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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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js2001
时间:
2005-1-21 05:43
近读《南史》,经常遇到一些不懂的生词,请各位前辈指教:
1、班剑:经常有“给班剑二十人”之类的字样,不知道这“班剑”干什么的?
2、父后:皇帝在大赦时经常伴有“赐为父后者爵一级”,不知道这“父后”们是什么样的人?
3、开府仪同三司:经常看到封这么个官。不知道者什么级别的官?
作者:
锦官城门吏
时间:
2005-1-21 07:04
仪同三司 是当时文官的最高级待遇,三司即三公(司空、司马、司徒),具体3公在历史上曾有变来动去的,不必深究,但取其意。
开府是开府治事,一般是王公和丞相这个级别的人,拥有一套自己的班子。历史上也有开府比较泛滥一点的阶段,这里也是只取大意罢了。
作者:
锦官城门吏
时间:
2005-1-21 07:17
礼记 喪服小記:
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后者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与長子稽顙.其余則否.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异姓.
為父后者.為出母無服.
作者:
锦官城门吏
时间:
2005-1-21 07:21
金史 列传第四十三 王翛传:
翛言:“晋葬丞相王导,给前后羽葆、鼓吹、武贲、班剑百人。唐以来,大驾卤簿有班剑,其王公以下卤簿并无班剑,兼羽葆非臣下所宜用,国朝葬大臣亦无之。”上先知唐葬大臣李靖等皆用班剑、羽葆,怒曰:“典故所无,固可从,然用之亦不过礼。”
作者:
锦官城门吏
时间:
2005-1-21 07:34
宋史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士庶人丧礼 服纪
子为嫁母。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孤,母边更嫁,有子。稹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今边不幸,而稹解宫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诏议之。侍御史刘夔曰: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己者。”《律疏》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再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
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为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天宝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晋袁准谓:“为人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刘智释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周云:“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为过。
作者:
lsjs2001
时间:
2005-1-24 13:23
谢谢锦官城门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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