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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命权 [打印本页]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13 13:44
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看,人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其中的生命权(我不知道这样称呼是否正确)又是一切的基础。在中国古代,主张的是子命属父,臣命属君的原则体系。而在今天,这种依存关系不复存在,对此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1、人是否应该有权利要求安乐死,特别是那些生理或者心理忍受巨大痛苦的人。好像这些在西方某些国家是可以的。
2、人是否应该对自己健康状况有知情权,主要针对医生以及家人对病人隐瞒病情的情况。
3、服用兴奋剂(吸毒)的权利为什么要被剥夺。(如果不禁止吸毒,而是“毒品”原材料广泛种植的话,吸毒本身并不会带来吸毒者的经济问题以及由经济问题而引发的犯罪问题)。
4、未成年人以及精神或者智力不正常的成人,对这些问题应该怎样。
上面的这些行为,都只是会伤害到其本人的健康以及生命,而不会对其它人造成直接危害。
抛开法律,仅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吧。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5-9-13 14:33
这个很难说了,我觉得如果每个人,都能保证在理智和冷静的基础上决策的话,那么以上诸事无一不可。无一不可的前提在于,自己的这种出奇行为不会影响到其他人。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5-9-13 23:17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在一些对道德还没完全弄明白的人来说。法律是一个很直观的参照物!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14 18:08
原帖由天宫公主于2005-09-13, 14:33:19发表
这个很难说了,我觉得如果每个人,都能保证在理智和冷静的基础上决策的话,那么以上诸事无一不可。无一不可的前提在于,自己的这种出奇行为不会影响到其他人。
大致赞成。
只是理智这个东西太难界定,而且如果一个人不够理智就没有这些权利的话,似乎也说不过去。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14 18:12
原帖由幽浪于2005-09-13, 23:17:25发表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在一些对道德还没完全弄明白的人来说。法律是一个很直观的参照物!
很多情况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基本是没有错的,
但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两者冲突的时候并不少见。
这里讨论的问题中,那些不见得和道德冲突,
例如一个人吸毒,而不犯其它罪危害自己以外的任何一个人时,不见得是不道德的。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5-9-14 20:58
吸毒也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可怕. 具本公主所知, 毒品有强有弱, 比较弱的那种和香烟没什么差别.
作者:
b00095120 时间: 2005-9-14 21:26
例如一个人吸毒,而不犯其它罪危害自己以外的任何一个人时,不见得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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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怎能说不影响其他人呢?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5-9-14 21:43
我试着从人类社会学的角度讲下毒品问题……
人类社会可以说是每个人追逐快感的产物,饱暖的快感使人去耕作、纺织;情色的快感使人去爱去繁殖;成就、权力的快感使“无数英雄竟折腰”;审美和游戏的快感产生了各种艺术;悟道、解脱、救赎的快感是人们信仰宗教的原因……大脑的分泌的快感激素通过一系列生理、心理的动作产生,这个人类社会可以说是快感的副产品。
毒品是这样一种东西,不需要任何心理和生理的动作,它直接代替人脑分泌的快乐激素,使使用者跳出了副产品的生产过程。
但使用者依旧需要其他人生产的副产品维持自己大脑的存活。(没有大脑分泌快乐激素的调剂,人体失去了本身的行为奖惩机制,极易衰坏)
因此,毒品依赖者完全成为社会的寄生虫……(如果一个人有足够的财产支付他一生食用毒品的费用,或者就不能算了……)
香烟在心理学上的作用在于,他能够有效控制人的焦虑,使人无对象的焦虑在吸烟的过程中本能地转化为对烟草中毒素的恐惧和紧张(吸的过程),并在紧张后得到放松(呼出的过程)。
但鄙人认为理智、勇敢的人应该正视焦虑,并且2手烟实在容易危害他人,所以不推荐吸烟。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16 20:12
原帖由b00095120于2005-09-14, 21:26:06发表
例如一个人吸毒,而不犯其它罪危害自己以外的任何一个人时,不见得是不道德的。
================================================
呵呵,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怎能说不影响其他人呢?
古人确实是教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甚至古代父亲杀死儿子好像都不犯罪的,因为古代子女的生命权都是父母的。这些观点和现代的道德理念有很大的差别,从古代的那些观点出发的话,我提的这个问题是不成为问题的,这个我在原帖中说到的。
你说的“影响”是确实存在的,至于我语句中的“危害”,是不一定构成的,这样做是否道德,也是不好说的。
或许,我们应该把讨论的内容换为,“自残(以及自杀)是否道德”。
作者:
昭福 时间: 2005-9-16 22:52
吸毒这个我是反对的
因为人自身本来会产生一些物质比如神经介质多巴胺等
吸毒也会产生类似物质
使人产生幻觉,而同时机体会产生负反馈
不再产生足够的物质,因而会形成瘾
相当于自我毁灭,我相信任何一种价值体系都不会允许一种集体自毁的现象出现
尤其这会使种群竞争力下降
作者:
Phil 时间: 2005-9-18 22:35
我有个作医生的朋友,是吸烟的,我曾经问他:你为什么吸烟?他说烟里头的尼古丁其实对人体主要作用是容易形成烟瘾,但是真正对人体伤害的,是焦油,所以,他只吸低焦油的,至少是带过滤嘴的。然后他告诉我说吸毒就完全不同了,吸毒主要是通过外界带给人体一种化学物质(好象叫吗啡肽,具体记不清了),这种化学物质,作用和人体本身分泌的一种物质差不多,就是帮助人抑制疼痛。比如我们的关节在运动的时候,都会发生摩擦,而就是靠人体分泌的这种物质缓解疼痛,现在通过外部摄取后,就会逐步减弱人体自身分泌功能。而这种功能的衰退,是不可逆的。所以,吸毒的人最后就是基本丧失了自身分泌这类“镇痛剂”的功能,所以在没有毒品的时候,就浑身难受,疼痛难忍,必须通过外界摄取来镇痛。由此,吸毒是对人体绝对有害的。
--当然,这并不消除我对吸烟有害的观念。
回过来说:生命权,其实是一种很含糊的说法。因为人类生活在社会中,你的生命,或者说你的生存状态,已经不是简单的“个人事务”了,而是深刻地影响到了周边其他相关社会成员的“准公共事务”。因此,一个人是否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的终结与否,以及是否可以确切了解自己的病情与否,都不是简单地可以一刀切地划分的。
但是,社会管理是需要效率的,在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达到为每一个个体充分考虑其所有权利的地步。所以,只能根据该地区的大部分个体的意愿,来制定这种规则。
另外,我认为法律绝对不是简单地“道德的底线”,而是将道德中部分条款抓出来,特殊强调一下,因为在执行该道德规范的团体大部分个体认为,如果违反这些条款,将会给这个团体的生存带来很大的障碍和威胁。
--很明显,有时候,道德规范,比法律的要求低得多了。
作者:
寂寞空手道 时间: 2005-9-22 15:24
冰血提出的这几个东西,是不是都可以归纳到以自我为中心的基础上来呢?
比如你说的知情权,如果这个病人在充分知情以后反对治疗,或者消极治疗,导致本来有希望治愈的病,变成了绝症。这最终并不是保障了他的生命权。
再比如吸毒,你说他自己吸,不妨碍别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自我主义。实际上没有人能保证做得到。就好像禁止酒后驾车一样,你完全可以说,你自己喝酒,不妨碍别人嘛!为什么要禁止呢?因为你驾车就有可能妨碍别人的生命权,所以喝了酒就不允许驾车。当然这个例子逻辑上比较简单,吸毒就复杂得多了。但是我想道理上是一样的。
作者:
冰祁步 时间: 2005-9-22 22:34
1。应该可以有,但是要通过法律进行严格约束,而不能成为杀人的借口
2。有知情权,有时候善意的谎言是没有错,但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知情权
3。吸毒是大大的有害健康,地球都知道的,当然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牺牲这个起码原则
4。通过健全社会体制来保证正常的人权得到保护……
作者:
spzjl 时间: 2005-9-24 21:52
1、人是否应该有权利要求安乐死,特别是那些生理或者心理忍受巨大痛苦的人。好像这些在西方某些国家是可以的。
2、人是否应该对自己健康状况有知情权,主要针对医生以及家人对病人隐瞒病情的情况。
3、服用兴奋剂(吸毒)的权利为什么要被剥夺。(如果不禁止吸毒,而是“毒品”原材料广泛种植的话,吸毒本身并不会带来吸毒者的经济问题以及由经济问题而引发的犯罪问题)
4、未成年人以及精神或者智力不正常的成人,对这些问题应该怎样。
出了第一点我同意的话其他的都要反对,第一点是关于真正的人权问题,原则上任何人都无权反对;第二点的话应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医生以及家人对病人隐瞒病情可以缓解病人的心理压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得了绝症的人,可以让他/她安心的度过所剩无几的生命;第三点的话,我不知道楼主是不是没有一点常识,任何一种毒品都会使人上瘾,一个人一旦上瘾,他就很难再摆脱毒品,如果没有毒品的是侯,这个人会生不如死,更何况是其他的自由权呢?
既然第二第三都不成立,那第四点就没有成立的基础了,不是吗?
忘大家来顶!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24 23:15
原帖由昭福于2005-09-16, 22:52:35发表
我相信任何一种价值体系都不会允许一种集体自毁的现象出现
尤其这会使种群竞争力下降
吸毒(有些毒)确实可以算自毁,但是不见得会是集体的,
就像假设现在不再禁娼,也不见得就会集体嫖的。更何况是自毁的事情。
种族的延续和发展是必要的,但是个别个体的自毁并不见得会对此造成太大损失,可以类比自杀现象。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24 23:27
原帖由Phil于2005-09-18, 22:35:50发表
生命权,其实是一种很含糊的说法。因为人类生活在社会中,你的生命,或者说你的生存状态,已经不是简单的“个人事务”了,而是深刻地影响到了周边其他相关社会成员的“准公共事务”。因此,一个人是否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的终结与否,以及是否可以确切了解自己的病情与否,都不是简单地可以一刀切地划分的。
但是,社会管理是需要效率的,在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达到为每一个个体充分考虑其所有权利的地步。所以,只能根据该地区的大部分个体的意愿,来制定这种规则。
“准公共事务”这个概念描述得很妙 ,
与其说“深刻地影响到了周边其他相关社会成员”,还不如说“承载了其它一些社会成员的利益”。
如果要采用“生命共产”的形式,确实有霸道的嫌疑。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24 23:48
原帖由寂寞空手道于2005-09-22, 15:24:44发表
冰血提出的这几个东西,是不是都可以归纳到以自我为中心的基础上来呢?
比如你说的知情权,如果这个病人在充分知情以后反对治疗,或者消极治疗,导致本来有希望治愈的病,变成了绝症。这最终并不是保障了他的生命权。
再比如吸毒,你说他自己吸,不妨碍别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自我主义。实际上没有人能保证做得到。就好像禁止酒后驾车一样,你完全可以说,你自己喝酒,不妨碍别人嘛!为什么要禁止呢?因为你驾车就有可能妨碍别人的生命权,所以喝了酒就不允许驾车。当然这个例子逻辑上比较简单,吸毒就复杂得多了。但是我想道理上是一样的。
既然提人权,自然是一个自私的东西,
而且我认为生命应该是最有资格用来“自私”的,因为很多情况下,有人除了它就一无所有。
对于病情的知情权,这个事实上是从是否有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引出来的。假设一个理性的人,会根据自身的思考作出合理的选择(例如是否放弃治疗等)。假使是不够理性的人,作出了不理性的选择,如果造成的伤害那责任也归于其自身,我们这里是没有必要引入生病当事人的理性低于其它参与人的假设。另外,更多情况,绝症(尤其是有巨大痛苦的绝症)并没有任何希望的情况下,欺骗病人,并让其忍受痛苦是否合理是值得考虑的。
吸毒问题,你提到的关键是一点,是否会妨碍其它人。首先,我不知道吸毒是否会像喝酒一样可能导致人的神经系统一定时间内错乱而有异常举动。假设会的话,如果制定合理的策略规范吸毒行为,(就像以一定的规范来限制喝酒行为一样,例如酒后不能驾车),我想应该是可以实现不妨碍他人的。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25 00:01
原帖由spzjl于2005-09-24, 21:52:00发表
出了第一点我同意的话其他的都要反对,第一点是关于真正的人权问题,原则上任何人都无权反对;第二点的话应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医生以及家人对病人隐瞒病情可以缓解病人的心理压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得了绝症的人,可以让他/她安心的度过所剩无几的生命;第三点的话,我不知道楼主是不是没有一点常识,任何一种毒品都会使人上瘾,一个人一旦上瘾,他就很难再摆脱毒品,如果没有毒品的是侯,这个人会生不如死,更何况是其他的自由权呢?
既然第二第三都不成立,那第四点就没有成立的基础了,不是吗?
忘大家来顶!
第二点,对某些患者,这样确实可以一定程度缓解其心理上的痛苦。
但是生理上的痛苦呢?(很多病的生理痛苦都是非常难忍受的。)
这种情况下,患者没有足够信息,为第一条的权利的操作上做出理智判断。
第三点,我原文中写得很明白,是在假设了不禁毒的情况下,
毒品在自由经济市场要求下,其价格能为广大消费者所消费。
第四点怎么能说没有意义呢,只要前面三点中任何一点值得考虑,第四点就值得考虑。
作者:
鸾舞碧霄 时间: 2005-9-25 09:09
我觉得吸毒本身与他人无害
但毒品的高价性与依赖性不是普通人所能驾驭得了的
所以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进而被禁止
作者:
zeroideal 时间: 2005-9-25 12:17
原帖由鸾舞碧霄于2005-09-25, 9:09:04发表
我觉得吸毒本身与他人无害
但毒品的高价性与依赖性不是普通人所能驾驭得了的
所以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进而被禁止
毒品为什么高价,其原因不在于其生成成本高,而在于各国禁毒政策之严使其风险巨大。
若不禁毒,是高价性是不存在的,
如果不存在高价性,依赖性以及由此犯罪都无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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