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或inalienable rights)的观念,其实是近代西方启蒙运动的产物。在此以前,人们都默认“强权就是公理”(might is right)这一既定事实,甚少有人敢公开质疑王侯将相和贵族阶级所享有的特权。直至最近二百多年,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的兴起令社会上出现翻天覆地的转变,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逐渐成为主流,法治和人权的观念才逐渐深入民心。
如果说某人“is entitled to vote”,就即是说某人拥有“投票的权利”。讨论问题时,如果人家觉得你在闭眼瞎说,就会说:“You are entitled to your own opinion.”,意思是“你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过我可没兴趣听你胡诌)。”然而,在日常用语里,entitlements却与welfare或goodies的意思相若,即“非必要有,但大家都想享有的好东西” 。我所说的“刁民”,就是那些把“基本人权”与“非必要有,但大家都想享有的好东西”混为一谈的人。
讨论人权问题时,许多论者都没注意到,自由主义中有关“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其实只包括负面意义上的权利(negative rights),即免于受欺凌和迫害的自由(freedom from coercion);免于受无理拘押、禁锢的自由;免于因思想或言论而被判罪的自由;以及个人财产免受侵吞、剥夺的自由等等。这些都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合理权利,跟刁民所要求的“福利”根本不是一回事。
基本人权其实只有一项,就是“在不损害他人的同等权利下,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方式去过活”的权利(the right to live your life as you choose so long as you don’t infringe on the equal rights of others)。这是每一个人,当然包括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享有和争取的合理权利。仅此希望中国人不要再做老芦所说的顺民,也不要羡慕富裕社会的刁民;能够做活得有尊严的人,就已经很好了。作者:
马岱 时间: 2005-5-9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