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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讨区合法么? [打印本页]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7 10:32

各位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爱好者谈谈看。
作者: 林抑扬    时间: 2005-7-7 13:40

乞讨是请求权的一种,没有人有义务必须配合乞讨者乞讨,对于此权利国家也没有必需保证的义务,因此个人认为这种作法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禁止乞讨并不意味着断绝生路,国家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是可以保证其基本生计的。当然,对于那些希望不劳而获的选手,我们在这讨论乞讨权就是在浪费时间~~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5-7-7 14:30

合不合法要看法律上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1、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没什么好说了,直接对照即可。

2、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就要看设定者这样操作的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合法了。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5-7-7 15:01

现在的乞丐假的太多了~~真的都让他们害惨了~~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7 18:17

我先提一下禁讨的可行性:

Case A:

1)假如作为地铁管理人员,看到一个穿的破破烂烂的人,拿着一个破口袋,拄着一根竹棍,当然,手里还拿着一张有效的地铁车票,向检票口走来,请问,该不该阻止他进站?

2)假如我不该阻止,他进站了,然后找到一个休息椅子坐下,把破口袋放在面前地上,车来了,他也不上车,当然,他也没有发出什么声音,也没做什么动作,更没有铺什么地状。请问,这时候该不该按照禁讨令,将他带离地铁站内?

3)假如也不能这么做,那么过了一会儿,走过一个乘客,看到他,就主动往破口袋里头投了一些钱进去,该人也只是稍微点头致意,并不做任何其他动作,也不出任何其他声音。请问,这时候该不该按照禁讨令,将他带离地铁站内?

Case B:

1)一个和上述的对象打扮相同的一个人,在地铁内用嘶哑的声音说:“各位大叔大婶行行好,我身上没钱,两天没吃东西了,给点零钱吧......”

2)一个穿得干干净净,头发梳理地很整齐的人,在地铁内用很温柔的声音说:“各位女士先生,我身上没钱,两天没吃东西了,麻烦给点零钱吧......”

请问,该case中,两个都是乞讨行为么?为什么?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7 18:19



QUOTE:
原帖由吕布貂蝉于2005-07-07, 15:01:48发表
现在的乞丐假的太多了~~真的都让他们害惨了~~

现在商家作假的也很厉害,绝对不比假乞丐差。是不是应该将所有的公司工厂关闭,禁止他们进行销售经营活动呢?呵呵。
作者: 大到暴雨    时间: 2005-7-7 18:42

社会保障体系和助残体系完善了、真实了、作为了再来讨论禁讨的话题吧。毕竟不能忽略乞讨大军中那些确实因残障而无法自食其力的人。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8 09:40

先讨论起来,也未尝不可,
1)不过是讨论讨论,又不会触及什么实质问题。
2)讨论地好了,说不定条件也满足了,就能开始实施了。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5-7-8 10:45

从道理上来说,“禁讨”是一种管理者的心态,为了便于管理,所以要“禁讨”。跟其他什么“禁摩”“禁小排量汽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等都是一个性质。因为有利于自己的管理,所以推行这个制度。

中国这样的东西最多了,关键在于主仆倒挂,纳税人应该是主人,政府管理人员应该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现在正好倒过来了,仆人是命令主人干什么,主人要服从仆人的安排。

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普通人应该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而对于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正好相反,应该是只要法律没有允许的就不能做。如果政府部门都去钻法律的空子,谁还能阻拦?
作者: 神秘之光    时间: 2005-7-8 11:10

当然合法。我国现行的多部法律法规中,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人民团结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条款细则。
作者: 永远的鹰马    时间: 2005-7-8 11:18

不合法
行政权力不能排除私权的行使
记住,这个是未经立法的
作者: 神秘之光    时间: 2005-7-8 11:30



QUOTE:
原帖由永远的鹰马于2005-07-08, 11:18:57发表
不合法
行政权力不能排除私权的行使
记住,这个是未经立法的

记住,我们生活的国家不叫美利坚合众国。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8 14:14

好,按照神秘之光朋友的说法,我们思考下去:既然已经有了针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的法律条文,为什么还要专门搞禁讨呢?好比已经有了刑法处置强奸犯,难道还要专门出一个禁奸令么?

另外,我上面给出两个case,也请支持禁讨的朋友,来分析回答一下。
作者: 神秘之光    时间: 2005-7-8 18:24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07-08, 14:14:19发表
好,按照神秘之光朋友的说法,我们思考下去:既然已经有了针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的法律条文,为什么还要专门搞禁讨呢?好比已经有了刑法处置强奸犯,难道还要专门出一个禁奸令么?

另外,我上面给出两个case,也请支持禁讨的朋友,来分析回答一下。

没错阿。既然有了党纪国法,那么每年还要出那么多的“严打”、“专项治理”?
作者: 大到暴雨    时间: 2005-7-8 18:28

还有那些“从重从快”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5-7-9 02:20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07-07, 18:19:14发表
现在商家作假的也很厉害,绝对不比假乞丐差。是不是应该将所有的公司工厂关闭,禁止他们进行销售经营活动呢?呵呵。

偶的话其实跟主题是没什么大关系~~完全是一时感慨而已~~

结果让人给PK了
作者: 仰望星空的鱼    时间: 2005-7-9 02:46

禁讨区当然合法,又不是禁讨,要讨可以在区外讨。乞丐有乞讨的权利,非乞丐也有不被乞丐骚扰的权利。

至于地铁的case,我觉得只要地铁没有衣衫不整不得入内的规定,他应该就可以进入。而且像你说的他也没有乞讨的行为,应该不算是乞讨吧。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9 14:06

神秘之光朋友,如果我说过严打之类的是合法行为,你自然可以质疑我,但现在,明显你这个质疑找错了对象,呵呵。我也知道我们不是美利坚合众国,但是,并非世上只有美利坚合众国的人们有资格享受一下合理的法律体系吧?也许我们的讨论,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但是至少讨论了,可以让大家的脑子做个体操,也算是一件好事情。

楼上的朋友,我提出那些case的原因,就是要知道:什么是“乞讨”行为?
--很简单:禁讨,禁的是“乞讨”这种行为。那么如果不能明确什么行为是“乞讨”,如何禁呢?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5-7-11 22:24

托尔斯泰和朋友出去游逛,看到一个乞丐,就给了他很多钱
朋友埋怨:你难道不知道他是莫斯科有名的骗子么?
托尔斯泰回答:我知道,我并不是施舍给他,我是施舍给怜悯。
可惜,生活在竞争社会的今人是再也没有机会体会这种浩然之风了
向老板乞讨,向客户乞讨的我们,与向路人乞讨的人们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没有什么值得骄傲的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5-7-11 22:28

我不认为工作是“向老板乞讨,向客户乞讨”,工作是用自己的劳动去交换。

老板发工资换取自己的劳动,客户付费用换取自己的成果,这是价值的交换,不是谁求谁的问题。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12 10:45

乞讨也是劳动方式的一种。或者,按照庞桶的说法,是放弃一定的自尊,来换取经济收入的做法。

乞讨者在乞讨的时候,也是在向被乞讨者提供一种价值,尽管不是实物性质的,但是也是价值。
--如同你去一家路边小饭馆,和去富丽堂皇大酒家,消费标准会不一样一个道理:两边的菜其实味道可能差不多,弄不好小饭馆的做的更好,装潢考究与否,餐具的档次,服务员的服务态度,也不会实质改变饭菜的口味。但是无疑,这些非物质因素,就是造成费用差异的主要原因。
作者: 火雲楓    时间: 2005-7-15 04:16

绝对合法~~在中国,法的来源有很多种,楼主所说的禁讨区的法令是行政法的一种,只要它是通过正常的合法程序通过的就是合法的~~还有楼主后来所谓的问题根本就不是禁讨区合法不的问题~~~楼主后来说的问题只是合不合理的问题~~~什么叫合法就是在规定的程序中产生的法律就是合法的~~请楼主分清楚合法和合理的区别~~~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15 09:43

哦?程序合法?那么内容违宪呢?

比如说今天按照合法程序通过一条法案说从即日起凡是上互联网BBS发言者都将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罪,你认为这样的法令违法么?
作者: 火雲楓    时间: 2005-7-17 00:05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07-15, 9:43:02发表
哦?程序合法?那么内容违宪呢?

比如说今天按照合法程序通过一条法案说从即日起凡是上互联网BBS发言者都将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罪,你认为这样的法令违法么?

那禁乞区有那点违背宪法呢??还有你说的内容违法那在中国自有全国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去认证是否违背宪法~~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听人大和常务委员会说禁乞区没任何违背宪法的说法~~法律是在不断发展的~至于以后会不会说那不知道~但目前为止禁乞区是合法的~~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18 08:56



QUO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的确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乞讨自由”,但是这条可以借鉴吧。公民在公共场所发出求助帮困信息,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现在对一些公共场所内的该类行为进行限制,就是一种剥夺该自由权利的行为。

当然,我不是宣称“自由权利永远不得剥夺”的观点。在特定的场所和环境下,有些自由权利需要被限制和暂时剥夺,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自由权利不被侵犯。但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这并不妨碍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何要被剥夺和限制呢?

我曾经看到报道说,某些地区实行“禁讨”,是因为有乘客投诉有乞讨者强讨强要。这个可以理解,但是“禁讨”却是错的。为什么呢?因为强讨强要,是个别的行为,而不是“乞讨”带来的必然后果。好比说,因为有男性乘客在地铁上骚扰女性乘客,所以就可以发布“禁男令”么?不可以,因为,“骚扰女性乘客”并不是“是男性”这个前提导致的必然后果,你最多只能发布“禁骚扰女性乘客令”,或者“禁骚扰令”。同样,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

其实,这个“禁讨令”的真实目的在于:在该区域内“消灭”乞讨者。就是说,不让他们出现在这个区域内。这就是我设计前面的几道题的目的所在。我几乎可以肯定的说,现在实行“禁讨令”的地方,只要看到乞讨者(严格的说,穿着行为类似乞讨者的人)出现,就是绝对不会让其进入该区域,或者要强制离开的,而不管其当时是否在进行,或者是否肯定要准备进行乞讨行为。

这,就是一种严重的歧视性行为。和我另一个帖子中提到的“小商贩拾荒者眼禁入内”的思想,是几乎一致的。就是说,这是将某种行为扩大到所有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的身上,认定他们的出现,必然将导致这种后果的发生;而不考虑该人群和该后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至于人大是否认定违宪,楼上应该知道“遣送条例”的事情吧?那可是违宪了十几年才被人大否定的(当然,人大自始至终也没说过该条例“违宪”)。当然,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不告不审”的态度,即使在美国也一样:国会颁布的法令,如果没有人去控告,最高法院也不大会主动进行违宪审查。

所以,我认为,严格地说,应该说“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法”。

本人对法律了解不多,不太专业的地方,还请各位多多指教。
作者: 小马爱犬屋    时间: 2005-7-18 09:48

在**,还妄谈什么自由?只要是违反了头头们的心情,清咳嗽也是罪过.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18 17:53

不会吧?我今儿请咳嗽了N次了(中午吃了酸菜炒饭,呛了口泡椒),也没啥事,呵呵。

的确,有些可能会触及敏感区域,不过,我看应该没问题的,这个话题,我在好多论坛,甚至是北京本地的论坛都讨论过,也没踩着地雷诶。
作者: 火雲楓    时间: 2005-7-19 16:11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07-18, 8:56:07发表

QUO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的确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乞讨自由”,但是这条可以借鉴吧。公民在公共场所发出求助帮困信息,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现在对一些公共场所内的该类行为进行限制,就是一种剥夺该自由权利的行为。

当然,我不是宣称“自由权利永远不得剥夺”的观点。在特定的场所和环境下,有些自由权利需要被限制和暂时剥夺,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自由权利不被侵犯。但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这并不妨碍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何要被剥夺和限制呢?

我曾经看到报道说,某些地区实行“禁讨”,是因为有乘客投诉有乞讨者强讨强要。这个可以理解,但是“禁讨”却是错的。为什么呢?因为强讨强要,是个别的行为,而不是“乞讨”带来的必然后果。好比说,因为有男性乘客在地铁上骚扰女性乘客,所以就可以发布“禁男令”么?不可以,因为,“骚扰女性乘客”并不是“是男性”这个前提导致的必然后果,你最多只能发布“禁骚扰女性乘客令”,或者“禁骚扰令”。同样,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

其实,这个“禁讨令”的真实目的在于:在该区域内“消灭”乞讨者。就是说,不让他们出现在这个区域内。这就是我设计前面的几道题的目的所在。我几乎可以肯定的说,现在实行“禁讨令”的地方,只要看到乞讨者(严格的说,穿着行为类似乞讨者的人)出现,就是绝对不会让其进入该区域,或者要强制离开的,而不管其当时是否在进行,或者是否肯定要准备进行乞讨行为。

这,就是一种严重的歧视性行为。和我另一个帖子中提到的“小商贩拾荒者眼禁入内”的思想,是几乎一致的。就是说,这是将某种行为扩大到所有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的身上,认定他们的出现,必然将导致这种后果的发生;而不考虑该人群和该后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至于人大是否认定违宪,楼上应该知道“遣送条例”的事情吧?那可是违宪了十几年才被人大否定的(当然,人大自始至终也没说过该条例“违宪”)。当然,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不告不审”的态度,即使在美国也一样:国会颁布的法令,如果没有人去控告,最高法院也不大会主动进行违宪审查。

所以,我认为,严格地说,应该说“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法”。

本人对法律了解不多,不太专业的地方,还请各位多多指教。

首先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定性或者是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而所谓自己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其次,你所说的,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就是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不足以应付现在乞讨本身的问题所在~行政部门才颁布了所谓禁讨区的行政法。现在世界的行政权力是在不断的扩大的,这不是中国本身的问题,在西欧和美国也一样,为了行政高效和快速的执行,行政部门可以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的。

第三,歧视在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存在的。世界在没有绝对的平等~~~

第四,你也说过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它法”。这就证明到现在为止它还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至于“遣送条例”它在没有宣告违宪前,它可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律上有些法律效力的废除或生效是需要通过宣告的,这就是所谓的“宣告说”
作者: 陆云龙    时间: 2005-7-19 21:05

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作者: Phil    时间: 2005-7-19 23:13



QUOTE:
原帖由火雲楓于2005-07-19, 16:11:34发表
首先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定性或者是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而所谓自己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其次,你所说的,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就是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不足以应付现在乞讨本身的问题所在~行政部门才颁布了所谓禁讨区的行政法。现在世界的行政权力是在不断的扩大的,这不是中国本身的问题,在西欧和美国也一样,为了行政高效和快速的执行,行政部门可以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的。

第三,歧视在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存在的。世界在没有绝对的平等~~~

第四,你也说过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它法”。这就证明到现在为止它还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至于“遣送条例”它在没有宣告违宪前,它可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律上有些法律效力的废除或生效是需要通过宣告的,这就是所谓的“宣告说”

首先,我承认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但是我认为“乞讨”行为的权利,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正当权利。比如“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严格的做法,就是凡是属于“言论”范畴的,就该享有法律保护的自由权利。
--这点可能需要深入探讨,看看“乞讨”这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这点。

其次,如果说《治安管理条例》或者《刑法》已经对“乞讨”行为带来的后果无法控制,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补充《治安管理条例》和增补《刑法条款》来进行完善,为什么要针对“乞讨”行为,特别颁布行政法令呢?第一,这样有重复立法的嫌疑;第二,如我所说“乞讨”行为未必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第三,“乞讨”行为都无法定义,执行操作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第四,如果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合法权利,那么根本就不该立法禁止。

然后,歧视到处都有是事实,但是似乎根本不能证明“禁讨”是合法的,两者没有逻辑关系。好比说随地吐痰中国不少见,所以这个在中国的道德规范中属于有道德的行为一样不成逻辑。

最后,我看“违宪”并不是由“宣布违宪”而决定的。在某个行为和法令通过的一刻,其“违宪”与否,已经明确下来;而“宣布违宪”,只是国家法律机关履行职责,宣布一个决定而已。
--好比说,某A逆向行驶,其行为的违法实质,并不是由执法机关宣布其是否违法而决定的。

最后一点,我认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否则的话,当初贺卫方他们凭什么要求人大审核《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因为人大从来没有宣布过该条例违宪啊。但是大家都觉得这个条例违反宪法,所以,即使没有任何部门宣布违宪,他们依然要求对该条例做违宪检察,结果,证明该条例的确是不适合现在的法律体系了。
--所以,对《禁讨条例》,这样做也是适用的。
作者: 火雲楓    时间: 2005-7-20 13:45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07-19, 23:13:43发表

QUOTE:
原帖由火雲楓于2005-07-19, 16:11:34发表
首先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定性或者是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而所谓自己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其次,你所说的,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就是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不足以应付现在乞讨本身的问题所在~行政部门才颁布了所谓禁讨区的行政法。现在世界的行政权力是在不断的扩大的,这不是中国本身的问题,在西欧和美国也一样,为了行政高效和快速的执行,行政部门可以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的。

第三,歧视在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存在的。世界在没有绝对的平等~~~

第四,你也说过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它法”。这就证明到现在为止它还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至于“遣送条例”它在没有宣告违宪前,它可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律上有些法律效力的废除或生效是需要通过宣告的,这就是所谓的“宣告说”

首先,我承认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但是我认为“乞讨”行为的权利,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正当权利。比如“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严格的做法,就是凡是属于“言论”范畴的,就该享有法律保护的自由权利。
--这点可能需要深入探讨,看看“乞讨”这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这点。

其次,如果说《治安管理条例》或者《刑法》已经对“乞讨”行为带来的后果无法控制,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补充《治安管理条例》和增补《刑法条款》来进行完善,为什么要针对“乞讨”行为,特别颁布行政法令呢?第一,这样有重复立法的嫌疑;第二,如我所说“乞讨”行为未必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第三,“乞讨”行为都无法定义,执行操作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第四,如果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合法权利,那么根本就不该立法禁止。

然后,歧视到处都有是事实,但是似乎根本不能证明“禁讨”是合法的,两者没有逻辑关系。好比说随地吐痰中国不少见,所以这个在中国的道德规范中属于有道德的行为一样不成逻辑。

最后,我看“违宪”并不是由“宣布违宪”而决定的。在某个行为和法令通过的一刻,其“违宪”与否,已经明确下来;而“宣布违宪”,只是国家法律机关履行职责,宣布一个决定而已。
--好比说,某A逆向行驶,其行为的违法实质,并不是由执法机关宣布其是否违法而决定的。

最后一点,我认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否则的话,当初贺卫方他们凭什么要求人大审核《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因为人大从来没有宣布过该条例违宪啊。但是大家都觉得这个条例违反宪法,所以,即使没有任何部门宣布违宪,他们依然要求对该条例做违宪检察,结果,证明该条例的确是不适合现在的法律体系了。
--所以,对《禁讨条例》,这样做也是适用的。

呵呵~~
首先,乞讨是否是公民的权利这点在现在中国或者是其他的国家都没有法律上的认可或者说像言论自由一样明确上升成宪法或法律当中。如果乞讨也是一种权利的话,那我们是不是也有被乞讨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啊
我承认“言论自由”,  但是“言论自由”,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啊~难道“言论自由”,就可以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自由”????
禁讨区也一样,它并没有规定你不能乞讨,而是规定你不能在一定的地方乞讨,你在其他不禁止乞讨的地方是可以乞讨的~~难道你认为乞讨就可以去任何地方行使所谓的“乞讨权利”,那是不是乞讨就可以去政府部门乞讨,去中南海乞讨????

其次,我在上面已经说了行政法更能高效,快速的解决问题,更能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而如果要修改刑法是需要很长时间和很多的程序的。
还有楼主说的:“乞讨”行为都无法定义,执行操作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难道就因为操作执行会带来很多问题我们就不去探索不去尝试吗?那改革开放也是在探索中前进的,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以后问题会越来越多,就因为这样我们就不去执行了,我们就不用改革和开放了??

第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律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就像很多违背人权的法律一样,它在近代社会发展的初期是不违法的或者说是不违背宪法的,但是经过不断进步和发展,它就违背了宪法~~但是在它适用的时候是合法而且有效的。

最后,  当初贺卫方他们凭什么要求人大审核《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
    是因为《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不合理,或者说它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也就是你所说的现在的法律体系了~~~
作者: 飘香剑雨    时间: 2005-9-23 15:51



QUOTE:
原帖由马岱于2005-07-08, 10:45:29发表
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普通人应该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而对于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正好相反,应该是只要法律没有允许的就不能做。

分析得透彻。其实禁讨区根本就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讨论。因为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我们只能讨论是否合理。
作者: Phil    时间: 2005-9-28 15:15



QUOTE:
原帖由飘香剑雨于2005-09-23, 15:51:07发表
分析得透彻。其实禁讨区根本就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讨论。因为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我们只能讨论是否合理。

哦?只要是立法者立的法,就没有“合法”与否的问题?那么“违宪”这两个字是针对谁的?针对老百姓的?
作者: 飘香剑雨    时间: 2005-9-28 15:51

不同部门法的法条或部门法与宪法的法条产生矛盾,这只会产生法律的漏洞。譬如说,宪法本来就是以主张民从的基本权利为要务,任何限制人的基要权利的行为都是与它相抵触的,但如今我们仍然有那么多法律条款与它相背,又作何解释?更别提如过江之鲫的相关政策了,如XX条例等等。
    当立法、司法者本为同样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当执法者成为违法的主体,甚至政府部门下发的政策(禁讨区的设立与否只会通过XX条例来实现)违宪了,又有多少人在宪法面前能讨个说法?
作者: Phil    时间: 2005-9-28 16:27

你说的是我们的现状,但是现状并不是说就是作为判断的唯一依据了,否则,贪污腐败如此猖獗且无法根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贪污腐败就是合法的了?显然不是。

立法部门的工作也是人做的,是人做的,就不能保证没有纰漏,所以,现行的很多法规,多多少少都有相互抵触,甚至违宪的现象。中国缺少的,是对违宪的审查制度和手段,以及立法机构或者公民对此类事件的意识。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违宪”就不存在。

这些存在的“违宪”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作者: 飘香剑雨    时间: 2005-9-30 11:46

一个法条或一个政策与宪法抵触了,能称之为“违法”吗?恐怕充其量只能称之为不合理或“恶法”,但这样的恶法少吗?单行法和修正案的存在,就说明了法律永远都存在违宪的可能,更何况宪法还有“宪法修正案”呢。
    一部存在不合理或违宪的法条的法律,仍然是人人都应遵照执行的法律,执法者根据它行使的权力必然是合法的权力。
    PHIL说的只能存在于理想状况,就是真正实现“三权分立”,三者互不隶属,互相监督,互相节制。但很可惜,中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存在大大的悬疑,而它的执行机构的权力又过于集中,没有节制的权力当然导致欲望的膨胀,导致相关利益团体的产生,从而不断产生侵害民众的基本权利的客观事实。
作者: Phil    时间: 2005-9-30 12:31

宪法修正案,是为了对宪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而出现的,而不是出于对该条款的违反。

但是宪法修正案和“违宪”不是一个概念,宪法,就是根本规则,违宪就是说你违背了这个根本规则。宪法修正案则是在对宪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后,成为新的根本规则,然后才可以让人依照执行的。现在我们的现状是:宪法修正案都没有,违背宪法条款的法律却多如牛毛。

楼上要说的是现状,这点我也知道现状是很不让人满意的。但是正如我在这里提到过的“遣送条例”一样(好像部分贴子已经丢失了),如果因为现在存在而不去质疑,那么还会有无数个孙志刚出现在全国各地的街头,其中,甚至可能会有你的亲友。

一部违背宪法条款的法律,其内容已经不具备“合法”的条件,至多只是程序的“合法”而已(按照《立法法》规定制订起草,经过人大表决通过,国家元首签字批准实行),怎么就是“人人都应遵照执行的法律”了呢?举例说,如果商务部制定了一部《保护商业机构法》,其中说消费者权益将不再受到保护,而且人大也通过了,国家主席也签字了,请问你是否认为这个法律就是“人人应遵照执行”而不该去质疑呢?或者计生委公安部联合起草《刑法人口犯罪补充条例》,说凡是超生的男方判处20年徒刑,女方15年徒刑,你是否也认为我们应该遵照执行,而不该质疑呢?

不错,中国的司法独立依然看起来遥远,但是如果我们连质疑,以及理论上思想上的工作都不愿去做,或者不敢去做,只是等着高高在上的立法者们哪天良心发现了才给我们开恩,那我们怕是永远看不到曙光了。
作者: 飘香剑雨    时间: 2005-9-30 12:45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09-30, 12:31:53发表
宪法修正案则是在对宪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后,成为新的根本规则,然后才可以让人依照执行的。现在我们的现状是:宪法修正案都没有,违背宪法条款的法律却多如牛毛。

“宪法修正案”是有的,自建国以来已经历了四次修宪,而每一次政府都从嘴里吐出一点点权利,这当然也是一种进步,但个人认为步子迈得太小、太慢。
    诚如PHIL所言,“宪法修正案”是将过时或不合理的原则进行重新定义,成为新的原则,换句话说,宪法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这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意味着即使其它部门法都完全合乎宪法的精神,也不能保证所有法条的合理性。因此,回到题目,“禁讨区合法么?”,当然合法,只要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或政策,而执法者又依法行使权力,又有何“违法”之虞?正由于此,禁讨区设立,愚以为只能以是否合理论之。
作者: stopisneo    时间: 2005-9-30 22:51

不要玩文字游戏,继续讨论。
法国也曾经想立法禁止在地铁里乞讨,后来不是违宪,是共产党不让,还有工会,
具体是不是说人有乞讨权?这点我是反对的,营运场所不能抽烟,当然也不能乞讨。
作者: Phil    时间: 2005-10-2 12:05



QUOTE:
原帖由飘香剑雨于2005-09-30, 12:45:40发表
“宪法修正案”是有的,自建国以来已经历了四次修宪,而每一次政府都从嘴里吐出一点点权利,这当然也是一种进步,但个人认为步子迈得太小、太慢。
    诚如PHIL所言,“宪法修正案”是将过时或不合理的原则进行重新定义,成为新的原则,换句话说,宪法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这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意味着即使其它部门法都完全合乎宪法的精神,也不能保证所有法条的合理性。因此,回到题目,“禁讨区合法么?”,当然合法,只要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或政策,而执法者又依法行使权力,又有何“违法”之虞?正由于此,禁讨区设立,愚以为只能以是否合理论之。

谢谢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补充。

但是宪法是根本大法,也就是“法律的法”,所有的具体法律条文,都不得和宪法抵触,否则,就是“违宪”,或者说“违宪法”。对不对?

比如说宪法规定中国国家主席是通过人大选举产生的,现在在宪法修改该条,或者通过任何相关宪法修正案之前,国务院立《国家主席任职法》,且人大通过,说打明儿起,国家主席改为现任推荐制,不再经过选举,请问飘香是否说这样的法律,也是“合法”的呢?

你这里说的“合法”,是指该法律的通过程序是合法的吧?我想你不会说该法律是合其本身的“法”吧?

至于你说宪法是否“合理”,这不在我讨论的范围内,没有法律可以完全合理的,区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要讨论的,就是设立“禁讨区”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
作者: Phil    时间: 2005-10-2 12:08

stopisneo,吸烟被禁止,是因为其对乘客的健康,以及安全有明显的,紧迫的危害。但是乞讨这个行为本身具有这样的威胁么?如果按照你的逻辑,我们是否还应该立法设立“禁喷嚏区”?“禁咳嗽区”?“禁男女同乘区”?
--关于最后一点,要知道,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事件,在一些大城市,尤其是比较拥挤的线路上是很严重的。我相信,性骚扰带给乘客的不适,甚至是损害,绝对比乞讨带来的要多的多。
作者: stopisneo    时间: 2005-10-2 13:30

那电影院不允许穿拖鞋,穿拖鞋又有什么损害了?
作者: Phil    时间: 2005-10-2 14:25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10-02, 13:30:48发表
那电影院不允许穿拖鞋,穿拖鞋又有什么损害了?

这只是regulation,是关于文明礼貌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电影院。而且,没有哪部法律明确支持这种“禁止”。

现在禁讨区的问题是通过立法程序,将对某个不带有直接危害结果的行为禁止起来了。这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了。

好比说,我家里不许抽烟,但是我无权采用法律手段处置在我家抽烟的人和行为,但是现在通过人大立法,说谁在我家抽烟,我就有权动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处置谁。
--就是这个区别。
作者: 飘香剑雨    时间: 2005-10-8 16:57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10-02, 13:30:48发表
那电影院不允许穿拖鞋,穿拖鞋又有什么损害了?

在夏天里,那一双臭脚的汗味可不是每个人都招架得住,你当然有穿拖鞋的权利,但你行使权利的时不能妨害他人享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吧。
作者: 飘香剑雨    时间: 2005-10-8 17:02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10-02, 12:05:09发表
你这里说的“合法”,是指该法律的通过程序是合法的吧?我想你不会说该法律是合其本身的“法”吧?

PHIL,一部部门法能成为违法的主体吗?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人,我们也只能探究执法者是否违法,不是吗?至少法条的违宪,那只能解释为法律的不完善,我们也不可能去追究立法者的法律责任的。
作者: stopisneo    时间: 2006-1-11 00:35



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10-02, 14:25:07发表
这只是regulation,是关于文明礼貌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电影院。而且,没有哪部法律明确支持这种“禁止”。

现在禁讨区的问题是通过立法程序,将对某个不带有直接危害结果的行为禁止起来了。这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了。

好比说,我家里不许抽烟,但是我无权采用法律手段处置在我家抽烟的人和行为,但是现在通过人大立法,说谁在我家抽烟,我就有权动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处置谁
--就是这个区别。
stopisneo,吸烟被禁止,是因为其对乘客的健康,以及安全有明显的,紧迫的危害。但是乞讨这个行为本身具有这样的威胁么?如果按照你的逻辑,我们是否还应该立法设立“禁喷嚏区”?“禁咳嗽区”?“禁男女同乘区”?

这个帖子一直没有看回复。今天偶然发现了。
有关禁讨区的规定是不是法律,是不是立法,最牵强的说法就算是行政立法吧。
如果要说合法不合法,那只能从程序上去探讨是不是有不合法的地方。
如果要从内容上来看,所谓乞讨权是不受保护的。
其实这个规定只能讨论它是不是违反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我个人不认为有所谓乞讨权这个说法。
如果我家里不准抽烟,有人硬要抽,我自然可以把他赶出去,他能告我么?好象能,但是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地铁里不能抽烟,我抽烟,自然也能罚我。

不必要扯那么远,到底公民有没有乞讨权呢?
有的话,请在宪法上找出来。
作者: TOP    时间: 2006-1-25 20:27

发表一些个人看法,或许没有什么理论依据,希望大家海涵。

我要说两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合法?
这里玩一下文字游戏。违法的事物当然是不合法的。那么不违法的事物就是合法的么?

我们都知道犯罪一定是违法,可违法不等于犯罪。又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说法。现实中也明显的存在着立法置后和法律法规缺失的现象。

因此我认为,一个行为,你要说他合法,那至少要能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找到法律依据。不然只能说是不违法,但不可以说就是合法的。

设立禁讨区这个行为,我认为它或许是不违法的,但是,不能说是合法的。因为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该种行为。

其次我要说的是究竟是讨论“设立禁讨区”这个行为还是“禁止在某区域乞讨”这个行为。这个“禁”究竟在客观上以什么样的形式在体现?

设立,仅仅是一种意图。这种意图的表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想都不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是在设立者在主张他这种意图的时候,他采用了什么样的手段去保障他意图的实现,这才是值得讨论的。

比如前面一些坛友讨论到“禁烟区”问题。比如,我在某“禁烟区”吸烟了,这时候会有人过来对我说“对不起先生,这里是禁烟区,请不要吸烟。”如果我不听从,或许他们还会请我出去。这样的行为自然是不违法的。
但是,如果是同样的情况,结果是我刚点上吸了两口,就过来两个保安先把我大骂一顿,然后用暴力手段把我赶了出去,这自然就涉嫌违法了。

所以,我认为,仅仅讨论设立,是没有意义的。关键还是看设立者主张意图时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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