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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從法律層面來看,經濟糾紛可以轉讓或者"互抵"嗎? [打印本页]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19-3-13 12:30     标题: 從法律層面來看,經濟糾紛可以轉讓或者"互抵"嗎?

A是農民,B是富人,兩人是鄰居

比如說A撞了B的車,法院判A給B賠償十萬元
但是A因為資產沒有可履行能力而暫時不能履行

這時B又湊巧(不是報復)撞倒了A的宅區地圍牆,法院判B給A賠償五萬元

這時B如果沒有及時賠付,或者要求抵消賠付,法院會強執制行B的財產或者迫使B賠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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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若撞倒A房產的人如果是B的朋友C,
B主動站出來用自己的"應收款"替C抵銷,法院可以接受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19-3-25 18:04 编辑 ]
作者: whh    时间: 2019-3-14 09:10

到期债权,只要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双方或者多方达成合意是可以互相抵偿的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19-3-14 13:34



QUOTE:
原帖由 whh 于 2019-3-14 09:10 发表
到期债权,只要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双方或者多方达成合意是可以互相抵偿的

如果達不成合意那可以單方面強行互抵嗎

比如農民A表示暫時拿不出錢賠償B的車損,但是要求B及時拿錢出來賠償自己的牆損,這樣的需求法院一般能支持嗎?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19-3-21 10:56



QUOTE:
原帖由 whh 于 2019-3-14 09:10 发表
到期债权,只要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双方或者多方达成合意是可以互相抵偿的

如果達到多方合意那怕少還,或者不還錢當然也都可以,這裡不是探討這點
我想知道的是雙方的履行能力不一樣的情況底下,是不是弱勢方可以一路"暫不履約",一路強硬要求對方"必須履約"呢?
作者: whh    时间: 2019-3-21 19:05

“车损”和“墙损”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本来就是一码归一码

A不赔偿B的车钱,并不能成为B不赔偿A墙钱的理由
作者: 橙炎陽    时间: 2019-3-22 09:44



QUOTE:
原帖由 whh 于 2019-3-21 19:05 发表
“车损”和“墙损”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本来就是一码归一码

A不赔偿B的车钱,并不能成为B不赔偿A墙钱的理由

我自己百度了一下,債權抵銷,法定抵銷
只要債權真實存在,沒有特定不得抵銷的約定,雙方債務到期,即可以法定抵銷,過程不需要雙方合意

按這個車損和牆損的例子看,我覺得法定抵銷貌似也成立
作者: hhp19910906    时间: 2019-3-25 12:19     标题: 回复 #6 橙炎陽 的帖子

应该是可以的,法院不一定支持A要求B修墙,而是支持A要求B赔偿修墙的费用,所以当B赔偿给A 5W之后,A就有偿还B 5W的能力,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要求A偿还B 5W,逻辑上这么说应该是没问题的,你查的债权抵消应该也是基于类似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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