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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签忠诚协议:出轨离婚赔女方1千万 真离婚傻眼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11-26 13:10     标题: 男子签忠诚协议:出轨离婚赔女方1千万 真离婚傻眼

热恋中的情侣们,总是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来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
  如今,除了许下诺言,更多的人还会通过签署「忠诚协议」来巩固爱情,选择协议的方式来确保爱情,就仿佛是双方的感情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保障。
  一般人认为,婚前签署「忠诚协议」,可以让情侣们更放心地领取结婚证;一旦婚后发生争执,双方签署「忠诚协议」可以缓和矛盾纠纷,「忠诚协议」的情感效力不言而喻。
  那么,「忠诚协议」又有多少法律效力呢?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今年8月,杭州的林先生(化名)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交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忠诚协议」,上面罗列了林先生和妻子韩女士(化名)的对家庭的各项承诺。
  其中,关于离婚部分内容大意如下: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为了防止发生「某些不好的事情」,林先生承诺,如他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如果林先生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
  韩女士则承诺,今后将关心和爱护家庭,用家庭幸福巩固爱情。

  林先生忐忑地向法官解释道,这是结婚后双方因为几次吵架而决定签署的协议,现在自己虽然也没有不良行为,但按照协议也应当支付女方500万才能离婚,希望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之后,人民调解员联系了韩女士到场进行调解。也许是已经对这段婚姻十分失望,韩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林先生兑现「忠诚协议」的承诺。
  林先生不禁暗暗叫苦,当初书写承诺时仅是为了缓和矛盾,如今却成了离婚的最大障碍。
  经过林先生和韩女士的几次协商,最终林先生答应通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价200万补偿给韩女士。最终,在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归属之后,林先生和韩女士以调解的方式离了婚。

法官说法:
  通常我们所说的「忠诚协议」,主要是夫妻之间缔结的对家庭的承诺、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教育、离婚财产处理等方面进行的约定。
  在法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上述约定的效力认定各有不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必然无效,诸如出轨就应当自残等承诺当然是无效的。
  2、关于若一方出轨则离婚的约定。若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则在法院诉讼中,该约定并不当然地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仅仅可以作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证据,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仍然要根据法律中关于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简而言之,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论是离婚还是子女抚养,均不能直接通过「忠诚协议」来预先变更。比如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约定孩子归谁的。
  3、关于离婚财产处理的约定。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法、合理。
  同时,对于重婚、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法院会从无过错方的受害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方面对于「忠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至常理程度。
  因此,离婚财产处理中诸如约定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法院会据情判决。
  也就是说,「忠诚协议」虽然有一定效力,但是在若想彻底解决家庭矛盾纠纷、保持婚姻稳定,还需要夫妻双方在关心照顾家庭、彼此尊重等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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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要不要和女友买份保险?投保2、300,如果您俩三年以后结婚可以拿到几千块钱吧。

光哥:介保个毛啊,为啥不是分手能拿到几千块钱?咱无言以对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6 14:40

差不多吧,自住房的50%用200萬折讓給對方
也就是說設自住房值1000萬

也相當於支付了女方300萬
相當於在原在合同基礎上打了一點折扣履行

總得來說也算"有點守信"
作者: 苍龙决梨花乱    时间: 2017-11-26 14:51

作死啦,搞这么大干嘛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6 14:58

这男的还真不错。当年罗隆基为了追张幼仪,要与老婆离婚,又舍不得给老婆钱,就开始家暴,他老婆没辙,只好离婚。
作者: hhp19910906    时间: 2017-11-27 11:05

这种协议也能签?还不如直接离婚呢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7-11-27 12:06



QUOTE:
林先生承诺,如他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如果林先生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

对女方毫无约束,女方出轨没有一点责任,这么不平等的条约李鸿章都不肯签啊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09:15



QUOTE:
原帖由 zeloti 于 2017-11-27 12:06 发表

对女方毫无约束,女方出轨没有一点责任,这么不平等的条约李鸿章都不肯签啊

也得看對象啊,比如柳岩要嫁我,而我又很有錢,我沒准就肯簽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09:27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09:15 发表

也得看對象啊,比如柳岩要嫁我,而我又很有錢,我沒准就肯簽了

如果我很有钱,便是比柳岩漂亮十倍,名气大上十倍,我也不肯签。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7-11-28 09:59

如果,很有钱.这样的协议,难道不是一种财产保全条款吗?

你要离婚给500,我要离婚给1000.

在豪门,和净身出户的差别不是很大了吧?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0:15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09:27 发表

如果我很有钱,便是比柳岩漂亮十倍,名气大上十倍,我也不肯签。

500萬對土豪們來說就是一部小破車的錢,直昇機或遊艇都不夠的

500萬買法拉利沒准都不能開幾年.....投個大妹子咱認為合乎常理
大部分土豪夫人離婚都不止帶走500萬的吧

就連媒體常講那些不受待見的豪門新娘,大部分離婚待遇也高於500萬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0:17 编辑 ]
作者: szwd1997    时间: 2017-11-28 10:18

是啊,柳岩为什么要签。柳岩只是一个作秀界的品牌女,又不是基本面特别行。

一旦女人把自己认定为商品,消费者男人就要想自己是做性价比路线还是品牌路线。

如果是普通的结婚,单方便提要求是自说自话达不到共识,纯属浪费时间。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0:21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0:15 发表

500萬對土豪們來說就是一部小破車的錢,直昇機或遊艇都不夠的

500萬買法拉利沒准都不能開幾年.....投個大妹子咱認為合乎常理
大部分土豪夫人離婚都不止帶走500萬的吧

就連媒體常講那些不受待見的豪門新 ...

这不是钱多少的事,而是这个协议极为不合理。

如果我没钱,娶了一个明星,做出这种让步,还算合理;我有钱,我可以找比她强得多的女人,为什么委屈自己签这种协议?

比如我很有钱,我喜欢一个女子,我给花一千万,无所谓,但如果让我签这个协议,那是做梦。
作者: hhp19910906    时间: 2017-11-28 10:31     标题: 回复 #7 綠炎陽 的帖子

居然对那一身的玻尿酸感性趣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1:38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0:21 发表

这不是钱多少的事,而是这个协议极为不合理。

如果我没钱,娶了一个明星,做出这种让步,还算合理;我有钱,我可以找比她强得多的女人,为什么委屈自己签这种协议?

比如我很有钱,我喜欢一个女子,我给 ...

橫向對比啊,500萬買個小破車可能也是開心幾年,買個覺得好的大妹子也是開心幾年
沒有甚麼不合理一說,就是值不值的問題,如果你是喜歡車的,你會選小破車,你是喜歡大妹子的,你就會挑大妹子了

我認為文明社會只要簽了即合理,簽完再說不合理有點說不過去
前提是己身完全知情(反例比如淘寶誤設價格),沒有受到強迫(反例比如綁架犯),而且不是人身權利不保障(反例比如白毛女)的年代

簽完即合理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40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1:42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0:21 发表
比如我很有钱,我喜欢一个女子,我给花一千万,无所谓,但如果让我签这个协议,那是做梦。

您可以不簽,但人家就不嫁您了,您得自己掂量您能不能接受啊
放新聞這男的,顯然是不能接受大妹子不嫁的

那有不簽,也能娶這種好事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1:49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42 发表

您可以不簽,但人家就不嫁您了,您得自己掂量您能不能接受啊
放新聞這男的,顯然是不能接受大妹子不嫁的

那有不簽,也能娶這種好事

不嫁就不嫁呗。象这种明星,上了床,结不结婚都无所谓。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1:51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1:51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1:49 发表

不嫁就不嫁呗。

不嫁當然不用簽啊,這當然是共識
這還用您說嘛,誰會給一個沒關係的女子協議白送500萬
作者: 天下第一水货    时间: 2017-11-28 11:51

如果我主动提出要求和我老婆离婚,我肯定会净身出户的,一日夫妻百日恩。
当然如果是因为我老婆的过错(比如出轨)等原因例外。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1:52



QUOTE:
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7-11-28 11:51 发表
如果我主动提出要求和我老婆离婚,我肯定会净身出户的,一日夫妻百日恩。
当然如果是因为我老婆的过错(比如出轨)等原因例外。

结婚后离婚,自愿净身出户,与结婚前就签这种协议,是两回事。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1:53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0:21 发表

这不是钱多少的事,而是这个协议极为不合理。

合理有兩個層面,我認為站交易層面完全沒有可挑剔之處,
1. 交易雙方有互換行為
2. 協議針對的是財產,沒有違法,合乎公序良俗(頂樓律師說了)
3. 協議合乎商業情形(這裡上面說了a知情b不強迫c人權年代)

光哥說的不合理我看法只能說:沒有先例,不常見,比她好的女子甚至也沒這麼金貴,標價太貴了
光哥相當於說金貴得太不合理了,這個層面上說是對的

站商業角度也沒有不合理之處,
類似說你買手機,廠商1元送你一個碎屏險,碎屏直接送你一套價值n元的服務

無非就是另一種變相的彩禮,如果彩禮合理,那忠誠協議當然也合理

設離婚機率是10%,離婚補償是500萬,女方實際上能拿到錢的期望值就是50萬
那這個期望值跟結婚彩禮多給50萬的意思是一樣的

只是說支付給女方的形式不一樣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56 编辑 ]
作者: szwd1997    时间: 2017-11-28 11:57     标题: 回复 #19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对。

这是感受问题。

男人给女人幸福是男人方的自愿甚至是自我的义务。

我有个同学家里都很有钱,家族也很有钱。喜欢一个比他大的女人,喜欢那个女人的时候,他家里破产了2次。

后来他向她求婚,那个女的说,你有房吗有车吗?他说没有。结果那女的消失在人海。

其实他啥子都有,就是不能告诉她。她过来了,自然就知道。但他不能接受,她为了钱才和他结婚。

如果说婚姻可以用钱去买,那还谈啥恋爱,直接打算盘算钱就行了。

我举的这个例子还是同学特别喜欢那个女的,只是他比较冷静,知道她如果为了钱和他结婚,他们不会幸福。一般情况下,不是喜欢的那种介绍婚姻,提钱更加是结合几率低。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1:58

比如說路邊有個老太太,拿了個傳家的老電視機要賣100萬,這算合不合理呢?
我認為兩個層面吧,交易層面上來說合理,定價上不合理

看這個"合理"指的是那一個範疇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1:59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53 发表

合理有兩個層面,我認為站交易層面完全沒有可挑剔之處,
1. 交易雙方有互換行為
2. 協議針對的是財產,沒有違法,合乎公序良俗(頂樓律師說了)
3. 協議合乎商業情形(這裡上面說了a知情b不強迫c人權年代)

光哥 ...

合理不合理,那是权利与义务的问题。

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有了这个父母才同意嫁女,这是权利与义力的对等。

而这个协议没有规定女方的义务,所以是极不合理的。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嫁女是人家女方父母单方面的事情。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01



QUOTE:
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11-28 11:57 发表
对。

这是感受问题。

男人给女人幸福是男人方的自愿甚至是自我的义务。

我有个同学家里都很有钱,家族也很有钱。喜欢一个比他大的女人,喜欢那个女人的时候,他家里破产了2次。

后来他向她求婚,那 ...

您這個意思是說站感情忠貞的角度就不應該過多的比例涉及金錢
反過來說就是不站感情忠貞的角度完全有權涉及金錢

換句話說你的本意是在說新聞女主沒啥問題,只是吃相跟您的審美有區別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5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03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1:59 发表

合理不合理,那是权利与义务的问题。

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有了这个父母才同意嫁女,这是权利与义力的对等。

而这个协议没有规定女方的义务,所以是极不合理的。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嫁女是人家女方父 ...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這裡不用糾結彩禮給誰,就這麼一個名詞,
意思是說這協議實際上跟婚前直接向男方要一些財物,比如要一個50萬的戒指,是一樣的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5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05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3 发表

呃這裡不用糾結彩禮給誰,就這麼一個名詞,
意思是說這協議實際上跟婚前直接向男方要一些財物,比如要一個50萬的戒指,是一樣的

这可不是名词。

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与女方向男方要财物,是不一样的。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07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3 发表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這裡不用糾 ...

无论礼金,还是什么新派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

这不一样。

一个是让女方父母同意嫁女,一个是男女双方自行商议,对象完全不同。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07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05 发表

这可不是名词。

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与女方向男方要财物,是不一样的。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這裡是我誤用了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08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7 发表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這裡是我誤用了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见27楼。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08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07 发表

无论礼金,还是什么新派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

这不一样。

一个是让女方父母同意嫁女,一个是男女双方自行商议,对象完全不同。

有一對準新人,結婚前男方贈予了女方一筆錢,作為結婚的條件

那給女方的這麼錢叫甚麼呢?非法佔有?婚姻買賣違法金?婚姻黑市交易金總可以了吧
您給個詞吧

實在不行咱叫資金x,有一筆資金x的移交,這樣行了吧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17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11

1. 簽一個婚前協議,限制某些婚內行為,設其實現機率是a,實現後支付金額b
那其期望值即=a*b

2. 簽這樣的協議幾乎就相當於婚姻向女方轉移一筆a*b的資金

如果2.是可以接受的,那1.的實際數字意義也一樣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16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8 发表

那給女方的叫甚麼呢?非法佔有?婚姻買賣違法金?
您給個詞吧

實在不行咱叫資金x,有一筆資金x的移交,這樣行了吧

你的意思是男的直接给女的钱?

如果是这样,与主贴也是不一样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那就是没了,不管你怎么没了,就是没了,不能用婚后共同财产相抵。

而主贴完全是女方把婚后的共同财产拿走了。

PS, 即便是女人要求,给一笔钱,才能结婚,我一样认为不合理。不结了,象这种明星,上床后,结不结婚无所谓。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20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16 发表

你的意思是男的直接给女的钱?

如果是这样,与主贴也是不一样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那就是没了,不管你怎么没了,就是没了,不能用婚后共同财产相抵。

而主贴完全是女方把婚后的共同财产拿走了。

PS, 即便是女人要求,给一笔钱,才能结婚,我一样认为不合理。不结了,象这种明星,上床后,结不结婚无所谓。

紅字合不合理這裡不談了,只能說見仁見智
但你無法反駁說紅字給主帖數字上是一樣的
1. 你直接給我100塊,和
2. 你丟個骰子,如果丟到六點,給我600塊,否則一元不給
這二者性質當然是一樣的

所以婚前簽協議,跟婚前直接給一筆錢的意思至少是一樣的,至於婚前給一筆錢合不合理,另說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20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11 发表
1. 簽一個婚前協議,限制某些婚內行為,設其實現機率是a,實現後支付金額b
那其期望值即=a*b

2. 簽這樣的協議幾乎就相當於婚姻向女方轉移一筆a*b的資金

如果2.是可以接受的,那1.的實際數字意義也一樣

做法不一样,就是不同的事物。

如果政府直接颁布一法令,每个有房子的家庭,不管这房子还在不在你手里(以十年为限),你每年就能拿1%的税给政府,那肯定惹出大麻烦;但如果先说去库存,忽悠老百姓把房子买了,然后又说,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买了十年不允许卖,然后出台房产税,那就没什么问题了。

实际上,它们是一回事。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21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20 发表

紅字合不合理這裡不談了,只能說見仁見智
但你無法反駁說紅字給主帖數字上是一樣的
1. 你直接給我100塊,和
2. 你丟個骰子,如果丟到六點,給我600塊,否則一元不給
這二者性質當然是一樣的

所以婚前簽協議 ...

不一样。

见我刚才的回复。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22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20 发表

做法不一样,就是不同的事物。

如果政府直接颁布一法令,每个有房子的家庭,不管这房子还在不在你手里,你每年就能拿1%的税给我,那肯定惹出大麻烦;但如果先说去库存,忽悠老百姓把房子买了,然后又说,房 ...

法律性質上一樣(都合法),數字上又一樣,您非要說他不合理,那只能是一種私德上的見解吧
客觀上沒有區別

如果男方自認是足夠忠誠的,當然寧願去賭"忠誠協議",也不願多付"婚前金"

這就跟老司機不愛買保險,請願賭人品的做法一樣,您很難人為去界定別人對或不對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25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22 发表

法律性質上一樣(都合法),數字上又一樣,您非要說他不合理,那只能是一種私德上的見解吧
客觀上沒有區別

如果男方自認是足夠忠誠的,當然寧願去賭"忠誠協議",也不願多付"婚前金"

這就 ...

要讲合法,可就要说道说道了,我以前可引过法律条文,这种叫做买卖婚姻,是不合法的。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28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20 发表

做法不一样,就是不同的事物。

如果政府直接颁布一法令,每个有房子的家庭,不管这房子还在不在你手里(以十年为限),你每年就能拿1%的税给政府,那肯定惹出大麻烦;但如果先说去库存,忽悠老百姓把房子买了 ...

舉個最實用的例子,如果我認為我足夠忠誠,我用這麼一個協議向女方表忠
完全可預見的就是結婚商量上,我可以獲得一些優惠,或者說名聲上的優勢
比如說岳母娘就可能不刁難我了,或者女方也可以減免我一些酒席開銷等,或者說女方更愛我了

潛在利益上就實現了兌換

也就是所謂金字招牌本身就能產生利益

馬雲對支付寶不是說過嘛,只要有漏洞,就賠100萬
這個協議割裂來看當然也不合理,你是一個淘寶屌絲,上網買雙假球鞋,支付寶有漏洞,行吧,你損失才30塊,我憑啥賠你100萬

但整體來看,對馬雲來說,他認為這個漏洞發生的機率無限小,他完全可以拍胸脯承諾這個100萬的"豪言壯語"
他潛在承諾的利益他覺得這麼置換,很划算啊

唯一區別就是,馬雲豪言壯語尚未觸礁,頂樓男主觸礁罷了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0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29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25 发表

要讲合法,可就要说道说道了,我以前可引过法律条文,这种叫做买卖婚姻,是不合法的。

這裡上次探討了,不多說了,只要您認為婚前買賣金和忠誠協議二者合法性相似,我也就不反駁了
我認為階段性目的已到,上一個歷史問題留給上一次解決

我只是這麼一說:簽忠誠協議跟直接送一筆錢的性質上差不多,至於二者合不合理,這裡我不探討,這麼切身的問題,注定很難有共識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5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34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28 发表

舉個最實用的例子,如果我認為我足夠忠誠,我用這麼一個協議向女方表忠
完全可預見的就是結婚商量上,我可以獲得一些優惠,或者說名聲上的優勢
比如說岳母娘就可能不刁難我了,或者女方也可以減免我一些酒席開銷 ...

马云说,只要支付宝有漏洞,就给100万,与这个不一样的。

比如这男的主动提出这个条款,那是合理,但女方提出,就不合理。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2:37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34 发表

马云说,只要支付宝有漏洞,就给100万,与这个不一样的。

比如这男的主动提出这个条款,那是合理,但女方提出,就不合理。

我不認為協議有誰先提出,誰被迫接受之類的設定
幾次討論下來您一直有這樣的思路

我提出協議你接受,和你提出協議我接受,在同一張合同上,同一個協議上,效力應該是一模一樣的

協議效力精神上應該是雙方平等的,並沒有提出方,接受方,甲方乙方這麼一說
除非說比如少數文字歧義上,或者說誘簽,騙簽之類的技術性問題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9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11-28 12:55

基本同意艳阳,只要您签字,又没有误解啥的,那就是合理的。或者说,不管合不合理吧,只要您签了,那就得遵守。

好多次的例子,您借了50%的高利贷,最后以法律上不允许为由高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想给了。合法,但不合理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7-11-28 12:59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2:58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7 发表

我不認為協議有誰先提出,誰被迫接受之類的設定
幾次討論下來您一直有這樣的思路

我提出協議你接受,和你提出協議我接受,在同一張合同上,同一個協議上,效力應該是一模一樣的

協議效力精神上應該是雙方平 ...

我说的是提出协议的一方,对自己不利,那是合理,对自己有利,逼迫对方同意,这就是不合理。这不应该有什么歧义才对。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11-28 13:02

只要不是把刀子放在别人脖子上之类的违法逼迫,没啥不合理的。要说不合理,哦,当初签的时候您不说不合理拒签,现在要履行了才来说不合理这是否不合理呢?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3:19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58 发表

我说的是提出协议的一方,对自己不利,那是合理,对自己有利,逼迫对方同意,这就是不合理。这不应该有什么歧义才对。

已簽協議原則上都是公平的,我認為已簽的協議沒有有利,不利之說,
基本都是互惠互利的

雙方都不是活雷鋒啊,對自己不利的協議,您會乾巴巴地趕著去簽?您圖甚麼呢?圖奉獻世界?

非要在一個雙方都簽署的協議上分出誰有利誰不利,公平不公平我認為是蛋疼行為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3:20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3:22

下次有人抢劫你,然后让你签协议。这肯定公平合理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3:23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1-28 13:02 发表
只要不是把刀子放在别人脖子上之类的违法逼迫,没啥不合理的。要说不合理,哦,当初签的时候您不说不合理拒签,现在要履行了才来说不合理这是否不合理呢?

讲合法,合同法规定,平等协商。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8 13:28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3:22 发表
下次有人抢劫你,然后让你签协议。这肯定公平合理了。

上面說了嘛,三例外情形
1. 強迫
2. 不知情,不瞭解協議內容
3. 社會人權指數太低
男主沒受脅迫,清楚瞭解內容,而也不是像楊白勞一樣馬上要餓死凍死的,生活在舊社會
我認為這個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沒有不認帳的道理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3:30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8 14:52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3:28 发表

上面說了嘛,三例外情形
1. 強迫
2. 不知情,不瞭解協議內容
3. 社會人權指數太低
男主沒受脅迫,清楚瞭解內容,而也不是像楊白勞一樣馬上要餓死凍死的,生活在舊社會
我認為這個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沒有不認帳的道理

抢劫你,不承认强迫,不就成了?
作者: szwd1997    时间: 2017-11-28 15:23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1 发表

您這個意思是說站感情忠貞的角度就不應該過多的比例涉及金錢
反過來說就是不站感情忠貞的角度完全有權涉及金錢

換句話說你的本意是在說新聞女主沒啥問題,只是吃相跟您的審美有區別

不是不应该,而是说,你提了,遇到清醒的人也白搭。

没有爱情可以提条件,提了多半也白提。

炎阳的意思是,既然写了规章制度,签了就代表同意,要就不签。

对啊,就这件事我认为是合理的。

我要说的,或者是大家讨论的多半不是这件事合理不合理。

就像我的相亲一样,她认为2w是当然,我还有更大的杀招,就是你给我陪嫁车。

所以不签约是对的,但是吃瓜群众可以讨论提条件的合理性。

不过我们说得是理,而不是法。

哪怕你协议里面写了,老婆不对的时候,老公可以把媳妇打成狗,你真打了,法律不会因为你签约了就支持你。
作者: 天下第一水货    时间: 2017-11-28 15:54

有钱人希望找一个不看中他钱的妹妹
漂亮妹妹希望找一个不看中她美貌的帅哥。
可能吗?钱财和相貌本来就是个人条件的一部分。
作者: 天|°很灰    时间: 2017-11-28 20:17

只能说作死了,这种协议大概率会被坑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09:10



QUOTE:
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11-28 15:23 发表

不过我们说得是理,而不是法。

哪怕你协议里面写了,老婆不对的时候,老公可以把媳妇打成狗,你真打了,法律不会因为你签约了就支持你。

頂樓新聞沒讀完吧
段末律師有普法,我底下轉帖給您標紅一下

這個我認為廣義上在法理上還是很合理的,財產方面的交易走合同協議,人身人權方面的走人權法
既履行契約精神,又不至於出現楊白勞賣喜兒

神州兄要注意協議有兩種,財物協議就像保險協議或者賣車合同,賣房合同,如果這些協議還能不看法,看理,那問題很大了
誰簽的協議履行都不靠譜了,分分鐘還得隨時來個人上來不講法,來"理論"
一般意義下沒有重大誤解沒有強迫是不能作廢的,再說一般意義下價格都反映其價值

特別是事隔多年,我認為不認帳更加不可取
道理就像說你買了個車,簽了合同,過了n年您說這車不值啊......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必然无效,诸如出轨就应当自残等承诺当然是无效的。
  2、关于若一方出轨则离婚的约定。若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则在法院诉讼中,该约定并不当然地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仅仅可以作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证据,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仍然要根据法律中关于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简而言之,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论是离婚还是子女抚养,均不能直接通过「忠诚协议」来预先变更。比如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约定孩子归谁的。
  3、关于离婚财产处理的约定。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法、合理。
  同时,对于重婚、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法院会从无过错方的受害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方面对于「忠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至常理程度。
  因此,离婚财产处理中诸如约定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法院会据情判决。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09:21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4:52 发表

抢劫你,不承认强迫,不就成了?

首先本文這個協議甚至看不出來是誰主張簽的,理解成當年男主為表忠自己主張簽這份東東也說得通
而男主也沒有對這方面訴苦,
再者男女二者對"沒有強迫行為"這個共識也還是有的,男主也是針對說自己心境不一樣的希望和解的,
而不是針對當年被強迫簽之類的原因,

光哥硬拿強迫,脅迫來套好像有點勉強

搶劫完不承認法理上是雙重過失吧,犯罪+抵賴
光哥您具體甚麼個思路,這種案子也只有三種情況
a.嚴格按照協議履行
b.按照協議金額打折履行,比如5折和解
c.協議直接作廢,就拿一般的離婚補償金額,比如財產多分割一些,贍養費酌情多拿

我看法是a和b都可以接受,b的折扣不能太大,比如八折履行吧
我不知道您是在說應該直接作廢還是甚麼來著

如果簽完協議還能作廢,這個我認為是比較荒謬的
女方本身是不想嫁的,比如對忠誠有憂慮,女方掏了個忠誠協議出來,按您說的n年後這協議還得被作廢
在於女方立場不公平,在男方立場等於耍賴,簽一份自己拒絕履行的協議達到結婚目的

順帶一提保障協議我認為很多場合都有,比如你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你去參觀人家的私人藏品同理
按您這思路,合同是被保障方自己提出來的,如果對您不利,您一概可以隨便簽不認帳,事故後直接走法院公平處理

這態度我認為是不夠端正的
作者: iorihelt    时间: 2017-11-29 09:29     标题: 回复 #53 綠炎陽 的帖子

离婚官司是最容易用到“法理不外乎人情”的。
像主楼的这种约定,如果男方经济条件很好就是合理的,如果全部身家加起来别说1000万,就是10万也没有,那就不合理,最后打官司也无非就是跟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09:36



QUOTE:
原帖由 iorihelt 于 2017-11-29 09:29 发表
离婚官司是最容易用到“法理不外乎人情”的。
像主楼的这种约定,如果男方经济条件很好就是合理的,如果全部身家加起来别说1000万,就是10万也没有,那就不合理,最后打官司也无非就是跟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

好不好要相對來看,像中國普遍結婚存在大筆金額支出這麼多的社會,女方僅是要求協議大筆風險金,後者即便說不完全是善舉,但至少是相對良性太多了

我認為忠誠協議站何種角度上看都是良心之舉
女方對男的的忠誠有要求,而用了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來保障,這個對婚內家庭而言已經算是最不傷筋動骨的行為了

反觀那些要大金額婚前金的或者要婚房婚車的,對家庭的傷筋動骨不是一點點
兩相參照下來,大金額結婚支出不先去取締,而去取締離婚財產協議,也算是懲善罰惡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09:37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09:21 发表
首先本文這個協議甚至看不出來是誰主張簽的,理解成當年男主為表忠自己主張簽這份東東也說得通
而男主也沒有對這方面訴苦,
再者男女二者對"沒有強迫行為"這個共識也還是有的,男主也是針對說自己心境不一樣的希望和解的,
而不是針對當年被強迫簽之類的原因,

光哥硬拿強迫,脅迫來套好像有點勉強

搶劫完不承認法理上是雙重過失吧,犯罪+抵賴
光哥您具體甚麼個思路,這種案子也只有三種情況
a.嚴格按照協議履行
b.按照協議金額打折履行,比如5折和解
c.協議直接作廢,就拿一般的離婚補償金額,比如財產多分割一些,贍養費酌情多拿

我看法是a和b都可以接受,b的折扣不能太大,比如八折履行吧
我不知道您是在說應該直接作廢還是甚麼來著

如果簽完協議還能作廢,這個我認為是比較荒謬的
女方本身是不想嫁的,比如對忠誠有憂慮,女方掏了個忠誠協議出來,按您說的n年後這協議還得被作廢
在於女方立場不公平,在男方立場等於耍賴,簽一份自己拒絕履行的協議達到結婚目的

順帶一提保障協議我認為很多場合都有,比如你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你去參觀人家的私人藏品同理
按您這思路,合同是被保障方自己提出來的,如果對您不利,您一概可以隨便簽不認帳,事故後直接走法院公平處理

這態度我認為是不夠端正的

协议讲究的是公平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为什么要打击垄断?为什么要废除霸王条款?

你说这贴子没有强迫,一样啊,抢劫之后,让你签协议,不承认强迫,没有证据,警方是不是可以不处理?

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我告诉你,这个协议法院还真是不支持。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09:42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37 发表

协议讲究的是公平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为什么要打击垄断?为什么要废除霸王条款?

你说这贴子没有强迫,一样啊,抢劫之后,让你签协议,不承认强迫,没有证据,警方是不是可以不处理?

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我告诉你,这个协议法院还真是不支持。

這車是孤品啊,或者說對我精神意義很大,如果不是市值兩倍,我就不想借啊,您不簽可以,但能不能不要先簽再賴帳

協議不能割裂來看吧,你這協議不是針對路人甲簽的,你不是學雷鋒做好事白送別人家的寡婦500萬,而是協議日後給老婆補償500萬
是針對一個結婚的對象簽的
換句話說她嫁給你,然後你負這個責任

這個已經是雙向行為了吧

您是說應該直接作廢,還是說應該打折的,您先理清了再來探討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09:47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37 发表

协议讲究的是公平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为什么要打击垄断?为什么要废除霸王条款?

你说这贴子没有强迫,一样啊,抢劫之后,让你签协议,不承认强迫,没有证据,警方是不是可以不处 ...

搶劫不認帳,是刑偵問題
強迫的協議不合法,是法理問題,

我認為在軒轅之類的論壇紙面上只能談法理問題,不能談刑偵問題,
因為我們都沒有區分刑偵真偽的能力,

二者不能混一起談啊

沒有證據證明殺人,當然應該放過,
跟抵賴的殺人犯是兩回事

前者是法官,法律專家該做的事,後者是刑警,公檢,攝像頭該做的事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09:48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09:53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09:42 发表

這車是孤品啊,或者說對我精神意義很大,如果不是市值兩倍,我就不想借啊,您不簽可以,但能不能不要先簽再賴帳

協議不能割裂來看吧,你這協議不是針對路人甲簽的,你不是學雷鋒做好事白送別人家的寡婦500萬,而是 ...

首先,这不是商业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不合法的,如果这种协议合法,那么离婚后,不许嫁给某人之类的协议一样有效。
第二,如果这么说,那这个女人拿出当年无数人想跟她签这个协议的证据吧?
要么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把钱给人家了,诬告别人抢劫?
凭什么打垄断?
商业协议权利义务对等是最基本的。

也就是说,你要按照商业协议来,就得权利义务对等,那么这协议没有这个体现,法律不应该支持;如果说不是商业协议,那法律一样不支持。

还有,商业行为,警察是不管的。所以按你的说法,抢劫后让你签协议,只要你找不出证据,那么警察就可以按照商业行为不管。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56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00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53 发表

首先,这不是商业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不合法的,如果这种协议合法,那么离婚后,不许嫁给某人之类的协议一样有效。
第二,如果这么说,那这个女人拿出当年无数人想跟她签这个协议的证据吧?
要么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把钱给人家了,诬告别人抢劫?
凭什么打垄断?
商业协议权利义务对等是最基本的。

看來您是主張作廢的

針對財產的都有效,針對人身的都無效,協議不能約定人身權利,
不許嫁某人是無效的,因為是針對人身協議的,如果不許嫁某人有效,那必須嫁某人也基本有效了,那黃娶喜兒是不是就有效了

如果按您這麼一說我認為就很吊軌了,婚前協議在您心目中起甚麼功能呢?如果是法律直接支持的就不用協議了,如果是法律不直接支持的您又說都得作廢
不對等就直接作廢,所有婚前協議按您這麼一說內容基本都是不"公平對等"的

如果是公平對等的也就都不用寫進婚前協議了啊,直接走法院就行了
這個500萬可以這麼看,男女用某個比例買了一套千萬婚房,婚前協議說日後離婚後房產歸女方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02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0 发表
看來您是主張作廢的

針對財產的都有效,針對人身的都無效,協議不能約定人身權利,
不許嫁某人是無效的,因為是針對人身協議的,如果不許嫁某人有效,那必須嫁某人也基本有效了,那黃娶喜兒是不是就有效了

如果按您這麼一說我認為就很吊軌了,婚前協議在您心目中起甚麼功能呢?如果是法律直接支持的就不用協議了,如果是法律不直接支持的您又說都得作廢
不對等就直接作廢,所有婚前協議按您這麼一說內容基本都是不"公平對等"的

如果是公平對等的也就都不用寫進婚前協議了啊,直接走法院就行了
這個500萬可以這麼看,男女用某個比例買了一套千萬婚房,婚前協議說日後離婚後房產歸女方

既然如此,还说什么,提离婚就是给500万,离婚不是针对人身?

自然就是无效协议。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02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53 发表

也就是说,你要按照商业协议来,就得权利义务对等,那么这协议没有这个体现,法律不应该支持;如果说不是商业协议,那法律一样不支持。

还有,商业行为,警察是不管的。所以按你的说法,抢劫后让你签协议,只要你找不出证据,那么警察就可以按照商业行为不管。

您這是刑偵問題,類似說名偵探柯南或者金田一密室殺人後怎麼破
這個很好破啊,科技一天天進步,終究這種懸案敵不過科技

法理上問題是人文問題,這個需要社會協商前進,我不知道您一直拿刑偵問題來攪法理問題作甚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04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2 发表

您這是刑偵問題,類似說名偵探柯南或者金田一密室殺人後怎麼破
這個很好破啊,科技一天天進步,終究這種懸案敵不過科技

法理上問題是人文問題,這個需要社會協商前進,我不知道您一直拿刑偵問題來攪法理問題作甚

商业行为,警方不管啊,凭什么浪费警方资源?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05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02 发表

既然如此,还说什么,提离婚就是给500万,离婚不是针对人身?

自然就是无效协议。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很常見的協議啊,任何離婚都需要去做財產分割,這裡只是說在婚前預先商量公證好,您就不能接受了,非得婚後扯皮就合理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07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5 发表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很常見的協議啊,任何離婚都需要去做財產分割,這裡只是說在婚前預先商量公證好,您就不能接受了,非得婚後扯皮就合理了

财产分割没问题啊,那是达成离婚共识之后,来进行分割,而这个协议是提出离婚就要给500万,这不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啊,这叫忠诚协议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07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04 发表
商业行为,警方不管啊,凭什么浪费警方资源?

你前提已經上帝視角說了嘛,這故事是有個強盜搶劫,具體推理部分我就不說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08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7 发表

你前提已經上帝視角說了嘛,這故事是有個強盜搶劫,具體推理部分我就不說了

按照你的签了就有效的逻辑来的。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10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07 发表

财产分割没问题啊,那是达成离婚共识之后,来进行分割,而这个协议是提出离婚就要给500万,这不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啊,这叫忠诚协议。

您沒見過婚前協議嗎?像國外就很多(國內也有,但不流行)
土豪會婚前跟妻子約定啊,離婚後90%的身家是不分割的,離婚後夫妻同共財產也不分割(或者按很低的比例分割)
另外補償現金5000萬,諸如此類

像這種約定如果按法例來看是很反常的,婚內收入是要分割的,而且沒有補償現金這麼一說

所以針對這些反常現象不能求之法院,要提前協議啊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12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08 发表

按照你的签了就有效的逻辑来的。

雙方沒有就強迫提出一絲一毫的異議啊,您搶劫這假想是怎麼來的?
男主連我被強迫了都沒說過,您非要說他是被搶劫的,這腦洞是不是太大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12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0 发表
您沒見過婚前協議嗎?像國外就很多(國內也有,但不流行)
土豪會婚前跟妻子約定啊,離婚後90%的身家是不分割的,離婚後夫妻同共財產也不分割(或者按很低的比例分割)
另外補償現金5000萬,諸如此類

像這種約定如果按法例來看是很反常的,婚內收入是要分割的,而且沒有補償現金這麼一說

所以針對這些反常現象不能諸之法院,要提前協議啊

第一,婚前协议,是婚前协议,忠诚协议,是忠诚协议,这是不同的。
第二,国外与国内是两回事,不要拿国外的来定义国内,如果拿国外的那套做法,很多协议都是有效的,也就不会有现在这种争执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14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2 发表

雙方沒有就強迫提出一絲一毫的異議啊,您搶劫這假想是怎麼來的?
男主連我被強迫了都沒說過,您非要說他是被搶劫的,這腦洞是不是太大了

我是反驳你那种签了就有效的逻辑。

而主贴这个协议,我一直说的是无效协议。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14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12 发表

第一,婚前协议,是婚前协议,忠诚协议,是忠诚协议,这是不同的。
第二,国外与国内是两回事,不要拿国外的来定义国内,如果拿国外的那套做法,很多协议都是有效的,也就不会有现在这种争执了。

這個忠誠協議就是婚前針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協議,只是一個簡單化的化名罷了
好比我說饅頭你說是饃

您注意看一下原文,記者寫的是"忠誠協議",是帶引號的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6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15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14 发表

我是反驳你那种签了就有效的逻辑。

而主贴这个协议,我一直说的是无效协议。

我說簽了有效,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而您舉的例子恰好也是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等於沒有反駁我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16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4 发表

這個忠誠協議就是婚前針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協議,只是一個簡單化的化名罷了
好比我說饅頭你說是饃

这是针对人身,不是婚后财产分割,你别乱扯。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17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16 发表

这是针对人身,不是婚后财产分割,你别乱扯。

這個忠誠協議就是婚前針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協議,只是一個簡單化的化名罷了
好比我說饅頭你說是饃

您注意看一下原文,記者寫的是"忠誠協議",是帶引號的

=====

白紙黑字寫著嘛,離婚財產女方額外多分割500萬,您怎麼理解成人身協議?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17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5 发表

我說簽了有效,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而您舉的例子恰好也是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等於沒有反駁我

拿不出证据,就是没有强迫。

如果有一方说有强迫,就是有强迫,那才叫真正的可怕。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18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17 发表

拿不出证据,就是没有强迫。

這裡不討論搜證問題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19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8 发表

這裡不討論搜證問題

那就是抢劫你,没有强迫。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21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7 发表

這個忠誠協議就是婚前針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協議,只是一個簡單化的化名罷了
好比我說饅頭你說是饃

您注意看一下原文,記者寫的是"忠誠協議",是帶引號的

=====

白紙黑字寫著嘛,離婚財產女方 ...

带引号也是忠诚协议。

白纸黑字写的是忠诚协议,你凭什么说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什么报道不直接说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21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19 发表

那就是抢劫你,没有强迫。

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您意思是說我得修改一下,
a強迫或搶劫情形下,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如果這樣您理解起來比較舒服,我修改一下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22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21 发表

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您意思是說我得修改一下,
a強迫或搶劫情形下,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如果這樣您理解起來比較舒服,我修改一下

打这个补丁没有用。

证明不了抢劫,你被抢就是合理合法,按你的逻辑。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22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21 发表

带引号也是忠诚协议。

白纸黑字写的是忠诚协议,你凭什么说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什么报道不直接说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記者為了方便廣大老百姓閱讀有時會用引號更容易理解的名詞啊
比如甚麼行人負交通事故全責,記者會直接寫"撞了白撞"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23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22 发表

記者為了方便廣大老百姓閱讀有時會用引號更容易理解的名詞啊
比如甚麼行人負交通事故全責,記者會直接寫"撞了白撞"

要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更便于理解。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24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22 发表

打这个补丁没有用。

证明不了抢劫,你被抢就是合理合法,按你的逻辑。

您認為證明不了的搶劫應該甚麼處罰?
證明不了的搶劫當然原則上也不合理不合法,這是待偵破案子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25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24 发表

您認為證明不了的搶劫應該甚麼處罰?
證明不了的搶劫當然原則上也不合理不合法,這是待偵破案子

很明显,这种协议不可思议,明显是胡扯啊,也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利义务不对等,就是霸王条款,除非是不利的那方自己提出的。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27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25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23 发表

要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更便于理解。

這個屬於記者行文問題,我認為他寫成"忠誠協議"是有道理的,某程度上更吸睛嘛,您說得也對
如果我是責任編輯,二者我都接受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27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25 发表

這個屬於記者行文問題,我認為他寫成"忠誠協議"是有道理的,某程度上更吸睛嘛,您說得也對
如果我是責任編輯,二者我都接受

记者之所以这么写,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个协议最写的忠诚协议,二是这个协议内容就是忠诚协议,无论哪一种,都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28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25 发表

很明显,这种协议不可思议,明显是胡扯啊,也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利义力不对等,就是霸王条款,除非是不利的那方自己提出的。

霸王條款也應該當下提出啊,n年後都吃乾抹淨了再說這是霸王條款是不是太賴了一點
結完婚再離婚還跑來說這是霸王條款

直接就像你同意一件襯衫100塊,你都買完10年穿破了再說100塊不合理一樣荒謬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29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27 发表

记者之所以这么写,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个协议最写的忠诚协议,二是这个协议内容就是忠诚协议,无论哪一种,都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您認為它為什麼不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廣大吃瓜群眾文字上不通暢很正常,這裡放寬理解他們的協議並沒有問題

原則上也不偏離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他們要是不識字,或者文化水平很低,寫成中城協議,或者"你要愛愛一輩子協議"也是有可能的,被您抓到一個文字疏失並不影響事實理解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34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33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29 发表

您認為它為什麼不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廣大吃瓜群眾文字上不通暢很正常,這裡放寬理解他們的協議並沒有問題

原則上也不偏離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他們要是不識字,寫成中城協議也是有可能的,被您抓到一個文字 ...

事实就是不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这就是一个无效协议。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34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28 发表

霸王條款也應該當下提出啊,n年後都吃乾抹淨了再說這是霸王條款是不是太賴了一點
結完婚再離婚還跑來說這是霸王條款

直接就像你同意一件襯衫100塊,你都買完10年穿破了再說100塊不合理一樣荒謬

人身与财产是不一样的,这也是你的观点。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0:35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33 发表

事实就是不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这就是一个无效协议。

它是一個單純針對離婚情形下,財產分割的協議啊
事實上也是在夫妻財產上進行的切割

如果它主張的是夫妻財產以外的,還兩說,針對財產內的,我認為沒有甚麼無效的槽點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0:41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35 发表

它是一個單純針對離婚情形下,財產分割的協議啊
事實上也是在夫妻財產上進行的切割

如果它主張的是夫妻財產以外的,還兩說,針對財產內的,我認為沒有甚麼無效的槽點

不是。

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为了防止发生「某些不好的事情」,林先生承诺,如他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如果林先生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

这就是一个忠诚协议,而不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这个协议的目的,是保证双方感情,而不是就离婚分割财产。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1:00     标题: 回复 #94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有點說不通,
民間合同文字疏失是肯定的,鄉下老農讓他打個借條,按您這個放大鏡做法,
誰的合同基本都能挑出個無效來
法律的做法不是抓住一兩個小漏洞直接否定整張,而是綜合整個上文下理來理解抓大放小

這張合同數字上和義務上已經寫得比較清晰了,其實有實際意義的就是簡單一句話:男出軌離婚1000萬,不出軌500萬
至於引言問題還是啥的,中國人行文不還都主張友好協商下一致,為了達至幸福而xxx,為保障雙方和諧而xxx

打個借條沒準也會有人引文寫出於親情,為了幫助朋友,並體現中華民族互助美德而借出款項n元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1:02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1:05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1:00 发表
有點說不通,
民間合同文字疏失是肯定的,鄉下老農讓他打個借條,按您這個放大鏡做法,
誰的合同基本都能挑出個無效來
法律的做法不是抓住一兩個小漏洞直接否定整張,而是綜合整個上文下理來理解抓大放小

這張合同數字上和義務上已經寫得比較清晰了,其實有實際意義的就是簡單一句話:男出軌離婚1000萬,不出軌500萬
至於引言問題還是啥的,中國人行文不還都主張友好協商下一致,為了達至幸福而xxx,為保障雙方和諧而xxx

打個借條沒準也會有人引文寫出於親情,為了幫助朋友,並體現中華民族互助美德而借出款項n元

这可不是什么一两个小漏洞,而是合同的性质。
合同文字是合同的体现,一个文字疏失,就把合同的性质改了,这还能行?
比如说,你借给我1万元,我说合同疏失,是我借给你1万元,按这个来判,成吗?
这张合同性质很明显了,就是针对人身,所以就是无效。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1:07 编辑 ]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1:30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1:05 发表

这可不是什么一两个小漏洞,而是合同的性质。
合同文字是合同的体现,一个文字疏失,就把合同的性质改了,这还能行?
比如说,你借给我1万元,我说合同疏失,是我借给你1万元,按这个来判,成吗?
这张合同 ...

您說的是對的,但是考慮擬合同的人來說太難了
對這些人來說合同是一個簡化問題的做法,不是一個複雜化問題的做法,一般財物合同要做到數字,日期,觸法條件上清晰已經很不容易了,
要做到樣樣立意都清晰,我認為是不太可能的

按您這個標準絕大部分民間的人是不具備私立合同的素質的,至少我是不具備的
(那怕很多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合同也很多不細緻,我個人對待商業合同的做法很是小心細膩的,
要擬的話,要反覆考慮各種可能性,一些友善性的廢話引言我是不會寫上的)
而靠民間合同規範的人受眾很多,照您這標準只能都找公證,律師事務所了

這裡站妻子的立場,也要考慮一下受眾臉皮問題,她真是故意寫成忠誠協議也是有可能的
不然要她怎麼寫呢?離婚財產協議:本人xxx,出於貪財並對丈夫不信任的動機,提出是次協議ooxx
場面上也確實寫不出來

當然,您可能有另一個角度的看法,針對個例來說,就這點討論,我沒啥新觀點能提出了

我只能泛泛這麼一說,廣義上針對離婚財物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注意文字表達疏失,不要有歧義,有條件的話最好可以找有法律資質的第三方公證
諸如光哥提出的這些隱憂也是有道理的,針對既有的協議內容,如果有文字異議,具體爭論要到法院上談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1:32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1:30 发表

合同是一個簡化問題的做法,不是一個複雜化問題的做法,一般財物合同要做到數字,日期,觸法條件上清晰已經很不容易了,
要做到樣樣立意都清晰,我認為是不太可能的

按您這個標準絕大部分民間的人是不具備私立合同的素質的,至少我是不具備的
(那怕很多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合同也很多不細緻,我個人對待商業合同的做法很是小心細膩的,
要擬的話,要反覆考慮各種可能性,一些友善性的廢話引言我是不會寫上的)
而靠民間合同規範的人受眾很多,照您這標準只能都找公證,律師事務所了

這裡站妻子的立場,也要考慮一下受眾臉皮問題,她真是故意寫成忠誠協議也是有可能的
不然要她怎麼寫呢?離婚財產協議:本人xxx,出於貪財並對丈夫不信任的動機,提出是次協議ooxx
場面上也確實寫不出來

當然,您可能有另一個角度的看法,針對個例來說,就這點討論,我沒啥新觀點能提出了

我只能泛泛這麼一說,廣義上針對離婚財物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注意文字表達疏失,不要有歧義,有條件的話最好可以找有法律資質的第三方公證
諸如光哥提出的這些隱憂也是有道理的,針對既有的協議內容,如果有文字異議,具體爭論要到法院上談了

不管简化还是复杂化,合同有两点必须保证,一是合同的性质,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

这个协议,合同性质是针对人身,权利义力不对等,因此这就是一个无效协议。
作者: 綠炎陽    时间: 2017-11-29 11:37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1:32 发表
不管简化还是复杂化,合同有两点必须保证,一是合同的性质,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
这个协议,合同性质是针对人身,权利义力不对等,因此这就是一个无效协议。

我不認為合同必須權利義務對等,特別是不需要雙方都共識對等,
要雙方很心甘情願認為一件事情對等是很難的,

說穿了您認為不對等,但水王上面回帖他認為很對等,如果這合同在您兩之間,那爭議沒完沒了
對等這種詞方方面面,有很多理解方式,合同恰好是為了規避雙方就"對等","公平"這些詞語的理解分歧而存在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很多國外採購商認為延時交貨要重罰供應商的
但是中國供應商認為延時交貨很正常,交不了貨,罰酒三杯打個哈哈就完事了

比如延時交貨每天罰貨款20%,這叫對不對等呢?
雙方理解不一樣
最好的方法是取一個都能接受的金額,比如每天罰2%,擬在合同上

既然簽了,大家都認可,你也不用嫌2%太少,我也不必說2%太多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1:42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11-29 11:46

不平等条约也是条约,同样必须遵守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1:50



QUOTE:
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1:37 发表

我不認為合同必須權利義務對等
,特別是不需要雙方都共識對等,
要雙方很心甘情願認為一件事情對等是很難的,

說穿了您認為不對等,但水王上面回帖他認為很對等,如果這合同在您兩之間,那爭議沒完沒了
對等這種 ...

建议学一下合同法。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1:51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1-29 11:46 发表
不平等条约也是条约,同样必须遵守

那打击什么垄断,打击什么霸王条款啊。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11-29 11:52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1:51 发表
那打击什么垄断,打击什么霸王条款啊。

建议学一下《北京条约》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11-29 11:53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1-29 11:52 发表

建议学一下《北京条约》

国际法不是法,北京条约更不是商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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