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王思聪喜当爹了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24-6-15 14:40 标题: 王思聪喜当爹了
你们不是要找话题吗,这么热的话题不聊你们是闹哪样?
夜路走多了会遇见鬼的,王校长迟早有这么一天(一家之言,也许王校长隐隐期待这一天也不一定)
水王嘛,什么事都想往法律这方面靠,其实这问题以前也讨论过不少了。如果王校长不愿做亲子鉴定不承认女儿怎么办?——好办,只要女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校长(极可能)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法律就可以推定生物学父女关系成立。再说的通俗点、粗俗点,就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推测在女方怀孕的时间点是否(大概率)跟男方发生过关系。艳阳要说了,我就是不承认,你怎么证明?这个。。聊天记录、消费记录、开房记录、照片、视频,其它人证、物证。。都可以,只要按照老百姓的常理推测,他们大概率(这不是刑事案件,不需要绝对)发生过关系就行。男方想反驳,很简单,亲子鉴定不是,立马证明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15 18:28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5 14:40 发表
法律就可以推定生物学父女关系成立。
那即便按整套流程下來法律真的推定成立了王思聰是生物父親,王思聰的強制義務是甚麼呢?
給孩子天價撫養費至18歲嗎?
那女方能得到甚麼好處?
咱現在法制節目也看一些了
按中國法律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即便孩子給母親撫養,男方對女方應該是沒有撫養責任的,只是對孩子有撫養責任
大部分所謂的"母憑子貴",或者女方靠孩子的撫養費掙到錢
基本都是採用一些會計帳務手段,把自己的開銷算進孩子的撫養費裡,然後一併讓男方報銷
(比如之前汪小菲主張的,大S把自己和光頭的吃喝玩樂報帳在孩子的生活費裡)
這種前提應該是基於女方有很高明的做帳手段,或者男方太忙,或者知識太缺乏而無法拆穿
以王思聰VS普通人這個體量,完全可以不讓女方佔這個便宜吧
比如找幾個專業的會計師+律師訂著這盤帳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5 21:44 编辑 ]
作者:
鹰派分子 时间: 2024-6-15 18:46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5 14:40 发表
你们不是要找话题吗,这么热的话题不聊你们是闹哪样?
夜路走多了会遇见鬼的,王校长迟早有这么一天(一家之言,也许王校长隐隐期待这一天也不一定)
水王嘛,什么事都想往法律这方面靠,其实这问题以前也讨论过不少了。如果王校长 ...
这个话题在轩辕群里可以水上好几天。
作者:
KYOKO 时间: 2024-6-16 15:12 标题: 回复 #2 橙炎陽 的帖子
您的问题我还没来得及说
其实答案很简单——在中国大陆,男方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则上父母各一半),抚养费只包括生活的必要开支。必要开支,你给孩子报一个天价兴趣班,哪怕是真的,男方也可以不负担。细节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说了,总的来说就是真的都没用更别说做账的了。抚养费的多少,和当地平均工资和平均生活水平有密切关系。而和父亲资产、收入关系不大。也就是同一地区,年薪10w和100w的父亲给的抚养费是差不多的(如果法院判决的话)。
所以,这个女方是很聪明的,不讨不要不哭不闹,几千块钱的抚养费我都不要,你们老王家看着办吧!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16 15:46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6 15:12 发表
所以,这个女方是很聪明的,不讨不要不哭不闹,几千块钱的抚养费我都不要,你们老王家看着办吧!
那按您這麼說我覺得女方更不聰明了,這樣子弄甚麼好處都得不了
王思聰只要堅持不承認,不配合親子鑑定,那怕法院也只能從民事角度判他需要履行與父親相等的義務,而不能判決孩子是王思聰的
(類似說高空擲物找不到人,判1座樓上的居民承擔賠償,法院只能從公平原則要求樓上的居民承擔金錢,但不能給樓上的居民定性成擲物的過失方)
(哪怕是彭宇案,我特地維基找了資料,說的也是法官考慮到可能性,從公平原則上來說,判彭宇承擔老太40%的醫療費,也沒有判決說"是彭宇撞的人")
王思聰從法律上完全可以說我願意承擔這個與父親相等的義務,但是我"承擔卻不承認"這個孩子
然後每個月給一個最低消費,從情理上完全說得通,女方能有甚麼好處?
如果有一定民法常識,應該明白承擔法院的民事判決和承認自己有過失/有做過,是兩回事
從名譽角度上王思聰堅持不承認這個娃,道理沒甚麼問題,女方能獲得甚麼好處?
像知乎有人提議,等孩子大一些,女方可以抱著寶寶開直播?是這種這麼隱性的好處嗎?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5 14:40 发表
聊天记录、消费记录、开房记录、照片、视频,其它人证、物证。。都可以,只要按照老百姓的常理推测,他们大概率(这不是刑事案件,不需要绝对)发生过关系就行。男方想反驳,很简单,亲子鉴定不是,立马证明
我印象民法角度上來說,其概率和擔責的百分比是相對應的,所以紅字講的其實不準確
正確來說應該說:在非刑事案件裡,如果你追究的不是100%的賠償,那的確不需要100%的證據
如果起訴方追求(接近)全部損失得到賠償,那給出的證據應該是需要有相當高的絕對性的
典型的例子比如高空擲物判樓上N戶人平攤
站其中一戶的角度看,的確不需要絕對的證據(只有1/N的可能性)就可以將自己判賠了,但同時也只能判賠一個很小的比例(總金額的1/N)
簡單來說雖然不需要絕對證據,但證據愈少,賠償愈少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15:53 编辑 ]
作者:
hhp19910906 时间: 2024-6-19 13:53
刚才百度搜了一下,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可以认定拒绝方事实不成立,也就是该出的抚养费还是要出
作者:
KYOKO 时间: 2024-6-19 16:12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16 15:46 发表
我印象民法角度上來說,其概率和擔責的百分比是相對應的,所以紅字講的其實不準確
就说这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亲子认定上,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模棱两可的说法。不可能说你的证明力度只有80%,所以法院只判80%的抚养费。要么100,要么0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19 18:23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9 16:12 发表
就说这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亲子认定上,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模棱两可的说法。不可能说你的证明力度只有80%,所以法院只判80%的抚养费。要么100,要么0 ...
感謝回答,我想再掙扎一下:
你這個話應該是有前提的吧,就是女方是正經人家,如果是交際花,或者很多男朋友的,或者乾脆是個妓女,那怎麼說呢?
極端一點說,假設一個女的私生活很豪放,有證據顯示在同一段時間跟5個男的都有性行為,然後懷孕了
分別去5個法院起訴5個不同男性,5個男的都拒絕親子,於是5個都承擔父親義務,這不是很奇怪嘛,一個孩子,卻領了5份錢
=====
我沒有看很多例子,但我覺得未婚男女有過性行為後,就馬上要男方在親子鑑定和全額撫養費,2選1這個很奇怪
男方鬼知道女方有多少個性伴侶?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6-19 13:53 发表
刚才百度搜了一下,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可以认定拒绝方事实不成立,也就是该出的抚养费还是要出
或者我接HP兄這個例子回答吧
我站男方立場,如果我跟女方只是很短時間交往過,或者可能根本不熟的,只是一夜情
又或者我知道那個女方有固定男友的
我主張這個孩子不是我的,這在我看來就是一個很正當的理由
我跟女的交往時間極短,那她又有很多伴侶,應該默認是其它人的才對,為什麼要我來提反證?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18:26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19 19:06
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事实成立,这个需要有基础事实,没结婚的至少要证明恋爱关系或者特定时间内发生过关系。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19 19:55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19:06 发表
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事实成立,这个需要有基础事实,没结婚的至少要证明恋爱关系或者特定时间内发生过关系。
這是當然的,上面水兄顯然有提到,
我,HP兄,雖然沒有明說,當然也默認知道這個前提
肯定不是大街上隨便拉個男的就要做親子鑑定
我的意思是如果特定時間內發生關係時女方明顯有其他或多個性伴侶,那怎麼說?
特定時間內有過性行為是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
是不是只要有進行過性行為就必然要親子鑑定,否則就判承擔撫養責任?
PS. 如果本身就是正牌女友那沒啥說頭的
問題是王思聰當爹了這個新聞的女主我未聽過她的名字,看起來也不是王的正牌女友
那不是炮友,就是臨時女友,或者跨過那條線的普通朋友
這種情況就是我的疑問之處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20:06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19 20:06 标题: 回复 #10 橙炎陽 的帖子
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并案审理,都不肯做那就卡bug了,因为法院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但又不能在判决书上同时写5个爹。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19 20:10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19 21:49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0:06 发表
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并案审理,都不肯做那就卡bug了,因为法院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但又不能在判决书上同时写5个爹。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所以我的理解是類似高樓擲物罰整棟的道理一樣,不是判所有人都有扔,而是出於公平原則要求所有人共同承擔這個擲物致損的責任
D神兄能不能解釋一下這二者同是民事,為什麼理解方式如此不同
如果判5個男子平均攤分撫養責任從法理上來說會有甚麼社會問題?
是說孩子長大了撫養5個老爹會形成倫理問題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22:02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19 23:55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21:49 发表
所以我的理解是類似高樓擲物罰整棟的道理一樣,不是判所有人都有扔,而是出於公平原則要求所有人共同承擔這個擲物致損的責任
D神兄能不能解釋一下這二者同是民事,為什麼理解方式如此不同
如果判5個男子平均攤分撫養 ...
高空抛物连坐其实没有太好的解释,因为这条本身也有争议,不同国家都不一样。
不过逻辑上还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民事领域的高空抛物,说到底还是个赔偿问题,以连坐方式兜底,从而避免因无法定责而导致伤者拿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这是为了保证最基础的公平。
亲子关系涉及人身,引发的问题不止伦理,光是5段继承权关系就乱了套了。
回到现实,此类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一定可以找到一个“爹”。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07:57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0:06 发表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見下面引用的紅字,類比D神兄對這個拋物給出的說法,如果追求邏輯的自圓其說,"多個人中選一人擔全責,剩下的無責"這個做法怎麼自圓其說?
多個人的事實行為和舉證責任完全都是一樣的,但只是因為女方自己主觀希望那一個負責更多一些,就用程序上的先後只認他一個
相當於大家做的事都一樣,但卻由女方自發地挑一個條件最優秀的擔全責,剩下都跑了
這樣顯然保證不了最基礎的公平吧?主要考慮保護的是甚麼?女方的名聲?還是說孩子的心態有太多撫養者不好?討要撫養費專找一個人討會更有效率?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3:55 发表
高空抛物连坐其实没有太好的解释,因为这条本身也有争议,不同国家都不一样。
不过逻辑上还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民事领域的高空抛物,说到底还是个赔偿问题,以连坐方式兜底,从而避免因无法定责而导致伤者拿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这是为了保证最基础的公平。
亲子关系涉及人身,引发的问题不止伦理,光是5段继承权关系就乱了套了。
回到现实,此类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一定可以找到一个“爹”。
我是這麼看的
高空拋物連坐很好解釋,反倒不這麼幹才難解釋
對不是絕對確定的民事部分判賠我認為雖有爭議,但以現行的判法已經是最優了
民法角度上來看受害方要自資聘任律師,兼事實調查,本身資源就非常有限,要求受害方整理100%的證據,否則疑罪從無顯然不合適
如果一律要求所有證據鍊完整,按刑法疑罪從無地審視受害方整理的證據,這樣一來絕大多數案子都不用賠償了,這樣的社會顯然是不適合居住的
不如從公平角度讓法官心證,這樣社會整體一人擔一部分責任完事,也是保障整體的
也有很多物損,或者人身損害有類似的操作,比如有些因果不明確的推倒老人,或者物品損毀,都是同理
但相對應地民事判罰責任應該也應該從輕罰起,比如不具體判決誰的錯,或者模稜兩可地說雙方共承擔某個%,畢竟證據不足嘛
兜底賠償沒問題,大家互利互惠的事,但從名譽上也應該考慮一下被判賠償的一方,不要把人家往死裡坑
=========
未婚生子女這種案子我的確少留意,但我的意思是,如果N個人都自認不是父親,又拒絕親子鑑子,那就以非父親的身份均攤撫養責任
這個講道理就只剩一個"賠債問題"了,不涉及其它的,畢竟雙方都不互認親子關係,就沒有以後的撫養老人和繼承權問題
我形象純粹法律規定上而言小孩上戶口是可以把父親一檻留空的
如果父親檻不填名字不行,那的確不好辦
可能事實上是如D神兄這麼說,但法理上的理由我沒想明白
不是父親,卻每個月被要求打一筆撫養費給孩子這點在法理上有甚麼一定不能自圓其說的硬傷嗎?
我覺得很好向當事人解釋:因為你確實有性行為,你又無法自證不是,那就當你不是吧,但基於民法公平原則要求你承擔一部分經濟責任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08:44 编辑 ]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0 10:38 标题: 回复 #4 KYOKO 的帖子
王思聪很大概率不是中国国籍了,很多西方国家抚养费官司能打出天价抚养费的。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0 10:41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07:57 发表
見下面引用的紅字,類比D神兄對這個拋物給出的說法,如果追求邏輯的自圓其說,"多個人中選一人擔全責,剩下的無責"這個做法怎麼自圓其說?
多個人的事實行為和舉證責任完全都是一樣的,但只是因為女方自己主觀 ...
还是有差别的。
高空抛物的连坐,其实就是认定你“加害”了,是假定了因果关系的。
而人身关系上,“我不是你爹,但我给你抚养费”,这已经完全超出因果了。
至于是否可以设立这么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只能说目前没有。
实际上,高空抛物以前是不搞连坐的,主流上应该也不搞连坐。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0:43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2:03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0:41 发表
还是有差别的。
高空抛物的连坐,其实就是认定你“加害”了,是假定了因果关系的。
而人身关系上,“我不是你爹,但我给你抚养费”,这已经完全超出因果了。
至于是否可以设立这么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只能说目前没有。
实 ...
我不認為這樣的連坐是認定了"加害",有基本的常識也知道一個人被高空拋物傷了即便有幾十個人承擔賠償,也不能代表說就有幾十個加害者
這只是說基於公平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讓每一個涉嫌參與的人都均分一下傷者的損失
可以理解成"大家一起承擔公共責任"
從法律上來說這麼幹合法(法院有權這麼判)
從道理角度來說,只要你不特地代入"無辜的樓上",而是考慮自己是均等地視機率有可能成為傷者,也可能成為樓上
這種判例對個人來說也沒有特別損害個人的利益
一個事情,從法律,道理兩樣都沒啥毛病,就應該可以視作能自圓其說
至於連坐VS不連坐,無非就是更傾向保護無辜的傷者,和傾向保護樓上無辜者
在兩個無辜方更優先那一個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對立
我認為只要標準一以貫之,採用任意一套做法都算說得過去
=====
我在網上看到對高樓連坐持反對意見的大多的理據立場都是"法院不該冤枉好人"
意思大致上就相當於把賠償和過錯畫等號了,因為"有過錯要賠償",所以"賠償了=有過錯",要求我賠償=冤枉好人
換句話說基本就是出於一種樸素思維,不認可無責任賠償
事實上在民法範疇上,由於社會愈趨複雜化了,民事活動的頻繁,所以應該有一套法律規管這樣的行為
"無責任也可以賠償"應該是一個普遍大家可以接受的觀點才是,事實上當代中國大部分老百姓很多時候也普遍受益於這套機制
那如果普遍能接受無責任賠償,那堅決對高樓連坐持反對意見的立場是怎麼來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2:30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0 13:15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2:03 发表
我不認為這樣的連坐是認定了"加害",有基本的常識也知道一個人被高空拋物傷了即便有幾十個人承擔賠償,也不能代表說就有幾十個加害者
這只是說基於公平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讓每一個涉嫌參與的人都均分 ...
侵害纠纷必须有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必须认定是“谁”干的。
民法典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但还是那句话,这条本身也有争议,只能说逻辑上自洽了。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3:18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0 13:23
“无责任也可以赔偿”,这点我跟32郎的想法倒是一致的。
中国人绝对无法接受“出了事但是没有人需要负责”这个概念的,可实际上有些事真的就是没人需要负责的。
可能也跟我们自古以来都是“大家长”的政治传统有关吧。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3:25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15 发表
但还是那句话,这条本身也有争议,只能说逻辑上自洽了。
是有爭議,但爭議是在保護無辜受傷者優先,和保護無辜未拋物者優先,兩個無辜方之間應該優先保誰之間的爭議
這種爭議我稱之為非原則性爭議
而不是一般意義上很原則性對立"為什麼偏坦壞人/違規方"的爭議
======
比如昆山龍哥,走在路人,被壞人砍,無奈拿刀把壞人反殺了,自己卻要被判故意殺人的話,這就是原則性爭議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3:30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0 13:32
无责任这个事,再跟32郎讲个很无奈的例子。
天朝的检察院通常都有一笔专门的资金,干嘛用的捏?
犯人判了,但赔不起钱,受害者也很困难,需要钱治疗或者干嘛的,检察院心有不忍,大手一挥,我来给吧,不多,几万块。
你说这叫什么事?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3:34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3:45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23 发表
“无责任也可以赔偿”,这点我跟32郎的想法倒是一致的。
中国人绝对无法接受“出了事但是没有人需要负责”这个概念的,可实际上有些事真的就是没人需要负责的。
可能也跟我们自古以来都是“大家长”的政治传统有关吧。 ...
我認為在社會性,經濟性,活動當中,普遍化引入無責任賠償是合適的
因為進行這些活動時大家都是有利可圖的,或者叫互通有無,互利互惠的
在受惠的過程中獲利回吐一些作為享受整個方便帶來的代價,未有不可
======
比如開公司,開店的,當老闆的大多有這個覺悟
在勞資問題上,或者消費者保護上,老闆一方沒有太多過錯(比如設備有問題而造成的工傷,食材來源有問題而造成的顧客中毒)
而代為承擔了很多責任,這都很常見
社會解釋這種現象一般用甚麼弱勢群體論來解釋,或者甚麼法律就這樣的,這是當老闆的代價
這種解釋都是流於表面的
還有一種常見說法是這樣可以倒逼資方提高安全,這種解釋也跟"當老闆的代價"說法類似
我認為根本的原因就是,社會經濟活動本身是巨大獲利的風險極小的,拿巨大的獲利來建立"無責任賠償"來和意外對衝本身就是對於大家都划算的
======
居住在公共樓房的道理也一樣,幾十戶人分享一棟樓,從資源上大家天然就省了很多事
所以業主集體平攤承擔一些諸如大樓硬件維護,或者外牆砸死人的賠償,從經濟道理上來說未嘗不可以
那拋物砸死人的道理也一樣,我也同樣可以用"強勢群體多擔責",或者"倒逼業主們為了公共安全整改"之類的理論來解釋
======
大部分中國百姓自己面對公司時知道要強調保護弱勢,但換了自己作為強勢一方(業主集合體)時,就不講保護弱勢了,這種思維是不對的
======
我的觀點跟網友有點不同,我不支持死哪訛哪,但我同樣不支持風險自負
1. 我認為在有經濟活動的場景發生了事,找不到過錯方就沒有人負責基本是不合理的(名譽上不負責,也要在經濟上有人負責)
典型的例子比如工傷,交通事故,消費者安全,和在小區內受傷
即便真的沒有人有錯,也應該有人負責經濟帳
2. 除非一些純天然的地貌,比如景區,或者野外,天災等完全是大自然使然的問題上
才能有沒人需要負責這個情況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3:47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3:50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32 发表
无责任这个事,再跟32郎讲个很无奈的例子。
天朝的检察院通常都有一笔专门的资金,干嘛用的捏?
犯人判了,但赔不起钱,受害者也很困难,需要钱治疗或者干嘛的,检察院心有不忍,大手一挥,我来给吧,不多,几万块。
你说这叫什么事?
這叫代位賠償呀,政府承擔了這個墊付責任,然後找犯人要債
這個屬於義舉,邏輯上也說得通
類似見義勇為,我認為完全解釋得通,您覺得這點非常奇怪嗎?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0 13:57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3:50 发表
這叫代位賠償呀,政府承擔了這個墊付責任,然後找犯人要債
這個屬於義舉,邏輯上也說得通
類似見義勇為,我認為完全解釋得通,您覺得這點非常奇怪嗎? ...
根本解释不通,首先主体就不对,检察院垫付的依据在哪里?找犯人要债的依据在哪里?
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什么要债,代位追偿都是有明确定义的。
其次,32郎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是几万?不是低一点几千,或是高一点几十万?
这压根就不是“赔偿”,也没有官方机构承担责任,只是为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4:05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4:12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57 发表
根本解释不通,首先主体就不对,检察院垫付的依据在哪里?找犯人要债的依据在哪里?
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什么要债,代位追偿都是有明确定义的。
其次,32郎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是几万?不是低一点几千,或是高一点几十万?
这压根就不是“赔偿”,也没有官方机构承担责任,只是为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這是一個類比,類似"代位賠償",就是你不用去找犯人要債了,由公共機關去替你討債
或者你覺得用一個有明確定義的現成詞彙不準確,那我換個詞,叫"墊付並代為追討"也是一樣的
=====
從法理角度上來說非常合理
社會管治者制定了法律,要求公民讓度私權力,故形成了公權力
本身受害人被犯人侵害了,從天然角度上來說是可以私力報仇的
但社會管治者制止了這樣的行為,要求公民把處罰權交出來
公民照做了,而人權大於債權等規則又同樣是社會管治者提出來的,公民又再度交出了私力逼債的權力
在兩個前提下,社會管治者如果看成一個整體(不管是檢察院還是福利院來當這個主體都沒關係)
由它來承擔公民沒法看醫生,也沒法私力報復的責任
很合理
至於你說檢察院墊不行,應該換一個部門來墊,要這樣說我無所謂,這只是一個規章美感的問題
這樣的操作從大面上看我認為很正確,你要說某些細節不優美,我同意,但大節不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14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0 14:17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12 发表
這是一個類比,類似"代位賠償",就是你不用去找犯人要債了,由公共機關去替你討債
或者你覺得這詞不準確,那我換個詞,叫"墊付並代為追討"也是一樣的
=====
從法理角度上來說非常合理
社會管治者 ...
那债主要不到债,法院为什么不代还呢?
32郎可能觉得这就是个程序问题,立个法明确一下不就好了吗?
那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不明确?
因为不能明确。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4:38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4:17 发表
那债主要不到债,法院为什么不代还呢?
32郎可能觉得这就是个程序问题,立个法明确一下不就好了吗?
那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不明确?
因为不能明确。 ...
不明確就說明這是個義舉呀,我上面說了,沒有一定要負責的法律規定
但出於自願情況負擔,道理上是說得通的,不完全是施捨的性質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39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0 14:47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38 发表
不明確就說明這是個義舉呀,我上面說了,沒有一定要負責的法律規定
但出於自願情況負擔,道理上是說得通的,不完全是施捨的性質
这是无奈之举。
官方可以号召社会捐助,可以要求上交特殊党费,唯独不能替犯人赔偿。
几千块毫无意义,几十万就真成赔偿了,而几万块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算是“给个交代”的价码了。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4:56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4:47 发表
这是无奈之举。
官方可以号召社会捐助,可以要求上交特殊党费,唯独不能替犯人赔偿。
几千块毫无意义,几十万就真成赔偿了,而几万块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算是“给个交代”的价码了。 ...
官方不願意替就不替,只要是願意替時就可以替,我不認為官方不具備替犯人先墊付的權利
把犯人抓起來,然後要求犯人賠償,犯人賠不起,官方先墊付了然後要犯人付,這甚麼不能的?法理上有甚麼毛病?
那一部分是違反了官方的權利和責任?
您是覺得官方無權墊錢給病人看病?還是覺得官方無權要求犯人履行賠償?還是說賠償這個債權不可以轉移?
如果多個權利都有,那合併一起行使,先墊錢再去執行犯人,有甚麼問題?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57 发表
根本解释不通,首先主体就不对,检察院垫付的依据在哪里?找犯人要债的依据在哪里?
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什么要债,代位追偿都是有明确定义的。
檢察院執付這個主體問題我上面解釋過了,墊付的主體的確可以優化,但不優化也沒事
從自願原則上來說任何個體都可以墊這個錢,我今天心情好,我掏錢來墊也沒問題,沒有檢察院一定不能墊的道理
找犯人要債的依據這個就更好解釋了,執行生效判決啊,判決了要履行賠償就可以執行,至於債權轉移了給誰這是債主一方自己內部的事
犯人只要知道自己沒履行判決抓緊履行就誰了,至於人家轉移給誰了,只要執行法官同意,犯人管不著
法理上不矛盾的事,程序上完善一下就可以了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4:47 发表
不能替犯人赔偿。
"不能"這詞是多義詞
不想做,不被允許,被允許但實然情況下沒辦法,都可以通稱叫"不能"
如果說官方沒能力替犯人賠償,或者官方不想事事都替犯人賠償,這我完全能諒解,也很好解釋
但要說他沒有權利這麼做,我就不太同意了
具體"能不能"就要看您這個"能"作何解釋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5:35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24-6-20 16:29
你们说的太多,走马观花看了下,有点儿插不上嘴了
我的看法,d神说的是对的。只说亲子,爹是不能平摊的,所以责任也不能平摊。女方起诉男方,无非是想给孩子认个爹,她自然可以找对她、对孩子最有利的当爹,有且仅有一个。被认爹的张三如果说李四也和你发生关系,为啥不找李四,你凭啥就确定孩子的爹是我?法院不会采纳,因为女方只起诉张三,如果牵出李四,有可能出现d神说的卡bug。
退一步,法律也给了这些被认爹的机会啊,亲子鉴定即可。这种案子,孩子的利益为第一优先,拒绝的话,虽然有点儿毛病,也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了。我刚听了篇历史讲评,里面说到——重要的不是谁是你爹,重要的是你认谁当爹,用在这里还有点儿意思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7:40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6 15:12 发表
所以,这个女方是很聪明的,不讨不要不哭不闹,几千块钱的抚养费我都不要,你们老王家看着办吧!
水兄能不能回應一下,王思聰如果真被法院作實了是這個爹,女方能得到甚麼具體好處?
對小孩有好處這個我明白,認王思聰至少不會因為失業之類的風險斷絕生活費,比認個屌絲要好
能獲得撫養這個對小孩來說很好
對王家也是九牛一毛,給到王家壓力也不成
女方啥也得不到,水兄一直強調這女方很聰明,主要是指那一個方面?
是指王思聰死了,這孩子能分到遺產嗎?還是說認定王家會在面子上過意不去,所以必然會塞點錢給女方"意思意思"?
女方故意懷孕(像簡中有的陰暗派說的,甚麼從TT裡取精液),或者無意懷孕後選擇生下來,對女方來說好處是甚麼?
女方要是未婚未孕本來還好嫁人的,現在搞成個未婚已孕,王如果堅持不娶她她也很難好嫁了,
用打官司,發佈全網的方式跟王家撕破臉,即便最終能認證孩的爸是王思聰吧,女方能獲得甚麼好處?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8:07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8:01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0 16:29 发表
我的看法,d神说的是对的。只说亲子,爹是不能平摊的,所以责任也不能平摊。女方起诉男方,无非是想给孩子认个爹,她自然可以找对她、对孩子最有利的当爹,有且仅有一个。被认爹的张三如果说李四也和你发生关系,为啥不找李四,你凭啥就确定孩子的爹是我?法院不会采纳,因为女方只起诉张三,如果牵出李四,有可能出现d神说的卡bug。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0:06 发表
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并案审理,都不肯做那就卡bug了,因为法院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但又不能在判决书上同时写5个爹。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我覺得二位兄對於"卡BUG"的理解很奇怪,把一件很平常的事想成法律倫理上很難突破的問題,好像在思考電車難題2.0似的
一個孩子,一夜情後被生下來,母親明確,父親不明確,那就正常上戶口,有母無父便行了
既然沒有父親,那撫養責任就在母親一個人身上,未來作為父母受供養的權利也只有母親一個人享有
母親如果缺錢,或者不願意自己花這筆錢,覺得金錢上應該由當時所有有過性行為的男性承擔,那就提告讓那些男性承擔
從公平角度來看如果沒有親子鑑定,又都拒絕鑑定,那均攤這筆錢,然後戶口上不填父親的名字,就可以結案了
男方給女方的錢,不是給孩子的"履行撫養責任",而是把女方肚子弄大導致女方去花錢撫養這孩子的"賠償金"
這種事明明是可操作的,從倫理和正義性上也挑不出甚麼毛病
在孩子的角度來說,他的確是一夜情沒辦法確實父親的未婚生子女,這個操作也屬於實事求是了
在女方的角度來說,單方面選擇了生下孩子,撫養責任也由男方承擔了,女方自己承擔自己那部分,也沒有損失甚麼
在男方的角度來說,如果當時女方有性行為的人數多於1個,又不能提供親子鑑定,那自然有男方經手的機率,那按比例攤錢,也沒有甚麼不對的
現階段我國法院不採用這樣的判法,那也屬於主觀意圖上不喜歡這麼幹,跟BUG有甚麼關係?
這好像幼兒園小孩說想吃糖,老師說不讓吃糖,只能吃餅幹,你說這件事卡BUG了
這有啥好BUG的?就是簡單的不為之罷了
(我理解這是我國習慣上盡量避免有母無父的戶口,可能是受早年計劃生育的因素影響,所以判決盡可能要朝孩子戶口有父有母的方向來處理
我回這帖時特地百度了幾次,很多答主的答案都說有母無父是可以正常上戶口的,所以不是法律上不容許,只是政策上不喜歡,不知道我這個看法是否正確?)
或者說可能是我國的文化傳統上對處理婚前性行為的私生子沒啥經驗,所以傾向盡可能"撮合"娃爹娃媽共同生活組織家庭?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8:45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0 18:59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0:41 发表
还是有差别的。
高空抛物的连坐,其实就是认定你“加害”了,是假定了因果关系的。
而人身关系上,“我不是你爹,但我给你抚养费”,这已经完全超出因果了。
至于是否可以设立这么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只能说目前没有。
实际上,高空抛物以前是不搞连坐的,主流上应该也不搞连坐。
我突然想請教一下二位兄,想了一下高空拋物連坐好像也不屬於特例吧
假如在一個沒有攝像頭的地方,地點很窄狹比如說是一條樓梯,大家上下錯身而過,3個互不相識但恰好連續的人和一個老太擦身而過把老人撞倒了,沒辦法還原具體是怎麼發生的,只知道老太太至少跟這三個人之一有過身體接觸,不是自己摔的
但3個人都堅持不是自己撞的,那按我國現行民法怎麼判?不也是平攤嗎?
我印象知乎有個新聞是一幫人踢球,把球踢出界了把球場邊的老人搞了個腦震盪,也是所有踢球的平攤
D神兄意思是說高樓連坐屬於一種特殊的無奈之舉?我理解這是常態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09:38 编辑 ]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1 11:16 标题: 回复 #33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兄的假设不成立。
高空抛物国内第一案是重庆郝跃案,大概用了十年推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建立与施行,后面《民法典》再次予以单独确认。
本身肯定是特例,当然特例可以不止一条。见《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
例如: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高空抛物为例,法理依据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而高空抛物案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缺乏可归责性,因此只能推定相关住户可能是加害人,让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给予补偿。
艳阳兄回复中所举两个例子都不太合适,第一个类似于碰瓷(在艳阳兄的例子里面老人肯定是要追责了),在这种碰瓷中最后送老人就医的最多就一个人,如果无监控摄像头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另两人,碰瓷老人为了获取实际赔偿也会只对送老人就医的一人主张追责。(相关案例太多了我想很容易理解就不必列举了)
另一个足球场踢球,艳阳兄说这个案例我不知道有什么特殊环境限制,一般踢球多人参与很好取证归责,不太存在艳阳兄说的这种情况。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2:02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1 14:49
其实可以说是特例,高空抛物在找得到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是对整栋楼的人适用过错推定,如果我没记错,在所有侵权关系中,仅此一例,其他的都有特定对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1 14:59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1 15:34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1:16 发表
以高空抛物为例,法理依据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而高空抛物案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缺乏可归责性,因此只能推定相关住户可能是加害人,让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给予补偿。
艳阳兄回复中所举两个例子都不太合适,第一个类似于碰瓷(在艳阳兄的例子里面老人肯定是要追责了),在这种碰瓷中最后送老人就医的最多就一个人,如果无监控摄像头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另两人,碰瓷老人为了获取实际赔偿也会只对送老人就医的一人主张追责。(相关案例太多了我想很容易理解就不必列举了)
另一个足球场踢球,艳阳兄说这个案例我不知道有什么特殊环境限制,一般踢球多人参与很好取证归责,不太存在艳阳兄说的这种情况。
感謝58兄的回覆
踢球那個上過知乎熱搜的,但現在找不到了
我印象是如果活動的參與者,和組織者是明顯存在某種非商業組織性的,很多時候都是全部參與者平攤
比如健走團撞倒人,一群人划船弄壞東西,還有喝酒死了人,整個聚餐的人全部(假定有勸酒)擔責
如果我是參與者,我願意為其他隊友的合理意外分攤,在整個組織中的活動,很多時候導致的意外責任如果全放在最後一個直接人身上是有失公平的,畢竟活動中每一個人的行為不一定是100%可以自主的
拿踢球來說,如果我是個守門員,那個時候球湊巧到我這裡,如果對方攻勢猛烈,我必然就要大腳遠踢解圍,我也沒的選擇地起了遠踢,然後不知怎麼的砸到人了,全部隊友讓我一個人擔責,也不像話
=======
撞倒老人那個也不是我編的,多年前見過類似的案子
58兄的解讀又把問題歸納回去簡單的一個人撞倒老人的問題,我提問的本意已經扭曲了
當然也怪我問的模型不夠細,我也不再繼續舉例了
========
紅字這個法理依據是我的本意,感謝58兄幫我歸納出來,我沒搞懂的問題是:為什麼高空拋物案是屬於特例類呢?
以紅字這個關鍵字看,缺乏可歸責性,這種事也不光是高樓物件受地心吸力才會有
從物理角度上來看,一群人在幹"某個事情",然後其中一個人混在人群中不小心失誤做了某件事情,把旁邊的人一個弄傷了,受傷是明確的,人為是明確的,只是混在人群中找不到罷了
這個例子應該很好舉出來
我承認我舉的例子很菜,但不能說我舉例能力有問題,就說明這些事情不存在
比如一群人穿統一制服跑步,有多名目擊證看到其中一個穿制服的(但分辨不出來)的把人撞倒了,是不是全部跑者平攤呢?
還是說讓被撞倒的人自認倒楣呢?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1 14:49 发表
其实可以说是特例,高空抛物在找得到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是对整栋楼的人适用过错推定,如果我没记错,在所有侵权关系中,仅此一例,其他的都有特定对象。 ...
其它侵權關係中找不到人的情況肯定不在少數,無非就是有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罷了
比如廣場上一堆路人撞了你,你只好認倒楣
但總有一些找不到特定個人,但是可以划定一個範圍的,比如某一幫身份可以識別的人撞了某人,(一幫學生,一幫保安,或者一幫工人)
D神兄說除了拋物外就別無印象了,那是想表達這種案子在中國未發生過?還是說這些都判了傷者自己承擔?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5:58 编辑 ]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1 15:55 标题: 回复 #36 橙炎陽 的帖子
当然,所以《侵权责任法》中做了数个相关规定,未来会不会继续增加特例我就说不好了。
艳阳兄可能没有仔细阅读理解我引用的相关条款。
比如: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1 16:02 标题: 回复 #37 58642modemeng55 的帖子
我非常珍惜諸位的每一個帖子,我不是回帖不看帖的人,58兄不用擔心自己的轉帖會浪費
只要字數不是變態地多,我基本會逐字逐句看的
我看全了,但58兄引後的其它特例都是帶有商業性質的
如果考慮在商業範圍,那特例就太多了
無過錯而要擔責,或者把一些甚麼防止意外等責任一律划成企業責任(也等於間接表達無過錯責任)
這種問題非常常見,常見到都不用問了
我問題是民事活動範圍,一班人的當中一個把無辜者弄傷了,
這種事在物理上應該很常見,為什麼只有高樓拋物這麼特殊?
中國這麼土地這麼神奇?就除了高樓拋物外,沒有其它情況會有一幫人當中的一個(找不到個體)因失誤而造成侵權?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6:23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24-6-21 16:09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5:34 发表
感謝58兄的回覆
踢球那個上過知乎熱搜的,但現在找不到了
我印象是如果活動的參與者,和組織者是明顯存在某種非商業組織性的,很多時候都是全部參與者平攤
比如健走團撞倒人,一群人划船弄壞東西,還有喝酒死了人,整個 ...
侵权责任的归责,大致分为三类:过错责任——你要证明对方有错;过错推定——对方要证明自己没错;无过错责任——对方无论有没有错,都要负责。细分还有,但基本上万变不离其宗。
大多数侵权都是过错责任,你证明不了,就自认倒霉。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都可以算特例,必须明文规定,不能靠主观臆断。
所以才说高空抛物是特例,甚至可以说是特例中的特例,因为它是对一个范围内的对象适用过错推定,而不是特定对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1 16:11 编辑 ]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1 16:22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1 16:09 发表
侵权责任的归责,大致分为三类:过错责任——你要证明对方有错;过错推定——对方要证明自己没错;无过错责任——对方无论有没有错,都要负责。细分还有,但基本上万变不离其宗。
大多数侵权都是过错责任,你证明不了,就自认倒霉。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都可以算特例,必须明文规定,不能靠主观臆断。
所以才说高空抛物是特例,甚至可以说是特例中的特例,因为它是对一个范围内的对象适用过错推定,而不是特定对象。
這麼說我倒是聽懂了
感謝回答,剩下不再問了,D神兄帶路到這裡已經足夠了,剩下我自習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6:36 编辑 ]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1 16:36 标题: 回复 #38 橙炎陽 的帖子
您可能只思考了商业部分忽视了其他纯民事情况。
以“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例:
比如我家祖传的栗树,我父辈就从农村出来了但契一直在我手里继承,我将树园交给村内无亲属关系村民打理。
秋收时节后有城市游客去我家树园下坎游玩途中意外被我家断折栗树砸死,我同样要承担共同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1 16:43 标题: 回复 #41 58642modemeng55 的帖子
這不還是商業嘛,您引用那堆都是林園,工地,搬家,或者廢品(物品堆到道路)
當然這些商業很多涉及到小個體戶
但核心還是有很重的商業色彩
=======
商業情況這類例子很多呀,
再說按您這個例子,樹園是您的,您享受經濟收益的權利(您給同村代管有沒有收費是另一回事),本地還有旅遊,您沒有規避任何風險,有人被您家的栗樹砸死
即便沒有這條法律,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5:55 发表
比如: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一般侵權案子也應該是您或者管理人全責,這我感覺沒啥可說頭的....
還能是誰擔責呢?村長負責?遊客自己負責?
比如換個例子,不是樹,也不在這個法律規定內的情況
您家養了一頭母豬,突然從您家宅子逃出來了,撞死了兩個旅客,不也應該是您擔責嘛?
=====
高樓拋物之所以經常被視作是有爭議的話題因為他違反了大眾直覺:"抓不到壞人,卻把所有好人一起治罪了"
您這個例子就跟大部分商業情況類似了,絕大部分人直覺下都會覺得罰您沒問題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1 11:16 发表
例如: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這裡雖然說條文是並列的看起來普適性差不多,但從大眾眼裡看,可能真的只有紅字算特例,其它黑字在我這種不熟悉法律的外行人看來,我還真覺得其它的算"常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1 17:30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24-6-25 17:08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7:40 发表
水兄能不能回應一下,王思聰如果真被法院作實了是這個爹,女方能得到甚麼具體好處?
對小孩有好處這個我明白,認王思聰至少不會因為失業之類的風險斷絕生活費,比認個屌絲要好
能獲得撫養這個對小孩來說很好
對王家也是 ...
王校长这事,我只是有点兴趣,新闻刷到有的就看一下
我说的女方“很聪明”,只包括女方生女以后的做法,她为什么生女这个也很重要的行为我不涉及。
我想的其实不深。女方爆料女儿是王思聪的,自然是希望王家能认下这个私生女,并不是真正的“认不认你们看着办”。所谓的好处,在不可能结婚的情况下也就多拿点抚养费,最多再精神上关怀一下,还能怎样?她聪明就聪明在只爆料不逼着王思聪认女儿(最多算“软逼”吧),而希望以亲情感化王家父子,那样她和女儿能得到的要多的多。如果她硬逼小王认女(我认为她能成功),诉诸于法律,我上面说过,双方撕破了脸其实她得不到多少。里子面子双失,还极容易引起大众反感——你不就是为了钱吗?划不来。当然,如果王家一直装疯卖傻就是不予理会女方会怎么办,该怎么办呢,就真的不要一分钱抚养费?我不知道,但这种可能性应该不高
以上
ps:当然,事情是发展的,据说女方发的照片、视频是存货,老王已经接回孙女了。。只能说我的是一家之言,out了也说不定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6 00:07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5 17:08 发表
她聪明就聪明在只爆料不逼着王思聪认女儿(最多算“软逼”吧)
我不明白水兄是怎麼想的
站我的立場,如果我是個大富豪,一個女的把這種家醜爆到全網去
對我來說算大仇了
如果那位女友本身是有償交往的,那懷孕時大可以提前說一聲吧
水兄設想的富豪都這麼親善的嗎?這都不生氣?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6 11:01 标题: 回复 #42 橙炎陽 的帖子
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常侵权事件中承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定的。
————————————————————————————————————
所以列举的那些大多都属于特例,至于高空抛物在特例中的特殊性楼上D神已经讲了我不赘述了。
我回答您的是解释高空抛物特例性。
————————————————————————————————————
比如您这个讨论“從物理角度上來看,一群人在幹"某個事情",然後其中一個人混在人群中不小心失誤做了某件事情,把旁邊的人一個弄傷了,受傷是明確的,人為是明確的,只是混在人群中找不到罷了”
稍微改成偷盗,明显就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6 11:06 标题: 回复 #43 KYOKO 的帖子
感觉是反了吧?这种爆料以后不就没价值了吗?
不过就王思聪这种人设,有私生子不是太正常了吗?爆料不爆料价值都不太大的。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6 12:21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6 11:01 发表
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常侵权事件中承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定的。
—————————————————————————— ...
有道理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6 11:06 发表
感觉是反了吧?这种爆料以后不就没价值了吗?
不过就王思聪这种人设,有私生子不是太正常了吗?爆料不爆料价值都不太大的。
是呀,我也是這麼想
======
我想到一個問題
像王思聰這種年紀輕輕,身家以億計的青年人
如果沒有遇到甚麼家族聯姻的機會
只能在娶普通女生,和不結婚一直亂搞男女關係之間二選一
應該怎麼選呢?如果堅決不結婚,就一直同時交往多個女朋友,並適當規避重婚罪(不形成多個事實婚姻)
除了道德譴責,社會能拿王思聰怎麼樣呢?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6 13:40 标题: 回复 #47 橙炎陽 的帖子
小王是老王唯一继承人吗?
如果是唯一继承人,家族不会允许一直没有合法子女的。
我没明白艳阳兄这两个选项的意思,这两个选项的区别就是结婚与不结婚?娶普通女生跟乱搞不排他,这两选项之间的差异我没太搞懂。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6 14:46 标题: 回复 #48 58642modemeng55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如果足夠有錢,應該可以做到實際意義上的三妻四妾吧
只是可能不能住同一套房子裡的問題
娶了一個就難點,要費心思搞定各種婚內出軌問題
作者:
KYOKO 时间: 2024-6-26 19:59 标题: 回复 #44 橙炎陽 的帖子
我说了我想的没那么深,你说这种事情应该很生气,我想想应该是的。可事情已经发生了生气也没用,问题还得解决
如果您是小王怎么办?老王怎么办?女方不起诉就当没发生?
另外,小王这种事儿算是家丑吗?双方都未婚算正常现象?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6 20:38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6 19:59 发表
我说了我想的没那么深,你说这种事情应该很生气,我想想应该是的。可事情已经发生了生气也没用,问题还得解决
如果您是小王怎么办?老王怎么办?女方不起诉就当没发生?
另外,小王这种事儿算是家丑吗?双方都未婚算正常现象? ...
我上面基本暗示了.....我代入他的立場,我會傾向不認的
重點是那女的是我甚麼人?
如果是很長時間的正牌女友另說
如果就是臨時玩玩看很短時間,不認/認為是別人的,也情有可原
法律支不支持我的看法是另一回事,但我大抵會走這個路線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6 21:21 编辑 ]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7 09:30 标题: 回复 #49 橙炎陽 的帖子
滨边美波前后跟王6年吧,这期间王在中国他自己承认的正式女友换了5个……
实际上没啥难度吧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7 11:24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7 09:30 发表
滨边美波前后跟王6年吧,这期间王在中国他自己承认的正式女友换了5个……
实际上没啥难度吧
是呀,那照這麼說,如果不是來自很大家族能給家裡帶來大助力的女性
一般針對普通女性來說,有錢公子應該傾向能不娶就不娶
娶她們是有弊無利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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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會層面的婚姻都是解決一些生活成本,或者雙方財產合併之類的問題
對於富豪娶普通人來說,好處可以忽略不計,壞處一堆.....
作者:
58642modemeng55 时间: 2024-6-28 10:20 标题: 回复 #53 橙炎陽 的帖子
……
但这个讨论没有意义啊,正常人结婚不是利弊权衡,或者说利弊权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还有可能不是最主要的一面。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24-6-29 09:22
原帖由 58642modemeng55 于 2024-6-28 10:20 发表
……
但这个讨论没有意义啊,正常人结婚不是利弊权衡,或者说利弊权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还有可能不是最主要的一面。
法律上的結婚不是保障愛情
而是保障離婚後雙方財產怎麼分配
或者保障婚內雙方財產或者人身,子女有甚麼權益
所以肯定是利弊問題了
有一派社會學的觀點是同居,或者結婚,其實就是為了節省開支為出發點的
兩個人一起住,比起兩個人分開住,資源要節省太多了
法定夫妻等於圈定了這部分財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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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富豪男和平民女(男女互換同理)結婚的問題又更突出了
財產過於懸殊,因婚姻獲得的部分趨向零,而因離婚失去的又極大
而相對獲得的人身權利無非就是性的相對專屬權,或者子女能上戶口之類的微乎其微的好處
正常人衡量的可能是有利有弊,利弊參半,也只有那三瓜兩棗
差不了太多,所以可以故作瀟灑大手一揮說"我不計較了"
普通人家的小明和小美結婚可能是55:45利弊,所以無所謂
人家可能真的是99弊而無1利
擺到眼前瞎子都看得到的純吃虧,容不得人家不權衡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9 09: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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