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ptcn 时间: 2017-4-9 11:11 标题: 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看不太懂这事,为什么不直接就卖给第三方,非要二次过户转给第三方?
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卖主翻悔另有原因,根本不是啥“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70409/30400401.html
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2017-04-09 07:25:36 华龙网 参与评论(0)人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
ptcn 时间: 2017-4-9 11:13
推测原因,
1)卖主不信任买主(如认为买主支付能力有问题),于是中介说“那我先接过来吧”。
2)然后房价又涨了,或者中介原来承诺的好处没有兑现(这个可能性比较大)。
3)或者,中介故意不把买主的信息告诉卖主,卖主在实际过户的时候发现真正的买方,所以想甩了中介直接跟第三方交易(这个可能最大)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7-4-9 11:15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9 11:23
扯淡,只要价钱一样,卖给鬼子卖给棒子不一样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9 11:34
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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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来说说,法院判决的依据要有法可依。那比如艳阳买光哥的大白菜,艳阳利用“其具有的白菜信息优势及熟悉白菜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白菜,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是可以判决艳阳买光哥白菜违规的?这不是扯淡吗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7-4-9 11:53
反悔需要理由吗?不想卖了就是理由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9 11:57 标题: 回复 #5 大将文钦 的帖子
那您直接说不想卖了啊
作者:
ptcn 时间: 2017-4-9 12:04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4-9 11:23 发表
扯淡,只要价钱一样,卖给鬼子卖给棒子不一样
3)或者,中介故意不把买主的信息告诉卖主,卖主在实际过户的时候发现真正的买方,所以想甩了中介直接跟第三方交易(这个可能最大)
作者:
hhp19910906 时间: 2017-4-9 14:01 标题: 回复 #2 ptcn 的帖子
中介的一个用处就是找卖家,要不想卖都没地方卖,至于给某个人当中介,不是给中介公司,肯定是这位要的少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4:21
很显然,这个房主价格卖的低了,中介不但想赚中介费,还要赚差价,结果房主不同意了。
这个案子,比如天津当地有规定,中介不能赚差价,或者卖主说了,我这房不卖中介,只卖真正的买房人,并能举证,我支持法院的判罚,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只能说当地法院为了响应一下,“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而不顾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了。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4:28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21 发表
很显然,这个房主价格卖的低了,中介不但想赚中介费,还要赚差价,结果房主不同意了。
好像不能這麼說,中介能賺差價這時他身份已經不是"中介"了
中介是不拿資金出來墊的,人家既然願意拿錢出來墊,他就是買家了,光哥不能稱其為"中介"
中介只是他日常的職業,好比公交司機,或者說他是工廠工人
這個是兩回事,
賺中介費沒有墊資金
賺差價有墊資金
責任不一樣,風險不一樣
收益當然不能一樣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4:31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14:28 发表
好像不能這麼說,中介能賺差價這時他身份已經不是"中介"了
中介是不拿資金出來墊的,人家既然願意拿錢出來墊,他就是買家了,光哥不能稱其為"中介"
中介只是他日常的職業,好比公交司機,或者 ...
谁规定的赚差价就不是中介了?
警察要是杀人,他还不是警察了?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4:33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31 发表
谁规定的赚差价就不是中介了?
警察要是杀人,他还不是警察了?
看那中介怎麼賺法,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他如果有拿資金出來買下這房子,再轉手賣別人,這怎麼能叫中介行為呢?
A. 甲某用自己的錢買下A的房子,加價賣給B,這時甲某不是中介
B. 甲某沒出半分錢,他拿了B的錢又賺了一部分再轉賣給A,這時甲某就是賺差價的中介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14:35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4:36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14:33 发表
看那中介怎麼賺法,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他如果有拿資金出來買下這房子,再轉手賣別人,這怎麼能叫中介行為呢?
A. 甲某用自己的錢買下A的房子,加價賣給B,這時甲某不是中介
B. 甲某沒出半分錢,他拿了B的錢又賺了 ...
换成警察杀人一样合适。
PS,照你这么说,中介超范围经营。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4:38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36 发表
换成警察杀人一样合适。
PS,照你这么说,中介超范围经营。
您意思您下班可以炒房,中介下了班不能炒房?
新聞要成立應該就是資金那裡有古惑,中介沒有墊錢,有墊錢按光哥說法不太成立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4:40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14:38 发表
您意思您下班可以炒房,中介下了班不能炒房?
新聞要成立應該就是資金那裡有古惑,中介沒有墊錢,有墊錢按光哥說法不太成立
我纳了闷了。
我什么说什么时候这么说过?
我只是说,房主卖价低了,中介不但想赚中介费,还要赚差价,你就说什么这个时候,中介不是中介。
黑猪就算擦上粉,它也是黑猪。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4:42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31 发表
谁规定的赚差价就不是中介了?
警察要是杀人,他还不是警察了?
光哥不要賭氣吧,中介這詞是形容有一種職業,帶你看房子,介紹你樓盤,跟你跑前跑後賺苦力錢,真正交易他不負半點責任不出錢的這一種職業人員
光哥有見過帶私房錢出來上工的中介?
如果有個人出來看了看你房子,然後掏錢買下了,這時他明明就是買家了啊,您硬說他在這交易裡的身份是中介這依據是甚麼?
他本人是中介,但這是他日常職業,而不是這交易裡的身份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4:44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40 发表
我纳了闷了。
我什么说什么时候这么说过?
我只是说,房主卖价低了,中介不但想赚中介费,还要赚差价,你就说什么这个时候,中介不是中介。
黑猪就算擦上粉,它也是黑猪。
中介如果不押錢,中介只該賺中介費,
中介如果要賺差價,他就要放棄中介的身份,拿自己的資金出來押著
這個前提來說還要賺差價是正當且正義的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4:47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14:42 发表
光哥不要賭氣吧,中介這詞是形容有一種職業,帶你看房子,介紹你樓盤,跟你跑前跑後賺苦力錢,真正交易他不負半點責任不出錢的這一種職業人員
光哥有見過帶私房錢出來上工的中介?
如果有個人出來看了看你房子, ...
他同时把房子卖给第三方啊。
这不就是明摆着要赚差价啊。
这是一个事实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我也没说中介不可以赚差价啊,我只是说,当地有规定,中介不可以倒卖房子,或者房主事先说好了,我不会把房子卖给中介的,有这两种情况,法院判决没有问题,如果没有这些情况,法判决就是有问题。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4:50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47 发表
他同时把房子卖给第三方啊。
这不就是明摆着要赚差价啊。
这是一个事实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我也没说中介不可以赚差价啊,我只是说,当地有规定,中介不可以倒卖房子,或者房主事先说好了,我不会把 ...
沒錯是,重看了一下新聞應該是資金問題有古惑,中介很明顯是沒有用自己的錢墊上,我跟光哥說的木有矛盾
我意思說中介不一定不能賺差價,但要賺差錢就要自己掏錢先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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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4:58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如果按这个,法院还真没问题。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5:00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4-9 11:34 发表
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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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来说说,法院判决的依据要有法可依。那比如艳阳买光哥的大白菜,艳阳利用“其具有的白菜信息优势及熟悉白菜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白菜,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是可以判决艳阳买光哥白菜违规的?这不是扯淡吗
得看這個買大白菜的錢誰墊的,如果我買斷了我倒賣多少錢都是我的自由
新聞重新看一下,我上面紅字那句話有問題的,記者不知道怎麼的這裡沒有描述足夠精楚
簽合同時那個假買家又帶了一個真買家出來說要過戶給真買家(說明假買家沒有掏錢買斷房子,如果是假買家掏的錢,他神經病才會直接過戶給真買家)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5:02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58 发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如果按这个,法院还真没问题。
是滴,光哥反應足夠快,目光如炬讚一個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5:13
现在发觉更简单,就是法院判了这个案子,又向熹宗表一下忠心,小编又为了点击量,搞了一次标题党。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5:20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5:13 发表
现在发觉更简单,就是法院判了这个案子,又向熹宗表一下忠心,小编又为了点击量,搞了一次标题党。
作為普羅大眾來說將炒房妖魔化,或者編點新聞阻嚇炒房者有著實打實的好處,小編如果是個普通工薪階級搞標題黨就很正常了,那怕沒點擊量也是
炒房的要賺錢又不想冒風險,真想賺這錢就自己掏錢買了(如果有政策就找家人買下)不就好了
還是說要省一筆二手房交易税呢?能省到嗎?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5:22
早幾天不是有一個新聞段子說,國務院規定結婚彩禮超三萬按買賣人口入刑嘛
像這種新聞我認為草根們那怕明知是假的也是會希望傳出去.....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15:29
房价上涨与炒房团没什么关系,政府坐庄,房价涨上去了,老百姓不满意,就把责任向炒房团身上安。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7-4-9 18:31
法律规定中介不能赚差价,故意歪解为“普通人“不能炒房。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18:36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4-9 18:31 发表
法律规定中介不能赚差价,故意歪解为“普通人“不能炒房。
嗯,原則上我認為用別人的錢來賺差價不算是炒房
炒房必須是花自己的錢玩才算是炒房
當然有的地方政策緊的,花自己的錢也不能炒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9 19:19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4-9 18:31 发表
法律规定中介不能赚差价,故意歪解为“普通人“不能炒房。
是介理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7-4-9 19:36 标题: 回复 #28 碧炎陽 的帖子
禁止中介炒房很合理。
禁止普通人炒房就不太合理(虽然我不支持炒房的行为)。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9 19:42 标题: 回复 #30 墨叶 的帖子
很难避免,甚至连老百姓都有需要
这玩意儿不知道房款给完,过户完成的不知还能不能返回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7-4-9 20:04 标题: 回复 #31 KYOKO 的帖子
既然房子能交易,就很难避免炒房。
但是,必须禁止中介炒房和官员炒房。
另外,早就该财产公开,增加房贷难度。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20:22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4-9 20:04 发表
既然房子能交易,就很难避免炒房。
但是,必须禁止中介炒房和官员炒房。
另外,早就该财产公开,增加房贷难度。
理論上應該禁止"相關官員"而不是"所有官員"吧,比如管教育的官員炒房好像沒有利益衝突
中介沒有甚麼內幕啊,中介能掌握的資訊和您能掌握的資訊幾乎是一樣的,只是他有做功課,您沒有做功課罷了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20:40 编辑 ]
作者:
落叶 时间: 2017-4-9 22:02
这贴艳阳的观点一直是对的,中介是一个职业,中介费无论要的多高都是正当所得,而利用差价赚钱则不允许。而墨叶总结的也很对,就是一个简单的案子,是职业违规,而非炒房,因为很明显,对于非居住需要的任何一种买卖房屋行为都是属于投资行为,都带有炒的意味。怎么界定。
不过艳羊33楼一句话不对,中介相对于普通人有信息优势。比如某客户就是需要某地一套房子,只要价格合适他甚至愿意出高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而他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卖家,所以只能委托中介,而此中介又正好有另一个客户想急用钱卖房子,哪怕稍低于市场价都可以,此时如果中介凑成这笔交易,那么他获得中介费就是可以的,但如果他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低买高卖,不但赚了中介费还要赚差价,那就很明显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自然被法律所禁止。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22:11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9 22:02 发表
不过艳羊33楼一句话不对,中介相对于普通人有信息优势。比如某客户就是需要某地一套房子,只要价格合适他甚至愿意出高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而他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卖家,所以只能委托中介,而此中介又正好有另一个客户想急用钱卖房子,哪怕稍低于市场价都可以,此时如果中介凑成这笔交易,那么他获得中介费就是可以的,但如果他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低买高卖,不但赚了中介费还要赚差价,那就很明显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自然被法律所禁止。
關鍵這種信息不對稱大家都有啊,中介注冊家公司天天站路口發傳單所以他能拿到這個信息,您要注冊家公司天天站路口發傳單您也能拿到這信息
我理解這種優勢屬於自身努力優勢,法律上無法監管
假設中介者是一個體公司
中介方用自己的精力找到了A和B,並用自己的資金買了A的房子去賣給B,我不理解這裡有那一點不符合職業道德
落葉兄說的中介是指中介公司的員工挖老闆客人的情況?這種當然違背道德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22:52 编辑 ]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22:50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9 22:02 发表
不过艳羊33楼一句话不对,中介相对于普通人有信息优势。比如某客户就是需要某地一套房子,只要价格合适他甚至愿意出高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而他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卖家,所以只能委托中介,而此中介又正好有另一个客户想急用钱卖房子,哪怕稍低于市场价都可以,此时如果中介凑成这笔交易,那么他获得中介费就是可以的,但如果他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低买高卖,不但赚了中介费还要赚差价,那就很明显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自然被法律所禁止。
假設中介沒有倒賣的資本,只想老老實實拿中介費用
如果甲有套房要賣80萬,而乙希望出100萬來買一套房,這時候中介應該怎麼辦呢?
替甲多賺20萬,還是替乙省20萬呢,或者說促使他們用90萬成交?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7-4-9 23:12 标题: 回复 #36 碧炎陽 的帖子
中介能得到信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是中介。
所以很多买方卖方都愿意提供自己的底牌方便交易。
如果中介也在赚差价,那么卖方买方都不会如此轻易提供底牌价格的。
你说的例子中,如果买方知道中介要赚差价的,绝不会开口就是100万买房的。
所以我认为中介以中介的身份赚差价是非法的。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9 23:17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4-9 23:12 发表
如果中介也在赚差价,那么卖方买方都不会如此轻易提供底牌价格的。
你说的例子中,如果买方知道中介要赚差价的,绝不会开口就是100万买房的。
所以我认为中介以中介的身份赚差价是非法的。
中介下了班後以私人名義買賣賺差價呢?
想必墨兄的真實意思是說中介只要在職期間一律不能以任何身份賺差價?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23:26 编辑 ]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7-4-9 23:40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22:50 发表
假設中介沒有倒賣的資本,只想老老實實拿中介費用
如果甲有套房要賣80萬,而乙希望出100萬來買一套房,這時候中介應該怎麼辦呢?
替甲多賺20萬,還是替乙省20萬呢,或者說促使他們用90萬成交?
当然是让卖主加价到100万啊。
这样,他的中介费也能多挣啊。
作者:
落叶 时间: 2017-4-9 23:49 标题: 回复 #35 碧炎陽 的帖子
中介天天发传单打电话拉到客户和客户告诉他自己的信息是两个范畴的事儿。
艳阳你因为偷窥了女孩洗澡而内心悔恨你不会告诉我,但你如果是教徒会告诉神父,或者有了心病会求助心理医生,这些都是属于因为职业才获取了普通人不能必定知道的信息的例子,那么相应的如果他们因为某种利益泄露或者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违背了职业道德,虽然道德不等于法律,但是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基本上法律都是禁止的。
中介也是一样,如果我不是委托中介买卖房子,他怎么可能知道我内心的价格尺度,而如果他利用这种职业信任来谋求不当利益,自然就是违规。
作者:
落叶 时间: 2017-4-9 23:58 标题: 回复 #38 碧炎陽 的帖子
别说下班,中介上班时也可以利用这个赚利益的,比如他知道了某二个买卖客户之间有巨大的价格差,卖方只要有80万就心满意足,而买方愿意出100万,那么他也可以找其他人低价买入房子,一样有获利的机会。就如同股票的内幕交易一样难以避免。但相应的,如果买卖方有足够证据证明了他违规获利,那他这种买卖合同就有可能黄了。不过由于现在买卖房子是大事,价格透明度也相对较高,所以这种获利空间不大不多。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10 08:03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9 23:49 发表
中介也是一样,如果我不是委托中介买卖房子,他怎么可能知道我内心的价格尺度,而如果他利用这种职业信任来谋求不当利益,自然就是违规。
呃如果他在不知道你的內心尺度的情況下賣給你呢,中介看到一房子便宜就賣下了,過兩天賣給了另一個互不相識(沒進他店裡詢價過)的人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0 08:51
关于囤积居奇,古往今来国内国外有法律(或法子)防控吗?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10 09:38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0 08:51 发表
关于囤积居奇,古往今来国内国外有法律(或法子)防控吗?
很多吧,比如國營啊,像食鹽,白米國營就解決了
房價像很多國家都不高,像我很多新加坡朋友就說房價不是問題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7-4-10 12:10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10 08:03 发表
呃如果他在不知道你的內心尺度的情況下賣給你呢,中介看到一房子便宜就賣下了,過兩天賣給了另一個互不相識(沒進他店裡詢價過)的人
所以法律才有相关规定,中介不能炒房。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7-4-11 00:13
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请问这违反哪条法律法规?这居然能导致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7-4-11 10:53
炒股是不是赚钱了就要宣布交易做废.
亏钱的是不是也可以同样要求?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5:40 标题: 回复 #44 碧炎陽 的帖子
这算什么嘛,难道国家囤积居奇就不是“囤积居奇”吗?
[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5:41 编辑 ]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5:42 标题: 回复 #48 zhwenh_0421 的帖子
国家拥有最终解释权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11 15:45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5:40 发表
这算什么嘛,难道国家囤积居奇就不是“囤积居奇”吗?
囤積居奇這詞是形容一個特殊的商業形式的
如果硬要拗那這詞就沒意義了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11 15:46 编辑 ]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5:53 标题: 回复 #50 碧炎陽 的帖子
噢,这种特殊的商業形式会利国利民吗?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6:00 标题: 回复 #51 zhwenh_0421 的帖子
爱国主义者告诉你,会的。至于漕运,平准们的历史效用,这有史料记载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6:25 标题: 回复 #52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爱国者会把漕运和囤积居奇看成一回事?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6:29 标题: 矛就是盾?
平准
平稳物价之意。中央令大农令置平准官于京师,总管全国均输官运到京师的物资财货,除去皇帝贵戚所用外,其余由国家经营,“贵则卖之,贱则买之”,调剂物价,防止富商大贾从中谋取巨利。
囤积居奇
是指商人囤积大量商品,等待高价卖出,牟取暴利。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6:34 标题: 回复 #49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偶代表国家表示,语文很重要。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6:42 标题: 回复 #55 zhwenh_0421 的帖子
都是国家垄断,你说区别在哪里?刚刚才看到你表示要学逻辑,一转头就忘了呢
国家囤积居奇难道不是为了“贵则卖之,贱则买之”?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6:53 标题: 回复 #56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平准就是允许国家囤积居奇?那据你的逻辑,计划生育就是允许国家超生了
[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6:55 编辑 ]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7:03 标题: 回复 #57 zhwenh_0421 的帖子
你也有坚决为国家说话的时候啊。
44楼艳阳说“很多吧,比如國營啊,像食鹽,白米國營就解決了”,你在48楼说“这算什么嘛,难道国家囤积居奇就不是“囤积居奇”吗?”
分析一下,你的逻辑是不是国营=国家囤积居奇?我顺着你的逻辑举出了国营的平准和漕运,你又说这不是国家囤积居奇。
逻辑何在啊~~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7:16 标题: 回复 #58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国家行为也有优劣的,国家囤积居奇当然算囤积居奇,国家平准就不能算是囤积居奇,这是常识并不复杂。
[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7:18 编辑 ]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7:18 标题: 回复 #59 zhwenh_0421 的帖子
那你正面回答一下,国营食盐,大米,算国家平准呢,还是算国家囤积居奇呢?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7:20 标题: 回复 #60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54楼已友情科普,众目睽睽之下无庸赘述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11 17:21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5:53 发表
噢,这种特殊的商業形式会利国利民吗?
我重新講一次
囤積居奇這詞是特指某一種商業形式的,大意咱百度紅字轉一下:商人囤积大量商品,等待高价卖出,牟取暴利。
基本上國家那種針對白米民生類的常態而言不被視作囤積居奇
當然你要鑽牛角的話,可以說所有商業行為都是囤積居奇,但這麼講語文上就比較罕見了,所有商業行為都是囤積居奇,那囤積居奇這貶義詞存在意義是甚麼?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11 17:22 编辑 ]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7:24 标题: 回复 #62 碧炎陽 的帖子
据常识,国有企业也算是企业吧?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7:24 标题: 回复 #61 zhwenh_0421 的帖子
我懂你,替群众问下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11 17:25
国家耍流氓就不算耍流氓
彩票不是赌博,我也是醉了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7:25 标题: 回复 #65 KYOKO 的帖子
水王对彩票怨念极深啊,买了多少没中?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7:26 标题: 回复 #64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白马非马与指鹿为马是两个词,这不用扣字眼,小学文化的群众都知道的
[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7:27 编辑 ]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7:27 标题: 回复 #67 zhwenh_0421 的帖子
你确定小学生懂啥叫白马非马?不会理解成指鹿为马的近义词?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1 17:30 标题: 回复 #68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你好天真烂漫嘛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11 17:30 标题: 回复 #66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咱快20年没买了,一共也就花了2、300块
咱是悲天悯人,奉劝各位不要再上当了,也算是杞人忧天吧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7:31 标题: 回复 #69 zhwenh_0421 的帖子
岂敢岂敢,保持童心才能活得开心,开心很重要,对不?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7-4-11 17:33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7-4-11 17:33
白马非马咱也不知道嘛意思,同鲸鱼非鱼一个意思咩
作者:
乌鹊南飞3 时间: 2017-4-11 17:34 标题: 回复 #72 KYOKO 的帖子
马是马,白马是白色的马,特殊的马,特例不等于一般,是为白马非马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11 20:43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0 08:51 发表
关于囤积居奇,古往今来国内国外有法律(或法子)防控吗?
如果你能想到,你這裡就沒啥問題了
如果你想不到古往今來能有任何法律和法子能防控囤積居奇,那可能你這個標準偏高了,高到只要一賺錢就肯定是"囤積居奇"
問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囤積居奇,這麼說法確實沒有甚麼好法子防控
直接開倉白送不知道算不算一個辦法,比如美國用以往的庫房儲蓄買下一堆鹽,從今天起無償按需需要送給國民,這樣應該可以解決一段時間內(直至這筆錢花完之前)針對食鹽的"囤積居奇"現象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11 20:53 编辑 ]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2 10:06 标题: 空谈误国
有蛮夷之邦,对囤积房地居奇者实施超额累进的不动产税,可师其长技以制商也。
[ 本帖最后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2 10:09 编辑 ]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7-4-12 10:19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2 10:06 发表
有蛮夷之邦,对囤积房地居奇者实施超额累进的不动产税,可师其长技以制商也。
這種國策沒有十全十美的,各有利弊,
可以也是可以,說不可以也有道理
只能說不同階層各有傾向罷
確實打擊囤地居奇者是有很多好處
理論上而言很多人認為"比例稅制"是一種違反公平原則的方案,(當然違反公平原則不一定是錯,像公交要讓座給老人就是違反公平原則,但這是值得提倡的)
純粹是能者多勞式的方案,按理說國民在國家的權利是一樣的,但每個國民對國家的義務就不一樣了
超額累進就更不用說了,超級違反
實際上商業影響衝擊擺在那裡的,經濟需要房價來帶動
房價便宜的地方/時代多了去了,消費者不一定想在那些地方/時代落戶
作者:
zhwenh_0421 时间: 2017-4-12 10:41 标题: 回复 #76 碧炎陽 的帖子
天下沒有十全十美的的国策。打擊囤地居奇者的政策肯定对囤地居奇者不利,这毋庸讳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师夷长技以制商不可行,对吧?
作者:
藍炎陽 时间: 2017-4-12 11:13 标题: 回复 #77 zhwenh_0421 的帖子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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