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通过银行人员买理财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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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tcn
时间:
2017-7-2 01:22
标题:
通过银行人员买理财血本无归
此案应该两说,首先,原文有些标题党,“血本无归”过于耸人听闻,报道具体说的也是“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而被逮捕,导致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无法返还”。
其次,也是主要要说的,咱不记得在那里看到这样的观点:这类案子基本上都是一个大致的套路,就是其“净后果”总是有一大笔钱被冻结了。
但这所谓的“冻结”,究竟是神马意思,是不是这些钱被静止地放在某个地方?个人怀疑不是辣么回事,倘若真那样,其实就应该按规矩立刻返还给客户,即使是赔了不能连本带息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也是可以结帐的,“理财有风险”嘛。反过来说,真金白银的现金,到了金融机构的手里,会静静地堆放在某个角落里?
比如之前的某个案子,也是某个银行里的人物忽悠客户办理财,先说有30亿,之后又改说18亿(这个过程也很特末的诡异的),反之,最后的“净后果”,是这一大笔的钱被冻结了。
至于有谁谁被逮捕了,呵呵,呵呵呵呵,......“理财有风险”啊
http://news.china.com/finance/11155042/20170701/30885084.html
通过银行人员买理财血本无归
2017-07-01 23:43:29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0)人 一家银行工作人员以高利诱导客户买理财产品,致客户百万巨款血本无归。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客户于先生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投资本金100万和利息15.75万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住在海淀区的于先生家附近一带于2011年8月开始拆迁,该银行派多名工作人员进行办卡宣传,称不花一分钱,只要拿身份证就能办价值500元的金卡。于先生觉得这是国家大银行,钱存里面放心,就办卡存入拆迁款。
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徐某极力推荐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一款理财产品,称保本保息,年利率7%,安全性极好,收益率完全有保障。考虑两人是大银行工作人员,于先生就在该银行办公场地买了100万元理财产品,两年到期后收到了本金和利息。
2014年4月28日王某、徐某找到于先生,让他继续买理财产品。于先生表示“等着用钱,不想再买了”。但王某称可以买50万的。于先生问:“你不是说最低得买100万的吗?”王某解释现在50万也可以,且银行提供便民服务,客户可自行选择离家较近的银行网点办理,甚至可以上门服务。于先生考虑到前期投资都按时得到回报,大银行应该不会骗人,就又买了50万的第三人推荐的理财产品,基金管理人仍为该公司。
3个月后,王某、徐某利用该银行工作人员的便利身份,得知于先生有另一笔50万元定期存款将到期,3次到于先生家苦劝他将这50万也买这款理财产品,说要不银行任务完不成,还让于先生介绍新客户。于先生同意了,购买半年后分别收到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款,但此后再未收到任何本金及利息。
后经了解,
该理财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而被逮捕,导致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无法返还。
于先生多次找银行领导,希望银行为其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担责。但银行以王某和徐某已离职、所签合同与银行无关为由拒赔。
于先生认为,王某、徐某在相关刑事案件中作证时承认自己是该银行职员,推销某公司基金产品是他们的工作内容,该公司与该银行有合作,只是到了2014年初,行长传达了总行不允许私自代销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的规定。同年5月,两人明知其销售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却仍于同年8月与于先生续签新合同。且二人是在银行工作时间、在银行工作场地、身着银行工装推销理财产品,并向客户承诺该产品有该银行作为保障,绝对安全。因此,二人行为已构成职务侵权。
另外,该银行总行出台不允许私自代销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的规定后,该银行本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违规继续销售,但因为管理上的缺位,造成了客户财产损失。因此,王某、徐某供职的银行应当为其员工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林靖)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7-2 10:43
现在理财产品太多太多了
作者:
居安
时间:
2017-7-2 16:39
判了之后会补偿的,身边有位仁兄投进去四百万,最后拿到了五万的补偿。
我仇家,哈哈,那段时间我好开心。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7-7-2 22:40
QUOTE:
银行以王某和徐某已离职、所签合同与银行无关为由拒赔。
银行这叫理由?这叫不要脸
话说,结案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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