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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罪敲定和无罪敲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4-12-23 16:10

网络论战中最流行的就是批判。可以入眼的批判有以下过程:论据、论证过程和论证所依从的标准及论证结果。这些看起来和司法的审判程序极为相似。所以也可以借司法中的两个法理名词“有罪推定”及“无罪推定”来类比一下网络论战中的批判过程。

何为有罪推定,何为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则视为无罪。
有罪推定:大致是说任何人(除开执法者)进入到司法程序,没有被判定无罪前,视为有罪。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不能证明无罪的,就是有罪。

有罪推定被现在评为封建法治的特征之一,从有罪推定到现在的无罪推定可以看成法治制度进步的一大标志。“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到现在的“疑罪从无”这一段历史过程,堆积了累累白骨,斑斑血泪。

“有罪敲定”究其历史,其源于法大于人,司法因人而异。升堂鼓一敲,首先重责三十杀威棒,有功名者可免。
封建时代的有罪敲定带来众多司法陋习,其中一个:刑训逼供。刑训逼供之来由,盖因此人有罪,为何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有罪,此实则是办案人员不力。于是办案人员者说,反正是有罪,随便找一个证据就成。当然,最好是“罪犯”自己的口供。不招?威逼利诱!不从?上刑!更恶劣的还有个一个司法载赃!干脆是没证据,我帮你造证据;没供词,帮你编供词。全套周到细致的服务,真可谓其心思巧妙,用心良苦。

而无罪敲定则不然,在法官未宣布判辞之前,嫌疑人是无罪的,执法者任何多余的暗示对方有罪语话语皆可被嫌疑人认定为诽谤、恐吓。于是,执法的论证责任重大,口供虽然还是一个重要依据,但更多的需要从旁证上来着手。甚至于合理的引用法例、法律和程序都是一个极为讲究的问题。对执法者而言,麻烦增添了不少。但这起码体现了现代人的道德和嫌疑人的人权。
真想问一下某些同志们知道道德是什么吗?知道人权是什么吗?

回过头来看网络上的学术论战。尤其是对现今社会的批判性的一些文章。观其作文之文路,即可明其作文之过程。当是,其首先感觉到不满总觉得不对劲,然后今天看法律不顺眼,随即东拼西凑些资料、理论,用点口水混成一个砖头,然后“砰~~~~~~”的一下砸过去。明天看经济是不是过热了,也不管自己懂不懂,不是有现成的砖头吗?捡了就扔,也没看到上面是不是粘了陀屎,会弄污自己的手。
最牛皮的就是:砸没砸到不管,关键是我砸了。砸没砸到是一个技术问题,砸不砸这是一个态度问题。

然而,这样的现象发生,很显然就是一个“有罪推定”的判定过程。那么在谈法治时,自己首先就是一个落后的法治思想,落后的推理手段。试问如何能避免批判过程中的“冤案”和“闹剧”?

但愿,批判性的文章多一些有“无罪推定”之精神的,少一些“有罪推定”。
作者: 大轮明王    时间: 2004-12-23 17:04

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说,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说这是你的孩子,她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而你没有做亲子鉴定的义务。
作者: 梓庭君    时间: 2004-12-23 17:28

再讲确切点嘛。
作者: 无知者    时间: 2004-12-23 17:38

为什么要把批评与司法相类比?二者可以类比的理由何在?为什么不把批评的工作和警察的工作相类比?要知道,法官不是控诉者,而是评判者,他是中立的,而警察充当的是控告者的角色,不是评判者。批评者同样不是评判者,只是控诉者。谁是评判者?如果硬要说有评判者的话,评判者是看客。你们谁对谁错,是他们决定的,你写文章是向这些看客写的,批评者也是向这些看客写的。你的目的都一样,要看客承认你们说得对,就像控辩双方都想说服法官判自己获胜一样。所以把无罪推定原则用到这里,根本就是类比不伦。我恰恰认为,批评者就是象警察一样。警察首先是盯上一个人,不管有没有证据。盯上之后,就要收集证据,收集得差不多了,都把它们提交法院,要法官判那个人有罪。你说警察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批评者难道不是这样吗?首先我看你观点不顺眼,也有可能看你这人不顺眼,然后就准备反驳你,开始挖空心思找你的漏洞,找能够驳倒你的方法,找可以证明你错误的证据。等到自己觉得证据已经很充分了,就把它们攒成一篇贴子,发在论坛上,希望看客们认为你是错的,错得一塌糊涂。这不是警察的工作吗?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这么做有什么错呢?
当然,一个批评者的反驳可能很拙劣,论证很糟糕,证据乱七八糟。但是这样丢的是他自己的人。就像一个警察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就把一个人告上法庭,结果输了官司。这只是他的技术不够,不是他用错了原则。
作者: 金庾信    时间: 2004-12-23 18:26



QUOTE:
原帖由大轮明王于2004-12-23, 17:04:07发表
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说,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说这是你的孩子,她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而你没有做亲子鉴定的义务。

如果她要求法庭协助调查,那么法庭很可能要求你做亲子鉴定
作者: 金庾信    时间: 2004-12-23 18:31



QUOTE:
原帖由无知者于2004-12-23, 17:38:16发表
为什么要把批评与司法相类比?二者可以类比的理由何在?为什么不把批评的工作和警察的工作相类比?要知道,法官不是控诉者,而是评判者,他是中立的,而警察充当的是控告者的角色,不是评判者。批评者同样不是评判者,只是控诉者。谁是评判者?如果硬要说有评判者的话,评判者是看客。你们谁对谁错,是他们决定的,你写文章是向这些看客写的,批评者也是向这些看客写的。你的目的都一样,要看客承认你们说得对,就像控辩双方都想说服法官判自己获胜一样。所以把无罪推定原则用到这里,根本就是类比不伦。我恰恰认为,批评者就是象警察一样。警察首先是盯上一个人,不管有没有证据。盯上之后,就要收集证据,收集得差不多了,都把它们提交法院,要法官判那个人有罪。你说警察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批评者难道不是这样吗?首先我看你观点不顺眼,也有可能看你这人不顺眼,然后就准备反驳你,开始挖空心思找你的漏洞,找能够驳倒你的方法,找可以证明你错误的证据。等到自己觉得证据已经很充分了,就把它们攒成一篇贴子,发在论坛上,希望看客们认为你是错的,错得一塌糊涂。这不是警察的工作吗?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这么做有什么错呢?
当然,一个批评者的反驳可能很拙劣,论证很糟糕,证据乱七八糟。但是这样丢的是他自己的人。就像一个警察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就把一个人告上法庭,结果输了官司。这只是他的技术不够,不是他用错了原则。

9494,批评、评论不等于司法裁定,因为批评者本身也是参与游戏的一方,而不是出于一个相对公正立场上的裁决者,所以是可以风闻言事的。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4-12-23 22:04



QUOTE:
原帖由无知者于2004-12-23, 17:38:16发表
为什么要把批评与司法相类比?二者可以类比的理由何在?为什么不把批评的工作和警察的工作相类比?要知道,法官不是控诉者,而是评判者,他是中立的,而警察充当的是控告者的角色,不是评判者。批评者同样不是评判者,只是控诉者。谁是评判者?如果硬要说有评判者的话,评判者是看客。你们谁对谁错,是他们决定的,你写文章是向这些看客写的,批评者也是向这些看客写的。你的目的都一样,要看客承认你们说得对,就像控辩双方都想说服法官判自己获胜一样。所以把无罪推定原则用到这里,根本就是类比不伦。我恰恰认为,批评者就是象警察一样。警察首先是盯上一个人,不管有没有证据。盯上之后,就要收集证据,收集得差不多了,都把它们提交法院,要法官判那个人有罪。你说警察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批评者难道不是这样吗?首先我看你观点不顺眼,也有可能看你这人不顺眼,然后就准备反驳你,开始挖空心思找你的漏洞,找能够驳倒你的方法,找可以证明你错误的证据。等到自己觉得证据已经很充分了,就把它们攒成一篇贴子,发在论坛上,希望看客们认为你是错的,错得一塌糊涂。这不是警察的工作吗?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这么做有什么错呢?
当然,一个批评者的反驳可能很拙劣,论证很糟糕,证据乱七八糟。但是这样丢的是他自己的人。就像一个警察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就把一个人告上法庭,结果输了官司。这只是他的技术不够,不是他用错了原则。

警察充当的是控告者的角色
检查院拿来干什么?

警察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就把一个人告上法庭,结果输了官司。这只是他的技术不够,不是他用错了原则。
现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检查院不会同意公诉。拘留都不可超时。
还是老一套法理“有罪推定”,偏偏就是用错了原则。


评判者是看客。你们谁对谁错,是他们决定的,你写文章是向这些看客写的,批评者也是向这些看客写的。
有时,看客也是身在其中的。特别是社会评论,是针对整个社会的,被批判者没有权力要求被公正、理智对待吗?身在这个社会就有义务听毫无道理,经不起推敲的批评甚至谩骂?

QUOTE:
9494,批评、评论不等于司法裁定,因为批评者本身也是参与游戏的一方,而不是出于一个相对公正立场上的裁决者,所以是可以风闻言事的。

这一条,我正好适用。而且正好用的是历史上强权压制下的标准“风闻言事”体。不点名,不举事。说者有意,闻者有心。无关者开卷,也不见得无益。
作者: 无知者    时间: 2004-12-24 00:53

说穿了,批评、辩论根本不存在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的问题。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不过相当与控辩双方,一个坚持自己无错,一个坚称对方错了。至于他们是对是错,不是由他们自己说了算的。你要求被公正理智地对待,不错,很合理地要求。可是什么是理智?什么是公正?给一个标准出来?我以为公正就是双方的发言权平等;理智就是双方都是君子动口不动手。跟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无关。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4-12-24 09:06



QUOTE:
原帖由无知者于2004-12-24, 0:53:20发表
说穿了,批评、辩论根本不存在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的问题。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不过相当与控辩双方,一个坚持自己无错,一个坚称对方错了。至于他们是对是错,不是由他们自己说了算的。你要求被公正理智地对待,不错,很合理地要求。可是什么是理智?什么是公正?给一个标准出来?我以为公正就是双方的发言权平等;理智就是双方都是君子动口不动手。跟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无关。

我以为公正就是双方的发言权平等;理智就是双方都是君子动口不动手。

公正是发言的双方发言权平等。
这个到是没错,可惜,有没有执行平等和事实平等?说我也会说。

理智就是双方都是君子动口不动手。
双方动口不动手,那只是态度。非小人而矣。理智?理智的基础条件罢了。如果,认为动口不动手就是理智,这是各人对理智的看法和理解问题。
我认为理智包括两类:行为理智,思维理智。
行为理智可以是“君子动口。”
思维理智则是:运用客观方法,使用正确的理论系统。

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不过相当与控辩双方。
注意,控辩双方的内涵是随时在变换的,甚至会出现缺席审判。在这个时候,忽略理智问题,或把理智仅仅当成动口不动手就是理智。而不以客观的取材方法、有意义的真理角度。进行批判。出现全篇虚假,哗众取宠的文章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一个批判社会时弊的文章中,看客和批评者不一定是对手。
有时看客是法客。以事实为依据,以“真理”为准绳,行辩证之实,判定文章的正确与否。
有时看客是证人。举出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对批评者所提出的“事实”的真实性做证明。
有时看客是辩方。当看客认为控方是对自己进行控诉时。
缺乏基本的知识,难以理解本文。也不足为奇。

你要求被公正理智地对待,不错,很合理地要求。
对这个条件的结论居然就是。
我以为公正就是双方的发言权平等;理智就是双方都是君子动口不动手。
看来不动手打我就是很不错了,我就是享受到“民主”“人权”了。

借签名一用
人都是无知的,区别只在于,有的人知道自己无知,有的人不知道。
别人无知我也认为不可耻,但我以自己无知为耻。所以我会去学,尽力弄明白我不知道的东西。

诸如,一些常识问题。“警察”现在不做为“公诉人”。而“检察”在“公安局”因地方情况,或会安排长驻办事人员。
当然,控辩者的身份变异的名实问题,一般不能对旁人要求太高,这是个思想问题。每个人受教育的状况不是一样。

“有罪推定”“无罪推定”和论证中的“主客判断”“客观判断”有其相通性,指的是“
论证观念、态度”全文指向的的也是“论证观念、态度”。但是这么复杂的问题,怎么能期待一般人的理解呢?

最后:
我始终以为不吭声,无人知其知否,甚至以其为睿智。但是,人的行为无知识、无常识,论证无道理,还以无知无罪、无知无畏自居,则是无耻。
作者: 廖化将军    时间: 2004-12-24 09:16

好帖。读后感觉受益不少。对实践指导价值粉大。再三感谢楼主的警示和提醒。
作者: 晨山尚书    时间: 2004-12-24 09:34

以后的人生荣辱就靠它了,楼主精贴啊.
作者: 无知者    时间: 2004-12-24 11:30

to 幽浪

如果你认为你的公平的发言权没有得到保障,这与我没有关系。在与我辩论的时候牵扯到这个问题毫无意义。

所谓思维理智,在你看来,就是运用客观的方法,正确的理论系统。那么我问你,什么是客观的方法?你的方法就是客观的方法吗?什么是正确的理论系统?世界有那个理论系统是肯定正确的?如果发表你的观点时,不需要先证明你的方法时客观的,理性系统是正确的,那么,别人运用的与你不同的方法和理论系统时,是否先要证明他的方法是客观的,理论是正确的才能发表?“如果一个人没有证明他的批评是正确的批评,那么他就不得发表他的批评”,请问,这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4-12-24 11:34

什么是客观,什么是真理,那一套理论系统更正确。这才是技术问题。

因为真理的标准据说不只一个。但谁更正确。时间会来证明。
作者: 勤儿    时间: 2004-12-24 11:38

作为旁观者本来很少来这个以为是一帮人无病呻吟的地方。
既然今天看到了精彩也要说说。
无知GG和幽GG都是很聪明的。人至少比这里很多人聪明。
无知GG老到,幽GG精干。
你们的看法都很深入,其实看起来矛盾但是是统一的!不是吗
你们换个位置想对方就更可以体会其实大家是一样的人 !  
圣诞快乐
作者: 无知者    时间: 2004-12-24 11:51

既然是由时间证明的,那就是事后的事情。事先有什么理由不让某种批评发表呢?不论你主观上认为这种批评多么不客观,不正确。那都是你自己认为,你不是时间。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4-12-24 12:13



QUOTE:
引用 

9494,批评、评论不等于司法裁定,因为批评者本身也是参与游戏的一方,而不是出于一个相对公正立场上的裁决者,所以是可以风闻言事的。 


这一条,我正好适用。而且正好用的是历史上强权压制下的标准“风闻言事”体。不点名,不举事。说者有意,闻者有心。无关者开卷,也不见得无益。

并且和你的观点应该多是一致,到我这怎么又是另一种标准?

我就不可以“风闻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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