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世界人权宣言------人人享有一切人权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4-12-31 20:01
世界人权宣言------人人享有一切人权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 年12 月10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并 颁 布《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这 一 具 有 历 史 意 义 的《 宣 言》 颁 布 后, 大 会 要 求 所 有 会 员 国 广 为 宣 传, 并 且“ 不 分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地 位, 主 要 在 各 级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加 以 传 播、 展 示、 阅 读 和 阐 述。” 《 宣 言 》 全 文 如 下:
序 言
鉴 于 对 人 类 家 庭 所 有 成 员 的 固 有 尊 严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权 利 的 承 认,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正 义 与 和 平 的 基 础, 鉴 于 对 人 权 的 无 视 和 侮 蔑 已 发 展 为 野 蛮 暴 行, 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类 的 良 心, 而 一 个 人 人 享 有 言 论 和 信 仰 自 由 并 免 予 恐 惧 和 匮 乏 的 世 界 的 来 临, 已 被 宣 布 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愿 望, 鉴 于 为 使 人 类 不 致 迫 不 得 已 铤 而 走 险 对 暴 政 和 压 迫 进 行 反 叛, 有 必 要 使 人 权 受 法 治 的 保 护, 鉴 于 有 必 要 促 进 各 国 间 友 好 关 系 的 发 展, 鉴 于 各 联 合 国 国 家 的 人 民 已 在 联 合 国 宪 章 中 重 申 他 们 对 基 本 人 权、 人 格 尊 严 和 价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的 信 念, 并 决 心 促 成 较 大 自 由 中 的 社 会 进 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改 善, 鉴 于 各 会 员 国 业 已 誓 愿 同 联 合 国 合 作 以 促 进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鉴 于 对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了 解 对 于 这 个 誓 愿 的 充 分 实 现 具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现 在, 大 会, 发 布 这 一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作 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国 家 努 力 实 现 的 共 同 标 准, 以 期 每 一 个 人 和 社 会 机 构 经 常 铭 念 本 宣 言, 努 力 通 过 教 诲 和 教 育 促 进 对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并 通 过 国 家 的 和 国 际 的 渐 进 措 施, 使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会 员 国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认 和 遵 行;
第 一 条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他 们 赋 有 理 性 和 良 心, 并 应 以 兄 弟 关 系 的 精 神 相 对 待。
第 二 条
人 人 有 资 格 享 有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自 由, 不 分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财 产、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区 别。 并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属 的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的、 行 政 的 或 者 国 际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 无 论 该 领 土 是 独 立 领 土、 托 管 领 土、 非 自 治 领 土 或 者 处 于 其 他 任 何 主 权 受 限 制 的 情 况 之 下。
第 三 条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第 四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为 奴 隶 或 奴 役;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度 和 奴 隶 买 卖, 均 应 予 以 禁 止。
第 五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
第 六 条
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权 被 承 认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第 七 条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 以 免 受 违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以 及 煽 动 这 种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
第 八 条
任 何 人 当 宪 法 或 法 律 所 赋 予 他 的 基 本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 有 权 由 合 格 的 国 家 法 庭 对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作 有 效 的 补 救。
第 九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意 逮 捕、 拘 禁 或 放 逐。
第 十 条
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权 由 一 个 独 立 而 无 偏 倚 的 法 庭 进 行 公 正 的 和 公 开 的 审 讯, 以 确 定 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判 定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 控。
第 十 一 条
㈠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 在 未 经 获 得 辩 护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证 的 公 开 审 判 而 依 法 证 实 有 罪 以 前, 有 权 被 视 为 无 罪。
㈡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在 其 发 生 时 依 国 家 法 或 国 际 法 均 不 构 成 刑 事 罪 者, 不 得 被 判 为 犯 有 刑 事 罪。 刑 罚 不 得 重 于 犯 罪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 家 庭、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攻 击。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保 护, 以 免 受 这 种 干 涉 或 攻 击。
第 十 三 条
㈠ 人 人 在 各 国 境 内 有 权 自 由 迁 徙 和 居 住。
㈡ 人 人 有 权 离 开 任 何 国 家, 包 括 其 本 国 在 内, 并 有 权 返 回 他 的 国 家。
第 十 四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在 其 他 国 家 寻 求 和 享 受 庇 护 以 避 免 迫 害。
㈡ 在 真 正 由 于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行 为 而 被 起 诉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援 用 此 种 权 利。
第 十 五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国 籍。 ㈡ 任 何 人 的 国 籍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亦 不 得 否 认 其 改 变 国 籍 的 权 利。
第 十 六 条
㈠ 成 年 男 女, 不 受 种 族、 国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有 权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他 们 在 婚 姻 方 面, 在 结 婚 期 间 和 在 解 除 婚 约 时, 应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㈡ 只 有 经 男 女 双 方 的 自 由 和 完 全 的 同 意, 才 能 缔 婚。
㈢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会 单 元, 并 应 受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保 护。
第 十 七 条
㈠ 人 人 得 有 单 独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权。
㈡ 任 何 人 的 财 产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第 十 八 条
人 人 有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改 变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以 及 单 独 或 集 体、 公 开 或 秘 密 地 以 教 义、 实 践、 礼 拜 和 戒 律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第 十 九 条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主 张 和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张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和 通 过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论 国 界 寻 求、 接 受 和 传 递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第 二 十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的 自 由。
㈡ 任 何 人 不 得 迫 使 隶 属 于 某 一 团 体。
第 二 十 一 条
㈠ 人 人 有 直 接 或 通 过 自 由 选 择 的 代 表 参 与 治 理 本 国 的 权 利。
㈡ 人 人 有 平 等 机 会 参 加 本 国 公 务 的 权 利。
㈢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政 府 权 力 的 基 础; 这 一 意 志 应 以 定 期 的 和 真 正 的 选 举 予 以 表 现, 而 选 举 应 依 据 普 遍 和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并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或 相 当 的 自 由 投 票 程 序 进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每 个 人, 作 为 社 会 的 一 员, 有 权 享 受 社 会 保 障, 并 有 权 享 受 他 的 个 人 尊 严 和 人 格 的 自 由 发 展 所 必 需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方 面 各 种 权 利 的 实 现, 这 种 实 现 是 通 过 国 家 努 力 和 国 际 合 作 并 依 照 各 国 的 组 织 和 资 源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工 作、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享 受 免 于 失 业 的 保 障。
㈡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㈢ 每 一 个 工 作 的 人,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报 酬, 保 证 使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有 一 个 符 合 人 的 生 活 条 件, 必 要 时 并 辅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社 会 保 障。
㈣ 人 人 有 为 维 护 其 利 益 而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人 人 有 享 有 休 息 和 闲 暇 的 权 利,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有 合 理 限 制 和 定 期 给 薪 休 假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五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为 维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准, 包 括 食 物、 衣 着、 住 房、 医 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服 务; 在 遭 到 失 业、 疾 病、 残 废、 守 寡、 衰 老 或 在 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丧 失 谋 生 能 力 时, 有 权 享 受 保 障。
㈡ 母 亲 和 儿 童 有 权 享 受 特 别 照 顾 和 协 助。 一 切 儿 童, 无 论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都 应 享 受 同 样 的 社 会 保 护。
第 二 十 六 条
㈠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教 育 应 当 免 费, 至 少 在 初 级 和 基 本 阶 段 应 如 此。 初 级 教 育 应 属 义 务 性 质。 技 术 和 职 业 教 育 应 普 遍 设 立。 高 等 教 育 应 根 据 成 绩 而 对 一 切 人 平 等 开 放。
㈡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教 育 应 促 进 各 国、 各 种 族 或 各 宗 教 集 团 间 的 了 解、 容 忍 和 友 谊, 并 应 促 进 联 合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 项 活 动。
㈢ 父 母 对 其 子 女 所 应 受 的 教 育 的 种 类, 有 优 先 选 择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七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自 由 参 加 社 会 的 文 化 生 活, 享 受 艺 术, 并 分 享 科 学 进 步 及 其 产 生 的 福 利。
㈡ 人 人 对 由 于 他 所 创 作 的 任 何 科 学、 文 学 或 美 术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精 神 的 和 物 质 的 利 益, 有 享 受 保 护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
人 人 有 权 要 求 一 种 社 会 的 和 国 际 的 秩 序, 在 这 种 秩 序 中,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能 获 得 充 分 实 现。
第 二 十 九 条
㈠ 人 人 对 社 会 负 有 义 务, 因 为 只 有 在 社 会 中 他 的 个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发 展。
㈡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时, 只 受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限 制, 确 定 此 种 限 制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对 旁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给 予 应 有 的 承 认 和 尊 重, 并 在 一 个 民 主 的 社 会 中 适 应 道 德、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当 需 要。
㈢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行 使,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不 得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条 文, 不 得 解 释 为 默 许 任 何 国 家、 集 团 或 个 人 有 权 进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坏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动 或 行 为。
作者:
superzz_0 时间: 2004-12-31 20:44
老东西了呢,这个确实应该推广,不过还是甘地的非暴力更能打动我
作者:
先知之城 时间: 2004-12-31 20:57
排版有点乱
作者:
龙鹰凌渡宇 时间: 2005-1-2 04:34
抱歉,只是应该而已。。。。
作者:
晨山尚书 时间: 2005-1-2 05:50
看的比较辛苦,不过这个要是能真的做到就世界太平了.期待中/
作者:
鬼眼狂刀 时间: 2005-1-2 06:04
人权这东西还得等个十几年才有看头
中国现在不时兴那个
作者:
三骨毛驴 时间: 2005-1-5 16:33
枪杆子里出人权
作者:
关毛 时间: 2005-1-5 18:03
人权是个屁,只有少数人才有这东西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5 18:21
原帖由关毛于2005-01-05, 18:03:33发表
人权是个屁,只有少数人才有这东西
对于人权,您是觉得自己不必拥有或则已经拥有,还是觉得少数之外的人不佩拥有?
作者:
凝雪影 时间: 2005-1-6 10:13
原帖由海影于2005-01-05, 18:21:07发表
对于人权,您是觉得自己不必拥有或则已经拥有,还是觉得少数之外的人不佩拥有?
是少数人不给人享有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0:19
原帖由凝雪影于2005-01-06, 10:13:24发表
是少数人不给人享有
那么我们是否就要因少数人的态度而放弃?而不再去争取?
作者:
凝雪影 时间: 2005-1-6 10:30
原帖由海影于2005-01-06, 10:19:49发表
那么我们是否就要因少数人的态度而放弃?而不再去争取?
我也没说要放弃,我只是要追求美好,自由的东西。
作者:
鹰派分子 时间: 2005-1-6 10:34
有权利,不等于有能力。伊拉克的人民有获得的权利,但未必有能力。你想要有人权,必须要有个组织来行使人权。个体没有能力仅用自己的力量获得人权。而组织必然会有共性的东西,那么不能让个体完全行使自己的人权,那么自然会使部分人权被剥夺。如果个体想要人权,必然要放弃一部分人权。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1:07
原帖由凝雪影于2005-01-06, 10:30:31发表
我也没说要放弃,我只是要追求美好,自由的东西。
一些人,以为人权是个狗屁。一些人,据之为珍。一些人只是向往,仍未以为其本就是自己当有。
其实,民国之后,没有谁会说,这东西不属于谁。最多是:军政,训政,宪政。看来这训政之路还要很久,很久。
因为自己都不想要,那给你干嘛,给你也不会用。这是一个据为私用的极适当理由
作者:
鹰派分子 时间: 2005-1-6 11:18
我不知道楼主需要的人权是什么??人身权,教育权,财产权,宗教信仰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结社的权利,其实宪法都赋予了。你想要人权,是不是要建立在剥夺别人人权的基础上呢??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1:30
原帖由鹰派分子于2005-01-06, 11:18:48发表
我不知道楼主需要的人权是什么??人身权,教育权,财产权,宗教信仰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结社的权利,其实宪法都赋予了。你想要人权,是不是要建立在剥夺别人人权的基础上呢??
民国之后,没有谁会说,这东西不属于谁。
这一句话的来源就是宪法实际都写了。
再多谈就无益了,道不同不相为谋。何必执念?不是吗?
作者:
鹰派分子 时间: 2005-1-6 11:46
大家都是处在社会之中的,人权只是表象,实际上表现为对利益的冲突。世界上的物质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一个人的利益和另一个人的利益构成矛盾体。一方充分享受人权的同时,肯定是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在提出人权。不能只讲人权,不讲公平。公平第一,人权第二
道之不同,可以求同存异。二者并非不兼容。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2:06
有绝对的公平吗?绝对的公平下的人权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在没有到达绝对的公平之前,有没有相对的公平?和相对公平的实际结果。
而社会利益的分配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从“零和博弈”到“双赢”的过渡,不只是一个知识量的问题,而是一个思维角度层面的问题。从奴隶到共和,正是这个“思维角度”转变的结果。
公平第一?人权第二?
据我所知,这个推论上升到哲学是一个明显严重错误的命题。如有异议,烦请推演。
1、公平是对人的。而人本身就有人权。所谓要对人公平,实则建立在不公平之上。
2、公平、诚信组成道德的第二阶层。而道德正是人权竞争演变的产物。人权在公平之先。
3、以公平为人权的先导,而人生来就不见得“公平”,自然的:智愚、健残。社会的:富贫、贵贱。要以公平为人权的先导,很显然要否定的东西就多了。多得很可能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奴隶社会也是合理的嘛。
原“公平、正义组成道德第一阶层”改为“公平、诚信”组成道德第二阶层。正义为第一阶层。(非典型失忆后果)
作者:
鹰派分子 时间: 2005-1-6 12:58
有没有人权是相对来说的,如果统治阶级具有人权。而普通民众没有这些人权。那民众所要求的人权无非就是想获得公平。在争取人权的过程中,就是为了获得公平。所以公平是人权的基础,不讲公平,就不能谈人权。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身权,生存权,他们是奴隶主的附属物。他们之所以争取人权,就是想拥有与奴隶主同样的权利。公平和道德并没有从属关系,公平可以用非道德的方式来实现。由于不公平,所以产生了人权的不对等。封建地主拥有财产权和教育权是由于价值分配不公造成的,价值的公正,人权自然就会公正
人生来是有差距的,因此人的具体劳动是有差别的,但人的抽象劳动是没有差别的。人的具体劳动构成了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和费用,而创造出的剩余价值则是无差别的。无论你的智商,体制如何。剩余价值总是要公平分配的。把剩余价值当作利润的形式来分配,就为了突出人的差异性,而否定人的同质性。这是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所造成的。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3:16
原帖由鹰派分子于2005-01-06, 12:58:10发表
有没有人权是相对来说的,如果统治阶级具有人权。而普通民众没有这些人权。那民众所要求的人权无非就是想获得公平。在争取人权的过程中,就是为了获得公平。所以公平是人权的基础,不讲公平,就不能谈人权。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身权,生存权,他们是奴隶主的附属物。他们之所以争取人权,就是想拥有与奴隶主同样的权利。
人生来是有差距的,因此人的具体劳动是有差别的,但人的抽象劳动是没有差别的。人的具体劳动构成了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和费用,而创造出的超额价值则是无差别的。无论你的智商,体制如何。价值总是要公平分配的。把超额价值当作利润的形式来分配,就为了突出人的差异性,而否定人的同质性。这是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所造成的。
什么是统治阶级?中国好久就不讲阶级论了的说。
公平是人权平等的尺度,而不是基础。不公平的状况下,不意味着人权不存在,而是意味着人权被侵犯,剥夺。
倒,又给咱讲马克思了啊?剩余价值?抽象劳动?
抽象劳动:它们都是人类劳动力(包括体力和脑力)在生产上的一种消耗和支出,都是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一般的人类劳动,政治经济学叫做抽象劳动。
这个抽象劳动是对劳动形式差异的综合和抽象,并没有对其劳动效率进行限制。白痴和智者同时考虑一个问题,说他们都在进行脑力劳动是没错,但效率呢?然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该不会以白痴的效率为标准吧?
如是抽象劳动能界定劳动效率和否定劳动效率吗?估计是你在蒙我吧?要不就是马克思错了?
作者:
鹰派分子 时间: 2005-1-6 13:42
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演化的。每个社会状态的都有其自身的价值。有些权利在某个阶段就是没有的,比如宗教信仰权,只有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才逐渐产生的。人权会被剥夺是因为价值不公正造成的,封建地主之所以能够剥夺其他人的权利,是价值分配不公平造成的后果。掌握大量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当然享有独特的权利。
社会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的。白痴也好,天才也好。一个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个高于必要劳动时间。天才创造更高的剩余价值。另一个却连社会平均价值都不能获得。但是天才的报酬不是从剩余价值中获得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天才的创造利润越多,他们的报酬越高。实际上他们的报酬是他们能力的表示,并非攫取了那些本不属于他那些东西。他们的那些抽象劳动是不能私自分配的,天才和白痴获得的报酬是各自的具体劳动结晶,而上缴的那些才是抽象劳动的成果。
作者:
青山 时间: 2005-1-6 13:53
中国现在政治是不尽如人意,但我认为有它的理由,它符合中国的现在的国情,当然将来不但完善是趋势也是必然,否则,只怕一个政权也要结束了!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4:02
原帖由鹰派分子于2005-01-06, 13:42:30发表
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演化的。每个社会状态的都有其自身的价值。有些权利在某个阶段就是没有的,比如宗教信仰权,只有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才逐渐产生的。人权会被剥夺是因为价值不公正造成的,封建地主之所以能够剥夺其他人的权利,是价值分配不公平造成的后果。掌握大量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当然享有独特的权利。
社会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的。白痴也好,天才也好。一个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个高于必要劳动时间。天才创造更高的剩余价值。另一个却连社会平均价值都不能获得。但是天才的报酬不是从剩余价值中获得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天才的创造利润越多,他们的报酬越高。实际上他们的报酬是他们能力的表示,并非攫取了那些本不属于他那些东西
人权不是与生俱来?公平的理念怕是与人俱来的?人权的内涵或有变化,公平的内涵难道就没有变化?
然后引用马克思的话来论证的思路先整理一下吧。一、方向对头不?二、觉得在这个话题里谈合适吗?玩这个也打游击啊?
第一、抽象劳动表达的是人都有无差别的劳动即当是有无差别的权力。而社会主义革命把这个无差别的权力解说成公平,而忽视忽视其他必要的东西。这个无差别不是公平,是指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吃饭拉屎,人的构造一样,权力一样。用公平来解释明显违背马克思本意。
第二、封建地主之所以能够剥夺其他人的权利,是价值分配不公平造成的后果。这句话现在本身就有很大的争议:有资本原罪理论,也有善良发家之道。而这句话的直接结果就是指导了一场对平民而言是“土匪似的革命”。为“不患贫,患不均”做了很好的理论铺垫。
第三、马克思的社会哲学最痛恨的就是“奴性”,知道奴性是什么吗?奴性就是不把自己当人,认为自己没有人权,找种种理由让自己矮人一截。
作者:
鹰派分子 时间: 2005-1-6 15:28
任何社会科学的诞生和演化,都是一定的经济推动的。没有任何的社会科学是与生俱来的。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很多的社会科学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容当然也并非亘古就有的。人权也是权利的一种
无差别劳动当然不是公平,现在社会人们为什么会觉得不公平,并不是无差别劳动的不公平而是剩余价值分配的不公平。剩余价值的合理分配才是公平的体现。
你对均等的理解有误。每个个体都有差异,报酬当然不能相等。不均是指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均等,而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等。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均衡“造就了土匪式的革命”。为善发家也好,作恶一方也罢,只要对剩余价值构成了剥夺,就必须要从他们手中拿回来。但是那种原始的分配方式(财富/人数)是不对的,它泯灭了人对利益的原动力。
人的出生当然不一样,但是通过社会的分配可以做到能够使得大部分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兄台你既然发表了马克斯社会哲学最痛恨的就是‘奴性’的论断。那请论证一下吧。(最好附上参考资料)。鄙人实在没有查到最痛恨是“奴性”的论调,还请说的明白些。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5:50
恩格斯曾高度评价了文艺复兴运动,说这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所谓“巨人”,也就是人格健全、全面发展的人,表现在他们还没有成为分工的奴隶、性格上的完整和坚强。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个性独立本身是中性的,它产生于经济活动自主性的要求,而不属于道德范畴。个性独立能使个人的多方面才能得到表现,从而打碎使个人依附、奴性和非人化的社会枷锁,建立使人能得全面发展的丰富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说:“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0卷,第6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简言之,尊严就是使人趋于高尚并能受人尊重的品性。封建社会是等级制的社会,封建专制下的普通百姓是等级制度的牺牲品,为了团体的利益,必须压抑自我放弃自尊,因此人们普遍缺乏自尊感,攀附意识强,很多人总想爬上较高的等级,这样可以将更多的人踩在自己的脚下。因此,封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既丧失自尊也不尊重他人,盛行等级观念和奴性意识。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人们的利益是人们需要的表现,“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合起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4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即人天生的固有的特性。因此,否定人们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就是否定人的需要,就是在压抑人,满足正当需要是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切压抑人的正当需要的行为,都是违背人性的,都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本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重视自己的合法利益及合法权利,有利于形成社会上普遍的法制观念,实现义利并举,有利于塑造积极健康的人格。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以法国为 实例,指出了以权力无孔不入为特征的资产阶级集权专制“帝国”的脆弱性:“有着常 备军、无所不管的官僚制度、愚民的僧侣、奴性的司法体系的政府权力,脱离社会已经 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一个以一伙饿鬼般的亡命之徒作后盾的、低能到可笑地步的冒险 分子,都可以来运用它……乍看起来,这是这个政府权力对于社会的最后胜利,实际上 ,这是这个社会里一切腐败分子的胡作非为。”为此,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应该打 碎这种政府权力,即“帝国”本身,将“‘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 体。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0—411、437、377页。
我觉得我和你谈论开始不公平了。你说的所谓“抽象劳动”不过是第一卷第一章的一些东西。从你开始把马克斯拉进来而到后面的你居然问我??呵呵,到此为至吧。
作者:
海影 时间: 2005-1-6 16:57
喃喃自语一下:
马克思指导的政党的思想,并不是不讲人权的,反而是最讲人权,最讲民主的。讲的就是人人平等,无差别之民主。
而一些人以为美国是民主之乡,看到的是现在的经济发展,和人权状况。
而一些反对民主的民族人士呢,压根就没看清楚马克思到底是什么,想用马克思来反人权真是可爱。而实际上马克斯反的是“西方人权”的实现方法,认为其人权是“虚假”的,只是用“人权”做为号召给工业革命搜集劳动力。
就我而言,中国还是渐进改良好。先让人知道什么是自己的,该怎么使用自己的权力为好。否则把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华盛顿的高尚精神之上”这和做梦差不多。
声明:放弃对“攻击此段自语行为”反击的权力。
作者:
艾尔弗烈 时间: 2005-1-14 11:05
这显然是一个美丽的理想。
作者:
小菠萝 时间: 2005-1-19 14:29
自由和人权是人人争取的,可大多时候只是强势集团用来剥夺人们自由和人权的借口而已。同样是没有人权,可战争前的伊拉克普通老百姓起码还有生存权,现在是有人权了,不过也就临时政府那些条“狗”有。把他们比作汪精卫其实还是侮辱了那个国民党元老。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5-1-19 15:05
所以要一手拿枪,一手拿着“人权宪章”。
期待别人施舍、怜悯来拥有人权,根本就是做梦嘛。
作者:
栀子飘飘 时间: 2005-1-19 15:39
有个问题想请教applesb一下:阁下从哪些事实可以得出战后伊拉克普通民众的人权状况比战前的人权状况还要差了甚至是彻底没有了的结论?据我所知的事实是现在即使是主流学者做研究时也是以“人权状况的改善不能成为之前发动战争的理由”为前提的。我没有亲自去过伊拉克,不敢妄下结论,不过我至少在电视上与网络上看见过战争之后的伊拉克民众可以公开要求“美国滚蛋”,却从来没见过战争之前的伊拉克民众可以公开要求“萨达姆滚蛋”。
请注意这里我只是就人权状况本身发问,对于之前战争正义与否我个人不做判断。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5-1-19 18:01
公开要求美国滚蛋的在“费卢杰”,公开要求萨达姆滚蛋的在监狱。我看不出其中有什么不同。
只不过名称有:”恐怖分子“和”民运分子“之别而矣。
作者:
南宫如水 时间: 2005-1-19 18:01
其实这就是个制度,只有大家都遵守,才能保障。只要有一两个人破坏了,大家一效法,就都完了。
作者:
小黑脸 时间: 2005-2-3 01:17
这个估计等地球毁灭了也不可能见到
作者:
狂醉月 时间: 2005-2-3 22:38
人权最基本的,就是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这世界的每一个人.
另,伊拉克的新闻都是经过处理后才播放的,有些事情,我们这些外界人士是无法得知的.也就是说,媒体控制了我们想要知道的东西.
作者:
xjapanhide 时间: 2005-2-7 11:20
我是弥勒转世佛太子来拯救你门了
作者:
ltsitm 时间: 2005-2-7 11:56
原帖由狂醉月于2005-02-03, 22:38:09发表
人权最基本的,就是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这世界的每一个人.
另,伊拉克的新闻都是经过处理后才播放的,有些事情,我们这些外界人士是无法得知的.也就是说,媒体控制了我们想要知道的东西.
媒体控制的又何止伊拉克,现在仅高考制度也是舆论在故意误导,高考前把大学说得多么美好,经入大学后却又说大学生普遍素质不高,该死花几毛钱还个茶叶蛋还能听卖茶叶蛋的阿姨说句好话,花几万块读书却连句好话都听不到
作者:
saintstone 时间: 2005-2-11 20:39
主权大于人权
作者:
193991 时间: 2005-2-15 16:59
这东西没多大意思。
一点效力都没有。只是能…………上得了台面。
欢迎光临 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http://xycq.org.cn/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