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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农村换地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赤羽    时间: 2005-7-9 19:49

案例:
    某人承包了农村集体所有的一片山地,用来种树;一同村村民将其死去亲属葬于此人山地中,此人知道后表示反对。后双方协议,将此人承包范围内的埋坟地快与对方承包范围内的等面积耕地交换使用作为条件,并且未经报批便实际履行了协议行为。后两家发生矛盾,此人要求换回土地,并要求对方将坟迁走。

问题~~
    1、换地协议是否有效?
    2、此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到侵害?
    3、要求对方将坟迁走理由是否充足?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5-7-9 21:45

1、如果法院判决,我认为应该认可协议,如果其他方没有意见的话(出让承包经营权的一方)。

2、他是同意交换的,当然没有受到损害,受损害的是出让承包经营权的集体,这个集体是有理由要求废止协议的。

3、他没有理由,但出让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却有理由。
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5-7-11 09:27



QUOTE:
原帖由赤羽于2005-07-09, 11:49:11发表
1、换地协议是否有效?
    2、此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到侵害?
    3、要求对方将坟迁走理由是否充足?

1、换地协议无效,就土地转让(地换地)、变更等等都有相关规定,土地用途本身也不能随意改变!
2、此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侵害,可以要求对方将坟地迁走。
作者: 赤羽    时间: 2005-7-12 11:26

me认为此人同意对方在自己地上埋坟,是以换地使用为条件的,由于换地未经相关法定程序批准,条件无法继续成立,协议尚不具法律效力,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土地使用权,此人应得到相应补偿;
但迁坟违背农村一般公序良俗,不应当支持。

至于埋坟行为本身如果违法并侵害了村集体利益,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事后提起相应诉讼,必造成迁坟的结果,将打乱上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

因此,若此人直接向法院以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状告埋坟人,法院是否应追加村委会
为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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