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正 [打印本页]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3:48
不是完人跟污蔑蜀国缺少人才是诸葛亮的责任没关系吧?
诸葛亮在这些事上处理得非常好就不见得是完人。对法正的执法更落不到诸葛亮头上,当时诸葛亮未理政,只是处理府事和刘备后勤,他没执法权。而且法正也从未犯法。对刘封诸葛亮扮演的同样不是执法者的角度。对彭漾诸葛亮也不是一个执法者的角度,他在处理这几人时(包括李严,廖立)都并非从执法者的角度去处理的,对魏延就更无从说起,你难道以为魏延是诸葛亮处理的?
关爱少数民族说不上,不过带去了一些先进的技术给少数民族是史有明载,治理蜀国其间的效果陈寿已笔书出来。
你要证明诸葛亮处理得不好就得拿出证据,而不是拿个“人无完人来搪塞”。
诸葛亮没做好的部分有很多,错用马谡是第一责任,这是蜀国非常巨大的损失(一次壮蜀的最好时机),多年的征发也使诸郡不肯发兵前助,这确实会对蜀国的经济有影响,战争就一定会有部分影响,并非说其完美的很厉害,只不过是能做到战争的同时把影响最大程度的缩小罢了。
你爱拿这演义+你个人的意思去评论我也不会理你,有些事该怎么着还是得怎么着。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15:52
哈哈,演义么?我看是你在拿演义在说事吧!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或谓诸葛亮曰:“法正於蜀郡太纵横,将军宜启主公,抑其威福。”亮答曰:“主公之在公安也,北畏曹公之强,东惮孙权之逼,近则惧孙夫人生变於肘腋之下;当斯之时,进退狼跋,法孝直为之辅翼,令翻然翱翔,不可复制,如何禁止法正使不得行其意邪!”
如果你识字,就不用我翻译了。至于我说执法,只是笼统地说罢了,当时,诸葛受宠信的程度还不如法正,所以未能做到公正严明倒也不能轻易怪罪诸葛,举这个例子本意只是说诸葛虽然号称执法严峻,却未必总是公正。
诸葛亮虑封刚猛,易世之后终难制御,劝先主因此除之。於是赐封死,使自裁。封叹曰:“恨不用孟子度之言!”先主为之流涕。
羕起徒步,一朝处州人之上,形色嚣然,自矜得遇滋甚。诸葛亮虽外接待羕,而内不能善。屡密言先主,羕心大志广,难可保安。先主既敬信亮,加察羕行事,意以稍疏
这两个例子刘备都还活着,当然轮不到诸葛作主,我只是提出来看看诸葛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当然你大可以说刘封,彭羕该死云云。这个不在我这里讨论的范围。但如果你眼睛没什么问题,文言还过得去,理解能力没什么障碍的话。你该看得出来诸葛亮在这里是基于什么角度,又扮演了什么角色。看清楚了除刘封不是因为他不救关羽,因为不救关羽,刘备诸葛都有职责。
为防有断章取义之嫌,我将彭羕得张狂等也引用的出来,但是彭羕就算有取死之道,但你看看诸葛这里的角色可不光彩阿!说白了,就是当面甜蜜蜜,背后下刀子。
将魏延之死如果全怪在诸葛身上,不免求全责备。但是诸葛不免有处置不当之嫌。当然身后是非谁管的,诸葛又不是神,那能预料身后之事。但你如说诸葛此事全无责任,那我无语。
亮率众南征,其秋悉平。军资所出,国以富饶。
打了一仗,然后立刻军资所出,国以富饶。这个不用我再说了吧!我们都是有些知识与常识的人,如果这里再相互纠缠不清也不是相互考究的态度。
诸葛治不好的地方多了,上面的冰山一角可见一斑。当然这里也不会太损诸葛的光辉。我从来都认为诸葛在蜀国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诸葛在蜀国的地位也是无人能取代的。虽然庞统,法正在军事上可能强于诸葛,但是为相的话,还是诸葛略胜一筹,当然庞统,法正也没撑到那个时候,但是法正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为相显然缺乏气量。
再说一句,你竟然认为法正没犯法!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看看最后一句,不想用高帽压人,就当你看文不细了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6:13
引用:如果你识字,就不用我翻译了。至于我说执法,只是笼统地说罢了,当时,诸葛受宠信的程度还不如法正,所以未能做到公正严明倒也不能轻易怪罪诸葛,举这个例子本意只是说诸葛虽然号称执法严峻,却未必总是公正。
----你先告诉我法正违什么法了?
擅杀毁伤己者数人。或谓诸葛亮曰:“法正於蜀郡太纵横,将军宜启主公,抑其威福。”
如果你识字,看看这是法正违法还是法正行事过分?
引用:羕起徒步,一朝处州人之上,形色嚣然,自矜得遇滋甚。诸葛亮虽外接待羕,而内不能善。
----说白了,就是当面甜蜜蜜,背后下刀子?请你用文言文指出哪一段意思是当面甜蜜蜜的?除了说你眼睛加理解有问题还能说什么?诸葛亮明显就是当面不发作,当面不指责,跑过去跟老刘提彭的作为罢了。诸葛亮扮演的角色有什么错误?有什么不见得人了?
法正好歹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嚣张,彭漾可是比法正更过头。而刘封亦一样。外连李严,廖立,诸葛亮都已经一让再让,李严连续干下严重性问题还死不悔改,廖立一直自以有才而口不择言,诸葛亮都已经是忍到不能再忍再做处理,诸葛亮处理这些事哪里是从一个执法者的角度来做的?
引用:将魏延之死如果全怪在诸葛身上,不免求全责备。但是诸葛不免有处置不当之嫌。当然身后是非谁管的,诸葛又不是神,那能预料身后之事。但你如说诸葛此事全无责任,那我无语。
----以先锋大将断后,不合理否?以杨仪领兵回蜀,姜维为次殿,不合理否?自知将死,准备撤退,避免在士气大损的情况下跟魏国交战,不合理否?魏延办事冲动,求权心切,又不查形势,更把蜀军将士之安危丢在脑后,诸葛亮还要为他魏延的不负责埋单?我还有言么?
引用:亮率众南征,其秋悉平。军资所出,国以富饶。
打了一仗,然后立刻军资所出,国以富饶。这个不用我再说了吧!我们都是有些知识与常识的人,如果这里再相互纠缠不清也不是相互考究的态度。
----益州南部加南中,这么一大块相当于蜀国一半土地的物产如果不丰富,如果打下来还不能强蜀,我还有什么话好说?蜀国无论田产,士卒,人口在打仗之后一下子多了一倍,能不富饶么?这说明什么?
难道你认为如果原来的蜀国富足打下蜀南部和南中各地就不会富饶了?
小日本当年侵略东亚也梦想着打下后国力能上一个台阶,难道说明小日本当年很落后很差劲??
陈寿笔述里已经说得很明白,蜀国整体是怎么样的,我想懂看文字的都会明白蜀国的国势不是其他能不能比。对人的任用也十分到位,对一先重点人物处理已经很松了,还要毫无根据的栽些“责任”给他,还以为振振有词呢。嘿嘿
冰山一角?我倒想听听冰山的50%是怎么样的,只要你真能说得出来。
或谓诸葛亮曰:“法正於蜀郡太纵横,将军宜启主公,抑其威福。”
----你觉得这个投诉是饭法么?你以为三国是现代民主社会么?你以为三国太守杀人是犯法么?你通晓汉律么?你知道程仲德还把人肉献给曹操吃么?谁犯法了都不知道,古今混乱还好意思跑出来大喊?
作者:
Sphynxyu 时间: 2005-11-2 16:19
本人品论以演义为准。
诸葛其人,内政之才当然无争,军事也不算弱项,随不能说强于曹操周瑜陆逊,但是比比司马懿还是不差的。外交更是其强中之强项---舌战群儒定赤壁,谈笑鸿儒联东吴。
然其识人用人却有重大问题。且不说丞相用人喜亲(杨仪、马谡),但说魏延、李严就可见一斑。错用马谡,腕压李严,不喜魏延......蜀国能有几个大贤禁得起这么搞?
从诸葛用人中也可看出一些端倪,诸葛喜用赵云不喜用关羽,无非是赵云绝对听话而关羽相对独立性强一些,不喜欢魏延恐怕也和他老喜欢出不同意见而已,法正、李严、也都是如此。马谡到更值得一说,我说诸葛是错用马谡而不是错识马谡,应为马谡此人确有其才,但从来只是参谋从军,诸葛居然第一次就让他任主管领军守重地,这不能不说是用人上的不妥,结果真的运气不好,败了,这也没话好说。
但总的来说,诸葛还是蜀中顶天一柱。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6:22
说演义鲁讯先生一语了结,诸葛亮多智而近妖。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16:28
只看第一点就受不了了。
——引用:“如果你识字,看看这是法正违法还是法正行事过分?”
“擅杀毁伤己者数人”我不免要怀疑一下你文言是否读得懂!
如果这都仅叫行事过分,那天下算作违法的事也真的屈指可数了。不要说我严苛古人,这种罪状即使是古代,稍有正义感和勇气的官员也会不畏权贵,冒斧钺之邢,也得把罪犯绳之于法。
举个例子吧,有个人过去因为什么小事得罪过你,或者不耻你的为人,而说过你。然后你一朝得势,就枉法断案,诬赖陷害。甚至连诬赖都懒得搞,直接将别人杀死。果然是一朝得势,便把令来行,竟然不叫违法,我想请问一下在你的思维里,什么才算违法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6:32
你这样的人本思想在三国存在么?如果你对法字在每个时代的意义和尺度都不懂,只知道用今天的观点说法正犯法,我是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法正除报仇,也有报恩,这些都是法正令内自由,他并没有失职。(州郡无大事,而太守在州郡内是有生杀之权的)。
如果你要求诸葛亮有今天的法治理念和思想去处理法正,我只能说,你牛。
至于你受不受得了,那是你的事情,这种事情就跟骂秦始皇干嘛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样无聊。
或许你用今天的角度去看,被法正杀的那些人很无辜,甚至死得很无聊,这是今天望回看的结果,在那个时代,是没有法律约束得了这种行为的,因为这是太守的职权范围。
所以跟诸葛亮建议的人只是说,上报刘备,挫其威风,而不是让刘备对法正杀人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这一点你接受得了就接受,你接受不了就不接受,我不复多言。
另告诉你一件事,当时是实行人治的管理制度,你明白不明白什么叫人治呢?就是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点火的时代。也就是说,在诸葛亮上台后和死前,蜀国才一度实施过相对而言的法制管理,在诸葛亮死后和执政前,当下的法令不是诸葛亮能提得了的。(就是在诸葛亮执政其间,李严还能在办砸了事的时候欲杀人而毁证呢)。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16:44
上面还没看完,就看到你的更荒谬的言论了。我现在知道你有多少水平了,对文章的解读能力有多少了。程仲德还把人肉献给曹操。程昱那弄得可是死人或者可能是囚犯,这里当然也不道德,但是这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杀人,一个是将死人的肉做粮。在哪种社会,为了救活人而利用死人理智上还可以接受,但无缘无故杀人(在一个政体内部),你竟然还可以这么说。不要跟我充的自己如何了不起,汉律我没看过,你看过么?但是我们一点常识应该有的吧。杀人者无罪,你简直诬辱了我国古人的智慧。
知道程昱为何官不至公么?就是因为他先年有此劣迹
小日本当年侵略东亚也梦想着打下后国力能上一个台阶,难道说明小日本当年很落后很差劲??
类比的好啊,你都将诸葛南征跟日本鬼子侵略中华相提并论了!哈哈,你倒都是挺诸葛还是蓄意贬低诸葛阿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6:48
程仲德杀的是将死之人?又来了。证据呢?
李严在诸葛亮的管制下欲杀人毁证,曹丕(曹操未死)公然逼死大臣,孙权的弟弟被剁,媳妇为弟弟私下报仇等等的行为都入不了你法眼?
程仲德不至公位是品德问题而不是违法问题,您把法律和品德又混为一谈么?
哼哼,我知道你会这么比,我只类比了战前战后的状态对比,你要发展成别的类比那是你的事情。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16:52
哈哈,你一天到晚证据证据的,显得你多么公正,如果我引用的不算证据,那么请教什么是证据,难道是你一厢情愿的想法是证据么!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6:56
但是我们一点常识应该有的吧。杀人者无罪,你简直诬辱了我国古人的智慧。
----你连法治和人治都分不清,你对古代还有常识么你?杀人者无罪?非也,执权者说杀人有罪,你就有罪,执权者说你杀人无罪,你就无罪。而一州郡的执权者是谁?不用我对你说吧?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16:56
刚才那类比可是你提出来的,你不要搞错了,我从不想以大话欺人,也不想动椰以爱国主义什么的压人,倒是你老唱高调,我都引了原文了,你还证据证据的,难道你的眼睛瞎了么?
我倒没看到你引用什么文章阿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6:58
你引的如果算证据,还需要证据么?
您老提提我哪些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来看看?法正在自己治理的州郡内擅杀,被告予是违章犯法还是行事过火?请用史料回答,别用你那自以为是的脑袋。
你引的当然是证据,不过不是你的证据罢了。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7:00
小日本当年侵略东亚也梦想着打下后国力能上一个台阶,难道说明小日本当年很落后很差劲??
----只要语文水平不差的,都知道我用来类比的是什么。你是引出来了,但是你说的却是我没做类比的东西。拿两件事做对比,不需要两件事的所有方面都做一遍对比。对于玩文字游戏,你不如小马多多了。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17:57
董卓之所以恶,就在于他滥杀无辜。看看下面这段与法正杀人除了数量上的差别本质是一样的,滥杀无辜!
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云攻贼大获,称万岁。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如果是杀人的话,就不这样说了!何况还略其本县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18:09
是你理解错了吧,小日本怎么通过打下中国提升他们的国力,还不是由于在中国实行三光等等残暴政策,你说的话本来就暗示了诸葛抢夺南蛮的少数民族的行为。你不是不会玩文字游戏,只是你文章读少了些,理解偏差了些,爱钻牛角尖了些,爱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了些!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18:48
董卓之所以恶,就在于他滥杀无辜。看看下面这段与法正杀人除了数量上的差别本质是一样的,滥杀无辜!
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云攻贼大获,称万岁。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如果是杀人的话,就不这样说了!何况还略其本县
----董卓是贵阳太守?是他的辖地?再看看这段记载有哪一处说他违法了?就连曹操屠一州之民也没人说过他违法,只在其道德上做文章罢了(甚至有现代的人以现代看法来为曹操开脱,连这件事都不能说曹操道德了呢)。哪来的“违法”之说?我让你找的是违法的说法来源而不是道德评价。只于程仲德那篇东西。
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
哪有罪犯和死人的肉?程仲德把死人腐肉送给曹操?这种肉能吃么?真够有常识的你。
小日本计划中的提升国力是屠杀和三光?你的问题不小啊。小日本是计划攻下东南亚,利用巨大的资源以战养战,只不过区别是小日本不成功,诸葛亮成功了罢了。特别注重,我说的是两场战争的效果异同类比。而不是战争手段。
只有你这样的理解力才会觉得打下一个地方必须掠夺才会国以富饶。如此说来,曹操跟起初没强过嘛,因为他没掠夺过地方哦~` 真是一超强的逻辑。
至于你的语文水平,我就不再评价了。
小日本当年侵略东亚也梦想着打下后国力能上一个台阶,难道说明小日本当年很落后很差劲??
原来小日本梦想着打下后国力能上一个台阶是“三光政策”呢~` 果然有够牛B的理解力的。事实上小日本没能打下,缺被越拖越长的战线和巨大的战争消耗给毁了自己。所以我才说他们“梦想”的结果拿去跟诸葛亮的南征做对比。
而这位天才居然能联想到三光政策,还居然能得出三光政策富了日本?实在是不得不高度表扬的天才啊。
作者:
库鲁鲁 时间: 2005-11-2 19:50
争也没有用,刘禅根本就是放弃了一个他自己承受不起的虚名,选择了一个适合于自己的普通人的生活而已,他承受不起作为一国国君的巨大压力,毕竟人就是人,世界的真实性也就在这。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1:50
我算服了这位青蓝了,就这种理解能力也大放厥词。你妈妈生了你,你要不要一天到晚白痴似的跟别人说你是你妈妈的儿子阿。你不说,你是不是就认为你不是你妈妈的儿子,或者认为别人也和你一样白痴似的质问再证明一下你到底是不是你妈的儿子阿。如果连你都不会犯这种白痴似的错误,你认为古人会犯和你一样愚蠢的错误么!古人写文讲究简约传神,不会白痴似的在每篇人物传记后加上这样的话:董卓这样做犯了法。你白痴,不要以为别人和你一样白痴。
关于法律对常识性的东西是否写入法律,早就有了定论。关于国旗是否可以做内裤的讨论,早就使这问题成为经典。不过以你的学识,我实在怀疑你是否看过。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2:09
程仲德把死人腐肉送给曹操?
哈哈,更是荒谬。你家会吃放了三个月没经腌制晒干的猪肉么?如果你不会,别人也不会的。真的不要把别人想的和你一样没常识。
送给曹操,就算再缺粮也仍不到曹操来吃吧!
曹操虽然生活不奢华,却也不会因为没粮食吃到吃人肉干的地步。
还有一直说了在一个政权内部,看来你又无法理解加了这句话和不加这句话的区别了。以你的智商这也难怪。举个你可以理解的例子,日本和中国这是两个政权,而现今的大陆和香港是一个政权。唉!将这种常识问题郑重其事再重申一遍,我都觉得这样做很白痴,可是某些人为什么总能混淆呢!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22:11
程仲德杀人,议者以其品德不佳不入公位
----品德不佳原来是犯法。
法正杀人,有人建议报与刘备,以挫其威。
----原来也是犯法。
连记载都点明了是品德问题,居然人还在谈“常识”,你那“常识”的年代是哪一个时候的?
你连哪个是你妈都不知道的白痴还来说有奶的就是你妈?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2:22
你是真的愚蠢还是假的,程昱杀人了么?你老要证据证据的,那么请指教程昱的人干是通过杀一般的百姓得到的。而法正擅杀毁伤己者数,杀了吧!一个杀一个没杀,所以一个因品德不佳不入公位,另一个则杀个人犯了法。你竟然看了半天,连我的意思都理解错误,或者故意理解错误。
你是理解错误的话,我同情你,提高文化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如果你是故意理解错误,那我只有对你的人格表示质疑了,这样的话,还有辩论的价值么!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22:31
我可以很明白的告诉你,曹操在被徐荣击败之后回乡里东山再起之时,随手就剁了一家人,有没有曹操犯法的记载呢?
杀人犯法?
曹阿瞒犯的哪门子法?
还有一直说了在一个政权内部,看来你又无法理解加了这句话和不加这句话的区别了。以你的智商这也难怪。举个你可以理解的例子,日本和中国这是两个政权,而现今的大陆和香港是一个政权。唉!将这种常识问题郑重其事再重申一遍,我都觉得这样做很白痴,可是某些人为什么总能混淆呢!
不同政体?莫非曹孟德当时已不属汉朝?真够佩服你了。徐州也是大汉土地,他曹孟德屠杀徐州不犯法,法正杀蜀郡数人就犯法?何解?莫非这徐州行的不是大汉律制,尊的不是大汉天子?还是曹孟德早已自立为帝了?
而程仲德是略县三日。自己考虑这略字何解吧。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22:33
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不杀人哪来的人脯?程仲德效法佛祖,自割肉以供食?三天的食物可不是个小数目哦。难道就里面放了几块小肉上去是不?哇哈哈哈哈哈~`
没杀?供三日粮,破杂以人脯,你说没杀?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2:48
不杀人为何不能有人脯,当时饿孚遍地。你不是要举例么?你不是说董卓违法非得古书上有违法二字么,否则就不算证据么?你现在怎么不将你对别人的要求加之于己呢?
还有你的智商实在值得商榷,然道非要长篇大论证明一下你是你妈妈的儿子,否则你不承认你们的母子关系。然道告诉你了一个是你妈妈,一个是你爸爸,而且他们没有离婚,你就不知道他们是夫妻关系。
现在的大陆和台湾算一个政体么?当然不算。220后的魏国和蜀国算一个政体么?占领徐州的吕布和曹操算一个政体么?实际上也不算!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2:52
西京乱无象,豺虎方遘患。
复弃中国去,委身适荆蛮。
亲戚对我悲,朋友相追攀。
出门无所见,白骨蔽平原。
路有饥妇人,抱子弃草间。
顾闻号泣声,挥涕独不还。
未知身死处,何能两相完?
驱马弃之去,不忍听此言。
南登霸陵岸,回首望长安。
悟彼下泉人,喟然伤心肝。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2 23:04
曹操跟陶谦同尊汉帝,同为汉臣,不是一个政体从何处说起?
非得从你妈妈说起?你和你哥个自成家后就不是你爸妈的孩子了?非得告诉你,你和你哥都是你爸妈的孩子,你打你哥你是会受到你爸妈责罚的??
跟台湾相同么?台湾跟大陆是否一个政体,我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过目前的现状,两国都没有一个公共的“政体存在”,跟曹操,陶谦是不同的。
原来残人肢体者就无罪了?按汉初律令,杀人者死,伤人者刑。都是犯罪,程仲德制造这一批食物出来,杀与没杀按汉初的律令都是犯法,但是来到汉末三国就是品德问题又咋D?
220年后的蜀和魏自然不是一个政体,但是194年的曹操和陶谦就是一个政体。曹操在194年犯的法能因为220年他孩子当皇帝就说没犯法?搞笑啊你?不过事实上当时的法已混乱,刺史,州牧已经俨然是一州之长,法令出于州牧,州刺史而不出于朝庭,这是事实。而法正犯没犯法就看刘备是怎么定法的。张飞常伤毁士卒小人,刘备只是劝其收敛,而无责其法令之事,你觉得法正犯的是哪门子的法?你又认为当时益州行的是哪一家的法?在汉末三国之事,太守的权力是非常大的。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3:20
你若硬是曲解我的话,当我没说;我再点一次,我说的政体在文中是指可以独立控制军队的诸侯。他所可以稳稳控制的地方所发生的事件就在一个政体内部。哈哈,竟然每个字都得解释阿解释。而对方却还是不明白。
算了,没耐心每个词都要跟你再三申之了!
作者:
大雄GG 时间: 2005-11-2 23:27
太守有直接杀人的权利,就好比你要杀死你身上的一只跳蚤一样,你可以说他残忍,但他合法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3:37
太守杀人确实就好比你要杀死你身上的一只跳蚤一样,但他不合法。汉武设监察以俸禄600石监察俸禄2000石一个原因就是防止太守之类的长官横行不法
作者:
大雄GG 时间: 2005-11-2 23:40
汉武能管得了汉末的太守?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2 23:44
所以古代民间歌颂清官!不能因为存在太守很容易胡乱杀人而很少受到惩罚,我们就认为它合法。别忘了,大多数太守等等想杀人都得先给那些人按上一些罪名,不管罪名多么可笑,但是它表示了法律的存在尽管它对当权者往往是无力的。萧何定汉律到汉武将汉律增加到一万多条,最少从法律上承认了肆意杀人的布合法性。
作者:
大头笨笨 时间: 2005-11-3 00:13
小刘还是很聪明的——有刘备那样的老子,能笨到哪里去?在那个乱世里能够善终,容易吗?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3 09:13
原帖由攻强守弱于2005-11-02, 23:20:19发表
你若硬是曲解我的话,当我没说;我再点一次,我说的政体在文中是指可以独立控制军队的诸侯。他所可以稳稳控制的地方所发生的事件就在一个政体内部。哈哈,竟然每个字都得解释阿解释。而对方却还是不明白。
算了,没耐心每个词都要跟你再三申之了!
说你笨你还不承认。曹操没成政体还附于人下时就已经随便杀人了,190年他曹操还不是一州之主,只是依附在刘岱,张邈,袁绍之下的罢了。杀了人不还是大摇大摆的走?
你居然还能无聊到这地步啊?程仲德不说他“杀”人,他供三日粮所“伤”的人难道不是同一政体的?到底这是犯法还是道德?
我给了你足够的例子告诉你汉末的法典了,你还非得硬撑着,说法正拿汉武的法令,说曹操就那曹操的法令?
不是我不明白你说什么。而是我根本就明白你这混乱逻辑,反倒是你自己不懂你的混乱逻辑罢了。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3 09:16
原帖由攻强守弱于2005-11-02, 23:37:03发表
太守杀人确实就好比你要杀死你身上的一只跳蚤一样,但他不合法。汉武设监察以俸禄600石监察俸禄2000石一个原因就是防止太守之类的长官横行不法
麻烦你看看自刘焉提议加大州牧州刺史的权力之后的法令和权力吧,我真也没什么好心情跟你说那么多废话了。自那之后,刺史,州牧在一州之内享有皇帝般实权已经得到合法的承认了。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3 12:59
一看就知道你什么货色了。汉代法典在隋朝就已亡佚。现在我们所看到的都是散落于其他一些书籍和最近考古发现的。哈哈,你可真会大言不惭阿!你看过汉律!你什么货色,通过你的三言两语就看出来了,装什么装!就你那水平也就骗骗一些启蒙的儿童。
刺史、太守,货赂为官,割剥百姓,以致离叛。可选清名重臣以为牧伯。
镇安方夏。
麻烦你看看自刘焉提议加大州牧州刺史的权力之后的法令和权力吧————你到可以去找找这个法令,找到了考古史上的大发现阿!你找到了,我佩服你!就算你能编的出来,只要能得到两三个史学家的承认,我也佩服你!能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编出来,还能骗得了一两个人的话那也是了不起的事情。你别要告诉我你所谓看到的法律就是我从三国志上摘得那几句话,那更是让人笑掉大牙,你将这样短短几句话称为法令也就算了,只能说你色荐内厉,虚张声势,喜欢大话连篇而已,可是你对这么一句话都能翻译错误,我佩服你。佩服你的勇气,就这水平还敢大放厥词。
看清楚了刘焉提议的是加大州牧(牧伯)的权力,其实就相当于将牧州和刺史权利合二为一。加大权利,就可以说不违法了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有几个王子会因为杀了人而真正治罪。但能说他们不犯法了么?就算是文明昌盛的今天,难道就没有特权犯了法而没收到法律的制裁么?
法律的坚强或者软弱也是靠人在实行的,所以前几年国家一直强调法制建设,后来发现光靠法很多问题不好解决,这几年又拼命强调法制人治并重。所以民间流传着包青天等等的故事。你将法律是否实现当作是否违法的标志,真是可笑。人们说真理越辩越明,我觉得跟你越辩越觉得你应该去补习一下知识再来,省得贻笑大方!
我们刚才一直谈的是法正这件事是否违法,你却东扯西扯到曹操杀吕伯奢一家。你的思维存在的缺陷,是否因为法律对特权的无奈,是否因为没有包青天似的人物出现,你就认为一个没有受到应有惩戒的人就不犯法。是否别的人杀了人,由于关系,特权等等原因,没收到惩罚,你就认为他没犯法,甚至必要的时候,你也可以这样做!
你这样的水平跟你辩论对学问也不会有什么裨益!我也自问不是一个好老师,对于朽木,我也只能放弃!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3 14:23
可笑啊可笑,刘焉的提议使州牧变成区域皇帝这是个现实,所以辖区内的事全权由州牧处理已经不由得朝庭掌控,此时州内律法的最高执行者是州治者而不是汉初立的“法”,这是个你不得不认的事实。
自那之后,刺史,州牧在一州之内享有皇帝般实权已经得到合法的承认了。
----我什么时候说了立法是确认杀人不犯法的事情?你连字都不会看了?
我前几贴早就说了执法者是谁,法由谁定的问题,是你这种不懂装懂,只懂杀人者死,也就是说,有罪没罪,刘备说了算。而不是汉初所立的那条章程说了算。
对于诸葛亮来说,法正没犯法,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在那时候的益州,法就是刘备。刘备就是法。
至于扯出曹操杀人,程仲德“伤”人皆不被称为违法而被说是品德,这是当时的环境,诸葛亮所面对的环境就是这个。你可以正直的说他犯法了,但是当时法是什么?
最简单的问你一句,诸葛亮到底可以依靠什么法制裁法正?东拉西扯?你这种朽木才东拉西扯呢。
我不一直都问着你,法正犯的是哪门法么?那门法是诸葛亮可以依之处理的?
别忘了,我们讨论的是在当时法正有没有犯法。那就得知道当时法是什么。你说法正犯的是汉初所立那条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法,没错,是的,但是这条法令在刘备那里不通行。更明白的说,在刘备管理下,法正杀人不犯刘备的法。
还忘了提问你一下,回到主题里,诸葛亮是凭什么对刘备说法正的不是?法正犯了益州最高统治者刘备的什么法了?
作者:
蓝纱枫 时间: 2005-11-3 19:36
不用争执得那么激动吧?
简单解释一下好了。
东汉末时,州牧、太守具有杀人的权力:
《三国志》:是时杀生之柄,决於(州)牧(郡)守。
所以,身为蜀郡太守的法正,自然具有杀死有罪之人的权力。
那么,法正杀的是些什么人呢?
《三国志》: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也就是说,法正杀的是诋毁、诽谤法正自己的人。
而在东汉,诽谤罪是重罪,连身为国戚的梁松,犯了诽谤罪也一样是死路一条。那么其他人犯了此罪,下场也好不到哪里去。
如果法正真是犯了重罪,那么时人直接告到刘备那里不就更方便,还需要拐弯抹角找诸葛亮吗?
所以,法正的行为,还算不上明显犯法。
至于把不处理法正的责任完全推到诸葛亮身上,也是不对的。
原因很简单,当时的诸葛亮,并不具有最高司法权力。
《三国志》裴注:诸葛职为股肱,事归元首,刘主之世,亮又未领益州,庆赏刑政,不出於己。
那么当时的诸葛亮,当然不能自行处理法正了。
而且,当时之人找诸葛亮,只是要求诸葛亮宜启主公,抑其威福————也就是说要求诸葛亮向刘备报告而已,不是要求诸葛亮亲自处理法正啊。
所以诸葛亮答得很干脆:主公之在公安也,北畏曹公之强,东惮孙权之逼,近则惧孙夫人生变於肘腋之下;当斯之时,进退狼跋,法孝直为之辅翼,令翻然翱翔,不可复制,(主公)如何禁止法正使不得行其意邪?
如果身为益州牧的刘备都不大可能会处理法正。那么诸葛亮报告与否还有什么分别呢?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3 20:08
补充一句,蓝纱枫提的那句话是出于三国志----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第十八
免得还有人想说那是伪造史料。
作者:
寂寞的烟 时间: 2005-11-4 10:42
小诸葛和阿斗的关系 就是不断的争斗,诸葛厉害 阿斗年轻 所以小诸葛赢得前半场 阿斗赢得后半场 个人看法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1:34
哈哈,理屈词穷了,开始换概念了!
现在你说成:“法就是刘备,刘备就是法:”
就是说现在不要求我找出在隋朝就已亡佚汉代法典了。
刘备就是法,真是很好的托词,刘备就是法,也就是一切生杀予夺多归于刘备了,也就不存在法了。于是法正当了蜀郡太守,可以随便杀蜀郡的任何人了,当然也可以把蜀郡地人都杀了也不犯法了。说不定连刘备也可以杀了。
至于蓝枫纱说的,可能是看文不细吧!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看文最好看全文,不要断章取义。这里报复的是以前侮辱过他的人。侮辱与诽谤是两回事。何况你对诽谤的定义也不确。
至于说:“不处理法正的责任完全推到诸葛亮身上。”
如果你是跟我说的话,请看一下我前面的帖子。
青蓝阿青蓝蓝枫纱引用了一次三国志,说明别人不像你言而无据阿!但怎么通观全文就没见你引用过什么材料阿!好容易引得材料,都是引得我的帖子和我帖子里的三国志的话。
阁下好容易见到一个不是我引得话,就欣欣然以为得计还打上———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第十八——是不是我也要将上面我的话都像你一样加上这样的东西然后再加上第几页。我就不明白了我引用了那么多的话,你都跟我要证据证据。你才引用了一句,哈哈,确切的说还不是你引得,你就特意发个帖子说出在哪里。我们不是白痴,在哪里都知道,你别告诉我你不知道我的引文引至哪里。我可是当你懂三国,看过三国志的才没标出处阿!不过我现在真的怀疑你是否看过了。
否则我引了那么多三国志的原文,某人视而不见。别人才引了一句,你就那个得意阿!还真是肤浅阿。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4 11:59
原帖由攻强守弱于2005-11-04, 11:34:51发表
至于蓝枫纱说的,可能是看文不细吧!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看文最好看全文,不要断章取义。这里报复的是以前侮辱过他的人。侮辱与诽谤是两回事。何况你对诽谤的定义也不确。
刚好经过,代答一下。
既然要求通观全文,那么总得把前面的内容也看到吧?
《三国志——法正传》:既不任用,又为其州邑俱侨客者所谤无行,志意不得。
什么叫“所谤”?难道会翻译成“侮辱”吗?
所以法正报复的,就是那些诽谤他的人啊。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2:23
我说了,你说的诽谤与蓝晴纱定义的诽谤罪不是同一意思。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2:59
再看看原文:
建安初,天下饥荒,正与同郡孟达俱入蜀依刘璋,久之为新都令,后召署军议校尉。既不任用,又为其州邑俱侨客者所谤无行,志意不得。
那些跟他同州过来了解他的“老乡”说法正这个人啊,没有道德,可能靠不住阿,不可委以大用啊!
——这种话在当时看来叫做诽谤,因为当时法正还没有机会作出对不起人的行为,或者作了这种行为而别人还没有发现。——在法正看来你这叫诽谤,叫做侮辱,尽管在后来者看来这些人倒也有先见之明。——但是法正得势了,益州也换了主人了——于是到了睚眦之怨,无不报复的法正手里那些人的下场也就可知了,当然法正所杀的人应该不止这样的人。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原文都说了擅杀了,现在又来了诽谤罪这种东西,诬告者反坐,你诬告别人谋反的话,如果别人没谋反的话,你也将受到谋反者的惩罚,当时你说别人没有德行,这叫谤。
我相信上面蓝纱枫所说的罪行就是诬告者反坐的惩罚,张汤时代还出了个腹诽罪,后来取消了,当时在某些朝代又可能加上去。所以,也有可能是我我孤陋寡闻,而确实有你说的那个罪。本着相互学习的态度,如果蓝纱枫说的不错的话,还请指教一下有什么事例,或者有那一条法典说的是你那条。
至于青蓝,哈哈,他刚才已经跟我讨论到法就是刘备。刘备就是法了。开始跟我讨论汉律——紧接着看汉律罩不住了——说不是汉初所立的那条章程说了算而是刘备就是法。
行文前后自相矛盾如此,等刘备也罩不住了,你是不是又要再找个理由阿!希望不要跟你前面的理由自相矛盾阿!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3:25
哈哈,理屈词穷了,开始换概念了!
现在你说成:“法就是刘备,刘备就是法:”
就是说现在不要求我找出在隋朝就已亡佚汉代法典了。
刘备就是法,真是很好的托词,刘备就是法,也就是一切生杀予夺多归于刘备了,也就不存在法了。于是法正当了蜀郡太守,可以随便杀蜀郡的任何人了,当然也可以把蜀郡地人都杀了也不犯法了。说不定连刘备也可以杀了。
----刘备属蜀郡管辖的?我早说法正有生杀之权,而刘备有立法权。而不是刘备会任由法正杀光一郡之人,这样的太守早就失职了。
能把词语耍到这份上也算是罕见之人了。还杀刘备呢?你的逻辑真那么高?
至于汉律,我重点提过:是汉末,三国时的。
我还一直追问你,法正犯的是什么法。诸葛亮要依什么法来提请刘备处理法正?为什么是提请刘备处理?而不是依法办了法正?
你的证据?你的证据里我真没见法正等人犯法的例证。我本身就是从你的例证里找漏洞,再加以其他例子论证汉末三国的法令是如何的。你提不出法令制度,反倒来胡乱说了?
最后还把诬告等同与诽谤,真有你的啊~`
----但是法正得势了,益州也换了主人了——于是到了睚眦之怨,无不报复的法正手里那些人的下场也就可知了,当然法正所杀的人应该不止这样的人。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原文都说了擅杀了,现在又来了诽谤罪这种东西,诬告者反坐,你诬告别人谋反的话,如果别人没谋反的话,你也将受到谋反者的惩罚,当时你说别人没有德行,这叫谤。
没有那几人的毁伤,哪来后面的法正报复利用职权斩杀?居然说有先见之明了?李通传明言:对有罪之人,太守有生杀之权,擅杀是罪么?
毁伤己者有罪,杀之,这是太守的权力。这更是刘备的纵容。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3:27
引用——对于诸葛亮来说,法正没犯法,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在那时候的益州,法就是刘备。刘备就是法。
哈哈!你连文章都读不懂啊麻烦你看一下原文
或谓诸葛亮曰:“法正於蜀郡太纵横,将军宜启主公,抑其威福。”亮答曰:“主公之在公安也,北畏曹公之强,东惮孙权之逼,近则惧孙夫人生变於肘腋之下;当斯之时,进退狼跋,法孝直为之辅翼,令翻然翱翔,不可复制,如何禁止法正使不得行其意邪!”
以你的那点理解能力,我实在有必要说一下,这里面刘备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有人想将法正得作为告诉刘备,于是请诸葛去禀告刘备。而诸葛拒绝了!
谈完了汉初的法律,你见没戏了,又谈出刘备的法律,真有见地阿!你说刘备就是法,又要我来说出刘备的法律!你还真秀豆阿!
好啊!请教一下刘备定过什么法律阿!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3:30
宜启主公,抑其威福
主公之在公安也,北畏曹公之强,东惮孙权之逼,近则惧孙夫人生变於肘腋之下;当斯之时,进退狼跋,法孝直为之辅翼,令翻然翱翔,不可复制,(主公)如何禁止法正使不得行其意邪?
----提请的内容是犯法还是让法正收敛一下过分的行为你始终不回答,你就直接当成犯法来说,真是高啊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3:36
汉初的法律?我什么时候说过汉初的法律的?跟你提的当时的环境难道是汉初?
你真绣逗,跟你说跟汉末三国,你不说,跟你说过州牧刺史增权,你不理,跟你说过太守有生杀之权,你不听。现在跑去说刘备了?你不是说太守无权决定人的生死的么?现在该怎么说你好呢?
刘备的法是什么?
----刘封犯法,刘备之责骂而不处罚,诸葛亮进言说该杀,刘备立马剁掉这就是刘备的法。刘封明显犯法的行为起初在刘备下就是不犯法,最后使刘封服诛的不是因为犯的那些法,而是另一层原因,这就是刘备的法。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3:38
我发现你到挺会叫人找不存在的东西啊!东汉的法律到刘备这统统失效。刘备就是法。于是你又要叫别人找刘备定的法律。好,现在就请你找一下刘备的法律吧!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3:38
对啊对啊,法正现在有杀生权,又说不出法正犯的是什么法了,你倒成了“谁又有工夫一天到晚来教你啊”。
该说你是只剩嘴巴好呢,还是摔倒了还要抓把沙威风威风呢?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3:42
我是根据州牧的权力增大,推出益州以刘备为尊。说明刘备就是法。刘备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法正的行为没犯法,只是有人认为法正太横,要挫一下其威。
至于刘备是法,跟刘备的法虽然一字之差,但却相隔千里之远呢。我相信有智商的人看我这句“刘备是法,法是刘备”只会认为说明益州的事由刘备说了算,至于没智商的,自然就会跑去真的找刘备定的法了。
结果有人跑出来说“杀人还不犯法”!现在倒好,没了犯法的证据,还在叫嚣着刘备去了。果然会转话题纳。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3:45
你的逻辑让人笑掉大牙了!对于每一件事都要刘备来亲自定夺了!刘备本身没有法,然后一件事等发生了,再由刘备来定夺,那才叫法,于是刘备成县官了!
你真绣逗,跟你说跟汉末三国,你不说,跟你说过州牧刺史增权,你不理,跟你说过太守有生杀之权,你不听。现在跑去说刘备了?你不是说太守无权决定人的生死的么?现在该怎么说你好呢?
哈哈,我真不知说你什么好了,看来你不但头脑有问题,眼睛还瞎了!
汉初的法律?我什么时候说过汉初的法律的?跟你提的当时的环境难道是汉初?
哈哈,是谁口口声声叫我找出汉律的阿!现在变成我说的了!找不到驳人的话也不必这样无理取闹阿!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3:49
原帖由攻强守弱于2005-11-04, 13:45:33发表
你的逻辑让人笑掉大牙了!对于每一件事都要刘备来亲自定夺了!刘备本身没有法,然后一件事等发生了,再由刘备来定夺,那才叫法,于是刘备成县官了!
你真绣逗,跟你说跟汉末三国,你不说,跟你说过州牧刺史增权,你不理,跟你说过太守有生杀之权,你不听。现在跑去说刘备了?你不是说太守无权决定人的生死的么?现在该怎么说你好呢?
哈哈,我真不知说你什么好了,看来你不但头脑有问题,眼睛还瞎了!
汉初的法律?我什么时候说过汉初的法律的?跟你提的当时的环境难道是汉初?
哈哈,是谁口口声声叫我找出汉律的阿!现在变成我说的了!找不到驳人的话也不必这样无理取闹阿!
我说刘备是法等于事事要刘备处理?这是什么推理法?
意思就是法正没违法,没有逾越出他的职权范围,那么要给法正处罚定罪,只有刘备能做到。
嗯嗯,找不到杀人犯法的证据对于法正有权杀人的证据自然只要装瞎子了对不?
对啊,难道我没叫你注意汉末三国时的环境么?哦,原来你眼睛只会看一截不看一截,那叫什么来着??断章取义是不?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3:51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3, 14:23:19发表
可笑啊可笑,刘焉的提议使州牧变成区域皇帝这是个现实,所以辖区内的事全权由州牧处理已经不由得朝庭掌控,此时州内律法的最高执行者是州治者而不是汉初立的“法”,这是个你不得不认的事实。
自那之后,刺史,州牧在一州之内享有皇帝般实权已经得到合法的承认了。
----我什么时候说了立法是确认杀人不犯法的事情?你连字都不会看了?
我前几贴早就说了执法者是谁,法由谁定的问题,是你这种不懂装懂,只懂杀人者死,也就是说,有罪没罪,刘备说了算。而不是汉初所立的那条章程说了算。
对于诸葛亮来说,法正没犯法,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在那时候的益州,法就是刘备。刘备就是法。
至于扯出曹操杀人,程仲德“伤”人皆不被称为违法而被说是品德,这是当时的环境,诸葛亮所面对的环境就是这个。你可以正直的说他犯法了,但是当时法是什么?
最简单的问你一句,诸葛亮到底可以依靠什么法制裁法正?东拉西扯?你这种朽木才东拉西扯呢。
我不一直都问着你,法正犯的是哪门法么?那门法是诸葛亮可以依之处理的?
别忘了,我们讨论的是在当时法正有没有犯法。那就得知道当时法是什么。你说法正犯的是汉初所立那条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法,没错,是的,但是这条法令在刘备那里不通行。更明白的说,在刘备管理下,法正杀人不犯刘备的法。
还忘了提问你一下,回到主题里,诸葛亮是凭什么对刘备说法正的不是?法正犯了益州最高统治者刘备的什么法了?
自己看去,难道你说过的话就像放过的屁不但臭不可闻,而且转瞬即忘么?
是谁扯出刘备,我真无语,某人现要我找出汉律——找完了说汉律不行了——现在用刘备的了——然后又要我找出刘备的法律!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3:52
哦忘了看最后一句,原来汉代律法==汉初章程?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3:56
原帖由攻强守弱于2005-11-02, 15:52:15发表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或谓诸葛亮曰:“法正於蜀郡太纵横,将军宜启主公,抑其威福。”亮答曰:“主公之在公安也,北畏曹公之强,东惮孙权之逼,近则惧孙夫人生变於肘腋之下;当斯之时,进退狼跋,法孝直为之辅翼,令翻然翱翔,不可复制,如何禁止法正使不得行其意邪!”
如果你识字,就不用我翻译了。至于我说执法,只是笼统地说罢了,当时,诸葛受宠信的程度还不如法正,所以未能做到公正严明倒也不能轻易怪罪诸葛,举这个例子本意只是说诸葛虽然号称执法严峻,却未必总是公正。
诸葛亮虑封刚猛,易世之后终难制御,劝先主因此除之。於是赐封死,使自裁。封叹曰:“恨不用孟子度之言!”先主为之流涕。
羕起徒步,一朝处州人之上,形色嚣然,自矜得遇滋甚。诸葛亮虽外接待羕,而内不能善。屡密言先主,羕心大志广,难可保安。先主既敬信亮,加察羕行事,意以稍疏
这两个例子刘备都还活着,当然轮不到诸葛作主,我只是提出来看看诸葛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当然你大可以说刘封,彭羕该死云云。这个不在我这里讨论的范围。但如果你眼睛没什么问题,文言还过得去,理解能力没什么障碍的话。你该看得出来诸葛亮在这里是基于什么角度,又扮演了什么角色。看清楚了除刘封不是因为他不救关羽,因为不救关羽,刘备诸葛都有职责。
为防有断章取义之嫌,我将彭羕得张狂等也引用的出来,但是彭羕就算有取死之道,但你看看诸葛这里的角色可不光彩阿!说白了,就是当面甜蜜蜜,背后下刀子。
将魏延之死如果全怪在诸葛身上,不免求全责备。但是诸葛不免有处置不当之嫌。当然身后是非谁管的,诸葛又不是神,那能预料身后之事。但你如说诸葛此事全无责任,那我无语。
亮率众南征,其秋悉平。军资所出,国以富饶。
打了一仗,然后立刻军资所出,国以富饶。这个不用我再说了吧!我们都是有些知识与常识的人,如果这里再相互纠缠不清也不是相互考究的态度。
诸葛治不好的地方多了,上面的冰山一角可见一斑。当然这里也不会太损诸葛的光辉。我从来都认为诸葛在蜀国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诸葛在蜀国的地位也是无人能取代的。虽然庞统,法正在军事上可能强于诸葛,但是为相的话,还是诸葛略胜一筹,当然庞统,法正也没撑到那个时候,但是法正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为相显然缺乏气量。
再说一句,你竟然认为法正没犯法!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看看最后一句,不想用高帽压人,就当你看文不细了
我的立场早已明确,某人还一直来问!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4:02
原帖由攻强守弱于2005-11-04, 13:51:40发表
自己看去,难道你说过的话就像放过的屁不但臭不可闻,而且转瞬即忘么?
是谁扯出刘备,我真无语,某人现要我找出汉律——找完了说汉律不行了——现在用刘备的了——然后又要我找出刘备的法律!
汉律在汉末三国时期的环境下成什么样子了?
早说了你只看得见汉律,看不到时代。你不面对这个汉末三国四个字是你不行了还是汉律不行了?见你死死纠缠在汉初的法令上,偶只好把话题转到汉末这个时势,提出了由于州牧的权力得到空前的加强后,各州牧都已经是在各州发号施令的执政者了,而太守是有生杀之权,所以法正并无犯法。
结果有人跑去找刘备的法律?我请你找出一处我让你找刘备的法的地方。看看你到底还要悠什么。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4:03
你说法正犯法了就犯法了?你态度关我什么事?关这事是否犯法什么事?你是天还是你是神?你表明态度没道理的东西需要管你?
我一直问你你只回答你的态度没回答你的根据没看到当时的环境还怨别人?你不会在搞笑吧?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4:12
你的先验论果然有特点阿!刘备没判法正犯法,所以法正没犯法。不管刘备知不知道法正做了什么事!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4:16
呵呵,我开篇就说了法正没做超越了他职权的事情。谁死扯汉初的律法不理会汉末三国的事情?
我说过的话你确实是转瞬既忘了。貌是某个替他妈感到羞耻的垃圾现在还在忘了我说过的话独说刘备呢。
理屈词穷到不面对法正犯了什么法而跑去人身攻击的是谁呢?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4:17
还忘了提问你一下,回到主题里,诸葛亮是凭什么对刘备说法正的不是?法正犯了益州最高统治者刘备的什么法了?
————声由在耳,你就忘了。或者你对你自己的意思也理解不明白。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4:22
引用:还忘了提问你一下,回到主题里,诸葛亮是凭什么对刘备说法正的不是?法正犯了益州最高统治者刘备的什么法了?
————声由在耳,你就忘了。或者你对你自己的意思也理解不明白。
这里当然需要问,既然法正做法符合当时太守的权力和职权范围,那么自然要问你法正犯的是什么法,而当时法正是在益州牧刘备下做事,自然就问你犯了刘备的什么法。难道有错么?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4 14:25
对阿!你问我法正犯了益州最高统治者刘备的什么法了?
——难道你理解不过来么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4 14:31
法正既无越权,所为又在职权之内,自然得问你法正犯了刘备啥事了。不然还哪有犯法呢?是你不明白吧?
让你找个汉末三国的法令,你扯到汉初,死不回神到汉末三国时期,有人已经引出太守所有的职权范围有多宽了,自然要说法正犯法,只有刘备明确规定过法正不能干这事才能算法正犯法了,不这么问你,你还不知道得扯到哪去呢。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4 18:09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写明了是擅杀 哪来的法正没犯法之说?哈哈 且陈寿这句话前后用意简单明了
借地说一句话:重申一遍,讨论内容仅限观点。——fengxv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5 12:05
这位青蓝老喜欢叫别人找证据了,尤其喜欢叫人找子虚乌有的证据。
玩文字游戏也不地道,对于自己说过的话都不能理解是什么回事。
这是你下面的逻辑:
(1)你说法正犯法与否是刘备说了算
(2)之前的法律都不成立
(3)所以要证明法正是否犯法你要别人找出刘备说过的话或者刘备定的法律。
真有意思,因为诸葛亮不向刘备报告这件事,于是我们不知道刘备对这件事的判决,所以我们要找刘备所定的法律。好啊!你有本事来找到刘备生前他定过的法律我服了你。
如果你自己都找不出来的话,就少再叫嚣。胡搅蛮缠只能显示一个人的无知。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2:34
now是你要证明法正有罪,而不需要我证明法正无罪。居然还有立论的让反驳的先证?
我对你的理由只需要证明法正无违反太守权力的地方。刘备的法才是你要证明的。至于刘备的判决,我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你了,建议诸葛亮告诉刘备的根本不是说法正犯法。既然并非法理,诸葛亮没通报又有何错?
逃避自己该说的该证明的,只能显示一个人的无知。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2:36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4, 18:09:51发表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写明了是擅杀 哪来的法正没犯法之说?哈哈 且陈寿这句话前后用意简单明了
借地说一句话:重申一遍,讨论内容仅限观点。——fengxv
法正擅杀跟犯法有关系?
----《三国志》:是时杀生之柄,决於(州)牧(郡)守。
法正当有擅杀之权。陈寿确实很明显点出了问题了。
作者:
攻强守弱 时间: 2005-11-5 12:51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4, 14:22:15发表
引用:还忘了提问你一下,回到主题里,诸葛亮是凭什么对刘备说法正的不是?法正犯了益州最高统治者刘备的什么法了?
现在的问题是刘备定过法么?
你找几条试试,说了这么多次都不知道别人说的是什么?
还故意曲解。现在很忙,不愿意再重复,或者某人还是看不懂,那就算了。
还有刘备的判决,你告诉我了。哈哈,真是荒谬之极,刘备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何来判决,或者是你替他判的。
像你这样胡搅蛮缠,实在不愿意再浪费口舌了。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12:56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12:36:45发表
法正擅杀跟犯法有关系?
----《三国志》:是时杀生之柄,决於(州)牧(郡)守。
法正当有擅杀之权。陈寿确实很明显点出了问题了。
虽然法正有杀生的权利 却是擅自杀人 法院院长有判人死刑的权利不代表他有随便在街上杀人的权利 判刑叫杀生之柄 不经过程序随便杀人叫擅杀 陈寿确实点的很明白 法正犯法了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3:03
原帖由攻强守弱于2005-11-05, 12:51:46发表
现在的问题是刘备定过法么?
你找几条试试,说了这么多次都不知道别人说的是什么?
还故意曲解。现在很忙,不愿意再重复,或者某人还是看不懂,那就算了。
还有刘备的判决,你告诉我了。哈哈,真是荒谬之极,刘备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何来判决,或者是你替他判的。
像你这样胡搅蛮缠,实在不愿意再浪费口舌了。
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法正没超越太守的权力,剩下要违法,也只能违反刘备定下的法令了,我就是不知道法正犯了刘备定下的什么法令,才问你的呀。至于你问我刘备有没有定过法令。
有呀,分田产不就颁布了一次了。
如果你找不到,那么法正就没犯法了嘛。现在是你说法正犯法怎么要我去找法令?这都不懂?
刘备的判决?荒谬之极,州内人士的上表都不是要刘备做判决。何来判决?
象你这样东忽西悠的实在也不要再丢脸了。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3:06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12:56:59发表
虽然法正有杀生的权利 却是擅自杀人 法院院长有判人死刑的权利不代表他有随便在街上杀人的权利 判刑叫杀生之柄 不经过程序随便杀人叫擅杀 陈寿确实点的很明白 法正犯法了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州)牧(郡)守。
做为太守的法正定谤毁自己的人死罪,是他法正擅自定的,但是他有权力定。他随便杀人么?杀的都是谤毁自己的人。陈寿点的很明白了,法正过火了,嚣张了,但没犯法。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13:09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13:06:06发表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州)牧(郡)守。
做为太守的法正定谤毁自己的人死罪,是他法正擅自定的,但是他有权力定。他随便杀人么?杀的都是谤毁自己的人。陈寿点的很明白了,法正过火了,嚣张了,但没犯法。
是擅杀 不是定罪之后杀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3:12
原帖由
sukerwl于2005-11-05, 13:09:37发表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13:06:06发表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州)牧(郡)守。
做为太守的法正定谤毁自己的人死罪,是他法正擅自定的,但是他有权力定。他随便杀人么?杀的都是谤毁自己的人。陈寿点的很明白了,法正过火了,嚣张了,但没犯法。
是擅杀 不是定罪之后杀
郡内治民,罪由谁定?
是擅杀,也是定罪后杀。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13:14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13:12:11发表
郡内治民,罪由谁定?
是擅杀,也是定罪后杀。
他可以定罪 但他对于毁谤自己那几个人没有经过正常的程序之后处理 而是公报私仇擅自杀人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3:18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13:14:44发表
他可以定罪 但他对于毁谤自己那几个人没有经过正常的程序之后处理 而是公报私仇擅自杀人
什么是正常程序?
公报私仇是当然的了,但是什么是程序?法正就是蜀郡的司法程序。
你最多是告法正治理不力,挫其威风,你要告法正犯法,还真告不着,所以建议诸葛亮的才说宜启主公,以挫其威。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13:26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13:18:16发表
什么是正常程序?
公报私仇是当然的了,但是什么是程序?法正就是蜀郡的司法程序。
你最多是告法正治理不力,挫其威风,你要告法正犯法,还真告不着,所以建议诸葛亮的才说宜启主公,以挫其威。
法正只能代表他个人 不是什么蜀郡的司法程序 既然法正秉公执法陈寿何必要写擅杀 所以才有人要让诸葛亮告刘备 诸葛亮也不用拐弯抹角找借口 直接跟你似的说是法正秉公执法不就得了 哈哈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3:30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13:26:46发表
法正只能代表他个人 不是什么蜀郡的司法程序 既然法正秉公执法陈寿何必要写擅杀 所以才有人要让诸葛亮告刘备 诸葛亮也不用拐弯抹角找借口 直接跟你似的说是法正秉公执法不就得了 哈哈
都说了法正是公报私仇利用职权处理掉冒犯过他的人了,问题是在于法正是有权这么做。哪来的秉公执法?
法正代表的是蜀郡太守,郡内治民,刑断,杀生皆出于法正。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13:37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13:30:43发表
都说了法正是公报私仇利用职权处理掉冒犯过他的人了,问题是在于法正是有权这么做。哪来的秉公执法?
法正代表的是蜀郡太守,郡内治民,刑断,杀生皆出于法正。
他有权这么做那就不叫擅杀而是正常执行公务 陈寿也就没必要写这么一段定性为擅杀 别人也没必要诬蔑他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14:10
他有权这么做就不叫擅杀?法正对过去毁伤自己的人处以报复,当然是擅杀了。他有权这么做这事也不是秉公执法。他有权这么做别人也知道这是公报私仇。
他有权定罪有权杀人,但是他定人的罪名有问题。所以称其擅,所以建议者以为其威。
如果法正犯法了何必要诸葛亮上报?直接报道刘备那就得了。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5 16:02
太守二千石。列卿太守皆掌治民,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18:22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5, 16:02:51发表
太守二千石。列卿太守皆掌治民,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
这好象是《历代职官沿革史》的内容……
而且内容也没有引全……
列郡,每郡置太守1人,二千石。因东汉建都洛阳,河南郡为京畿所在地,故称河南尹。其地位高于太守。河南尹奉朝请如九卿,秩中二千石。每郡置丞1人,掌治民,郡在边地的,又有长史1人,掌兵马,皆六百石。又有郡司马,在长史之下(都尉下也有司马,二者不可混同)。王国之相、列卿太守皆掌治民,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东汉政府当然不会公然鼓励国相、太守们去徇私,但并不表示国相、太守们在执行公务时就能完全排除私欲,不去徇私啊。
而且,以上这段只算是后人对东汉某些制度的归纳。在汉末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情况下,难道说地方政府会全部一心一意执行中央订立的制度?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18:42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14:10:53发表
他有权这么做就不叫擅杀?法正对过去毁伤自己的人处以报复,当然是擅杀了。他有权这么做这事也不是秉公执法。他有权这么做别人也知道这是公报私仇。
他有权定罪有权杀人,但是他定人的罪名有问题。所以称其擅,所以建议者以为其威。
如果法正犯法了何必要诸葛亮上报?直接报道刘备那就得了。
他有权力定罪处刑 而没有权利擅自杀人 陈寿说他擅杀 说明法正根本没有按照当时的规程办事 找一帮官府爪牙把人弄死或者直接亲手杀人都有可能 所以陈寿才说其擅杀 如果毁谤法正那人确实犯罪 法正身为蜀郡太守将其惩处毫无问题 哪来擅杀一说?既然那人犯诽谤罪法正治民 别人也没有借口说闲话 诸葛亮也可以直接回答法正是在治民 而事实并非如此
另 擅自杀人是犯法 滥用职权公报私仇渎职也是犯法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5 18:57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18:22:58发表
这好象是《历代职官沿革史》的内容……
而且内容也没有引全……
列郡,每郡置太守1人,二千石。因东汉建都洛阳,河南郡为京畿所在地,故称河南尹。其地位高于太守。河南尹奉朝请如九卿,秩中二千石。每郡置丞1人,掌治民,郡在边地的,又有长史1人,掌兵马,皆六百石。又有郡司马,在长史之下(都尉下也有司马,二者不可混同)。王国之相、列卿太守皆掌治民,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东汉政府当然不会公然鼓励国相、太守们去徇私,但并不表示国相、太守们在执行公务时就能完全排除私欲,不去徇私啊。
而且,以上这段只算是后人对东汉某些制度的归纳。在汉末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情况下,难道说地方政府会全部一心一意执行中央订立的制度?
无关内容不需要引用。
太守的职责摆在这里,无论是太守是因主观原因(私欲)还是客观原因(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都不能成为渎职者开脱的理由。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19:29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5, 18:57:19发表
无关内容不需要引用。
太守的职责摆在这里,无论是太守是因主观原因(私欲)还是客观原因(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都不能成为渎职者开脱的理由。
东汉国相跟郡守的权力责任相似,而且以后的讨论要用到,自然不属于无关。
陈寿已经以记载证明法正杀的人有诽谤法正的行为,而诽谤罪也是罪可至死,那么法正把这些人处死也属于渎职?
刘备在建安十九年夏才打下雒城,然后过了“数十天”刘璋才投降,所以法正在秋冬才杀人也是有可能的。
渎职?对于东汉朝廷,曹孙刘哪位没有渎职记载?要算帐不妨先找他们。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19:4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19:29:15发表
东汉国相跟郡守的权力责任相似,而且以后的讨论要用到,自然不属于无关。
陈寿已经以记载证明法正杀的人有诽谤法正的行为,而诽谤罪也是罪可至死,那么法正把这些人处死也属于渎职?
刘备在建安十九年夏才打下雒城,然后过了“数十天”刘璋才投降,所以法正在秋冬才杀人也是有可能的。
渎职?对于东汉朝廷,曹孙刘哪位没有渎职记载?要算帐不妨先找他们。
陈寿记载法正所杀之人有诽谤行为 陈寿自己又说法正是“擅杀” 说明法正根本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行使职权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5 19:49
法正是太守不是国相,因此用不着国相这部分内容。
法正做蜀郡太守是在刘璋投降之后,不光是诽谤连睚眦之怨也不放过。
最后,帐要明晰。不能因为曹孙刘都有渎职记载就给法正开脱。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19:57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19:45:32发表
陈寿记载法正所杀之人有诽谤行为 陈寿自己又说法正是“擅杀” 说明法正根本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行使职权
请教先生两个问题:
1、按照汉律,对法正进行诽谤的人(经过陈寿证实)是否应该接受法律制裁(比如处死)?
2、请问“太守擅杀”违反了哪一条汉律?有没有其他具体个案可供参考?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0:07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19:57:25发表
请教先生两个问题:
1、按照汉律,对法正进行诽谤的人(经过陈寿证实)是否应该接受法律制裁(比如处死)?
2、请问“太守擅杀”违反了哪一条汉律?有没有其他具体个案可供参考?
太守的职责是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 而陈寿说其擅杀就是违反了这些 要不然就不是擅杀而是执行公务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0:07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5, 19:49:38发表
法正是太守不是国相,因此用不着国相这部分内容。
法正做蜀郡太守是在刘璋投降之后,不光是诽谤连睚眦之怨也不放过。
最后,帐要明晰。不能因为曹孙刘都有渎职记载就给法正开脱。
以后讨论估计会用到国相的例子,所以属于引用必要内容。
法正当然是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不过,陈寿明确记载法正杀的是毁伤己者,而没有记载连睚眦之怨的人都被法正统统杀掉了。
没听说过“上梁不正下梁歪”吗?要说法正的主子刘备,很公正、无私吗?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0:18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0:07:10发表
太守的职责是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 而陈寿说其擅杀就是违反了这些 要不然就不是擅杀而是执行公务
陈寿已经明言“毁伤己者”,则已证明法正所杀之人确有重罪,何来“冤滥”?
至于“秋冬”,前面已经阐明过。
我不否认法正擅杀。不过现在是请先生证明“太守擅杀”在当时是违法行为。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0:28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0:18:46发表
陈寿已经明言“毁伤己者”,则已证明法正所杀之人确有重罪,何来“冤滥”?
至于“秋冬”,前面已经阐明过。
我不否认法正擅杀。不过现在是请先生证明“太守擅杀”在当时是违法行为。
乱杀人不管什么时代都是犯法行为 不用证明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0:33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0:28:38发表
乱杀人不管什么时代都是犯法行为 不用证明
没有乱杀人啊。法正杀的都是有重罪的人。怎么能说“乱杀”?
“擅杀”不能等同于“乱杀”。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0:34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0:33:10发表
没有乱杀人啊。法正杀的都是有重罪的人。怎么能说“乱杀”?
“擅杀”不能等同于“乱杀”。
已经举过例子了 法院院长有判人死刑的权利不代表就有在街上打死本应判死刑的人的权利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0:42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0:34:53发表
已经举过例子了 法院院长有判人死刑的权利不代表就有在街上打死本应判死刑的人
先生的例子可比性不大。
1、法正当时是郡守,而当时的郡守同时掌管郡内的行政、军事、司法,属于郡内集政、军、法于一身的人物。而不是什么区区“法院院长”。
2、没有记载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的。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0:52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0:42:38发表
先生的例子可比性不大。
1、法正当时是郡守,而当时的郡守同时掌管郡内的行政、军事、司法,属于郡内集政、军、法于一身的人物。而不是什么区区“法院院长”。
2、没有记载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的。
国家主席也没有不经过程序而乱杀人的权利 更别说小小的太守
然持法峻刻,诸将有计画胜出己者,随以法诛之,及故人旧怨,亦皆无馀。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无所活
曹操要杀人也得“以法诛之” 而不能想杀就杀 法正擅自杀人当然是犯法
我说过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的吗?哈哈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1:09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0:52:17发表
国家主席也没有不经过程序而乱杀人的权利 更别说小小的太守
然持法峻刻,诸将有计画胜出己者,随以法诛之,及故人旧怨,亦皆无馀。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无所活
曹操要杀人也得“以法诛之” 而不能想杀就杀 法正擅自杀人当然是犯法
我说过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的吗?哈哈
前面已经说过,“擅杀”不等于“乱杀”。何况杀的的确是有罪之人。
先生不会跟我说荀彧是被曹操“以法诛之”吧?曹操杀周不疑,难道也是“以法诛之”?
如果先生不是想说明“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那么先生前面的例子就更没说服力啰。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5 21:26
既然那人犯诽谤罪法正治民 别人也没有借口说闲话 诸葛亮也可以直接回答法正是在治民 而事实并非如此
----别人确实没借口说法正犯法,只是在提议让刘备来减减法正的气焰,刹刹法正的威风(说法正犯法的闲话了?)。事实并非如此,确实,并非如你说的那样。
法正能定人死罪,别人同样可以认为法正的尺度太严,太嚣张。
恰好,别人是对法正擅杀的行事尺度上有意见,对他擅杀这行为完全没异议。
至于擅杀能发展到兄台的“没有按照当时的规程办事 找一帮官府爪牙把人弄死或者直接亲手杀人都有可能”,那就等你老兄证明了出来再说吧。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1:27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1:09:07发表
前面已经说过,“擅杀”不等于“乱杀”。何况杀的的确是有罪之人。
先生不会跟我说荀彧是被曹操“以法诛之”吧?曹操杀周不疑,难道也是“以法诛之”?
如果先生不是想说明“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那么先生前面的例子就更没说服力啰。
所以说曹操也干过滥用职权这种犯法的事 法正身为蜀郡太守也这么干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5 21:33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0:07:43发表
以后讨论估计会用到国相的例子,所以属于引用必要内容。
法正当然是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不过,陈寿明确记载法正杀的是毁伤己者,而没有记载连睚眦之怨的人都被法正统统杀掉了。
没听说过“上梁不正下梁歪”吗?要说法正的主子刘备,很公正、无私吗?
不光擅杀,故意伤人不一样是犯罪么?“上梁不正下梁歪”所以无论刘备如何法正也肯定是有问题的不是么?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1:34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1:27:52发表
所以说曹操也干过滥用职权这种犯法的事 法正身为蜀郡太守也这么干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严格来说,在杀人这方面上,法正跟曹操还是有所不同的。
荀彧、周不疑的被杀,跟“法律”基本上是扯不上什么关系的。
相对而言,法正擅杀的人,起码都是有重罪在身。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1:41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5, 21:26:50发表
既然那人犯诽谤罪法正治民 别人也没有借口说闲话 诸葛亮也可以直接回答法正是在治民 而事实并非如此
----别人确实没借口说法正犯法,只是在提议让刘备来减减法正的气焰,刹刹法正的威风(说法正犯法的闲话了?)。事实并非如此,确实,并非如你说的那样。
法正能定人死罪,别人同样可以认为法正的尺度太严,太嚣张。
恰好,别人是对法正擅杀的行事尺度上有意见,对他擅杀这行为完全没异议。
至于擅杀能发展到兄台的“没有按照当时的规程办事 找一帮官府爪牙把人弄死或者直接亲手杀人都有可能”,那就等你老兄证明了出来再说吧。
既然法正把犯诽谤罪的人杀死没问题 而且太守也有这个权利 哪来的擅杀一说?把犯人定罪惩处行使职权 正常的行使公务 打击诽谤他人的犯罪分子 说明法正是个“好同志” 别人怎么可能要让刘备挫其威福?
我举的例子说的很清楚是有可能 因为如果法正这么做就不叫执行公务而是擅杀 不一定是用的这两种方法而已 擅自杀人是陈寿写的 你不服不行 哈哈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1:41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5, 21:33:15发表
不光擅杀,故意伤人不一样是犯罪么?“上梁不正下梁歪”所以无论刘备如何法正也肯定是有问题的不是么?
请问“报复”就等同于“故意伤人”吗?
陈寿没有明确说法正怎么报复(除了记载诽谤他的会被杀以外),那么凭什么根据说法正“故意伤人”?
法正是有问题,於蜀郡太纵横,我没有否认啊。但是“有问题”不等于“犯法”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1:42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1:34:54发表
严格来说,在杀人这方面上,法正跟曹操还是有所不同的。
荀彧、周不疑的被杀,跟“法律”基本上是扯不上什么关系的。
相对而言,法正擅杀的人,起码都是有重罪在身。
要经过程序 不能擅自杀人
作者:
蓝纱枫 时间: 2005-11-5 22:00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1:42:12发表
要经过程序 不能擅自杀人
没想到出来遛达一下可以见到sukerwl兄。
不知sukerwl兄最近是否安好?
没想到辩论那么久,我也来说两句吧。
太守擅杀不见得就是犯法行为。请看例子:
《三国志—张嶷传》:(越巂太守)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厚加赏赐,喻以狼岑之恶,且曰:“无得妄动,动即殄矣!”种类咸面缚谢过。
狼岑因为不肯见越巂太守张嶷,结果被张太守带人活活打死,还公然带着尸体进入少数民族居住地进行威胁。可是最后恰恰是少数民族向张太守道歉。
狼岑没有严重犯罪行为,结果照样被张太守毒打致死。这就是一个太守擅杀的例子。
但是,陈寿可没有因此谴责张太守犯法,也没有记载表明有人因此去告张太守的状。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07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1:42:12发表
要经过程序 不能擅自杀人
那么就请先生证明一下“太守擅杀”在汉律属于违法,而且是属于必需由上级作出处理的严重犯法行为。
如果先生能拿出具体历史个案以证明先生的说法那就更好。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2:18
原帖由蓝纱枫于2005-11-05, 22:00:26发表
没想到出来遛达一下可以见到sukerwl兄。
不知sukerwl兄最近是否安好?
没想到辩论那么久,我也来说两句吧。
太守擅杀不见得就是犯法行为。请看例子:
《三国志—张嶷传》:(越巂太守)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厚加赏赐,喻以狼岑之恶,且曰:“无得妄动,动即殄矣!”种类咸面缚谢过。
狼岑因为不肯见越巂太守张嶷,结果被张太守带人活活打死,还公然带着尸体进入少数民族居住地进行威胁。可是最后恰恰是少数民族向张太守道歉。
狼岑没有严重犯罪行为,结果照样被张太守毒打致死。这就是一个太守擅杀的例子。
但是,陈寿可没有因此谴责张太守犯法,也没有记载表明有人因此去告张太守的状。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
把与政府唱反调的人处死没什么问题 并且你也说了没人去告他说明这没什么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2:2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07:34发表
那么就请先生证明一下“太守擅杀”在汉律属于违法,而且是属于必需由上级作出处理的严重犯法行为。
如果先生能拿出具体历史个案以证明先生的说法那就更好。
已经教过你了 乱杀人在任何时代都犯法 不用证明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26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18:37发表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
把与政府唱反调的人处死没什么问题 并且你也说了没人去告他说明这没什么
蓝先生举的例子挺有意思。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
那个太守张嶷明明就是强抢人家原来的资源,也没见有人告他啊。
难道“不肯见太守”就等于“与政府唱反调”吗?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29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21:31发表
已经教过你了 乱杀人在任何时代都犯法 不用证明
我前面已经提醒过先生了,“擅杀”不等于“乱杀”,法正是很有选择性地杀人,何况杀的都是犯重罪的人。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2:3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29:21发表
我前面已经提醒过先生了,“擅杀”不等于“乱杀”,法正是很有选择性地杀人,何况杀的都是犯重罪的人。
按照正常程序杀的人就不叫擅杀 而是执行公务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36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31:09发表
按照正常程序杀的人就不叫擅杀 而是执行公务
那么先生认为什么样的标准才是“正常程序”?
张嶷直接带人把狼岑抓起来活活打死,算不算“正常程序”?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2:43
原帖由
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26:42发表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18:37发表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
把与政府唱反调的人处死没什么问题 并且你也说了没人去告他说明这没什么
蓝先生举的例子挺有意思。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
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
那个太守张嶷明明就是强抢人家原来的资源,也没见有人告他啊。
难道“不肯见太守”就等于“与政府唱反调”吗?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厚加赏赐,喻以狼岑之恶,且曰:“无得妄动,动即殄矣!”种类咸面缚谢过。嶷杀牛飨宴,重申恩信,遂获盐铁,器用周赡。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2:4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36:56发表
那么先生认为什么样的标准才是“正常程序”?
张嶷直接带人把狼岑抓起来活活打死,算不算“正常程序”?
擅杀当然不是正常程序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48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43:19发表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厚加赏赐,喻以狼岑之恶,且曰:“无得妄动,动即殄矣!”种类咸面缚谢过。嶷杀牛飨宴,重申恩信,遂获盐铁,器用周赡。
我不否认张太守抢到了资源啊。
我只是问先生某地太守把不肯接见自己的人抓来活活打死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法正擅杀也不算违法。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50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45:06发表
擅杀当然不是正常程序
太守张嶷擅杀,但没有违法。
那么太守法正擅杀,也应该不属于违法。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2:54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48:21发表
我不否认张太守抢到了资源啊。
我只是问先生某地太守把不肯接见自己的人抓来活活打死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法正擅杀也不算违法。
夷徼久自固食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2:5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50:31发表
太守张嶷擅杀,但没有违法。
那么太守法正擅杀,也应该不属于违法。
张嶷擅杀有记载吗?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57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54:29发表
夷徼久自固食
这只能表明那是少数民族原来的资源。(后来被张太守强抢了)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2:59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2:55:18发表
张嶷擅杀有记载吗?
张太守把人抓起来活活打死,请问这算什么?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3:06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57:33发表
这只能表明那是少数民族原来的资源。(后来被张太守强抢了)
这些资源都应教由政府分配 蜀汉对少数民族政策及地主经济等问题有相关文章论述 你可以去学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3:09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2:59:56发表
张太守把人抓起来活活打死,请问这算什么?
挞是古代一种刑法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3:10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3:06:36发表
这些资源都应教由政府分配 蜀汉对少数民族政策及地主经济等问题有相关文章论述 你可以去学
资源分配跟我们原来讨论的犯法问题没什么直接联系。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3:12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3:09:01发表
挞是古代一种刑法
那么请问狼岑犯了什么法?要被用刑受折磨后再被杀害?
作者:
英特纳雄耐尔 时间: 2005-11-5 23:24
我说两句。
擅杀不等于不按照程序杀人!法正作为一名太守,完全可以按照程序杀死自己想杀死的人。
在封建社会里没有完全的法律,就好像皇帝走在马路上,看到一个人不爽,过去砍了他,没错,皇帝可能违反了法律,但你能说他违法吗?因为法律是她或者她的祖先创立的,他拥有最终解释权!而在汉朝末期,太守在自己领地里相当于皇帝!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3:24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3:12:35发表
那么请问狼岑犯了什么法?要被用刑受折磨后再被杀害?
他就是犯的徼久自固食的法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3:25
原帖由xp19870714于2005-11-05, 23:24:22发表
我说两句。
擅杀不等于不按照程序杀人!法正作为一名太守,完全可以按照程序杀死自己想杀死的人。
在封建社会里没有完全的法律,就好像皇帝走在马路上,看到一个人不爽,过去砍了他,没错,皇帝可能违反了法律,但你能说他违法吗?因为法律是她或者她的祖先创立的,他拥有最终解释权!而在汉朝末期,太守在自己领地里相当于皇帝!
不敢说他违法不等于他没违法
作者:
英特纳雄耐尔 时间: 2005-11-5 23:27
原帖由
sukerwl于2005-11-05, 23:25:25发表
原帖由xp19870714于2005-11-05, 23:24:22发表
我说两句。
擅杀不等于不按照程序杀人!法正作为一名太守,完全可以按照程序杀死自己想杀死的人。
在封建社会里没有完全的法律,就好像皇帝走在马路上,看到一个人不爽,过去砍了他,没错,皇帝可能违反了法律,但你能说他违法吗?因为法律是她或者她的祖先创立的,他拥有最终解释权!而在汉朝末期,太守在自己领地里相当于皇帝!
不敢说他违法不等于他没违法
不是不敢说,是不能说。不要把现代法学套用到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里,皇帝就是法,尽管有可能有明文写出法律,但皇帝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改变法律的实施~
作者:
英特纳雄耐尔 时间: 2005-11-5 23:28
还想说一些话~我是一名潜水员~看大家的帖子很受教育~但希望大家不要人身攻击~~~都是中国人~何必呢~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3:31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3:24:26发表
他就是犯的徼久自固食的法
“徼久自固食”是三个县的人都那么干,如果这样都算死罪,那么三个县就应该一大堆人被处死了。
狼岑是因为不肯亲自见张太守而被张太守整死的。
作者:
英特纳雄耐尔 时间: 2005-11-5 23:33
我觉得这和有没有罪过没什么关系。无论有没有罪,封建统治者都可以杀人~后世人可以说他们这样很不公平很残暴,但不能说他们违法~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5 23:37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3:31:28发表
“徼久自固食”是三个县的人都那么干,如果这样都算死罪,那么三个县就应该一大堆人被处死了。
狼岑是因为不肯亲自见张太守而被张太守整死的。
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
狼岑是帅豪将其头领治罪即可 不用人人皆处死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5 23:50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5, 23:37:35发表
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
狼岑是帅豪将其头领治罪即可 不用人人皆处死
三个县干的事只要一个县的首领负责?那么另两个县的首领逍遥法外了?
而且狼岑是因为不肯亲自见张太守而被张太守整死的。如果狼岑是因为“徼久自固食”被杀,那么张太守一到定莋就应该马上杀了他了。
张嶷狼岑,又何尝经过什么“正常的程序”?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0:04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3:50:48发表
三个县干的事只要一个县的首领负责?那么另两个县的首领逍遥法外了?
而且狼岑是因为不肯亲自见张太守而被张太守整死的。如果狼岑是因为“徼久自固食”被杀,那么张太守一到定莋就应该马上杀了他了。
张嶷狼岑,又何尝经过什么“正常的程序”?
狼岑并非只是一个县的首领 而是甚为蛮夷所信任的率豪 所以要擒贼先擒王
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
就是一去定莋就立马惩处的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0:10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0:04:38发表
狼岑并非只是一个县的首领 而是甚为蛮夷所信任的率豪 所以要擒贼先擒王
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
就是一去定莋就立马惩处的
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
注意看红字部分。
张嶷到定莋后,是因为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才发生张嶷杀人的惨剧的。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0:1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0:10:18发表
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
注意看红字部分。
张嶷到定莋后,是因为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才发生张嶷杀人的惨剧的。
狼岑等人徼久自固食 张嶷亲自到定莋 当然要将其头领传唤 而狼岑不来是他自己的责任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0:25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0:15:18发表
狼岑等人徼久自固食 张嶷亲自到定莋 当然要将其头领传唤 而狼岑不来是他自己的责任
越说越远……
请回答:张嶷杀狼岑,又何尝经过什么“正常的程序”?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0:3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0:25:52发表
越说越远……
请回答:张嶷杀狼岑,又何尝经过什么“正常的程序”?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张嶷派人将狼岑逮捕 并且审讯囚犯 后用刑惩处 完全合乎规程 陈寿也没提及擅杀 与法正不同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0:35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0:31:27发表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张嶷派人将狼岑逮捕 并且审讯囚犯 后用刑惩处 完全合乎规程 陈寿也没提及擅杀 与法正不同
张嶷到了定莋,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随即就发生抓、刑、杀的事件了。哪里等到“秋冬”、“遣文无害吏”了?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0:39
原帖由
东祖长离于2005-11-06, 0:35:00发表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0:31:27发表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张嶷派人将狼岑逮捕 并且审讯囚犯 后用刑惩处 完全合乎规程 陈寿也没提及擅杀 与法正不同
张嶷到了定莋,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随即就发生抓、刑、杀的事件了。哪里等到“秋冬”、“遣文无害吏”了?
你怎么知道不是在秋冬?又或者春夏之季就可以随便犯法了?反正按你的意思只有秋冬可以惩处罪犯 春夏犯法也没人管 哈哈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0:51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0:39:56发表
你怎么知道不是在秋冬?又或者春夏之季就可以随便犯法了?反正按你的意思只有秋冬可以惩处罪犯 春夏犯法也没人管 哈哈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先生自己引用的东西麻烦自己看,这不是我的意思,是陈茂同的意思。有意见可以找他。
当然啰,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0:5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0:51:59发表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先生自己引用的东西麻烦自己看,这不是我的意思,是陈茂同的意思。有意见可以找他。
当然啰,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所以我让你找出不是在秋冬的证据 既然张嶷当时在审讯囚犯 陈寿也没有说擅杀 惩治程序也合乎标准 没有理由对张嶷的行为有任何异意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1:02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0:55:44发表
所以我让你找出不是在秋冬的证据 既然张嶷当时在审讯囚犯 陈寿也没有说擅杀 惩治程序也合乎标准 没有理由对张嶷的行为有任何异意
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
哪里表示他在“审讯”了?抓、刑、杀而已。
“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6 01:12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21:41:09发表
请问“报复”就等同于“故意伤人”吗?
陈寿没有明确说法正怎么报复(除了记载诽谤他的会被杀以外),那么凭什么根据说法正“故意伤人”?
法正是有问题,於蜀郡太纵横,我没有否认啊。但是“有问题”不等于“犯法”
寒~
报复还不是蓄意的么?
陈寿既然记载了“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显然就不仅仅是毁伤己者。
至于犯不犯法,如果法正他就是法律那么他就没犯法。但很遗憾,汉朝的法律叫《汉律》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1:13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1:02:49发表
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
哪里表示他在“审讯”了?抓、刑、杀而已。
“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已经教过你了 挞刑是古代一种刑法 而法正连这些事都没做直接就擅自将诽谤他的人杀害了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1:37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1:13:48发表
已经教过你了 挞刑是古代一种刑法 而法正连这些事都没做直接就擅自将诽谤他的人杀害了
没人说过“用刑”等同于“审讯”吧?“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既然连陈寿都承认法正杀的人有诽谤罪,还要再用刑?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1:45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6, 1:12:16发表
寒~
报复还不是蓄意的么?
陈寿既然记载了“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显然就不仅仅是毁伤己者。
至于犯不犯法,如果法正他就是法律那么他就没犯法。但很遗憾,汉朝的法律叫《汉律》
你寒不寒跟我无关。
我现在是问你:“报复”就等同于“故意伤人”吗?
注意蓝字部分。
法正用什么手段报复“睚眦之怨”的人(诽谤的另外记载),史无明载,你怎么能肯定他是采取伤人的方式进行报复?
《汉律》?别忘了,当时、当地还有《蜀科》,而法正就是《蜀科》制定人之一。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1:5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1:37:16发表
没人说过“用刑”等同于“审讯”吧?“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既然连陈寿都承认法正杀的人有诽谤罪,还要再用刑?
随便举个例子
先主为汉中王,迁治成都,当得重将以镇汉川,众论以为必在张飞,飞亦以心自许。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一军尽惊。先主大会群臣,问延曰:“今委卿以重任,卿居之欲云何?”延对曰:“若曹操举天下而来,请为大王拒之;偏将十万之众至,请为大王吞之。”先主称善,众咸壮其言。先主践尊号,进拜镇北将军。建兴元年,封都亭侯。五年,诸葛亮驻汉中,更以延为督前部,领丞相司马、凉州刺史
魏延干了这么久汉中太守 没记载他“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 也没记载他“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那么按你的逻辑魏延一直在汉中瞎待着啥也没干喽?这种例子还很多
并且我们现在说的是张嶷“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的职权 跟其他的扯不上关系 也没记载法正有“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秋冬遣文无害吏”的行为 按你的逻辑那法正就更是在犯法了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2:16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1:51:29发表
随便举个例子
先主为汉中王,迁治成都,当得重将以镇汉川,众论以为必在张飞,飞亦以心自许。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一军尽惊。先主大会群臣,问延曰:“今委卿以重任,卿居之欲云何?”延对曰:“若曹操举天下而来,请为大王拒之;偏将十万之众至,请为大王吞之。”先主称善,众咸壮其言。先主践尊号,进拜镇北将军。建兴元年,封都亭侯。五年,诸葛亮驻汉中,更以延为督前部,领丞相司马、凉州刺史
魏延干了这么久汉中太守 没记载他“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 也没记载他“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那么按你的逻辑魏延一直在汉中瞎待着啥也没干喽?这种例子还很多
并且我们现在说的是张嶷“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的职权 跟其他的扯不上关系 也没记载法正有“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秋冬遣文无害吏”的行为 按你的逻辑那法正就更是在犯法了
先生的例子刚好反驳你自己:
先主为汉中王,迁治成都,当得重将以镇汉川,众论以为必在张飞,飞亦以心自许。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一军尽惊。
红字部分才是刘备提拔魏延的关键点,因为提拔魏延主要是从军事角度而言。相对来说,汉中太守倒没那么重要。
“秋冬遣文无害吏”本来就是后人的归纳(而且是否适用于汉末还不知道),先生要求前人去记载后人的归纳,本来就是强人所难。
既然先生拿了后人的归纳并称为“规程”,那么当然是由先生证明。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2:40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16:48发表
先生的例子刚好反驳你自己:
先主为汉中王,迁治成都,当得重将以镇汉川,众论以为必在张飞,飞亦以心自许。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一军尽惊。
红字部分才是刘备提拔魏延的关键点,因为提拔魏延主要是从军事角度而言。相对来说,汉中太守倒没那么重要。
“秋冬遣文无害吏”本来就是后人的归纳(而且是否适用于汉末还不知道),先生要求前人去记载后人的归纳,本来就是强人所难。
既然先生拿了后人的归纳并称为“规程”,那么当然是由先生证明。
事实上也没有记载魏延什么所谓的“军事角度” 按你的逻辑魏延在汉中期间什么也没干
另外 镇远将军只是将军位而已
将军,不常置。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将军,次骠骑将军,次车骑将军,次卫将军。又有前、后、左、右将军。
魏延在任期间 蜀魏边境基本相安无事 也根本不用他去征伐背叛 所以魏延的任务很明确 而且他也是汉中太守 又或者按你的搞笑逻辑 他这么个太守没那么重要 也不等于没有 而根本没有记载魏延丝毫的治民事迹 所以你那套逻辑根本就是胡扯而已
既然是后人的归纳 汉末三国也未必管用 张嶷也就没必要在“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的时候 还要满足你的什么“秋冬遣文无害吏” 不过法正的事情陈寿写的明白 是“擅杀” 你也不用在胡搅蛮缠下去了 你还差的远 再等两年多读点书再来论坛蹦达也不迟
另外还要提醒你一点 你一会拿“后人的归纳”来让我找张嶷有没有“秋冬遣文无害吏”一会又说后人的归纳汉末三国不适用 你还是先把自己的立场分析清楚再来说话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6 02:4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1:45:26发表
你寒不寒跟我无关。
我现在是问你:“报复”就等同于“故意伤人”吗?
注意蓝字部分。
法正用什么手段报复“睚眦之怨”的人,史无明载,你怎么能肯定他是采取伤人的方式进行报复?
《汉律》?别忘了,当时、当地还有《蜀科》,而法正就是《蜀科》制定人之一。
故意伤人,我随便举出一种擅杀之外睚眦必报的方式而已。
《蜀科》?拜托,《蜀科》是什么时候制定的?法正就任太守时还没这东西呢,怎么能拿《蜀科》搪塞我?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2:54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2:40:25发表
事实上也没有记载魏延什么所谓的“军事角度” 按你的逻辑魏延在汉中期间什么也没干
另外 镇远将军只是将军位而已
将军,不常置。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将军,次骠骑将军,次车骑将军,次卫将军。又有前、后、左、右将军。
魏延在任期间 蜀魏边境基本相安无事 也根本不用他去征伐背叛 所以魏延的任务很明确 而且他也是汉中太守 又或者按你的搞笑逻辑 他这么个太守没那么重要 也不等于没有 而根本没有记载魏延丝毫的治民事迹 所以你那套逻辑根本就是胡扯而已
既然是后人的归纳 汉末三国也未必管用 张嶷也就没必要在“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的时候 还要满足你的什么“秋冬遣文无害吏” 不过法正的事情陈寿写的明白 是“擅杀” 你也不用在胡搅蛮缠下去了 你还差的远 再等两年多读点书再来论坛蹦达也不迟
“当得重将以镇汉川”————有记载还是没记载?这是军事角度还是民事角度?先生请自己判断。
汉末三国时期是军职化向军号化过渡的一个时期,请先生不要拿《后汉书》的记载往汉末的具体个案一套就以为了事。
刘备在建安二十四年刚在汉中和曹操进行过战斗,他怎么会知道未来“边境基本相安无事”??如果刘备能在建安二十四年就能准确知道未来几年魏蜀会发生什么事,那么他就不是刘备,而是先知了。
我一直没有否认法正是“擅杀”,但是请先生拿出个案,先生一直不肯拿,还常把“乱杀”和“擅杀”概念对换,这是我的责任还是先生的责任?
至于先生口吐不礼貌语句:搞笑逻辑、胡扯、胡搅蛮缠、你还差的远…………这只能说明先生底气不足要靠恶言相向来掩饰自己而已。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6 02:57
法正的睚眦必报显然是即做原告又当法官。
转一点文章让大家看看汉朝正规的法律程序:
诉讼审判制度
(一)案件的起诉
汉朝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汉朝称为“劾”;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民事案件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到官府控告,官府如果受理,便立案办理,类似于现代的自诉,汉朝称为“告”。但是,法律对自诉案件的控告有严格限制:百姓告状或举报犯罪,必须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非举报他人反叛大逆之类的罪行,不得越级告诉,更不得向皇帝提出直诉。另外,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告者以不孝罪追究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诬告者反坐。
(二)拘捕与审理
封建社会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一旦有人检举犯罪,被告人即被官府拘捕,不必经过侦查取证程序;甚至干连佐证人员也要拘禁起来,防止串供或作伪证。通过审理证实被告人确实无罪,再予以释放。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是以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为前提,而漠视被告人个人利益的。实行上请和恤刑制度后,对被指控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达到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的拘捕,须请示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对老幼、侏儒、孕妇、残疾人的监禁,予以免戴戒具的优待。对其他在押犯,则要加戴戒具。汉朝戒具主要是戴在犯罪人颈部、手腕、脚踝部位的。因早先的戒具多是木制的,因此戒具被泛称为“三木”。
汉朝称审讯案件为“鞫狱”,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仍是“五听”。为了取得口供,允许使用刑讯。在取得被告口供三天后,还要再次询问被告人,与前次讯问的口供进行比对,叫做“传复”。这体现了对口供的认可比较慎重。审讯案件也要注重其它证据,这些都是定案的依据。
(三)判决与乞鞫
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叫做“读鞫”。判决必须以律令条文或援引适当的案例(廷行事或决事比)为依据。
承办案件的官员不得越级行使审判权。除有上请制度给官僚贵族以法律特权外,遇有疑案不能决者,也应逐级上报请示,即“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难决断,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条文,报请皇帝裁决。这就是汉朝开始确立的“奏谳”制度。
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上报朝廷,由廷尉或皇帝作出最后决定。在中国封建社会,死刑案件的最后判决权,一般都收回在中央政权手中。这叫做“奏报”。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叫做“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不予复审。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03:12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54:27发表
“当得重将以镇汉川”————有记载还是没记载?这是军事角度还是民事角度?先生请自己判断。
汉末三国时期是军职化向军号化过渡的一个时期,请先生不要拿《后汉书》的记载往汉末的具体个案一套就以为了事。
刘备在建安二十四年刚在汉中和曹操进行过战斗,他怎么会知道未来“边境基本相安无事”??如果刘备能在建安二十四年就能准确知道未来几年魏蜀会发生什么事,那么他就不是刘备,而是先知了。
我一直没有否认法正是“擅杀”,但是请先生拿出个案,先生一直不肯拿,还常把“乱杀”和“擅杀”概念对换,这是我的责任还是先生的责任?
至于先生口吐不礼貌语句:搞笑逻辑、胡扯、胡搅蛮缠、你还差的远…………这只能说明先生底气不足要靠恶言相向来掩饰自己而已。
已经给你说过了没有记载魏延在军事角度的事迹 更没有身为太守该干的事迹 按你的逻辑魏延根本啥也没干 你自己也否认魏延啥也没干 所以你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 或者你就拿个魏延在军事角度的事迹来啊?
后汉书的记载当然比你的言论更可靠
从建安二十四年到建兴五年 五年间魏蜀没有发生战事 我也没说过刘备知道边境无事 就是因为要在前线处理军务所以才让魏延当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 既然边境无事 魏延的这个太守就该发挥治民的作用 而没有记载魏延治民 也没有你说的军事角度的事迹 啥也没有
擅就有独揽、自作主张的意思 谁有空去给你扯什么个案 不管当时的规程是什么 陈寿用了擅杀这个词 法正不经程序乱杀人的行为已经很清楚了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3:22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6, 2:45:08发表
故意伤人,我随便举出一种擅杀之外睚眦必报的方式而已。
《蜀科》?拜托,《蜀科》是什么时候制定的?法正就任太守时还没这东西呢,怎么能拿《蜀科》搪塞我?
陈寿只记载法正处死诽谤他的人,至于对待其他“睚眦之怨”,陈寿只笼统用“报复”提了一下。
而且,陈寿的原文是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报复”的对象是“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所以这里的“报复”含有“有恩者答、有仇者报”的意思。
所以法正是怎么报复,记载太少,我认为难以深究。如果你想深究具体有什么手段,那么请给出证据。
(伊籍)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
按理说,如果五人共造《蜀科》,那么应该五人同在一地制订的可能性最大。
而李严在刘备定蜀后、章武二年以前都在担任犍为太守;而诸葛亮、法正、刘巴为了制订《蜀科》而专门跑去犍为的可能性也不大。
而对于法正,陈寿只是记载法正在担任蜀郡太守其间擅杀诽谤人士,但法正担任了数年的蜀郡太守,陈寿没有明确指出法正具体在哪一年杀人。
所以,《蜀科》可能在法正担任太守以前就制定好,也可能在法正担任太守其间制定好。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3:43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3:12:13发表
已经给你说过了没有记载魏延在军事角度的事迹 更没有身为太守该干的事迹 按你的逻辑魏延根本啥也没干 你自己也否认魏延啥也没干 所以你的理论是完全错误的 或者你就拿个魏延在军事角度的事迹来啊?
后汉书的记载当然比你的言论更可靠
从建安二十四年到建兴五年 五年间魏蜀没有发生战事 我也没说过刘备知道边境无事 就是因为要在前线处理军务所以才让魏延当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 既然边境无事 魏延的这个太守就该发挥治民的作用 而没有记载魏延治民 也没有你说的军事角度的事迹 啥也没有
擅就有独揽、自作主张的意思 谁有空去给你扯什么个案 不管当时的规程是什么 陈寿用了擅杀这个词 法正不经程序乱杀人的行为已经很清楚了
不好意思,魏延镇守汉中就是一个事迹,而且有明文记载,先生否认不了。
所以先生后面的“没有你说的军事角度的事迹 啥也没有”自然就不成立了。
我已经声明过很多次了:“擅杀”不等同于“乱杀”,尤其是法正杀的人是犯重罪的人,这点经过陈寿记载的证明。
如果先生能证明法正杀的人是无辜人士,那么法正就属于“乱杀”。反之则不属于。
既然汉末情况是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那么法正就拥有生杀大权,“擅杀”为何不可?
先生拿不出证据无妨,不敢讨论也无妨,告之一声就可以,我绝不难为先生。但用什么“谁有空去给你扯什么个案”这类借口来敷衍,何必?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6 03:49
可以确定的是法正擅杀之事发生在孙夫人尚在巴蜀时期,这擅杀就是报复的内容之一无疑。
《蜀科》可能在法正担任太守以前就制定好?这不就成刘璋制定的么?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3:51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6, 2:57:02发表
法正的睚眦必报显然是即做原告又当法官。
转一点文章让大家看看汉朝正规的法律程序:
诉讼审判制度
(一)案件的起诉
汉朝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汉朝称为“劾”;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民事案件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到官府控告,官府如果受理,便立案办理,类似于现代的自诉,汉朝称为“告”。但是,法律对自诉案件的控告有严格限制:百姓告状或举报犯罪,必须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非举报他人反叛大逆之类的罪行,不得越级告诉,更不得向皇帝提出直诉。另外,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告者以不孝罪追究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诬告者反坐。
(二)拘捕与审理
封建社会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一旦有人检举犯罪,被告人即被官府拘捕,不必经过侦查取证程序;甚至干连佐证人员也要拘禁起来,防止串供或作伪证。通过审理证实被告人确实无罪,再予以释放。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是以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为前提,而漠视被告人个人利益的。实行上请和恤刑制度后,对被指控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达到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的拘捕,须请示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对老幼、侏儒、孕妇、残疾人的监禁,予以免戴戒具的优待。对其他在押犯,则要加戴戒具。汉朝戒具主要是戴在犯罪人颈部、手腕、脚踝部位的。因早先的戒具多是木制的,因此戒具被泛称为“三木”。
汉朝称审讯案件为“鞫狱”,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仍是“五听”。为了取得口供,允许使用刑讯。在取得被告口供三天后,还要再次询问被告人,与前次讯问的口供进行比对,叫做“传复”。这体现了对口供的认可比较慎重。审讯案件也要注重其它证据,这些都是定案的依据。
(三)判决与乞鞫
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叫做“读鞫”。判决必须以律令条文或援引适当的案例(廷行事或决事比)为依据。
承办案件的官员不得越级行使审判权。除有上请制度给官僚贵族以法律特权外,遇有疑案不能决者,也应逐级上报请示,即“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难决断,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条文,报请皇帝裁决。这就是汉朝开始确立的“奏谳”制度。
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上报朝廷,由廷尉或皇帝作出最后决定。在中国封建社会,死刑案件的最后判决权,一般都收回在中央政权手中。这叫做“奏报”。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叫做“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不予复审。
谢谢提供资料。
可惜,当时法正是刘备手下的蜀郡太守,而刘备早已脱离了中央政府自成一家。
所以法正只需向其主子刘备负责,不需向“廷尉或皇帝”负责。
而诸葛亮已经表明过刘备不会禁止法正的行为,那么法正为所欲为也没什么奇怪。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6 03:52
“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是在“通妻伯父犯法”的情况下,赵俨“执宪不阿”而非“擅杀”。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6 03:56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3:51:18发表
谢谢提供资料。
可惜,当时法正是刘备手下的蜀郡太守,而刘备早已脱离了中央政府自成一家。
所以法正只需向其主子刘备负责,不需向“廷尉或皇帝”负责。
而诸葛亮已经表明过刘备不会禁止法正的行为,那么法正为所欲为也没什么奇怪。
这是正规的法律程序,刘备虽然自成一家但也不可能凭空抛开汉律。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4:04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6, 3:49:16发表
可以确定的是法正擅杀之事发生在孙夫人尚在巴蜀时期,这擅杀就是报复的内容之一无疑。
《蜀科》可能在法正担任太守以前就制定好?这不就成刘璋制定的么?
前面已经说了,《法正传》中的“报复”包含了“报答”、“报仇”的方式。擅杀是其中一项,但不能因为有擅杀就推论法正必然对其他人进行故意伤害。
根据《法正传》,法正担任蜀郡太守在刘备厚待许靖之后。而李严长期在犍为。所以最大的可能,是众人完成了《蜀科》后,李严才开始赴任。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4:32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6, 3:52:32发表
“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是在“通妻伯父犯法”的情况下,赵俨“执宪不阿”而非“擅杀”。
通妻伯父犯法,朗陵长赵俨收治,致之大辟。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通妻子号泣以请其命。
李通妻子的伯父犯法,然后被朗陵长赵俨准备处死。李通妻子之所以向李通哭求。就是因为通过李通救其伯父。
赵俨自然没有“擅杀”,不过李通却可以利用生杀权力 同意/妨碍 赵俨的命令执行而已。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04:39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6, 3:56:05发表
这是正规的法律程序,刘备虽然自成一家但也不可能凭空抛开汉律。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这么简单的东西,刘备怎么会不晓得变通呢?
制作《蜀科》,其实也可以算作刘备变通的手段之一。
如果严格按照汉律,那么刘备竟敢在未经中央同意下擅自任命官员、擅自制订法律、攻杀中央政府的官兵…………这几条罪足够让刘备死几次了。
不过,精明的刘备又怎么可能严格执行汉律,把自己沦为罪人呢?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6 04:49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4:32:06发表
通妻伯父犯法,朗陵长赵俨收治,致之大辟。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通妻子号泣以请其命。
李通妻子的伯父犯法,然后被朗陵长赵俨准备处死。李通妻子之所以向李通哭求。就是因为通过李通救其伯父。
赵俨自然没有“擅杀”,不过李通却可以利用生杀权力 同意/妨碍 赵俨的命令执行而已。
这个叫做“录囚”,李通有这个权力。
录囚是从汉代开始实行的一直延续到明清的一种体现慎刑精神的审判制度,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另补一句: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
最就是秋冬行刑制度(秋冬行刑,是指审判和执行刑罚尤其是死刑在秋收之后的秋冬农闲季节进行。即所谓“秋后问斩”)和录囚的体现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6 09:50
可以确定的是法正擅杀之事发生在孙夫人尚在巴蜀时期,这擅杀就是报复的内容之一无疑
擅杀当是报复确实不错。但是时间只是在法正为蜀军太守时。孙夫人在不在并没有确定内容。
主公之在公安也,北畏曹公之强,东惮孙权之逼,近则惧孙夫人生变于肘腋之下;当斯之时,进退狼跋,法孝直为之辅翼,令翻然翱翔,不可复制,如何禁
止法正使不得行其意邪
这里面看来,诸葛亮说的是当初刘备在公安时的困境,和法正助刘备摆脱此困境,跟孙夫人还在不在关系不大。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11:2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3:43:15发表
不好意思,魏延镇守汉中就是一个事迹,而且有明文记载,先生否认不了。
所以先生后面的“没有你说的军事角度的事迹 啥也没有”自然就不成立了。
我已经声明过很多次了:“擅杀”不等同于“乱杀”,尤其是法正杀的人是犯重罪的人,这点经过陈寿记载的证明。
如果先生能证明法正杀的人是无辜人士,那么法正就属于“乱杀”。反之则不属于。
既然汉末情况是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那么法正就拥有生杀大权,“擅杀”为何不可?
先生拿不出证据无妨,不敢讨论也无妨,告之一声就可以,我绝不难为先生。但用什么“谁有空去给你扯什么个案”这类借口来敷衍,何必?
既然魏延镇守汉中就是一个事迹 那么张嶷当越巂太守也是一个事迹 按你的逻辑 张嶷还是没事 哈哈 并且魏延治民的事迹呢?你还是找不到吧 你又要说他当太守本身就是事迹了吧 哈哈
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
三国志也没有象你所说什么“镇守汉中” 只提到了他的职务 我也可以说魏延根本没到汉中去过 哈哈
谁告诉你擅杀不等于乱杀?张嶷杀狼岑陈寿可有记载为擅杀?滥用职权就是利用特权乱杀人
法正只有权将犯罪者依法处置 没有权乱杀人
我当然没空跟你扯什么个案 你爱找个案自个找去 我从来没答应过你这种要求 你讨论法正的事讨论不出来 从别人那捡个张嶷的事来跟我胡扯 还跟个宝似的 我也已经把本不相关的张嶷的事给你说清楚了 你要是实在无话可说也没什么 装着个那样以为自己很有风度啊 哈哈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6 12:13
三国志白纸黑字写这以重将守汉中你老看不到也没人有你办法。
有没有乱杀要看杀的人是否无罪,不是你一句擅杀就是乱杀能代表的。陈寿之所以说法正擅杀是因为法正这些行为虽然是合法,但是他所处理的对象所有都是与自己有关的。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12:17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12:13:52发表
三国志白纸黑字写这以重将守汉中你老看不到也没人有你办法。
有没有乱杀要看杀的人是否无罪,不是你一句擅杀就是乱杀能代表的。陈寿之所以说法正擅杀是因为法正这些行为虽然是合法,但是他所处理的对象所有都是与自己有关的。
根本不合法 因为陈寿说他擅杀
刘备也只是欲以重将镇汉川 所以按他的逻辑魏延根本没有镇守汉中 而且也没有治民的事迹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6 12:46
擅杀不合法根据在哪里?
魏延有无治民事迹关这里法不法的什么事?难道每个当太守的还得剁一遍人才能叫太守?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12:57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12:46:50发表
擅杀不合法根据在哪里?
魏延有无治民事迹关这里法不法的什么事?难道每个当太守的还得剁一遍人才能叫太守?
按程序杀人是合法 乱杀人不合法
当然不用都剁 那个叫东祖长离的不明白而已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22:01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11:21:46发表
既然魏延镇守汉中就是一个事迹 那么张嶷当越巂太守也是一个事迹 按你的逻辑 张嶷还是没事 哈哈 并且魏延治民的事迹呢?你还是找不到吧 你又要说他当太守本身就是事迹了吧 哈哈
先主乃拔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领汉中太守
三国志也没有象你所说什么“镇守汉中” 只提到了他的职务 我也可以说魏延根本没到汉中去过 哈哈
谁告诉你擅杀不等于乱杀?张嶷杀狼岑陈寿可有记载为擅杀?滥用职权就是利用特权乱杀人
法正只有权将犯罪者依法处置 没有权乱杀人
我当然没空跟你扯什么个案 你爱找个案自个找去 我从来没答应过你这种要求 你讨论法正的事讨论不出来 从别人那捡个张嶷的事来跟我胡扯 还跟个宝似的 我也已经把本不相关的张嶷的事给你说清楚了 你要是实在无话可说也没什么 装着个那样以为自己很有风度啊 哈哈
我从来没有说过张嶷没有治理的事迹,先生自己也应该看到:
嶷将所领往之郡,诱以恩信,蛮夷皆服,颇来降附
郡有旧道,经旄牛中至成都,既平且近;自旄牛绝道,已百余年,更由安上,既险且远。嶷遣左右赍货币赐路,重令路姑喻意,路乃率兄弟妻子悉诣嶷,嶷与盟誓,开通旧道,千里肃清,复古亭驿。奏封路为旄牛句毗王,遣使将路朝贡。
“按你的逻辑 张嶷还是没事”————这只不过是先生自己臆测而已。我没这么说过。要不先生指出我什么时候说过。
“三国志也没有象你所说什么镇守汉中”————这是《三国志》明确记载的:
於是还治成都。拔魏延为都督,镇汉中
别忘了《先主传》也属于《三国志》的一部分。
陈寿明确记载刘备打下汉中后得地而不得民,那么先生要当时的魏延治哪里的民?难道凭空变出来?
“擅”跟“乱”是完全不同意思的两个字,先生自己前面都承认了,“擅杀”不等同于“乱杀”,陈寿记载法正是“擅杀”而不是记载法正“乱杀”,何况陈寿已经明确记载法正杀的是有诽谤罪的人。
前面肃杀不是已经举文说明了吗?太守要杀人,也应上报朝廷后再杀,可是张嶷哪里有上报朝廷的记载?
按汉制犯了诽谤罪的人可以处死,而陈寿已经证明那些是有诽谤罪的人,法正杀了他们有何犯法之处?
先生现在除了口出恶言诸如“胡扯”、 “还跟个宝似的”,还有什么好拿出来的?————连列个根据都拿不出来,反而在多帖里面多次偷换概念,把“擅杀”跟“乱杀”混为一谈。
先生的话我都反驳了,“无话可说”不过是先生自己想当然而已。
实在不好意思,要我象先生那样蹦出一大堆恶毒词汇,我干不出来,实在没有装的必要。至于风度,象先生这么口出恶言的居然也好意思谈风度。我一笑置之。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22:40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2:01:52发表
“按你的逻辑 张嶷还是没事”————这只不过是先生自己臆测而已。我没这么说过。要不先生指出我什么时候说过。
陈寿明确记载刘备打下汉中后得地而不得民,那么先生要当时的魏延治哪里的民?难道凭空变出来?
“擅”跟“乱”是完全不同意思的两个字,先生自己前面都承认了,“擅杀”不等同于“乱杀”,陈寿记载法正是“擅杀”而不是记载法正“乱杀”,何况陈寿已经明确记载法正杀的是有诽谤罪的人。
前面肃杀不是已经举文说明了吗?太守要杀人,也应上报朝廷后再杀,可是张嶷哪里有上报朝廷的记载?
按汉制犯了诽谤罪的人可以处死,而陈寿已经证明那些是有诽谤罪的人,法正杀了他们有何犯法之处?
先生现在除了口出恶言诸如“胡扯”、 “还跟个宝似的”,还有什么好拿出来的?————连列个根据都拿不出来,反而在多帖里面多次偷换概念,把“擅杀”跟“乱杀”混为一谈。
先生的话我都反驳了,“无话可说”不过是先生自己想当然而已。
实在不好意思,要我象先生那样蹦出一大堆恶毒词汇,我干不出来,实在没有装的必要。至于风度,象先生这么口出恶言的也好意思谈风度?我一笑置之。
我没这么说过。要不先生指出我什么时候说过。
没人说过“用刑”等同于“审讯”吧? “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既然连陈寿都承认法正杀的人有诽谤罪,还要再用刑?
这是你的原话 你一开始鼓吹的理论不是没记载就没有么?所以我当时就教你虽然没有张嶷有遣文无害吏的记载 不代表他没遣文无害吏 没有记载魏延的事迹不代表魏延没在汉中工作 你总算明白用你的逻辑想问题是在“臆测”了吧 哈哈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馀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曹操只是徙了部分少数民族移居扶风、天水 哪来的你汉中没民可治一说?或者你的意思是说刘备在攻下汉中后整个汉中郡一个人都没有?还是魏延在的那几年间汉中生不出一个人来?哈哈
利用职权杀人就是乱杀
既然没有张嶷上报朝廷的记载 法正同样没有 可陈寿只说法正是擅杀 哈哈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6 22:59
记载法正擅杀是因为张疑处理的是国家之事,法正处理的是私下之事.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23:03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22:59:47发表
记载法正擅杀是因为张疑处理的是国家之事,法正处理的是私下之事.
那犯了诽谤罪的人该由谁管?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23:17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22:40:59发表
我没这么说过。要不先生指出我什么时候说过。
没人说过“用刑”等同于“审讯”吧? “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既然连陈寿都承认法正杀的人有诽谤罪,还要再用刑?
这是你的原话 你一开始鼓吹的理论不是没记载就没有么?所以我当时就教你虽然没有张嶷有遣文无害吏的记载 不代表他没遣文无害吏 没有记载魏延的事迹不代表魏延没在汉中工作 你总算明白用你的逻辑想问题是在“臆测”了吧 哈哈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馀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曹操只是徙了部分少数民族移居扶风、天水 哪来的你汉中没民可治一说?或者你的意思是说刘备在攻下汉中后整个汉中郡一个人都没有?还是魏延在的那几年间汉中生不出一个人来?哈哈
利用职权杀人就是乱杀
既然没有张嶷上报朝廷的记载 法正同样没有 可陈寿只说法正是擅杀 哈哈
“遣文无害吏”这话是今人陈茂同的归纳,不是古籍的记载。
而我前面说过,我认为陈茂同的归纳并不适用于汉末这个特殊时期,所以我不需要为陈茂同的归纳作什么证明。
但是,先生跟肃杀都反复引用陈茂同的归纳,那么既然你们认为陈茂同的归纳符合当时情况,就应该加以证明。
魏延镇守汉中的事迹是史有明文,先生故意视而不见反而多次说“没有记载魏延的事迹”,如果要笑,先生应该第一笑你自己才对。
先主欲与曹公争汉中,问群,群对曰:“当得其地,不得其民也。若出偏军,必不利,当戒慎之!”时州后部司马蜀郡张裕亦晓占候,而天才过群,谏先主曰:“不可争汉中,军必不利。”先主竟不用裕言,果得地而不得民也。
陈寿原话,先生恐怕否认不了。
“利用职权杀人就是乱杀”————当时州牧、太守本来就有生杀大权,州牧、太守杀人要靠职权,这就叫乱杀吗?
另外,请先生不要偷换概念,如果先生到现在还证明不了“擅杀”等于“乱杀”,那么先生就不要故意把两个词的概念混淆。
找到其他例子:
荆州刺史王叡素遇(长沙太守)坚无礼,坚过杀之。
陈寿没说孙坚“擅杀”啊,先生难道以为孙坚杀人是合法?
初,袁忠为沛相,尝欲以法治太祖,沛国桓邵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言议颇侵太祖,太祖杀让,族其家,忠、邵俱避难交州,太祖遣使就太守士燮尽族之。桓邵得出首,拜谢于庭中,太祖谓曰:“跪可解死邪!”遂杀之。
这里也没有“擅杀”或者“乱杀”的字眼,先生难道以为曹操这样杀人是合法?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6 23:22
犯了罪的自然是由辖下之各县官员处理, 法正直接利用职权干预处理就是擅杀了么.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23:34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3:17:21发表
“遣文无害吏”这话是今人陈茂同的归纳,不是古籍的记载。
而我前面说过,我认为陈茂同的归纳并不适用于汉末这个特殊时期,所以我不需要为陈茂同的归纳作什么证明。
但是,先生跟肃杀都反复引用陈茂同的归纳,那么既然你们认为陈茂同的归纳符合当时情况,就应该加以证明。
魏延镇守汉中的事迹是史有明文,先生故意视而不见反而多次说“没有记载魏延的事迹”,如果要笑,先生应该第一笑你自己才对。
先主欲与曹公争汉中,问群,群对曰:“当得其地,不得其民也。若出偏军,必不利,当戒慎之!”时州后部司马蜀郡张裕亦晓占候,而天才过群,谏先主曰:“不可争汉中,军必不利。”先主竟不用裕言,果得地而不得民也。
陈寿原话,先生恐怕否认不了。
“利用职权杀人就是乱杀”————当时州牧、太守本来就有生杀大权,州牧、太守杀人要靠职权,这就叫乱杀吗?
另外,请先生不要偷换概念,如果先生到现在还证明不了“擅杀”等于“乱杀”,那么先生就不要故意把两个词的概念混淆。
找到其他例子:
荆州刺史王叡素遇(长沙太守)坚无礼,坚过杀之。
陈寿没说孙坚“擅杀”啊,先生难道以为孙坚杀人是合法?
初,袁忠为沛相,尝欲以法治太祖,沛国桓邵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言议颇侵太祖,太祖杀让,族其家,忠、邵俱避难交州,太祖遣使就太守士燮尽族之。桓邵得出首,拜谢于庭中,太祖谓曰:“跪可解死邪!”遂杀之。
这里也没有“擅杀”或者“乱杀”的字眼,先生难道以为曹操这样杀人是合法?
张嶷到了定莋,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随即就发生抓、刑、杀的事件了。哪里等到“秋冬”、“遣文无害吏”了?
这又是你说的话 既然你认为不适用 就别在这瞎嚷嚷什么等到秋冬 张嶷也不用谴文无害吏
史有明文的是魏延的职务 并且也没明文魏延在任期间治民的事迹
已经给你说了曹操徙的是少数民族五万人 你否认不了 哈哈 或者你也可以找出你认为的魏延在任数年间刘备放着汉中除了军队一个人都没有的现状不管坚持不补充人口的记载
靠了职权陈寿就不用说他是擅杀了 就象张嶷那样
既然陈寿没说是擅杀当然就不是擅杀喽 这么多人虽然也是报复 但经过了正常程序 所以陈寿就不说是擅杀 而法正不同 法正是乱杀人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23:38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23:22:16发表
犯了罪的自然是由辖下之各县官员处理, 法正直接利用职权干预处理就是擅杀了么.
当然是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6 23:40
法正乱杀人建议者又怎么会只建议启禀刘备来压制法正之威? 怎么不是告其犯法失职?
记载法正擅杀说了不下百遍,不过就是利用职权处理私人恩怨. 而不是交由当地州内县官去处理. 虽然法正是有权这么干预, 但是他这么做确实是擅杀了.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6 23:41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23:38:11发表
当然是
知道是就好, 法正这么做是擅杀, 但是他有权擅杀.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6 23:42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6, 23:41:44发表
知道是就好, 法正这么做是擅杀, 但是他有权擅杀.
所以我说法正犯法了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6 23:54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6, 23:34:27发表
张嶷到了定莋,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随即就发生抓、刑、杀的事件了。哪里等到“秋冬”、“遣文无害吏”了?
这又是你说的话 既然你认为不适用 就别在这瞎嚷嚷什么等到秋冬 张嶷也不用谴文无害吏
史有明文的是魏延的职务 并且也没明文魏延在任期间治民的事迹
已经给你说了曹操徙的是少数民族五万人 你否认不了 哈哈 或者你也可以找出你认为的魏延在任数年间刘备放着汉中除了军队一个人都没有的现状还是不不补充人口的记载
靠了职权陈寿就不用说他是擅杀了 就象张嶷那样
既然陈寿没说是擅杀当然就不是擅杀喽 这么多人虽然也是报复 但经过了正常程序 所以陈寿就不说是擅杀 而法正不同 法正是乱杀人
我认为陈茂同的话不适用,但是讨论时先生反复引用,于是就顺便发问,如果按先生的前面的逻辑(陈茂同的话适用),那么为什么没有“秋冬”、“遣文无害吏”。
於是还治成都。拔魏延为都督,镇汉中。
史有明文的不仅是魏延的职务,而且还有魏延“镇汉中”之事。
先主欲与曹公争汉中,问群,群对曰:“当得其地,不得其民也。若出偏军,必不利,当戒慎之!”时州后部司马蜀郡张裕亦晓占候,而天才过群,谏先主曰:“不可争汉中,军必不利。”先主竟不用裕言,果得地而不得民也。
已经给先生列了这是《三国志》的原文,你否认不了。或者先生自己找个证据证明陈寿写蜀志时是在胡说八道?
法正不是靠蜀郡太守的职权杀人那么靠什么?难道靠先生的一张嘴?
孙坚杀王叡连个罪名都拿不出来,曹操把人家族灭了,也没见拿出什么罪名出来。而居然先生能说是“正常程序”??
再重申一次,陈寿说法正“擅杀”,但不等于说法正“乱杀”,除非先生能拿出证据或者个案。如果拿不出,那么先生再怎么偷换概念都是没用的。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7 00:01
法正不过是行使自己的权力干预刑事, 擅杀并不犯法.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7 00:09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6, 23:54:42发表
我认为陈茂同的话不适用,但是讨论时先生反复引用,于是就顺便发问,如果按先生的前面的逻辑(陈茂同的话适用),那么为什么没有“秋冬”、“遣文无害吏”。
於是还治成都。拔魏延为都督,镇汉中。
史有明文的不仅是魏延的职务,而且还有魏延“镇汉中”之事。
先主欲与曹公争汉中,问群,群对曰:“当得其地,不得其民也。若出偏军,必不利,当戒慎之!”时州后部司马蜀郡张裕亦晓占候,而天才过群,谏先主曰:“不可争汉中,军必不利。”先主竟不用裕言,果得地而不得民也。
已经给先生列了这是《三国志》的原文,你否认不了。或者先生自己找个证据证明陈寿写蜀志时是在胡说八道?
法正不是靠蜀郡太守的职权杀人那么靠什么?难道靠先生的一张嘴?
孙坚杀王叡连个罪名都拿不出来,曹操把人家族灭了,也没见拿出什么罪名出来。而居然先生能说是“正常程序”??
再重申一次,陈寿说法正“擅杀”,但不等于说法正“乱杀”,除非先生能拿出证据或者个案。如果拿不出,那么先生再怎么偷换概念都是没用的。
因为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 所以之后我给你举出魏延的例子就是告诉你虽然没记载魏延的事迹但不代表魏延什么也没做
事迹呢?魏延秋冬谴文无害吏了吗?哈哈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馀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已经给你列了这是《三国志》的原文,你否认不了。或者你自己找个证据证明陈寿写魏志时是在胡说八道?
之后也告诉你了你认为的那个得地不得民的情况是刘备在建安二十四年得汉中后的状态 我要你找的是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民的记载
有权但不能乱杀
那陈寿怎么不说他俩是擅杀呢?哈哈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7 00:12
原帖由青蓝于2005-11-07, 0:01:09发表
法正不过是行使自己的权力干预刑事, 擅杀并不犯法.
利用职权乱杀人当然犯法
作者:
巴西马忠 时间: 2005-11-7 00:27
居然还有和这S研究问题的,大概是新来的朋友吧,呵呵!~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7 00:30
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07, 0:27:46发表
居然还有和这S研究问题的,大概是新来的朋友吧,呵呵!~
确实是个没见过世面的小孩
作者:
巴西马忠 时间: 2005-11-7 00:32
呵呵,别人不知道你,我还不知道吗,目前为止还没见你有过什么鸣世的文章,大概是脑子不够用写不出来吧!~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7 00:33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7, 0:09:29发表
因为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 所以之后我给你举出魏延的例子就是告诉你虽然没记载魏延的事迹但不代表魏延什么也没做
事迹呢?魏延秋冬谴文无害吏了吗?哈哈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馀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已经给你列了这是《三国志》的原文,你否认不了。或者你自己找个证据证明陈寿写魏志时是在胡说八道?
之后也告诉你了你认为的那个得地不得民的情况是刘备在建安二十四年得汉中后的状态 我要你找的是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民的记载
有权但不能乱杀
那陈寿怎么不说他俩是擅杀呢?哈哈
我前面说过了,我不认为陈茂同的归纳适用于汉末时期。所以汉末的太守不见得“秋冬谴文无害吏”。
如果先生认为陈茂同的归纳适用于汉末时期,那么就必需由先生拿出证据证明。
我没说过《张既传》的这段记载有错误,因为陈寿写得很清楚: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余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这一段说的是迁移武都氐族的情况。但是武都跟汉中是两个不同的地方,所以跟陈寿记载“刘备得汉中不得其民”是不冲突的。
汉中无民,刘备已经授予魏延汉中太守的职务了。这是刘备的决定,又不是我的决定。有疑问的找刘备去。
法正杀的人都是有诽谤罪,何来乱杀。
我前面已经说过,“太守擅杀”不属于违法。孙坚的行为明显不合法,陈寿自然不以“擅杀”称之。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7 01:0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7, 0:33:11发表
我前面说过了,我不认为陈茂同的归纳适用于汉末时期。所以汉末的太守不见得“秋冬谴文无害吏”。
如果先生认为陈茂同的归纳适用于汉末时期,那么就必需由先生拿出证据证明。
我没说过《张既传》的这段记载有错误,因为陈寿写得很清楚:
太祖将拔汉中守,恐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问既。既曰:“可劝使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则先者知利,后必慕之。”太祖从其策,乃自到汉中引出诸军,令既之武都,徙氐五万余落出居扶风、天水界
这一段说的是迁移武都氐族的情况。但是武都跟汉中是两个不同的地方,所以跟陈寿记载“刘备得汉中不得其民”是不冲突的。
汉中无民,刘备已经授予魏延汉中太守的职务了。这是刘备的决定,又不是我的决定。有疑问的找刘备去。
法正杀的人都是有诽谤罪,何来乱杀。
我前面已经说过,“擅杀”不属于违法。孙坚的行为明显不合法,自然不属于“擅杀”。
我没说适用啊 所以张嶷不用谴文无害吏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先生自己引用的东西麻烦自己看,这不是我的意思,是陈茂同的意思。有意见可以找他。
当然啰,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这也是你的原话 你一会认为他的话错误一会又认为汉末三国不适用 这是你逻辑混乱 大家也都有目共睹 哈哈
所以我让你找出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来啊 哈哈 授了职务就要工作 魏延治民的事迹呢?
有诽谤罪 但是不能象法正那样乱杀
陈寿说过孙坚不合法吗?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7 01:14
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07, 0:32:42发表
呵呵,别人不知道你,我还不知道吗,目前为止还没见你有过什么鸣世的文章,大概是脑子不够用写不出来吧!~
不就是寻章摘句皓首穷经吗 哈哈 诸葛早批驳过了 你还不是没什么“鸣世”的文章?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7 01:28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7, 1:01:46发表
我没说适用啊 所以张嶷不用谴文无害吏
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先生自己引用的东西麻烦自己看,这不是我的意思,是陈茂同的意思。有意见可以找他。
当然啰,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这也是你的原话 你一会认为他的话错误一会又认为汉末三国不适用 这是你逻辑混乱 大家也都有目共睹 哈哈
所以我让你找出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来啊 哈哈 授了职务就要工作 魏延治民的事迹呢?
有诽谤罪 但是不能象法正那样乱杀
陈寿说过孙坚不合法吗?
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我说得很清楚了,如果你认为这段是错的,那么请你把前面的论据取消掉。
先生是不是连“如果”这么明显的字眼都看不到?
这明明是先生自己逻辑混乱,还好意思反指他人
当然啰,先生的所做所为大家也都有目共睹 的确值得先生笑一笑先生你自己的行为,没错。
为何要找?刘备明明是在汉中无民的情况下任命魏延为汉中太守。当时魏延哪来的治民?
如果有疑问,请找刘备, 因为刘备明明是在汉中无民的情况下任命魏延为汉中太守。
请问,谁说过被授予了某地太守后,就一定要跑到某地治民的?
诽谤罪可以算死罪,怎么会是乱杀?
因为上司对自己无礼就杀上司,这能叫合法?
连罪状都拿不出就杀人,也叫合法?
“因为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按照先生的逻辑,陈寿当然可能说过。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7 03:36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7, 1:28:59发表
诽谤罪可以算死罪,怎么会是乱杀?
诽谤罪是死罪,但也要弄清什么叫诽谤罪啊。依照《汉律》,因怨恨而非议政治的行为才能称得上诽谤罪,受大辟之刑 。这条是针对加强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和权威所设,法正当时不过是个军议校尉,他够格么?
若说法正没犯法,那么法正凭哪条法律杀人?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7 06:44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7, 1:28:59发表
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我说得很清楚了,如果你认为这段是错的,那么请你把前面的论据取消掉。
先生是不是连“如果”这么明显的字眼都看不到?
这明明是先生自己逻辑混乱,还好意思反指他人
当然啰,先生的所做所为大家也都有目共睹 的确值得先生笑一笑先生你自己的行为,没错。
为何要找?刘备明明是在汉中无民的情况下任命魏延为汉中太守。当时魏延哪来的治民?
如果有疑问,请找刘备, 因为刘备明明是在汉中无民的情况下任命魏延为汉中太守。
请问,谁说过被授予了某地太守后,就一定要跑到某地治民的?
诽谤罪可以算死罪,怎么会是乱杀?
因为上司对自己无礼就杀上司,这能叫合法?
连罪状都拿不出就杀人,也叫合法?
“因为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按照先生的逻辑,陈寿当然可能说过。
我不认为错啊 是你认为不适用 你也没说为什么不适用 直接来个你认为汉末三国不适用就不适用 陈茂同还不如你啊 你说不适用应该你举例子才对 我还说三国志不适用呢 哈哈
那就看看到底是谁的逻辑混乱 我的逻辑是
没有记载张嶷有谴文无害吏的事迹不代表张嶷没有谴文无害吏 就象三国志没有记载张嶷上厕所不代表张嶷一辈子没上过厕所 我也给你举了魏延的例子 所以张嶷在处理狼岑时没有理由要符合谴文无害吏这一条 准确的说是没有必要在处理狼岑前记载这些 光张嶷就在郡十五年 史书不可能把某人每天干的事全写下来 虽然史书不可能这么写 但不能认为某人没记载的时候就没干事 所以我不用回答你在十楼的那个幼稚问题
而你的逻辑是
没有记载张嶷有谴文无害吏的事迹 张嶷在郡十五年就没有谴文无害吏 或者你要拿什么不适用搪塞 不但没有记载张嶷谴文无害吏 既然你认为不适用 那就说你认为那会太守都应该干些什么然后看看有没有记载吧
我知道刘备攻下汉中后无民 我要的是从建安二十四年至建兴五年 魏延在任七八年间整个汉中郡除了军队什么都没有的记载
请问,谁说过被授予了某地太守后,就一定不会跑到某地治民的?
法正可以按程序杀 不能乱杀
我的逻辑就是这样 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 总算明白了吧 哈哈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01:09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7, 6:44:13发表
我不认为错啊 是你认为不适用 你也没说为什么不适用 直接来个你认为汉末三国不适用就不适用 陈茂同还不如你啊 你说不适用应该你举例子才对 我还说三国志不适用呢 哈哈
那就看看到底是谁的逻辑混乱 我的逻辑是
没有记载张嶷有谴文无害吏的事迹不代表张嶷没有谴文无害吏 就象三国志没有记载张嶷上厕所不代表张嶷一辈子没上过厕所 我也给你举了魏延的例子 所以张嶷在处理狼岑时没有理由要符合谴文无害吏这一条 准确的说是没有必要在处理狼岑前记载这些 光张嶷就在郡十五年 史书不可能把某人每天干的事全写下来 虽然史书不可能这么写 但不能认为某人没记载的时候就没干事 所以我不用回答你在十楼的那个幼稚问题
而你的逻辑是
没有记载张嶷有谴文无害吏的事迹 张嶷在郡十五年就没有谴文无害吏 或者你要拿什么不适用搪塞 不但没有记载张嶷谴文无害吏 既然你认为不适用 那就说你认为那会太守都应该干些什么然后看看有没有记载吧
我知道刘备攻下汉中后无民 我要的是从建安二十四年至建兴五年 魏延在任七八年间整个汉中郡除了军队什么都没有的记载
请问,谁说过被授予了某地太守后,就一定不会跑到某地治民的?
法正可以按程序杀 不能乱杀
我的逻辑就是这样 没有记载不一定没做 总算明白了吧 哈哈
刚查了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看来我没有说错。
陈茂同是把“汉末”(黄巾起义后)这一时期,归入了“三国时期”并进行分析归纳。
而“秋冬遣文无害吏”这句,陈茂同是放在“东汉时期”作分析。
所以,陈茂同的确是把“东汉”和“汉末三国”分开讨论的。
如果先生不相信,可以自己找一本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自行核对,看看我是否有说错。
而魏延是在建安二十四年被刘备任命为汉中太守,那么请先生告诉我陈茂同是把魏延算作“东汉政府任命的太守”还是“蜀汉政府任命的太守”呢?
我不否认东汉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不过刘备政权可不是什么东汉政府啊。
而陈茂同根本没有说过汉末三国时期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
论恶言伤人和偷换概念的本事,陈茂同老师应该是比不上sukerwl先生的。————起码目前没见到陈茂同老师公然对他人说什么“搞笑逻辑、胡扯、胡搅蛮缠、你还差的远、幼稚”之类的言辞。而且,sukerwl先生可以把武都跟汉中的概念给混为一谈,说什么“曹操只是徙了部分少数民族移居扶风、天水 哪来的你汉中没民可治一说”,这点也没见陈茂同老师干过。
建安二十四年刘备占领的汉中无民,先生不否认了吧?不过“建兴”是蜀汉年号啊。就算能找出“建兴年间汉中有民”的记载————那也是“蜀汉”的事,跟“东汉”制度有啥关系?
汉末三国时期,的确出现过“某人被授予某地太守后,而没到当地去治民”的个案。有什么问题吗?
要我说多少次啊?“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01:29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7, 3:36:37发表
诽谤罪是死罪,但也要弄清什么叫诽谤罪啊。依照《汉律》,因怨恨而非议政治的行为才能称得上诽谤罪,受大辟之刑 。这条是针对加强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和权威所设,法正当时不过是个军议校尉,他够格么?
若说法正没犯法,那么法正凭哪条法律杀人?
刘备定蜀后的法正还是军议校尉?
前面是图个打字方便而且观众们容易理解。疵毁、诬罔,打起来麻烦。
另外,哪里说过汉末三国的“诽谤罪”专为“维护皇帝的权力和权威所设”??
若说法正有犯法,那么蜀人去找诸葛亮是告发法正哪条罪名?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8 01:56
原帖由
东祖长离于2005-11-08, 1:29:35发表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7, 3:36:37发表
诽谤罪是死罪,但也要弄清什么叫诽谤罪啊。依照《汉律》,因怨恨而非议政治的行为才能称得上诽谤罪,受大辟之刑 。这条是针对加强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和权威所设,法正当时不过是个军议校尉,他够格么?
若说法正没犯法,那么法正凭哪条法律杀人?
刘备定蜀后的法正还是军议校尉?
前面是图个打字方便而且观众们容易理解。疵毁、诬罔,打起来麻烦。
另外,哪里说过汉末三国的“诽谤罪”专为“维护皇帝的权力和权威所设”??
若说法正有犯法,那么蜀人去找诸葛亮是告发法正哪条罪名?
诽谤法正的案件发生在法正担任军议校尉时期。
实际上刘备入蜀时仍属汉末而非三国,全国通行的法律仍以《汉律》为准。我所的是依照《汉律》,主要资料来源是《中国法制史纲要》和一些硕士联考法制史的笔记。
至于为什么没人告法正犯法,法正都能“纵横蜀郡”了,谁敢告他?不怕被报复么?所以只能以委婉的方式对诸葛亮说。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8 02:02
至于为什么没人告法正犯法,法正都能“纵横蜀郡”了,谁敢告他?不怕被报复么?所以只能以委婉的方式对诸葛亮说。
纵横蜀郡跟益州是两马子的事,告法正的人在成都,这里是刘备亲自打理的地盘,法正要撒野也撒不到诸葛亮署府事和刘备亲自坐战的成都那去。
另肃杀兄得一并回答孙坚,曹操杀人咋又没犯法呢?足见当时之法已经是混乱不堪。牧守之权高得没谱,死还是活全以一郡太守做断决。根本不需以汉律来当什么条子规章。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02:16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1:56:09发表
诽谤法正的案件发生在法正担任军议校尉时期。
实际上刘备入蜀时仍属汉末而非三国,全国通行的法律仍以《汉律》为准。我所的是依照《汉律》,主要资料来源是《中国法制史纲要》和一些硕士联考法制史的笔记。
至于为什么没人告法正犯法,法正都能“纵横蜀郡”了,谁敢告他?不怕被报复么?所以只能以委婉的方式对诸葛亮说。
难说,不排除个别案件是发生在法正当了蜀郡太守后。
刘备早已脱离东汉中央政府自成一家了,如果完全遵守《汉律》,那么刘备政权第一个应该被族灭的就是刘备了……
而且别忘了刘备政权还有《蜀科》。所以拿着《汉律》对着刘备政权的制度生搬硬套是不对的。
蜀人是请诸葛亮转告刘备关于法正纵横之事, 而不是请诸葛亮告发法正有罪。明明说的是“抑其威福”,而不是“治其罪”,难道还没看出来吗?
在诸葛亮面前还需要委婉?自然是有什么说什么了。你以为法正连诸葛亮都敢杀吗?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8 03:14
没什么好说的,引文:建安初,天下饥荒,正与同郡孟达俱入蜀依刘璋,久之为新都令,后召署军议校尉。既不任用,又为其州邑俱侨客者所谤无行,志意不得。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切勿混淆概念,政权脱离东汉政府的控制不代表典章制度、律历、礼法都脱离东汉。无论汉末哪个割据势力显然是沿用。又拿蜀科搪塞。前面就说过,蜀科当时还没产生(立法工作在短短一两年内完工是不可能的),当然沿用汉律。
回青蓝一句:不被治罪不代表没犯法,否则是否曹操屠徐州也可以认定无罪?
作者:
青蓝 时间: 2005-11-8 14:26
回青蓝一句:不被治罪不代表没犯法,否则是否曹操屠徐州也可以认定无罪?
----定过罪么?就是后世之人也最大的是给曹操一顶人品问题的帽子。我不需要认定无罪,而是曹操在当时确实无罪。我要证明的是法制的混乱,生杀之权的混乱。
刘邦所定的律令有一条一直沿用,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而袁,董,专横,曹操擅杀(不单单徐州),皆不被议罪,程昱略县以人腑供食,只得不能称公之果。是犯法,还是法制混乱,太守之权高的表现呢?
法正在平清之世干这事,自然是犯法了,但是在那个时代嘛,法理跌失,强者生存。世道就是如此昏暗。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8 17:47
在乱世,中央政府执法不力,但现行的法律条例仍客观存在。违反法令者均为犯法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谴责的是道德沦丧和政令不行,而不是因为强权者都这样作就为这些行为开脱。因为“法理跌失,强者生存”而抛弃对违法者的谴责违反了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这种行为只能使社会堕向混乱的深远。
作者:
fchu 时间: 2005-11-8 17:57
程昱略县以人腑供食,只得不能称公之果
请教青蓝兄 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18:24
原帖由fchu于2005-11-08, 17:57:05发表
请教青蓝兄 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程)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18:50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3:14:00发表
没什么好说的,引文:建安初,天下饥荒,正与同郡孟达俱入蜀依刘璋,久之为新都令,后召署军议校尉。既不任用,又为其州邑俱侨客者所谤无行,志意不得。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切勿混淆概念,政权脱离东汉政府的控制不代表典章制度、律历、礼法都脱离东汉。无论汉末哪个割据势力显然是沿用。又拿蜀科搪塞。前面就说过,蜀科当时还没产生(立法工作在短短一两年内完工是不可能的),当然沿用汉律。
不否认法正在刘璋时期就已经被诽谤过。但是,法正在刘备定蜀后有没有被再次诽谤,就不确定了。
我表达的是这意思,麻烦你看懂了再说话。
“政权脱离东汉政府的控制不代表典章制度、律历、礼法都脱离东汉”————我有说过这样的话吗?请不要随便把自己的意思乱扣到别人身上好吗?
而且,你也应该明白,政权脱离东汉政府的控制,其典章制度、律历、礼法不一定都完全沿用东汉制度。
如果刘备政权完全沿用东汉制度,那么刘备政权就应该把刘备送去东汉中央政府处死,因为刘备自己就是东汉政府的反叛分子。
科跟律是有分别的。你是否能证明给我看科是一两年内制定不了的?
我前面已经把法正跟李严的担任太守时间给你分析了。要不你能证明给我看李严在担任犍为太守时长期在成都负责制定蜀科如何?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8 19:39
刘备对法正的信任、法正在刘备军中的地位?谁敢诽谤?法正在刘备定蜀后都开始报复了,还诽谤?何时诽谤我的引文已经很清楚了。
还在混淆概念。什么叫政权脱离东汉政府?请问脱离东汉政府后刘备还用对东汉政府负责么?以刘备为本位。典章制度、律历、礼法不是不一定而是一定不会脱离东汉。
李严在担任犍为太守时怎么就不能参与了?分段制定,书信来往。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20:19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19:39:24发表
刘备对法正的信任、法正在刘备军中的地位?谁敢诽谤?法正在刘备定蜀后都开始报复了,还诽谤?何时诽谤我的引文已经很清楚了。
还在混淆概念。什么叫政权脱离东汉政府?请问脱离东汉政府后刘备还用对东汉政府负责么?以刘备为本位。典章制度、律历、礼法不是不一定而是一定不会脱离东汉。
李严在担任犍为太守时怎么就不能参与了?分段制定,书信来往。
法正是在担任蜀郡太守后才开始报复。《三国志》根本没有说过正在刘备定蜀后马上就担任蜀郡太守。
你是不是不看我前面怎么说的?
不否认法正在刘璋时期就已经被诽谤过。但是,法正在刘备定蜀后有没有被再次诽谤,就不确定了。
混淆概念的恰恰是你自己。
一定不会脱离东汉?那么刘备何必制定蜀科?
既然刘备已经脱离了东汉政府,那么他为什么要全部沿用东汉律令?早跟你说过,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刘备是刘备政权的头头,对于东汉法律,他只要有利于他政权的就可以。
照你那号逻辑:典章制度、律历、礼法一定不会脱离东汉————不知孙吴的世兵制是沿袭东汉什么制度?
在刘备眼中,是蜀科的制定重要,还是安排李严担任犍为太守重要?论刘备政权中的地位,诸葛亮法正远在李严之上,也没见过刘备会如此优待。刘备怎么会故意让一个为自己政权制定法律的人跑到外地,拖慢蜀科的制定进度?
你能不能拿出东汉或三国官员跑到外地,然后负责为己方政权制作法律的例子?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8 23:07
已经重复过的话没必要再重复。
孙吴的世兵制是东汉地主豪强农庄部曲形式的变种,没什么新鲜的。
请你给出一个蜀科完成具体的时间,然后说说蜀科完成前刘备用的是什么法律。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23:30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23:07:16发表
已经重复过的话没必要再重复。
孙吴的世兵制是东汉地主豪强农庄部曲形式的变种,没什么新鲜的。
请你给出一个蜀科完成具体的时间,然后说说蜀科完成前刘备用的是什么法律。
政权脱离东汉政府的控制,其典章制度、律历、礼法不一定都完全沿用东汉制度。
你自己都承认是“变种”了,那么孙吴世兵制自然是跟东汉某些制度有分别了。而不是一味的生搬硬套。
重申一次,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既然脱离了东汉政府能自成一家,就没必要完全照搬东汉的制度。既可以部分沿用,也可以有所创新。关键是有利于自立政权的存在。
部分沿用汉律。其他已说过的内容请到前面的帖去找。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8 23:35
咬文嚼字很好玩啊,不过这都不重要。
关键在于法正擅杀很明显违反汉律,是违法行为。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8 23:44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23:35:55发表
咬文嚼字很好玩啊,不过这都不重要。
关键在于法正擅杀很明显违反汉律,是违法行为。
我不认为空口说白话不好玩,当然肃杀节度也许自认为好玩。
请给出根据说明一下太守擅杀犯了汉律中哪条刑法、应该遭到什么刑罚。
当然,如果节度能给出汉末对相关事件的具体处理个案就更好了。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8 23:49
前面我给出了汉朝审理案件的整个程序,法正未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且诽谤法正的罪名根本不是死刑。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9 00:29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8, 23:49:24发表
前面我给出了汉朝审理案件的整个程序,法正未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且诽谤法正的罪名根本不是死刑。
说了半天还没见你拿啥具体个案出来证明。
我拿些汉末官员的例子说说算了。
东汉官员,左将军刘备,按汉律,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1)谋反:反叛东汉献帝朝廷
(2)谋杀:未经朝廷许可杀死车胄
(3)谋杀未遂:图谋杀害东汉司空曹操未果
(4)畏罪潜逃
(5)拒捕
(6)未经朝廷许可发兵
如果刘备政权完全按照汉律执行审判,那么就应该得出结论:刘备罪行累累,应该处死、灭族。
可是,刘备政权当中谁说过刘备犯有以上罪行?
因为上至刘备、下至其下官员,都知道自己是属于刘备政权,而不属于东汉政府。东汉的制度,没必要生搬硬套往自己身上用。
再说《三国志》: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按照你前面列的例子,这种现象以汉律的标准来说,合法吗?
可是这样一个现象,恰恰出现在汉末。
作者:
斜出正入 时间: 2005-11-9 00:31
三国乱世杀个把人算不了什么,当然也得看什么人杀的什么人。甘宁喜欢乱杀,还时常不把上级命令当回事,孙权恼火了,吕蒙还要去劝解一下呢。有谁去执法的吗?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9 02:3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9, 0:29:37发表
说了半天还没见你拿啥具体个案出来证明。
我拿些汉末官员的例子说说算了。
东汉官员,左将军刘备,按汉律,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1)谋反:反叛东汉献帝朝廷
(2)谋杀:未经朝廷许可杀死车胄
(3)谋杀未遂:图谋杀害东汉司空曹操未果
(4)畏罪潜逃
(5)拒捕
(6)未经朝廷许可发兵
如果刘备政权完全按照汉律执行审判,那么就应该得出结论:刘备罪行累累,应该处死、灭族。
可是,刘备政权当中谁说过刘备犯有以上罪行?
因为上至刘备、下至其下官员,都知道自己是属于刘备政权,而不属于东汉政府。东汉的制度,没必要生搬硬套往自己身上用。
再说《三国志》: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按照你前面列的例子,这种现象以汉律的标准来说,合法吗?
可是这样一个现象,恰恰出现在汉末。
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 。
把我前面说的重复一遍:
在乱世,中央政府执法不力,但现行的法律条例仍客观存在。违反法令者均为犯法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谴责的是道德沦丧和政令不行,而不是因为强权者都这样作就为这些行为开脱。因为“法理跌失,强者生存”而抛弃对违法者的谴责违反了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这种行为只能使社会堕向混乱的深远。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9 04:27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2:35:06发表
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 。
把我前面说的重复一遍:
在乱世,中央政府执法不力,但现行的法律条例仍客观存在。违反法令者均为犯法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谴责的是道德沦丧和政令不行,而不是因为强权者都这样作就为这些行为开脱。因为“法理跌失,强者生存”而抛弃对违法者的谴责违反了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这种行为只能使社会堕向混乱的深远。
汉末时期,中央政府约束力严重不足,造成地方政府权力膨胀,以致出现了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这种现象。
而且,当时还出现了大量割据政权,各自为政。他们没有必要把东汉的制度往自己身上生搬硬套,只需要吸取有利于自己的,或者重新制定新的制度就可以。
从东汉朝廷的角度来看,刘备自行任命的官员是非法的。但在刘备政权看来,刘备自行任命的官员是合法的。
同理,法正是刘备政权任命的蜀郡太守,而不是东汉朝廷任命的蜀郡太守,他根本没有必要生搬硬套遵守东汉朝廷的法律。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9 06:32
关于刘备政权可以参考《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刘备建立的蜀汉政权,以汉朝正统继承者自居,因而基本是恢复和沿用汉律。不过,在诸葛亮的主持下,也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所以只需要弄清楚法正在擅杀时蜀汉政权是否已经将蜀科制定完成。
中央政府政令不行,就是祸乱的根源。割据政权各自为政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说他们犯法并不冤枉。没必要为这种行为开脱,也不能为此开脱。从刘备政权这一角度作为预设立场出发本身就是个严重的错误。自中唐藩镇之乱开始一直到五代结束中国祸乱数百年,就是视强权为公理的惨痛教训。
作者:
fchu 时间: 2005-11-9 09:39
原帖由
东祖长离于2005-11-08, 18:24:01发表
原帖由fchu于2005-11-08, 17:57:05发表
请教青蓝兄 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程)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请教这哪一年的事情啊 ?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9 16:37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8, 1:09:20发表
刚查了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看来我没有说错。
陈茂同是把“汉末”(黄巾起义后)这一时期,归入了“三国时期”并进行分析归纳。
而“秋冬遣文无害吏”这句,陈茂同是放在“东汉时期”作分析。
所以,陈茂同的确是把“东汉”和“汉末三国”分开讨论的。
如果先生不相信,可以自己找一本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自行核对,看看我是否有说错。
而魏延是在建安二十四年被刘备任命为汉中太守,那么请先生告诉我陈茂同是把魏延算作“东汉政府任命的太守”还是“蜀汉政府任命的太守”呢?
我不否认东汉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不过刘备政权可不是什么东汉政府啊。
而陈茂同根本没有说过汉末三国时期有“秋冬遣文无害吏”这样的制度啊。
论恶言伤人和偷换概念的本事,陈茂同老师应该是比不上sukerwl先生的。————起码目前没见到陈茂同老师公然对他人说什么“搞笑逻辑、胡扯、胡搅蛮缠、你还差的远、幼稚”之类的言辞。而且,sukerwl先生可以把武都跟汉中的概念给混为一谈,说什么“曹操只是徙了部分少数民族移居扶风、天水 哪来的你汉中没民可治一说”,这点也没见陈茂同老师干过。
建安二十四年刘备占领的汉中无民,先生不否认了吧?不过“建兴”是蜀汉年号啊。就算能找出“建兴年间汉中有民”的记载————那也是“蜀汉”的事,跟“东汉”制度有啥关系?
汉末三国时期,的确出现过“某人被授予某地太守后,而没到当地去治民”的个案。有什么问题吗?
要我说多少次啊?“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陈茂同都放到汉末三国进行分析自然要把汉末三国的与东汉一起分析
那你就找个汉末三国的太守职责看看魏延在任期间都履行了没有啊 哈哈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 不是东汉政府还是西汉政府啊 哈哈 你的所谓“蜀汉政府”要从刘备称帝时算起
所以我让你找出蜀汉政府的太守职责 然后对照魏延的事迹 既然你要把三国时期的制度另算 我也可以告诉你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 所以按你的逻辑 三国时期太守制度就是没有 太守就是玩的官了吧 哈哈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9 17:55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09, 16:37:51发表
陈茂同都放到汉末三国进行分析自然要把汉末三国的与东汉一起分析
那你就找个汉末三国的太守职责看看魏延在任期间都履行了没有啊 哈哈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 不是东汉政府还是西汉政府啊 哈哈 你的所谓“蜀汉政府”要从刘备称帝时算起
所以我让你找出蜀汉政府的太守职责 然后对照魏延的事迹 既然你要把三国时期的制度另算 我也可以告诉你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 所以按你的逻辑 三国时期太守制度就是没有 太守就是玩的官了吧 哈哈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
陈茂同是把东汉作为一部分,汉末三国作为另一部分分析,并没有说东汉有什么制度,汉末三国就会继承什么制度。
请先生自己翻书查证。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法正是在刘备定蜀(当时刘备是左将军)时担任蜀郡太守。当刘备即位汉中王时,法正是尚书令。
这么明显的事,先生居然都敢偷换概念。
请自己参考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陈茂同是把刘备当汉中王后的所在政府也归纳入“蜀汉政府”的范畴。
“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原来先生不知道汉末三国的制度。既然先生自己都承认不知道,那么前面先生说那么多岂不是随口乱说?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先生一人之言而已。直到现在为止,这个观点的根据没有见先生拿得出来。能引证这个观点的相关个案也没见先生拿出来。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9 18:07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6:32:32发表
关于刘备政权可以参考《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刘备建立的蜀汉政权,以汉朝正统继承者自居,因而基本是恢复和沿用汉律。不过,在诸葛亮的主持下,也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所以只需要弄清楚法正在擅杀时蜀汉政权是否已经将蜀科制定完成。
中央政府政令不行,就是祸乱的根源。割据政权各自为政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说他们犯法并不冤枉。没必要为这种行为开脱,也不能为此开脱。从刘备政权这一角度作为预设立场出发本身就是个严重的错误。自中唐藩镇之乱开始一直到五代结束中国祸乱数百年,就是视强权为公理的惨痛教训。
刘备建立的蜀汉政权,以汉朝正统继承者自居,因而基本是恢复和沿用汉律。不过,在诸葛亮的主持下,也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
红字部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基本”不等于“全部”
《蜀科》的制定时间我前面有分析,不需重复。
从东汉献帝政府而言,刘备的确是犯法的,这点我前面连其罪状都罗列出来了,不知你是视而不见还是怎么着。
但从刘备政权自己的角度而言,刘备政权的人不会说刘备是犯法的。
“中唐藩镇”、“五代十国”……属于跑题话题,无须讨论。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9 18:27
又在咬文嚼字啊,没实质内容。
我强调是否犯法是从律法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不预设立场为任何势力辩护。因为政令不行就视违法行为为合理,因此为强权进行辩护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中唐藩镇”、“五代十国”并非跑题,而是通过历史事实分析视强权为公理的严重后果。
国人最缺的就是法律精神,由此可见一斑。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9 19:20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18:27:23发表
又在咬文嚼字啊,没实质内容。
我强调是否犯法是从律法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不预设立场为任何势力辩护。因为政令不行就视违法行为为合理,因此为强权进行辩护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中唐藩镇”、“五代十国”并非跑题,而是通过历史事实分析视强权为公理的严重后果。
国人最缺的就是法律精神,由此可见一斑。
一边放帽子、一边喊口号,你的水平真高。
汉末出现了什么特殊现象,我说过了。
刘备政权法律标准如何,我分析过了。
按汉律标准,刘备有什么罪,我罗列过了。
以上那么多内容,居然有人跳出来说什么“没实质内容”,反观此人说什么“李严分段制定,书信来往”,到现在还拿不出一个事实根据。
“咬文嚼字啊”、“没实质内容”两句奉还给你,自己拿着镜子照照好好受用吧。
“不预设立场”指什么?比如说晋朝人是否必须生搬硬套汉朝的法律,汉律说啥就啥?
国人令你失望的话你可以不当中国人啊,好象没见谁逼你去当啊。你到国外去大肆宣扬你那宏图没准让你更光彩照人呢。
作者:
fchu 时间: 2005-11-9 19:41
抱歉打断一下 谁回答一下我的问题 真心求教
作者:
慕容燕然 时间: 2005-11-9 21:10
刘备入蜀仍是东汉末年,献帝未倒,汉律依旧适用,又怎能叫做生搬硬套?依照汉律法正有罪。
国人缺乏法律意识与精神是客观事实,有兴趣可以去茶座讨论。
做口舌之争就无聊了,到此为止。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0 08:25
原帖由肃杀于2005-11-09, 21:10:31发表
刘备入蜀仍是东汉末年,献帝未倒,汉律依旧适用,又怎能叫做生搬硬套?依照汉律法正有罪。
国人缺乏法律意识与精神是客观事实,有兴趣可以去茶座讨论。
做口舌之争就无聊了,到此为止。
从东汉政府角度来说,刘备是有罪。因为东汉政府的主子是汉献帝(曹操控制)。
从刘备政权角度来说,刘备是无罪。因为刘备政权的主子是刘备。
我已经是重复了很多次了。
如果刘备政权对汉律生搬硬套,就应该发生刘备政权把刘备送到东汉政府砍脑袋的现象,不过事实上根本没有发生。
喊口号的请到隔壁。
对国人很失望可以去国外。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0 08:27
原帖由fchu于2005-11-09, 9:39:37发表
请教这哪一年的事情啊 ?
昱性刚戾,与人多迕。人有告昱谋反,太祖赐待益厚。魏国既建,为卫尉,与中尉邢贞争威仪,免。文帝践阼,复为卫尉,进封安乡侯,增邑三百户,并前八百户。分封少子延及孙晓列侯。方欲以为公,会薨,帝为流涕,追赠车骑将军,谥曰肃侯。㈠子武嗣。武薨,子克嗣。克薨,子良嗣。
㈠魏书曰:昱时年八十。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原文就那么多了。
作者:
fchu 时间: 2005-11-10 12:42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0, 8:27:08发表
昱性刚戾,与人多迕。人有告昱谋反,太祖赐待益厚。魏国既建,为卫尉,与中尉邢贞争威仪,免。文帝践阼,复为卫尉,进封安乡侯,增邑三百户,并前八百户。分封少子延及孙晓列侯。方欲以为公,会薨,帝为流涕,追赠车骑将军,谥曰肃侯。㈠子武嗣。武薨,子克嗣。克薨,子良嗣。
㈠魏书曰:昱时年八十。
世语曰: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由是失朝望,故位不至公。
原文就那么多了。
还是不太明白
魏书曰:昱时年八十。
是说他寿命80吧
初,太祖乏食
是什么时期呢 操灭黄巾还是战吕布还是......?
麻烦你在回复一下
作者:
陆逊{伯言} 时间: 2005-11-10 12:56
吗呀,好厉害的口舌之争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0 13:17
原帖由fchu于2005-11-10, 12:42:57发表
还是不太明白
是说他寿命80吧
是什么时期呢 操灭黄巾还是战吕布还是......?
麻烦你在回复一下
因为“初,太祖乏食,昱略其本县,供三日粮,颇杂以人脯”这话是裴松之引用郭颁《魏晋世语》的内容。
而裴松之对此事的引文就那么多,所以具体时间不清楚。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10 15:19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9, 17:55:56发表
陈茂同是把东汉作为一部分,汉末三国作为另一部分分析,并没有说东汉有什么制度,汉末三国就会继承什么制度。
请先生自己翻书查证。
“刘备当汉中王时任法正为蜀郡太守”————法正是在刘备定蜀(当时刘备是左将军)时担任蜀郡太守。当刘备即位汉中王时,法正是尚书令。
这么明显的事,先生居然都敢偷换概念。
请自己参考陈茂同的《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2005年版 百花文艺出版社)。陈茂同是把刘备当汉中王后的所在政府也归纳入“蜀汉政府”的范畴。
“我不知道三国时期的制度”————原来先生不知道汉末三国的制度。既然先生自己都承认不知道,那么前面先生说那么多岂不是随口乱说?
“擅杀就是自做主张乱杀人的意思”————先生一人之言而已。直到现在为止,这个观点的根据没有见先生拿得出来。能引证这个观点的相关个案也没见先生拿出来。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而且建安十九年间正是“东汉年间”
对 是左将军
当然不是乱说 我就是在请教你啊 你的“三国时期”的制度是什么 贴出来看看啊 再看看魏延有没有按照这些制度行事啊 哈哈
擅就是自做主张的意思
作者:
廖化将军 时间: 2005-11-10 17:51
古人惜墨,擅杀就是“擅”了,显然是不合法。
但是反过来看,犯法的地方官多了去了,曹刘孙都犯的。这是当时的大环境。
诸君争来争去图个啥呢?
法正就是不合法的擅杀,而这个擅杀,当时的惯例是没人起诉的,御史大夫之类的官儿都不作弹颏,我们在这里起哄有什么用?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0 18:30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0, 15:19:32发表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而且建安十九年间正是“东汉年间”
对 是左将军
当然不是乱说 我就是在请教你啊 你的“三国时期”的制度是什么 贴出来看看啊 再看看魏延有没有按照这些制度行事啊 哈哈
擅就是自做主张的意思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作本注的是司马彪?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这是汉末的一个现象。
突然想起一件事,法正并不是东汉政府任命的蜀郡太守,而是东汉反叛分子刘备任命的蜀郡太守。
所以,法正只需要按照刘备政权的制度办事,不需要按照东汉政府的制度办事哦。
先生直到现在还在偷换概念,还谈请教?纠正你的老毛病再说吧。
“自作主张”不等于“胡乱”。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11 14:55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0, 18:30:29发表
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作本注的是司马彪?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这是汉末的一个现象。
突然想起一件事,法正并不是东汉政府任命的蜀郡太守,而是东汉反叛分子刘备任命的蜀郡太守。
所以,法正只需要按照刘备政权的制度办事,不需要按照东汉政府的制度办事哦。
先生直到现在还在偷换概念,还谈请教?纠正你的老毛病再说吧。
“自作主张”不等于“胡乱”。
这下知道不是什么陈茂同的归纳总结了吧 哈哈 或者你找个比这个更早的史料记载出来啊 要不然这个记载就是东汉朝的制度
陈寿也知道决于牧守 却说法正擅杀 说明法正乱杀人不合法
那你就找出反叛分子刘备说擅杀不犯法的记载
我还以为你多能呢 就这么点事请教你你就说不上来了吧 哈哈 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 哈哈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2 09:42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1, 14:55:36发表
这下知道不是什么陈茂同的归纳总结了吧 哈哈 或者你找个比这个更早的史料记载出来啊 要不然这个记载就是东汉朝的制度
陈寿也知道决于牧守 却说法正擅杀 说明法正乱杀人不合法
那你就找出反叛分子刘备说擅杀不犯法的记载
我还以为你多能呢 就这么点事请教你你就说不上来了吧 哈哈 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 哈哈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
陈茂同也是根据古籍作出的归纳。难道不是么?《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里面又不是没说,你总得认真看过再说吧?
先生把作为续汉书本注的人偷换成司马彪,怎么又不见你承认了?
真是奇怪,既然刘备已经背叛了东汉政府(曹操控制),那么为什么要拿东汉制度往刘备政权上面生搬硬套?
哦,请问刘备杀车胄、杨怀,是否有经过东汉政府的批准?是否合乎东汉法律?
不用他说过吧?刘备自己就是这么干的。
刘备政权有《蜀科》,先生不否认吧?
如果先生认为刘备政权全部沿用东汉制度,那么请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蜀科》?
魏延有镇守汉中的记载,我没有否认过啊,而且还是由我列出来的。
先生居然说“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先生每次都偷换概念,如果说不是先生底气不足,那么应该作何解释?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了吗?
那就请先生在目前任何一本比较权威的古文辞典,找出“擅杀”的解释里面有“乱杀”的解释,并注明出处。否认的话,只能算是先生一人之言。
纵观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多次狂笑,可是先生多次提出“擅杀”等于“乱杀”,而直到现在还连象样的根据、个案都拿不出来。看来先生的确是拿来被笑的好材料。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12 10:5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9:42:59发表
陈茂同也是根据古籍作出的归纳。难道不是么?《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里面又不是没说,你总得认真看过再说吧?
先生把作为续汉书本注的人偷换成司马彪,怎么又不见你承认了?
真是奇怪,既然刘备已经背叛了东汉政府(曹操控制),那么为什么要拿东汉制度往刘备政权上面生搬硬套?
哦,请问刘备杀车胄、杨怀,是否有经过东汉政府的批准?是否合乎东汉法律?
不用他说过吧?刘备自己就是这么干的。
刘备政权有《蜀科》,先生不否认吧?
如果先生认为刘备政权全部沿用东汉制度,那么请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蜀科》?
魏延有镇守汉中的记载,我没有否认过啊,而且还是由我列出来的。
先生居然说“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先生每次都偷换概念,如果说不是先生底气不足,那么应该作何解释?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了吗?
那就请先生在目前任何一本比较权威的古文辞典,找出“擅杀”的解释里面有“乱杀”的解释,并注明出处。否认的话,只能算是先生一人之言。
纵观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多次狂笑,可是先生多次提出“擅杀”等于“乱杀”,而直到现在还连象样的根据、个案都拿不出来。看来先生的确是拿来被笑的好材料。
司马彪续汉书中对官志的记载就是最早的东汉制度 你拿不出来更准确的就别在这废话
刘备犯法是刘备的事 现在在说法正 法正的主子都犯法 法正的罪名就更多了 不光乱杀人一条 哈哈
那你就找出蜀科中规定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我现在问你魏延治民的记载与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
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国语。晋语》
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秦简《法律问答》
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 你一直鼓吹擅杀不犯法那就拿个记载出来啊 不受到法律制裁跟不犯法是两码事
我高兴笑关你啥事 你有意见去登闻鼓投诉 在这闹委屈有啥用 我就是笑你的幼稚逻辑咋了?哈哈
作者:
巴西马忠 时间: 2005-11-12 10:53
这S本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
擅:①独揽。《史记·货殖列传》:“而擅其利数世。”引申为自作主张。《国语·晋语九》:“非司寇而擅杀。”②拥有,据有。《战国策·秦策三》:“方五百里,赵独擅之。”③通“禅”。《荀子·正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12 10:56
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12, 10:53:41发表
这S本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
擅:①独揽。《史记·货殖列传》:“而擅其利数世。”引申为自作主张。《国语·晋语九》:“非司寇而擅杀。”②拥有,据有。《战国策·秦策三》:“方五百里,赵独擅之。”③通“禅”。《荀子·正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
敢问自作主张又是什么意思啊?哈哈
作者:
偷心猎人 时间: 2005-11-12 12:26
原帖由巴西马忠于2005-11-12, 10:53:41发表
这S本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
擅:①独揽。《史记·货殖列传》:“而擅其利数世。”引申为自作主张。《国语·晋语九》:“非司寇而擅杀。”②拥有,据有。《战国策·秦策三》:“方五百里,赵独擅之。”③通“禅”。《荀子·正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
这马忠来就是一胡说八道的主儿(擅说?哈哈),不用介意。法正擅杀所作所为能和这些相比吗?合法的话这么多人向上面告发?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2 18:06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0:51:47发表
司马彪续汉书中对官志的记载就是最早的东汉制度 你拿不出来更准确的就别在这废话
刘备犯法是刘备的事 现在在说法正 法正的主子都犯法 法正的罪名就更多了 不光乱杀人一条 哈哈
那你就找出蜀科中规定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我现在问你魏延治民的记载与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
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国语。晋语》
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秦简《法律问答》
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 你一直鼓吹擅杀不犯法那就拿个记载出来啊 不受到法律制裁跟不犯法是两码事
我高兴笑关你啥事 你有意见去登闻鼓投诉 在这闹委屈有啥用 我就是笑你的幼稚逻辑咋了?哈哈
已经多次提醒先生了,那本注不是司马彪写的。先生在偷换概念可是赖不掉的。
就算再找到再早的东汉制度也没用啊。关键是我前面已经论证过刘备政权不会完全沿用汉律。当然如果先生能拿出根据证明“刘备政权完全沿用汉律”也可以。
如果东汉政府(曹操控制),能把刘备政权的人全抓起来,那么当然可以把刘备、法正按反叛罪处死了。不过,刘备、法正是在刘备政权的势力范围内,不受东汉法律控制哦。
既然先生提出“擅杀”就是“乱杀”,那么就请先生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就是犯法的记载。先生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我前面已经说了,魏延是当刘备政权的汉中太守,而不是东汉的汉中太守,而且建兴还是蜀汉的纪年。跟东汉法律没什么关系哦。
不管建安二十四年以后汉中有没有人口增长,那也是刘备政权的事,跟东汉政府无关哦。
刘备政权不是生搬硬套汉律,而是制定了蜀科,至于先生拿秦律出来也没有用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备政权是采用秦律的。
而且,先生只不过拿出两个时代的律令,就居然偷换概念说是“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春秋战国秦朝的制度就能代表“各时代”?想以偏概全也不用那么明显吧?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汉末时有这样的现象,试问,春秋战国秦朝也有这种现象?
先生笑是一回事,可惜不仅是笑,还有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如果先生连这还认为也是正确的话。那只能说先生也太可怜了。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12 18:41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18:06:15发表
已经多次提醒先生了,那本注不是司马彪写的。先生在偷换概念可是赖不掉的。
就算再找到再早的东汉制度也没用啊。关键是我前面已经论证过刘备政权不会完全沿用汉律。当然如果先生能拿出根据证明“刘备政权完全沿用汉律”也可以。
如果东汉政府(曹操控制),能把刘备政权的人全抓起来,那么当然可以把刘备、法正按反叛罪处死了。不过,刘备、法正是在刘备政权的势力范围内,不受东汉法律控制哦。
既然先生提出“擅杀”就是“乱杀”,那么就请先生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就是犯法的记载。先生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我前面已经说了,魏延是当刘备政权的汉中太守,而不是东汉的汉中太守,而且建兴还是蜀汉的纪年。跟东汉法律没什么关系哦。
不管建安二十四年以后汉中有没有人口增长,那也是刘备政权的事,跟东汉政府无关哦。
刘备政权不是生搬硬套汉律,而是制定了蜀科,至于先生拿秦律出来也没有用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备政权是采用秦律的。
而且,先生只不过拿出两个时代的律令,就居然偷换概念说是“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春秋战国秦朝的制度就能代表“各时代”?想以偏概全也不用那么明显吧?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汉末时有这样的现象,试问,春秋战国秦朝也有这种现象?
先生笑是一回事,可惜不仅是笑,还有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如果先生连这还认为也是正确的话。那只能说先生也太可怜了。
我说出于司马彪续汉书 我说是司马彪写的了吗?哈哈
那你就拿个刘备的制度出来看看啊 拿不出来还在这废什么话
你的意思是跑到美国的李红志没犯法喽?哈哈
既然你提出“擅杀”不是“乱杀”,那么就请你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不是犯法的记载。你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不是让你拿出刘备政权的制度来么 拿不出来在这叫嚣什么制度不一样有什么用?哈哈
有了人口增长就要治民 而魏延没有治民记载
我的例子已经举了 现在你就举个其他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或者举个三国时代或某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法律条文来啊 哈哈
这个什么杀生之柄决于牧守也是出于魏书 按你的逻辑你就应该举个“刘备政权”也决于牧守的记载或个案
我已经告诉你了你有委屈就到登闻鼓去 在这废话没用 哈哈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2 19:16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8:41:32发表
我说出于司马彪续汉书 我说是司马彪写的了吗?哈哈
那你就拿个刘备的制度出来看看啊 拿不出来还在这废什么话
你的意思是跑到美国的李红志没犯法喽?哈哈
既然你提出“擅杀”不是“乱杀”,那么就请你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不是犯法的记载。你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不是让你拿出刘备政权的制度来么 拿不出来在这叫嚣什么制度不一样有什么用?哈哈
有了人口增长就要治民 而魏延没有治民记载
我的例子已经举了 现在你就举个其他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或者举个三国时代或某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法律条文来啊 哈哈
这个什么杀生之柄决于牧守也是出于魏书 按你的逻辑你就应该举个“刘备政权”也决于牧守的记载或个案
我已经告诉你了你有委屈就到登闻鼓去 在这废话没用 哈哈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先生原话。
“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是本注的内容,不是司马彪的原话。
本注的话跟司马彪有分没分东汉三国有什么关系?
李红志是谁啊?不认识。不过听说过一个叫李 洪 志 的。是不是先生又想偷换概念。
那个人在中国政府角度的确是有罪,不过没听说过美国政府表态说他有罪啊。
如果在秦律里面找到“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秦朝政府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这点先生已经证明了。
同理,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现在就请先生证明吧。
科是规定什么行为犯法,必须作什么处理。而不是详细列出什么行为不犯法。先生总该知道什么是科吧。
如果要讨论刘备政权的制度,那么先生为什么要扯《续汉书》?
魏延治民不治民跟东汉有什么关系?跟“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有什么关系?
虽然记载是出于魏书,但是却是记载汉末的情况。
刘备自己就是豫、荆、益三州牧。难道先生认为刘备连自己政权的生杀大权都掌握不了?
不好意思,我没有废话,先生诬陷我而已。
倒是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倒是实有其事。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12 19:42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19:16:01发表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先生原话。
“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是本注的内容,不是司马彪的原话。
本注的话跟司马彪有分没分东汉三国有什么关系?
李红志是谁啊?不认识。不过听说过一个叫李 洪 志 的。是不是先生又想偷换概念。
那个人在中国政府角度的确是有罪,不过没听说过美国政府表态说他有罪啊。
如果在秦律里面找到“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秦朝政府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这点先生已经证明了。
同理,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现在就请先生证明吧。
科是规定什么行为犯法,必须作什么处理。而不是详细列出什么行为不犯法。先生总该知道什么是科吧。
如果要讨论刘备政权的制度,那么先生为什么要扯《续汉书》?
魏延治民不治民跟东汉有什么关系?跟“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有什么关系?
虽然记载是出于魏书,但是却是记载汉末的情况。
刘备自己就是豫、荆、益三州牧。难道先生认为刘备连自己政权的生杀大权都掌握不了?
不好意思,我没有废话,先生诬陷我而已。
倒是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倒是实有其事。
不仅司马彪没分 做注的也没分东汉三国
是啊 建安十九年间就是东汉时期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 法正当然有罪
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不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不犯法的。现在就请你证明吧。
那就等你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再来白活吧 哈哈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 我就给你列出我的证据 当然要扯续汉书 而你认为刘备不沿用汉制 那你就列出刘备政权的相关制度啊 哈哈
你还是没能找出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的记载 哈哈
陈寿可没说这是汉末的情况
刘备能掌握法正可掌握不了 哈哈
我诬陷你啊 哈哈 去登闻鼓吧 在这叫嚣是没用的 你受不了我也没办法 看你这样子委屈的都快哭了 哈哈 笑爆
作者:
东祖长离 时间: 2005-11-12 23:28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9:42:26发表
不仅司马彪没分 做注的也没分东汉三国
是啊 建安十九年间就是东汉时期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 法正当然有罪
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不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不犯法的。现在就请你证明吧。
那就等你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再来白活吧 哈哈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 我就给你列出我的证据 当然要扯续汉书 而你认为刘备不沿用汉制 那你就列出刘备政权的相关制度啊 哈哈
你还是没能找出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的记载 哈哈
陈寿可没说这是汉末的情况
刘备能掌握法正可掌握不了 哈哈
我诬陷你啊 哈哈 去登闻鼓吧 在这叫嚣是没用的 你受不了我也没办法 看你这样子委屈的都快哭了 哈哈 笑爆
承认偷换概念就好。
刘先生是为《续汉书》作注,又不是帮三国史籍作注,自然不需要分啊。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东汉政府(曹操控制)什么时候承认过刘备当的是合法的东汉益州牧?
只能说,在刘备政权里面,的确承认刘备是豫、荆、益三州牧。
在东汉政府角度来看,刘备、法正有罪。不过,在刘备政权角度,刘备、法正无罪。
我不需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因为我说过“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我活得很好,没有白活。当然,先生也许的确是白活了。
先生之前已经用《秦律》的记载证明“秦政府领域擅杀是犯法”,做得不错啊。
为什么一转头,请先生用《蜀科》的记载证明“刘备政权领域擅杀是犯法”,先生就诸多借口呢?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刘备令人制订《蜀科》是有明确记载的。既然先生坚持“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那么请解释刘备政权内执行法律时是按照《蜀科》还是按照汉律?
“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有是有,法邈就是。先生狂笑(或者是傻笑)不代表我拿不出例子。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陈寿可是记载了的。
我没有叫嚣,不过是先生叫嚣然后反咬我而已。
我不委屈,应该说是沦落到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的先生自以为别人跟你一样应该委屈而已。
哦,原来先生笑爆了,可惜笑爆也无法说明先生就是正确。只能算是先生自作自受,与他人无关。
作者:
sukerwl 时间: 2005-11-13 00:19
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23:28:10发表
承认偷换概念就好。
刘先生是为《续汉书》作注,又不是帮三国史籍作注,自然不需要分啊。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东汉政府(曹操控制)什么时候承认过刘备当的是合法的东汉益州牧?
只能说,在刘备政权里面,的确承认刘备是豫、荆、益三州牧。
在东汉政府角度来看,刘备、法正有罪。不过,在刘备政权角度,刘备、法正无罪。
我不需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因为我说过“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我活得很好,没有白活。当然,先生也许的确是白活了。
先生之前已经用《秦律》的记载证明“秦政府领域擅杀是犯法”,做得不错啊。
为什么一转头,请先生用《蜀科》的记载证明“刘备政权领域擅杀是犯法”,先生就诸多借口呢?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刘备令人制订《蜀科》是有明确记载的。既然先生坚持“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那么请解释刘备政权内执行法律时是按照《蜀科》还是按照汉律?
“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有是有,法邈就是。先生狂笑(或者是傻笑)不代表我拿不出例子。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陈寿可是记载了的。
我没有叫嚣,不过是先生叫嚣然后反咬我而已。
我不委屈,应该说是沦落到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的先生自以为别人跟你一样应该委屈而已。
哦,原来先生笑爆了,可惜笑爆也无法说明先生就是正确。只能算是先生自作自受,与他人无关。
所以最早的记载没分什么东汉三国 知道了吧
既然承认刘备法正有罪就好
你说不等同就不等同?哈哈
因为蜀科条文早已不可考 你既然坚持擅杀不犯法 就应该你拿证据 什么都要我把证据拿出来教你么?哈哈 早就让你回去多读几年书再来
当然是汉律
那个什么法邈也没按制度办事 魏延又多了一个伴 哈哈
让你在蜀书中找 找到再来白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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