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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问题:养子养女可结婚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武三郎    时间: 2016-11-16 19:52     标题: 法律问题:养子养女可结婚吗?

看小品有感,比如男女各带儿女重组家庭,这俩个“兄妹”可结婚吗?

水区,几乎算是半个法律专区了
作者: 住持方丈    时间: 2016-11-16 20:49

又没血亲关系. . .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6-11-16 20:58

拟制血亲xi兄妹的婚姻
http://www.lawtime.cn/info/hunyi ... 20120723164819.html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16 21:05     标题: 回复 #3 邓仲华 的帖子

继子如果亲爹死亡,都可以和继母结婚。。
作者: 武三郎    时间: 2016-11-16 21:14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6-11-16 20:58 发表
拟制血亲xi兄妹的婚姻
http://www.lawtime.cn/info/hunyi ... 20120723164819.html

好复杂。。。。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11-17 00:11

个人认为,继、养兄弟姐妹不属于拟制血亲。因为拟制血亲在法律定义上属于直系血亲的一种,而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而法律没有对“拟制旁系血亲”进行定义。故继、养亲不属于旁系血亲、拟制血亲中的任何一种。也就是说法律上应当只认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不能认可兄弟姐妹的关系。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6-11-17 01:14



QUOTE:
原帖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6-11-17 00:11 发表
个人认为,继、养兄弟姐妹不属于拟制血亲。因为拟制血亲在法律定义上属于直系血亲的一种,而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而法律没有对“拟制旁系血亲”进行定义。故继、养亲不属于旁系血亲、拟制血亲中的任何一种。也 ...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样看法律上有没有“拟制旁系血亲”,是否认可兄弟姐妹的关系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6-11-17 01:19 编辑 ]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11-17 08:42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6-11-17 01:14 发表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样看法律上有没有“拟制旁系血亲”,是否认可兄弟姐妹的关系

然而现在问题说的是《婚姻法》
而且婚姻法好像并没有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11-17 08:48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16 21:05 发表
继子如果亲爹死亡,都可以和继母结婚。。

父亲死亡后和继母结婚应该是不允许的,如果是父亲和继母离婚之后和继母结婚应该是允许的。
因为前者母子关系依然存在,即使通过改户口“断绝”母子关系好像也是不行的。
作者: 葉影心    时间: 2016-11-17 08:53

如果不可以, 我的光源氏计划怎办, 我的养女啊~~~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6-11-17 12:09



QUOTE:
原帖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6-11-17 08:42 发表


然而现在问题说的是《婚姻法》
而且婚姻法好像并没有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同一个国家,其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原则应该是相通的。《继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制定的一部民法,在没有其他现行法律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其规定的法律原则,体现的法律精神在其他民事领域应该予以承认和借鉴。
上一个连接,看法院的工作人员,根据电视剧的情节,对兄弟姐妹的拟制血亲的分析
http://www.czxww.cn/2013/11/07/094226417281.html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11-17 12:25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6-11-17 12:09 发表

在同一个国家,其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原则应该是相通的。《继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制定的一部民法,在没有其他现行法律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其规定的法律原则,体现的法律精神在其他民事领域 ...

这文章老早就看过了。这法官是2B。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2:46     标题: 回复 #4 KYOKO 的帖子

养父可以和养女结婚吗?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17 13:22     标题: 回复 #13 大将文钦 的帖子

解除收养关系就可以了

不过,凳子叔叔,假设啊,养父把养女养到了18岁。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养女对养父还有赡养的义务吗?他们双方还有继承与被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吗??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11-17 13:52     标题: 回复 #14 KYOKO 的帖子

一旦解除了收养关系,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权都没有了。
(如果子女在无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履行赡养的责任,那么很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继承份额)

[ 本帖最后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6-11-17 13:55 编辑 ]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08     标题: 回复 #14 KYOKO 的帖子

所以说收养法有的规定很奇葩,“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不是默认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下的养父会侵犯养女吗?从年龄角度说,养育孩子二三十岁开始正好,四十岁以后就精力不够了,孩子十几岁,五六十岁的养父去陪读。。。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17 14:22     标题: 回复 #16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法律的出发点是“人性本恶”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11-17 14:25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17 14:08 发表
所以说收养法有的规定很奇葩,“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不是默认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下的养父会侵犯养女吗?从年龄角度说,养育孩子二三十岁开始正好,四 ...

真是的,收养男孩不就行了
作者: 穎颕    时间: 2016-11-17 14:27

没血缘关系就没事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31     标题: 回复 #17 KYOKO 的帖子

为什么相差四十岁以上的养父就一定不会侵犯养女呢
作者: 颕颍    时间: 2016-11-17 14:33

以前出着规定时,人们还没大有猥亵奸淫幼女的概念,现在网络时代,很多邪恶的意念都学会了,所以这条规定也不符合实际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34     标题: 回复 #18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男孩要买房,要攒彩礼娶媳妇,无配偶的男性多数是经济条件较差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女儿会更孝顺,所以收养女儿更加合适。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7 14:34

男人还无法“被强奸”呢,中国的法律就是歧视男性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37

看过一个新闻,一个人收养了一个女儿,等女儿上学时却办不了户口,就是因为年龄差距不到40岁,说他收养不合法。
作者: 颕颍    时间: 2016-11-17 14:38

说不定领个男孩就办了户口了,政策还有性别差异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4:41     标题: 回复 #25 颕颍 的帖子

民间收养孩子很多是靠碰,碰到别人抛弃的孩子就抱回家抚养,而不是在多个不同性别的孩子中选择
作者: 南焰烈云    时间: 2016-11-17 15:38

又不是亲兄妹,为何不能结婚?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17 17:17     标题: 回复 #26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对的 所以这种养父母养子女很多严格来说是不成立的

现在正式的收养还要福利院、民政部门吧,领回家也报不了户口

收养条条框框太多鸟,记得夫妻已经有一个孩子的话就不能再收养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17 17:40     标题: 回复 #28 KYOKO 的帖子

其实这种事很麻烦,古代如果一个人捡到一个孩子完全可以当成是自己亲生的抚养,现在就不行,非得办手续才合法,办了手续就是提醒你,这孩子不是你亲生的,他成年以后可以和你解除关系,所以你不能把他当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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