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需证明亡夫没私生子 为开证明老人奔波多日无果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16 21:58 标题: 需证明亡夫没私生子 为开证明老人奔波多日无果
老太卖房,需证明亡夫没私生子,网友表示这证明也是够了。这还不止,据悉,为了卖房赵姨需要开具这些证明:证明“亡夫已经死亡”,证明“亡夫父母已经死亡”,证明“亡夫没有私生子”,证明“自己没有再婚”。
核心提示
尽管多部门已明确表示,取消针对公民的相关证明。但郑州一八旬老人却遭遇了奇葩证明设的绊儿。老伴去世后,赵姨想把自己的一套房卖掉。她通过中介找到买主,却要做一个没人争房产的公证,她先后开多个证明、办了两个公证。但还要做一个亡夫无私生子及丈夫父母去世、自己无再婚等方面的证明。“老伴的父母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去世,上哪儿去开他们的死亡证明?”赵姨很无奈。11月15日,由于很多证明根本办不成,老人或面临高额违约金赔付风险。
缘起
八旬老人卖房,遭遇“奇葩”证明
81岁的赵姨家住郑州市,老伴则祖籍东北,二人都在保定工作并结婚,老人退休后一直在郑州生活,但两个儿子一个在北京,一个在郑州。赵姨的老伴前几年去世了。随着年龄增长,赵姨想把自己居住的房子卖掉,换一套带电梯的房子。赵姨咨询过中介后,中介表示,会帮赵姨办卖房手续。
今年8月底,在中介的帮助下,赵姨80多平方米的房子很快找到了买家。买家对这套标价150万元的房子很满意,当即签了合同,支付1万多元的中介费后,还向赵姨支付了3万元定金。按照中介的说法,赵姨以为到时只需签个字就行了。但随后出现很多麻烦。今年9月初,中介说,赵姨需要开个丈夫的死亡证明,做一个没其他亲属争房产的公证。到公证处咨询得知,赵姨要做的叫遗产公证,赵姨不仅要提供亡夫的死亡证明,还需要提供亡夫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没有再婚的证明,和亡夫无私生子的证明。经过
为开证明,老人奔波多日无果
“亡夫父母远在东北,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去世了。我都没见过几次。上哪开他们的死亡证明?”赵姨告诉记者,自己单位在保定,她退休多年,单位好多人都不认识了。你找谁去开证明?到辖区居委会和派出所,自从公安部门公开表示,不再给公民开具一些奇葩证明后,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根本就不再开这些证明了。
尽管如此,为顺利交易,赵姨还是通过多种方式,拿到自己和老伴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人家都是看我年龄大,在我软磨硬泡下,开具了有‘据我说’等字样的证明。”赵姨的两个儿子也都先后办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但赵姨老伴的父母去世的证明,赵姨无论如何也开不出来。公证部门让她到东北,找到墓碑拍个照片也行。但赵姨觉得很难办到。“根本不知道他们埋在哪儿?现在他们活着的话,都一百四五十岁了!上世纪60年代去世的人,还在东北,上哪找他们的墓碑。”由于手续不全,公证处明确表示:无法给赵姨办公证。
难题
无法卖房,面临高额违约金赔付风险
在奔波几个月后,疲惫不堪的赵姨有意退还定金,取消该房的买卖合同。但中介明确表示,这涉嫌违约,将承担巨额赔偿。该房买方也明确表示:理解赵姨为此事奔波付出的辛苦。但不会放弃该买卖合同。买主表示:由于该处房产位于教育片区,为其孩子上学,花钱买房。且为此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由于房价上涨,放弃合同,损失几十万。目前,买主已将该纠纷交由律师处理,律师昨天则直接跟赵姨联系,告知其违约风险。
记者随后和房屋中介赵经理联系,他也认为赵姨诚意卖房。但公证确实办不下来。他们甚至给赵姨提出走法院诉讼模式,就是赵姨起诉俩儿子,让法官通过判决形式确认该房归属。但遭到赵姨反对。赵姨认为自己一辈子没打过官司,为卖房还把自己儿子告了。况且儿子一直配合卖房,也做了放弃财产的公证。此外,赵姨认为这有造假嫌疑,她无论如何都不能做。
赵经理表示:如按合同约定,违约一方要承担10%至30%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无法做公证,目前,只有走诉讼这条路。赵姨左右为难。
说法
没了公证这道防火墙,会引发更多家庭矛盾
针对赵姨的困境,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副主任张金良表示: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早晚会遇到的问题。以前很多家庭没什么财产。但现在,每个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积蓄,遗产继承就成了每个家庭早晚要面对的问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有许多和赵姨的情况一样的申请人,在开证明这个环节被卡住。
在一个继承公证案件中,根据《继承法》规定,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每一个人生活经历迥异以及人员流动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明。因此,即便在一个最简单的继承公证中,公证申请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对于这些证明,公证处不是“有意刁难”,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证”被视为一道防火墙。如果没了这道防火墙,不去查询所有能继承房产者的情况,那很可能在过户后,再次引发家庭矛盾。
建议
设立法定遗嘱登记制度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提醒: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妨养成收集、保留证据的习惯,一旦遭遇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但在讳言死亡的传统观念之下,劝说老人订遗嘱,子女不见得能说出口。同时建议能建立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在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司法机构与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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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谁?是否要劝下父母立遗嘱了??扯淡嘛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6 22:50
本来不需要这些东西的,即使需要也不必这么麻烦。
要这个玩意的一般是各种机构单位,原本是借助公安局或居委会的公章规避风险,自己怕麻烦,就逼当事人去纠缠公安和居委会。
后来需要证明的事越来越奇葩,闹出了不少纠纷,首辅发话说证明我妈是我妈太荒唐,公安和居委会也不敢再接这种证明。
但是机构单位是不管这个的,还是逼着当事人办证明,最后就这么夹中间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6 22:59
这就是某些机构为了避免自己“可能”出现的小麻烦,而去专门找老百姓的大麻烦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6 23:01 编辑 ]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16 23:15
感覺是中國信用等級建立不起來
理想來說大媽轉賣房子不應該需要過多公證
一旦有人反證她宣誓有假(比如的確有個私子子/公婆還在世)就重罰款/判刑她就行
但中國人好像不是很怕這種經濟犯罪後果,都是抱著抓到再耍賴/跑路不遲的心態,也不太關心自己的征信
如果換個方式,取消公證,但發現造假資料直接重判刑(不罰錢只判刑),不知道有沒有人反對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6 23:23
财务、中介、信托方面的比较多,因为担心家庭成员争夺财产对自己造成麻烦,所以需要各种奇葩证明来保护自己不被影响。政府和集体的公章证明效果最好,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直接去讨要,对方肯定不会出具这种牵扯祖宗N代的奇葩证明。
最好的办法就是给办事的人设卡子,让办事的人去找公安和居委会会闹,自己不用出面就把事给办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6 23:33
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万一出错纠正就是了,为什么公证机构就不能出错?为了百分之百不出错就要求去开奇葩证明?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6 23:39
怕麻烦啊,没分到油水家庭成员要找他闹的,有奇葩证明在手的话,责任就推到开证明的人那边去了。
所以这些证明才会这么奇葩,它得尽量面面俱到。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6 23:56 标题: 回复 #7 sos2290 的帖子
没那些奇葩证据,如果没事更好,如果出了问题,可以撤销嘛。直接拿那些奇葩证据卡人算什么道理?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6 23:57 编辑 ]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00:14 标题: 回复 #8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比如这样,人死了,子女把财产分了,这中间就涉及到房产和交易中介,但是万一死者还有其他子女,你房子卖了他没拿到钱,这人就会闹。当然他主要找自己的亲人闹,但房产和中介也跑不了,虽然不一定负责,但也很麻烦不是么。
有奇葩证明就不一样了啊,他可以告诉对方,是某政府机构或居委会出了证明的,你不能怪我。
这种事本来就是预防万一,所以各种奇葩,正常情况下公安局和居委会是不会开的,单位和机构拿他们也没办法。
但是他们拿办事的人有办法啊,逼办事的人去找公安和居委会闹,这不就办成了么,而且一般都会觉得是公安和居委会刁难,名声上也好听些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00:30
如果按照英杰传的兵种相克,几方的关系大概是这样的。
机构:克办事人,被公安和居委会克(他怎么支使得了这些部门)
公安和居委会:克机构,被办事人克(好歹要注意影响)
办事人:克公安和居委会,被机构克(废话,办理实际业务的是机构啊)
明白这个关系,就知道到底咋回事了,机构要这些奇葩证明护身,拿公安和居委会没办法,不逼着办事人那才奇怪了。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17 07:09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6 23:33 发表
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万一出错纠正就是了,为什么公证机构就不能出错?为了百分之百不出错就要求去开奇葩证明?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6 23:56 发表
没那些奇葩证据,如果没事更好,如果出了问题,可以撤销嘛。直接拿那些奇葩证据卡人算什么道理?
關鍵要賠$
比如把房子給了老太太,老太太把錢都花光死了,然後私生子冒出來,這筆錢要誰來出呢?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6-11-17 12:08 编辑 ]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17 09:44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6 23:33 发表
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万一出错纠正就是了,为什么公证机构就不能出错?为了百分之百不出错就要求去开奇葩证明?
我覺得這是兩個層面
1. 買賣/辦事需要公證
2. 公證需要證據
你說反對1還勉勉強強,你反對2說公證不用證據這個就有點沒道理了
你要我開證明給你說你是唯一繼承人,你一點證據都不提供,這樣有點強人所難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1:06
这事你要找公证,那公证就必须从严审查,否则公证机构就是渎职。
问题在于为什么事事都要找公证机构?我国没有任何一样事项是强制规定要公证的。
所以说,这些事都是谁推出来的?
作者:
若云邪尊 时间: 2016-11-17 11:25
有关部门:你怎么能证明你妈是你妈?有证明吗?有盖章吗?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11:29
一般就是办理机构要这些东西,本来不是必须,但它怕扯皮,有个公证的话,责任就推到证明人那里去了,自己好脱身。最好的冤大头就是政府相关证明,它可以说政府都公证了,我还能质疑政府吗,这样起码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用担心赔钱。
这些奇葩证明,其实就是单位机构的免责书。
[ 本帖最后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1:36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1:48
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1:29 发表
一般就是办理机构要这些东西,本来不是必须,但它怕扯皮,有个公证的话,责任就推到证明人那里去了,自己好脱身。最好的冤大头就是政府相关证明,它可以说政府都公证了,我还能质疑政府吗,这样起码不用承担法律 ...
是这样的,他们哪里是真关心事实,而是要看公证的那个章,好把责任免掉。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1:57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6-11-16 23:15 发表
感覺是中國信用等級建立不起來
理想來說大媽轉賣房子不應該需要過多公證
一旦有人反證她宣誓有假(比如的確有個私子子/公婆還在世)就重罰款/判刑她就行
但中國人好像不是很怕這種經濟犯罪後果,都是抱著抓到 ...
连档案管理都烂得跟屎一样,还指望建立个人信用等级?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11-17 12:04
如果因此导致被赔违约金,那么公证人员应该就犯玩忽职守罪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帖最后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6-11-17 12:06 编辑 ]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17 12:04
原帖由 x-dvd 于 2016-11-17 11:57 发表
连档案管理都烂得跟屎一样,还指望建立个人信用等级?
我們以事論事說嘛,就以這大媽為例,她要在提不出證據時賣不屬於她產權的房就涉及一個風險:萬一其他人日後出來怎麼辦,這個實際財務損失風險誰承擔
如果要國家承擔有信用沒道理,要大媽承擔有道理沒有信用
我覺得除非說欺騙公證直接二十年監禁之類的,不然風險無法解決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6-11-17 12:04
人要活着都一百四五十岁了,可能活着吗?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17 12:10
原帖由 x-dvd 于 2016-11-17 11:06 发表
这事你要找公证,那公证就必须从严审查,否则公证机构就是渎职。
问题在于为什么事事都要找公证机构?我国没有任何一样事项是强制规定要公证的。
所以说,这些事都是谁推出来的?
參照國外買賣房產也基本不用公證(大量繁多公證),但沒有人會造假,因為有一個司法後果阻嚇制度在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2:14 标题: 回复 #11 碧炎陽 的帖子
如果等老太太把钱花光了,私生子才跳出来要钱,请去法院起诉,至于能不能胜诉,胜诉了能不能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被告没钱而无法执行的案子多了,凭什么 这种案子就非得保证原告必须拿到钱?谁规定过因为被告没钱,就得由政府机构出钱了?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16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2:17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14 发表
如果等老太太把钱花光了,私生子才跳出来要钱,请去法院起诉,至于能不能胜诉,胜诉了能不能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被告没钱而无法执行的案子了,谁规定过因为被告没钱,就得由政府机构出钱了?
当年继承不用公证的时候,出了事都是找法院的,到后来案子太多了,法院受不了才把这事推出来的,要求登记部门查,但登记部门查个吊,推到公证机构……
那么锅是不是又得扣法院头上?
再一看我朝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好像又扣不上了……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2:19 编辑 ]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2:19 标题: 回复 #23 x-dvd 的帖子
这叫什么逻辑?因为案子多就往外推?离婚案也多,是不是也要让结婚的多开些奇葩证明?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2:22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19 发表
这叫什么逻辑?因为案子多就往外推?离婚案也多,是不是也要让结婚的多开些奇葩证明?
那你要去问法院了,基本上法院都不待见这种继承纠纷的,离婚是因为别的机构出不了,能出的话法院也推你信不信?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2:24 编辑 ]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2:24 标题: 回复 #18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什么叫严重不负责任?按规定办事和为了保证百分之百不出问题而去吹毛求疵的提出一些奇葩要求是两个概念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2:25 标题: 回复 #25 x-dvd 的帖子
待见不待见是另一回事,反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子就得受理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2:26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25 发表
待见不待见是另一回事,反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子就得受理
中国要是所有事情都能按法律来,还能有这么多问题?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2:32 标题: 回复 #9 sos2290 的帖子
因为利益闹的人多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麻烦而去主动找麻烦,这是什么逻辑?交通肇事的受害者是不是也可以找相关部门(比如市政管理局)闹?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2:36 标题: 回复 #28 x-dvd 的帖子
既然可以不按法律来,为何非得保证”可能”出现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侵犯呢?这不就是双重标准吗?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17 13:10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14 发表
如果等老太太把钱花光了,私生子才跳出来要钱,请去法院起诉,至于能不能胜诉,胜诉了能不能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被告没钱而无法执行的案子多了,凭什么 这种案子就非得保证原告必须拿到钱?谁规定过因为被 ...
所以我一開始就告訴你了,這事要分兩個層面來看
1. 是買賣要公證
2. 是公證要證據
按你說的,如果證據也不需要全面,錯了也可以撤銷,那公證成甚麼樣子?牙疼咒?
你不是在反對2. 而是在反對1.
你應該理解成公證處沒有問題,而是買賣房產流程有問題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6 22:59 发表
这就是某些机构为了避免自己“可能”出现的小麻烦,而去专门找老百姓的大麻烦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6 23:56 发表
没那些奇葩证据,如果没事更好,如果出了问题,可以撤销嘛。直接拿那些奇葩证据卡人算什么道理?
公證處本身沒甚麼問題,只是你認為買賣不該找公證
人家要你出示證據這個道理很簡單,將心比心,我把手捂著口袋不讓你看,然後要你文大將作一個炎陽口袋裡沒藏東西的證明,你當然作不出來/不願意作這證明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6-11-17 13:11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17 13:19
这就是某些机构为了避免自己“可能”出现的小麻烦,而去专门找老百姓的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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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对了嘛?!用水王的话来说,艳阳家的茅台酒比咱自家的自来水要便宜。
ps:艳阳丢了1000块钱,咱丢10块钱,咱选择哪个,肯定选艳阳啊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13:39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32 发表
因为利益闹的人多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麻烦而去主动找麻烦,这是什么逻辑?交通肇事的受害者是不是也可以找相关部门(比如市政管理局)闹?
他们又不是行政部门,说白了办事赚钱,最怕的就是扯皮。
其实证明内容对人家来说根本不重要,那怕你开证明他爹妈是奥特曼也没关系,对这些机构而言,其他一切无所谓,重要的是盖章,尤其是盖政府部门的公章,只要有了这个,有什么事就能摘出去。
办事人和行政部门也拿他没办法,因为他自己不会找政府部门开奇葩证明,而是逼着办事人去,想处理他都没由头。
就好像主贴中所需的这个证明,摆明是中介和房产担心产权纠纷才要的。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3:46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2:36 发表
既然可以不按法律来,为何非得保证”可能”出现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侵犯呢?这不就是双重标准吗?
能保证才有鬼,这就是个推锅的把戏,所有部门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推锅。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3:50 标题: 回复 #31 碧炎陽 的帖子
全面和吹毛求疵刁难是两个概念,全面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吹毛求疵刁难是要求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证据。当然,有些人会认为证明“你妈是你妈”是合理的,毕竟咱不能干涉极少数人的奇葩想法,你说是不?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13:52
还有,让扯皮的人找法院也没用,不要以为这样就没事了,他胜诉了还好,败诉了没准就拿机构做出气筒,这都是有先例的。
遗嘱完善化靠谱些,个人信息公证涉及隐私了,打听人家有几个老婆几个私生子,这不是讨骂么。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3:52 标题: 回复 #33 sos2290 的帖子
既然不是行政部门,为什么非得去公证?不公证就不给办?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3:54 标题: 回复 #34 x-dvd 的帖子
既然能保证,却提出这种奇葩要求,这纯属是故意制造麻烦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3:57 标题: 回复 #36 sos2290 的帖子
靠谱个毛线,对于扯皮的人来说,有遗嘱他可以说是假的,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反正自己占不到便宜就胡搅蛮缠的闹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3:58
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3:52 发表
还有,让扯皮的人找法院也没用,不要以为这样就没事了,他胜诉了还好,败诉了没准就拿机构做出气筒,这都是有先例的。
遗嘱完善化靠谱些,个人信息公证涉及隐私了,打听人家有几个老婆几个私生子,这不是讨骂么。
你以为有遗嘱就不闹了么?区别无非就是上不同的部门闹。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00 标题: 回复 #40 x-dvd 的帖子
所以说提出奇葩要求的就是故意刁难,因为无论怎么做,扯皮的人只要占不到便宜就一定会闹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4:00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3:52 发表
既然不是行政部门,为什么非得去公证?不公证就不给办?
这就是命门呀,为什么要找公证处?
首先根本没有规定继承一定要办公证。
其次中国也有一些省市继承是不需要公证的,不同的原因在哪里?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4:01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00 发表
所以说提出奇葩要求的就是故意刁难,因为无论怎么做,扯皮的人只要占不到便宜就一定会闹
搞这个不是为了应付外面的,是为了跟领导说:你看我尽力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01 标题: 回复 #42 x-dvd 的帖子
既然没有规定,公证处可以一边歇着去了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4:03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01 发表
既然没有规定,公证处可以一边歇着去了
有些省市本来就不用公证,这种事就是应该由登记部门负责的,而不是推给公证处。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4:04 编辑 ]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14:06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3:52 发表
既然不是行政部门,为什么非得去公证?不公证就不给办?
他可以用商业市场的规则来卡你啊,政府又不可能去干涉他。
其实就是推责任了,机构需要奇葩证明来避责,所以让办事人去找行政部门。这些奇葩事行政部门怎么可能知道,无凭无据开的话可就是失职了。
所以他也推,有的基层部门还算有良心,觉得这么搞老人家麻烦,于是就玩字眼,反正机构只是要盖章而己,他就在前面加上“据某某所述”,这样既帮了人,也保护了自己:我只是重述了当事人所说的事实而己,你不能赖我做伪证。
关键就是避责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4:09
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4:06 发表
他可以用商业市场的规则来卡你啊,政府又不可能去干涉他。
其实就是推责任了,机构需要奇葩证明来避责,所以让办事人去找行政部门。这些奇葩事行政部门怎么可能知道,无凭无据开的话可就是失职了。
所以 ...
上海5月份就发文了,继承“不要求”办公证——其实本来就不要求,结果现在呢,上海有几个房产中心落实的?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15 标题: 回复 #46 sos2290 的帖子
哪条商业市场的规则说允许提出奇葩要求了?直接规定继承严禁办公证,不遵守规定的直接处罚100万,不就行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16 标题: 回复 #47 x-dvd 的帖子
没有惩罚措施当然不行
作者:
穎颕 时间: 2016-11-17 14:21
房产意识使得很多国人,在房产问题上做出很多五花八门的奇葩事,而管理部门管理越复杂,奇葩就越突出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4:22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15 发表
哪条商业市场的规则说允许提出奇葩要求了?直接规定继承严禁办公证,不遵守规定的直接处罚100万,不就行了?
光这样不行,你得明确规定登记部门负责,否则还会想办法往外推。
罚100万有个毛意义啊,房产登记部门拿的是公家的钱,左口袋进右口袋。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17 14:24 编辑 ]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14:23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15 发表
哪条商业市场的规则说允许提出奇葩要求了?直接规定继承严禁办公证,不遵守规定的直接处罚100万,不就行了?
比如说,房屋交易,得确定产权吧。中介交易如何来介定产权划分,这就不完全取决行政部门哦。
你认真分析这些奇葩证明的内容,就会发现满篇就两个字:避责。
这些办事人在事情办好之前,是有求于机构的,自然怎么说就怎么做。
作者:
穎颕 时间: 2016-11-17 14:26
这都不算啥了,房屋中介的大姐,为了帮客户规避调控政策,都可以和购房者假结婚,再假离婚。越是调控越是混乱。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4:28
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6-11-17 14:23 发表
比如说,房屋交易,得确定产权吧。中介交易如何来介定产权划分,这就不完全取决行政部门哦。
你认真分析这些奇葩证明的内容,就会发现满篇就两个字:避责。
这些办事人在事情办好之前,是有求于机构的, ...
现在登记部门在登记的时候都直接问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比以前强。
作者:
颕颍 时间: 2016-11-17 14:39
现在不少政策都被百姓牵着鼻子走
作者:
golden 时间: 2016-11-17 14:43
避责是本能,我们单位各部门为了避责,一个付款恨不得全公司人都签字认可。。。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44 标题: 回复 #52 sos2290 的帖子
有房产证,有户口本,能证明关系,这就够了,其他都是故意刁难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6-11-17 14:55 标题: 回复 #57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关键没人敢背锅,比如户口本,很多子女结婚后就迁出了,无法显示关系,所以才会要证明我妈是我妈,另外户口本上对亲属的关系也不明确。
再如房产证,比如某老太去世,子女卖房产,那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一般就是老太太,这又能证明什么?
政府又不可能管这些细节,最后还不是机构说了算。
作者:
南焰烈云 时间: 2016-11-17 15:41
办个事,都要开一大堆证明。浪费了时间,而且事也没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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