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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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5-6-15 16:37
审判中,法律对事实的认定,给出了最终裁量的依据,
但事实又总免不了出现~~~~~
最近,刚协助办完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天晚上小A和小B来到一家发廊,内有两名顾客(熟客),老板C与小B发生口角,乃至动武,当小B抽出随身携带刀具,小A上前夺下刀解劝,小B愤愤离去,随即换来小D,小B与小D一同,将老板C拖出发廊,用刀具砍伤(轻伤),小A在发廊内拿夺来小B的刀具砍在一把椅子上,以示劝驾,后发廊内其他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小B、小D逃跑,小A主动向民警讲明情况,并带着民警去找小B、小D未果,第二天老板C及发廊工作人员指认小A也参与砍人,小A被刑事拘留,并最终以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小A自始至终不认罪,承办警官,补充侦察了两次,在经历了半年后,终于步入审判阶段,但是本案中小B、小D仍然在逃。而且证据材料中只有老板C及发廊工作人员指认。
通过与法院沟通,获悉如小A坚持不认罪将非常不利,无罪辩护肯定有巨大压力,最终协调被告人小A认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我自然联想起,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杀害妻子一案,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不认为有罪,OJ辛普森逃脱了法律制裁。——疑罪从无。
姑且停笔。
作者:
张建昭
时间:
2005-6-15 16:44
疑罪从无是不是只要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成立即认定无罪呢?
作者:
占卜者艾玛
时间:
2005-6-15 16:58
在国内好象只要证据确凿就不存疑罪的说!
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5-6-15 17:23
疑罪是指尚有不确定的因素在内,
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不能100%的确定唯一性,即尚有一丝其他可能性存在。
作者:
占卜者艾玛
时间:
2005-6-15 17:30
但国内似乎不是这样的啊?
更多的是看内到疑罪从有,从重啊?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5-6-16 03:05
国内就是疑罪从有吧~~从来没听说过某人有很多疑点但是却被放走的~~
除非抓到罪犯~~中国的法制本来就是假法制~~什么陪审员都是公务员~~
疑罪从无,宁纵勿枉在中国只有电视里才可能出现哈哈~~
作者:
气流
时间:
2005-6-16 04:38
现在是“疑罪从轻”吧,比如说那个杀妻案,比如说这个案例。。。总比疑罪从有好些。
作者:
Phil
时间:
2005-6-16 08:08
辛普森杀妻案看过一些资料,似乎是从物证上,绝对是对辛普森不利的,人证上也没有什么有利的,但是主要是因为警察的搜查程序有问题,同时主办警官又被律师揭发有种族歧视倾向,导致陪审团认定警方提供的证据及审讯记录不可信,结果无罪。
--这在中国目前没有可比性。
本人不是专业的,只是个爱好者,所以,我就说点不成熟的看法:被告律师,可以考虑从细节问题入手。比如通过质询证人小A如何将老板“砍伤”的,然后通过比对各方证词,以及现场勘查结果,力求找出证词的漏洞来。举例说,旁证说小A是拿那把刀砍老板的,但是可能那个伤口经警方鉴定为刺伤,这就是漏洞一个了。
作者:
张建昭
时间:
2005-6-16 08:13
近期佘祥林等案的暴光已经说明问题了
作者:
落花风雨
时间:
2005-6-16 08:37
辛普森的案子,当时最主要是程序问题。当然物证上也有瑕疵,比如过小手套、比如警察过量抽样后失踪的血样、比如现场出现的第三者鞋印……
而且前几天看那个华裔神探李昌钰的防谈,老先生说又出现新证据,证明当时现场确有第三人在。当然证据已经不重要了,案子是不会翻的了,只是,我想他也对事实好奇吧:)
呵呵,而至于我们国家的审判制度,自由心证其实已经被普遍运用了
作者:
占卜者艾玛
时间:
2005-6-16 08:44
佘祥林的案子其实当地法院早已经意识到了证据不足无法定案!
但法院是强要做成铁案,这并不单纯的从疑罪不疑罪来说了,而是法院本身
的问题了...
要不是他老婆自己回来了,所有的问题不攻自破,想狡辩也做不到了!
那佘祥林即使有再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别想翻案!
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5-6-16 09:34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审判方式,
我国的司法制度中,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都集中在法官手中,实在不应该!!!
似乎公检法一条线更容易沟通并形成统一意见,自然只要证据达到可以的程度,
就手起刀落了!!!
我的当事人最终妥协也是为了早早离开那个铁门紧锁的地方。律师也悲哀。
作者:
Sphynxyu
时间:
2005-6-16 10:39
昨天杰克逊无罪获释了.
辛普森,杰克逊,这些是否是法律界的"上帝之手"呢?
作者:
东海麋子仲
时间:
2005-6-16 23:39
还是疑罪从无比较人性化一点,是我们的法律应该努力的方向;疑罪从有则是中国人的老规矩,还有“莫须有” 至于疑罪从轻,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如果本身有罪,则是对罪犯的纵容;如果本身无罪,照样被冤枉。
作者:
Phil
时间:
2005-6-17 10:36
对,法律的根本要义,是要判定每一项基本事实的“有”还是“无”,这是定性的工作。而“从轻”,必须是在已经认定“有”之后,再进行的定量分析。
如果是“疑罪”,那根本就是说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出被告人必然有犯罪事实,对于所控罪行来说,就等于是“无”的结果。做出“从轻判处”的决定,显然是荒唐的。
作者:
占卜者艾玛
时间:
2005-6-17 11:16
现在经常发生公.检.法共同取证的违规操作.
使得判罚的主观性大大加强了..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5-6-17 13:10
公.检.法 在基层基本上就是同一部门了~~一鼻孔出气的~~
那还想追求什么公平呢~~
作者:
TOP
时间:
2005-6-18 21:57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小A在发廊内拿夺来小B的刀具砍在一把椅子上,以示劝驾”
该行为的意图当事人小A很难解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由于是“涉嫌寻衅滋事被逮”,这个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该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指破坏或者挑战社会秩序、法制制度。
椅子被砍了一刀,而且是“砍在一把椅子上”,也可以认为是“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所以即使小A没有参与砍人,但把刀砍在一个公开营业场所的设施(椅子)上的行为的确是事实。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我一直也觉得在界定上有问题,但本案所涉及的罪名并不是故意伤害罪,似乎并用不着举证证实小A参与砍伤他人。
个人粗浅的见解,希望高手指正。
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5-6-19 16:39
寻衅滋事,确实不需要举证小A的故意伤人行为的情节,但是法院定案的依据确是制人轻伤啊,实在另人费解!如过小A因为在法郎砍了椅子一刀,试想,是不是会严重到被判处刑罚?更况且,如果把他砍了椅子一刀的情节单列出来,他主动劝驾的情节就无法掩饰了。
呵呵,可叹啊!
作者:
TOP
时间:
2005-6-19 19:06
由于证人证言对小A不利,砍椅子一刀的情节没有证据证明他的主观意图是劝架。反而成为他共同犯罪的证据。
如果法院认定小A砍椅子情节为该案犯罪情节一部分,考虑到没有证据证明他直接参与伤人,但是如果作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来成立的话,从量刑还是恰当的。
致人轻伤恐怕是从整个事件后果来看的。
如果他不砍椅子那一刀,我想,也许会更加有利一些。
当然不可否认的,其中有疑罪从轻的味道。
作者:
实干司马
时间:
2005-6-20 22:17
QUOTE:
我自然联想起,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杀害妻子一案,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不认为有罪,OJ辛普森逃脱了法律制裁。——疑罪从无。
据不少评论认为,因为辛普森是黑人,该案件在当地甚至整个美国黑人社区都引起了密切关注。如被判有罪,陪审团免不了背上“种族歧视”的“黑锅”。在这种巨大压力下,陪审团才裁定无罪的。
不知杰克逊一案是否也有类似因素?
作者:
hyjshf
时间:
2005-6-20 22:37
“疑罪从无”是建立在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类谋福指”。可是在现今的“中国人普遍素质低下(也许不低,谁知道呢)”的情况下,大多时候都是“疑罪从有”
作者:
hyjshf
时间:
2005-6-20 22:40
QUOTE:
原帖由
实干司马
于2005-06-20, 22:17:27发表
据不少评论认为,因为辛普森是黑人,该案件在当地甚至整个美国黑人社区都引起了密切关注。如被判有罪,陪审团免不了背上“种族歧视”的“黑锅”。在这种巨大压力下,陪审团才裁定无罪的。
不知杰克逊一案是否也有类似因素?
要是他们不是名人没有钱,那就不存在“黑锅”了。
作者:
Phil
时间:
2005-6-21 11:36
QUOTE:
原帖由
hyjshf
于2005-06-20, 22:40:54发表
QUOTE:
原帖由
实干司马
于2005-06-20, 22:17:27发表
据不少评论认为,因为辛普森是黑人,该案件在当地甚至整个美国黑人社区都引起了密切关注。如被判有罪,陪审团免不了背上“种族歧视”的“黑锅”。在这种巨大压力下,陪审团才裁定无罪的。
不知杰克逊一案是否也有类似因素?
要是他们不是名人没有钱,那就不存在“黑锅”了。
也未必,看过《12怒汉》(12 Angry Men)么?是个好例子!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5-6-24 14:17
要是“疑罪从无”真能落实,那咱国家真的一年抓不到几个人了
现实情况是,即使是“疑”罪,公安、检察院这边也会把这“疑”想办法去喽
不是有传闻说连凶器都能后补嘛
作者:
飘香剑雨
时间:
2005-9-23 12:48
疑罪从无的原则,应有旁证证明当事人确实有被冤屈的可能性,在此案中,B、D均外逃,而C又一口咬定A参与砍人,小A的处境就不妙了吧。
佘祥林的案子有不同之处,在佘祥林已屈打成招的情况下,他母亲通过自己的走访,找到了其它村民证实曾经见过佘的老婆,也就是说,存在他被冤屈的可能性,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因此当年承办这件案子的派出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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