城市的开发计划详细而可行,确信可以给社区带来可评估的利益,并不局限于增加就业和税收。
作者:
悲情史可法 时间: 2005-12-17 19:40
看来地方政府所说“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进而带动整个城市的经济”只能由联邦来判定。在美国,个体利益不可侵犯,这在飓风侵袭新奥尔良后联邦政府还得征得州政府同意方可进入救援可见一斑。
作者:
apes 时间: 2005-12-18 18:36
联邦最高法院为啥不评估一下这种作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5-12-18 19:17
我认为这个要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必要性呢还是可能性。
如果征用私产是生活必需品,离开了生活就会改变,而Pfizer公司兴建facility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意思就是,不搞也不会对城市有决定性的影响。不搞还可以其他东西代替,比如另一家公司也可以带来就业机会和税收,也可以带动城市经济,只不过是幅度大小问题。那么我认为只要业主不同意,就不应该征用。这种情况在实际发生是最多的。
如果两者都是必需品,城市的经济已经出现很大问题,整个城市的就业的生活问题很大,而这个举动能有效改变,那我认为应该征用。
如果两者都是可能性,征用的私产对于业主也是可有可无的,是可代替的,那我认为也可以征用。
作者:
伶州鸠 时间: 2005-12-18 23:15
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书是官方意见,即法庭的结论。实际上参与审判过程的各位大法官个人的意见并不统一,法庭上下的辩论也非常激烈,9位法官之中,5位支持New London政府,4位支持Kelo及其他业主。
关于这个事件的背景,New London象许多美国早期发展起来的城市一样面临严重的经济衰退,市政府委托NDLC拟定开发计划,NDLC与Pfizer达成协议在New London兴建工程。市政府的考虑大概是,Pfizer这样一家在全球享有盛誉的制药企业,把一个研发中心设在这里,对城市的经济会有根本性的推动。
但是批评的意见集中在这种做法(由私人公司进行)是否符合宪政精神,以及担心Eminent Domain成为财团所操纵的工具,以及可能使低收入者和少数族裔面临不平等的处境。
另外美国各州分别立法,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各地的影响不同,比如Florida明确禁止仅为发展经济而使用Eminent Domain,就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一些情况不同的州,比如Missouri大概会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的速度。
作者:
伶州鸠 时间: 2005-12-19 18:55
这里有一个PDF文件是最高法院的意见
http://www.ij.org/pdf_folder/private_prope...pinion-6-05.pdf
作者:
Phil 时间: 2005-12-20 14:59
个人觉得,公共利益,应该指该利益获得后的直接结果,是作用在公共范畴的。比如说市政府能够提出确凿的证据表明
1)Pfizer建造facility后,New London所获得的利益,比如土地出售所得的收入是投入了当地的公共建设;
2)Pfizer建造facility后,在当地的确有较大的雇佣计划;
3)Pfizer建造facility后,的确能够给当地市政收入带来明显的增长;
......
n)以上收益获得的同时,并不构成对原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状况的侵害和破坏。
那就可以认为New London市政府使用Eminent Domain是合法的。
作者:
ptcn 时间: 2005-12-21 22:37
楼主给的那个判决书是58页的E文,不是这个法律专业的谁肯去读。我看了下事件的过程,很震惊美国居然变得这么“左”。民主共和2方,在保护私产上,还是共和来得更积极吧。所以这个事情应该是共和党得分多些。最高法院的理由我看不明白了,但似乎最后这个事情本身是要不了了之了。
拆迁方显然对“公众利益”做了不合理的扩大化的解释;其实,地方政府的税收增加和当地的公众利益没有必然联系。
这个事件有所谓经济全球化的背景,说明这个“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是谁也逃不掉的,包括美国。具体说,就是大公司的势力进一步加强,也表明我们要遏制商业巨头扼杀我们社会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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