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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水老爷说说,这律师是傻缺吧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11-1 18:59     标题: 水老爷说说,这律师是傻缺吧

http://dg.house.sina.com.cn/news ... 9515079286127.shtml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 19:11

没毛病,白发人送黑发人就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不过二伯的那1/24,实际操作的时候不会这样严格。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11-1 19:20     标题: 回复 #2 x-dvd 的帖子

问题不在这里,不告不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就算那些七姑八姨有份,也得他们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财产,公证处有什么权力替他们出头?

举个例子,A欠B一笔钱没还,如果B去起诉A要求还钱,法院也判A还钱,但A就是不还,法院可以限制A高消费。但如果B没有去起诉A,法院不可能去直接限制A高消费。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 19:27     标题: 回复 #3 李元芳 的帖子

不明白你在说什么,这跟不告不理有什么关系?公证处需要继承人到场啊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11-1 19:44     标题: 回复 #4 x-dvd 的帖子

女儿作为继承人不是到场了吗?傻缺律师非要弄出一帮无关人士当继承人?有没有其他继承人,有多少继承人,公证处会去调查吗?还不是凭当事人自己说?这就是故意刁难,制造事端,按这个逻辑,就算她把所有亲戚都找到了,公证处也可以让她证明没有其他亲戚了,这个怎么证明?纯属胡扯嘛

[ 本帖最后由 李元芳 于 2016-11-1 19:50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 19:49     标题: 回复 #5 李元芳 的帖子

错,公证处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审查继承人资格和范围,当事人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公证处也会去调查的。
当然了,这个审查是否有必要,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了,实际上很久以前是不审查的,但最后是法院不堪其扰,要求登记部门严格审查,登记部门不肯接锅,公证处登场了。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11-1 19:53     标题: 回复 #6 x-dvd 的帖子

这和证明“你妈是你妈”是一个逻辑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 19:58     标题: 回复 #7 李元芳 的帖子

是的,这事往深了说,就涉及到家长式政府和基层部门习惯性背锅这两个问题了。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11-1 20:03     标题: 回复 #8 x-dvd 的帖子

按理说,这种事直接给人家办了就行了,其他所谓的继承人不要就没事,要就去提起诉讼,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是去故意拿没法证明的东西去刁难当事人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1 20:08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11-1 20:03 发表
按理说,这种事直接给人家办了就行了,其他所谓的继承人不要就没事,要就去提起诉讼,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是去故意拿没法证明的东西去刁难当事人

从官老爷们的角度,不搞点审查,把你整个半死,怎么体现老爷我天下为公、高瞻远瞩呢?
从基层部门的角度,我不搞紧一点,出了事,老爷肯定让我背锅,那我不傻宁愿往死里搞。
就拿继承来说,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我们这么严格的审查程序。
当然,这只是冰山一角,像什么广电啊……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07:59

头条上看过,本质上没错,咱觉得贵轩众不会像网上那样一个劲的喷<br />
<br />
独生子女并不是房子的唯一继承人。母亲去世了,外公外婆当然有权利继承,独生子女自然就无法完全继承了。至于说七大姑八大姨来分房子,那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本质上是祖辈和孙辈在分儿辈的遗产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08:01

律师说,这只是给小丽算理论上的房产继承份额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律师认为,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也希望天下的父母都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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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贵轩众有几个父母、祖父母立遗嘱的,出来走俩步
作者: golden    时间: 2016-11-2 10:33

我祖父在50多岁就立了遗嘱,活到90岁过世之后,虽然金额变化不少,但是大家还是按那个原则分配的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2 11:21

看起來沒問題,這樣大家的份額都能夠保障上了
就拿那女兒來說,現在一份房產都上千萬元來講,她一來二往1/8牽涉的就是上百萬
這個金額較真點沒問題,說的不是一萬兩萬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2 11:32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11-1 20:03 发表
按理说,这种事直接给人家办了就行了,其他所谓的继承人不要就没事,要就去提起诉讼,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是去故意拿没法证明的东西去刁难当事人

這女的要多佔12.5%,這個份額不小啊

按一套房1000萬(整數好算,我知道房沒這麼貴)算吧
差了125萬,這個份額太大了,不應該打馬虎眼
如果是2-4%,也就是小幾十萬,打馬虎眼比較可以接受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4:11



QUOTE:
原帖由 <i>碧炎陽</i> 于 2016-11-2 11:32 发表<br />


如果是2-4%,也就是小幾十萬,打馬虎眼比較可以接受

<br />
这就不同意了

即使是三五千,将来万一出问题了,谁来帮他担责?

作为公务人员,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他这么做没错

ps:还是不懂法惹的祸,在父亲去世祖母却在世的情况下这种子就已经种下了。并不是说父母去世,独生女怎么就不能继承父母房产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4:26     标题: 回复 #16 KYOKO 的帖子

错了,明明是这个律师胡扯,算了一堆都是没用的废话。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她的那些亲属这么多年都没提起诉讼,还有什么好说的
作者: 碧炎陽    时间: 2016-11-2 14:37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2 14:11 发表
这就不同意了

即使是三五千,将来万一出问题了,谁来帮他担责?

作为公务人员,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他这么做没错

ps:还是不懂法惹的祸,在父亲去世祖母却在世的情况下这种子就已经种下 ...

小金額比較極大金額的更可以接受,當然原則上打馬虎眼不對,兩樣較真來說都是不可接受的,這點無疑問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4:45     标题: 回复 #17 大将文钦 的帖子

那我还说这房子本来就有那些亲戚的份,你独生女这么多年都没提起诉讼,还有什么好说的。这里面是两不相关的,各亲戚继承的是他们母亲(祖母)的遗产,独生女是继承母亲的遗产,并不是说亲戚来抢女儿母亲的遗产

这案子关键在于父亲去世后,房产并没有过户给母亲,也就是默认是法定继承,其中自然有祖母的份。如果当初父亲去世后母亲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各亲属没有反对。这时母亲去世,女儿想继承母亲的房产,各亲属想反对才是行不通的。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5:04     标题: 回复 #19 KYOKO 的帖子

财产一直在她们母女手中,财产又不在那些亲戚手中,独生女凭什么诉讼人家?合着水王欠别人钱了反而要求起诉债主?

那种设定本来就不合理,她祖母的财产分给子女继承没用问题,但她祖母从她父亲名下继承的财产要平分其他子女显然不合理,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继承的,同样一笔财产,仅仅是因为她祖母比她父亲多活了几天,就要分给第二顺序继承人,这显然是没道理的。

在继承财产时只有她一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应该是由她一个人继承,这就像民事赔偿是以判决时的人均工资来计算,而不是以侵权发生时的人均工资来计算。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2 15:05 编辑 ]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5:09     标题: 回复 #19 KYOKO 的帖子

就算当时她母亲打算过户,也一样会遇到这个问题,她母亲也只有六分之四的份额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5:12     标题: 回复 #16 KYOKO 的帖子

这种做法显然违反公序良俗的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5:20     标题: 回复 #21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对 文大将发现这个问题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5:33     标题: 回复 #23 KYOKO 的帖子

实际上这个律师的说法是无赖逻辑,一个人有继承权,如果他不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就应该视为放弃继承权,而不是某些机构强行为他主张继承权,否则会出现很多问题,试想一下,如果她父亲欠了几千万的债,债主们是否可以要求那些亲戚偿还呢?按这个律师的逻辑,只要那些亲戚有继承权,他们没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财产也有他们的份,同理,如果她父亲欠了几千万的债,只要那些亲戚有继承权,他们没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也要继承债务。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2 15:34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5:38     标题: 回复 #20 大将文钦 的帖子

财产在母女手中表明母女有使用权,并不表示她们一定有所有权。既然所有权法理上归大家所有,亲戚为何一定要起诉她们?

文大将要理解两点

1.祖母的财产包括她继承自她儿子的遗产,在分配祖母遗产的时候法律不可能去分哪些是她本来的财产,哪些是她继承来的遗产

2.一个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只能解决绝大多数问题。法律这么规定在这里是给当事人带来相当大的麻烦,在其它地方却能减少99%的问题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5:48     标题: 回复 #24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法律课的时候老师正好讲过这个例子&lt;br /&gt;<br />
&lt;br /&gt;<br />
继承权包括继承债权的权利,也包括继承债务的义务。继承的时候一体继承,要么都继承,要么都不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入不敷出,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当然,即使入敷出,也可以放弃,只是一般没人这么干罢了)&lt;br /&gt;<br />
&lt;br /&gt;<br />
如果父亲欠了几千万债,遗产却只有几百万,债主不会找继承人的晦气(或者说找了也没用)。因为继承人完全可以几千万债和几百万遗产同时放弃(生活中的父债子还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或者说只有在子继承父亲遗产情况下才有依据)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6-11-2 15:55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2 15:48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2 15:33 发表
实际上这个律师的说法是无赖逻辑,一个人有继承权,如果他不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就应该视为放弃继承权,而不是某些机构强行为他主张继承权,否则会出现很多问题,试想一下,如果她父亲欠了几千万的债,债主们是否可 ...

完全错误,继承人在生前不作表示,法律上视为继承,这就是为什么会发生转继承的道理;从法律上说,债主同样可以找作为继承人的亲戚要债,亲戚表示不要被继承人一毛钱,自然不用还。
PS:准确地说,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人已经继承了遗产,但放弃继承权具有追溯性。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6-11-2 15:52 编辑 ]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5:58     标题: 回复 #25 KYOKO 的帖子

假设别人管水王借了10万块,一直没还,这笔钱的所有权法理上归水王所有,但是如果水王不去起诉,过了时效,这笔钱水王就别想靠法律要回来了

这个完全是不考虑具体情况,硬套得出的结论,这样的做法只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不会去要求分财产的,如果儿媳年轻,孩子还小,或者父母经济条件不好,这才会要求分财产。作为当事人没有主张分财产,别人有什么权力强行出头?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6:02     标题: 回复 #27 x-dvd 的帖子

这个才是笑话,有钱拿就继承,有债务就推掉?这不就是无赖嘛,既然当时不表态等于默认继承财产,自然也可以等于默认继承债务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2 16:03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2 16:02 发表
这个才是笑话,有钱拿就继承,有债务就推掉?这不就是无赖嘛,既然当时不表态等于默认继承财产,自然也可以等于默认继承债务

放弃继承权具有追溯性。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2 16:04

我到现在还不明白文大将的点在哪里,到底是觉得法律规定有问题,还是觉得搞审查有问题?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6:05



QUOTE:
原帖由 <i>大将文钦</i> 于 2016-11-2 15:58 发表<br />
这个完全是不考虑具体情况,硬套得出的结论,这样的做法只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不会去要求分财产的,如果儿媳年轻,孩子还小,或者父母经济条件不好,这才会要求分财产。作为当事人没有主张分财产,别人有什么权力强行出头?

<br />
你这么说当然也有一定道理

你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下,祖母就放弃继承了?!如果这样,问题恐怕更多了,法律得一一规定,怎样的情况下,继承人属于放弃继承权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2 16:06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2 16:05 发表
<br />
你这么说当然也有一定道理

你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下,祖母就放弃继承了?!如果这样,问题恐怕更多了,法律得一一规定,怎样的情况下,继承人属于放弃继承权

其实换个案例,20岁儿子死了,40岁父母继承,合理吗?
作者: golden    时间: 2016-11-2 16:08

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权是相等的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6:14



QUOTE:
原帖由 <i>x-dvd</i> 于 2016-11-2 16:06 发表<br />

<br />
其实换个案例,20岁儿子死了,40岁父母继承,合理吗?

<br />
不明白你的意思

父母继承子女当然合理了,不管啥岁数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6:15     标题: 回复 #26 KYOKO 的帖子

这不就对了吗?房产是无法分割的,只能采用补偿方式,也就是说当时她们母女应该拿出一部分钱来补偿给她祖母,但她们母女没给这笔钱,自然就是欠她祖母的债了,这笔债要不要是其他继承人的事,和公证机构无关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6:17     标题: 回复 #31 x-dvd 的帖子

是狗咬耗子的问题,其他继承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可以支持,其他继承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外人有什么资格去替人家主张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2 16:18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2 16:18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2 16:14 发表
<br />
不明白你的意思

父母继承子女当然合理了,不管啥岁数

80岁的爸爸继承儿子的财产,很多人觉得不合理。
40岁的爸爸继承儿子的财产,也不合理?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2 16:19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2 16:17 发表
是狗咬耗子的问题

那我同意,中国审查的本来就太多了,准确的说,这事根本不需要公证处来搞,房产登记部门应该全权负责。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2 16:22     标题: 回复 #33 x-dvd 的帖子

一般来说,作为高龄老人的父母不会去要求继承已经是老人的子女的财产(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除外)
作者: x-dvd    时间: 2016-11-2 16:24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1-2 16:22 发表
一般来说,作为高龄老人的父母不会去要求继承已经是老人的子女的财产(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除外)

文大将怎么又绕回来了?
这个规定没问题,法律讲的不是什么“一般来说”。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2 16:41

突然想到咱上面有个尾巴

被继承人生前假设有遗产150w,有100w的债务,那是否这150w的遗产需要优先偿还100w的债务?
作者: golden    时间: 2016-11-3 10:00     标题: 回复 #42 KYOKO 的帖子

要看债务形态,到期的当然要偿还。。。没到期的应该询问债权人意见。。。
反正法人公司如果要解散前,是要走这一圈流程的。。。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3 15:21     标题: 回复 #43 golden 的帖子

询问意见?你在侮辱咱智商??

债务人问债权人要不要还钱这不是开玩笑咩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11-3 15:39     标题: 回复 #42 KYOKO 的帖子

如果她父亲有几千万的债务,她祖母有几百万的财产,按照没表态就默认同意继承的逻辑,她祖母的那些继承人只有两个选择,1放弃继承她祖母的财产。2连她祖母的财产和她父亲的债务一起继承。这不是坑吗
作者: golden    时间: 2016-11-3 17:17     标题: 回复 #44 KYOKO 的帖子

个人的确实没处理过。。。我也说了,公司法人如果要解散,是要发公告给债权人的。。。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11-3 17:50     标题: 回复 #46 golden 的帖子

现实中有更相似的地方

夫妻如果离婚,他们的共同财产必须先偿还债务然后再进行分割;就是不知道遗产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个人觉得有,不然很容易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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