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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設欠債10萬元,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打印本页]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9-4 20:14     标题: 設欠債10萬元,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如題
如果法院給了判決,應還10萬元,現在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經常看到有判決,或者有騰房通知,或者有和解的老賴,從來不履行債務
不論是一年,半年,反正就是堅決不履行

然後執行法官到了實際要把當事人拘留,或者騰房的那刻,當事人馬上要求拿出一部分錢和解(一般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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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談法理上的對錯(這個不用討論了)
就光談這種操作,對當事人來說是最優解嗎?

我想像當事人大致的心裡活動是提早還錢,申請人一方也會覺得理所當然
倒不如把這筆錢暫存在父母親戚手裡,到時候來一招"進二退一"(先造成既成事實,再圖小小補救一下)之策

真等上門抓那天,一筆掏出來
1. 假裝說之前出差/病了/沒看到通知,不知情,現盡最大力量補救,貌似比較有"誠意"
2. 也等於給予了執行法官相當大的"面子"
3. 最不濟也可以留作最終的"後手",威脅申請人說,你要是真的對我拘留/騰房了,我這30%就不掏出來了

自己可以在明處掙了面子,又滿足了法官的威嚴,還可以免去執行的痛苦進行拉扯,可以說是一石三鳥之計
唯一缺點就是申請人的利益完全受到侵害了

按說這種操作其實是違反法律精神的,應予嚴懲,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
可偏偏這套還真的能湊效,以至於劣幣驅逐良幣-----勇敢違反法律精神的反而下場會更好

請問我這個觀點正確嗎?假如判決是欠債10萬,現在能還一部分,最優解應該是按時還一些,還是"留起來,都別還"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5 09:24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9-4 20:28

假如第一次這招是可行的
那剩餘7萬元時,那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應該有錢就還,還是說正常吃吃喝喝,留下30%,即2.1萬元在家人處
到了實際不得不處理,法院找上門了,再掏出2.1萬元要求緩解

如此類推,每次都掏出應還的30%,然後又可以再次拖到下一個強制執行周期,這種戰術如果碰到比較包子的申請人,和比較好說話的執行法官,是不是就有可能可以一直拖延下去呢?

再極限一些,如果把比例調整到20%,那又會是甚麼情況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4 20:39 编辑 ]
作者: 斑鸠凉    时间: 2024-9-6 20:47     标题: 回复 #2 橙炎陽 的帖子

既然艳阳意识到这招只能对付比较软的申请人与执法官,那么一般情况下拒绝和解也是正常的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9-6 23:14



QUOTE:
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9-6 20:47 发表
既然艳阳意识到这招只能对付比较软的申请人与执法官,那么一般情况下拒绝和解也是正常的

我覺得有一定可能性這招應該是最優解
也意味著同金額來說,這招的和解機率是最高的.....
也就是最不容易被拒絕和解的招數了

當然我是設想的,我也不懂,所以上來問一下大家意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6 23:19 编辑 ]
作者: hhp19910906    时间: 2024-10-26 15:26

还不还钱其实就和企业负不负债比较相近,假定利润率是一定的,基数越大,利润越大,所以不还钱把钱拿去生钱,是最好的选择,被执行的时候掏钱,是为了买自己的人身自由,拘留了就没法接着挣钱了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10-27 21:42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10-26 15:26 发表
还不还钱其实就和企业负不负债比较相近,假定利润率是一定的,基数越大,利润越大,所以不还钱把钱拿去生钱,是最好的选择,被执行的时候掏钱,是为了买自己的人身自由,拘留了就没法接着挣钱了 ...

我的問題就是面對執法機構,如果沒有能力可以一筆還清,能還的金額是固定的(比如只有30%的總欠債額)
採用不同的還款策略,是不是會有不同的後果?

另外這裡甚至有沒有一種可能,是愈對抗,愈有利?
(比如像我頂樓說的,故意不還反而更有利)
作者: hhp19910906    时间: 2024-11-3 13:59     标题: 回复 #6 橙炎陽 的帖子

后果肯定不一样,这是必然的,我说的意思是,手里的钱越多,计算利润率的基数越大,同样比例算出来的结果越高,个人利益越大,同样也可以更快的还清欠款,所以有的时候不会赶尽杀绝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11-3 19:20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11-3 13:59 发表
后果肯定不一样,这是必然的,我说的意思是,手里的钱越多,计算利润率的基数越大,同样比例算出来的结果越高,个人利益越大,同样也可以更快的还清欠款,所以有的时候不会赶尽杀绝 ...

這點就是問題所在了,這個法理上怎麼解釋得通呢?
AB兩個人欠債金額是等同的

還款比例也是等同的,無非就是一個自己還了N%,另一個是法院上門才還了N%

理論上B的行為還更惡劣一些

如果B不是被處罰的更重,怎麼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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