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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再请教个“交通肇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6-23 20:01     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再请教个“交通肇事”问题

出发点是头条上看的“女司机把油门当刹车”引起的

说的是,一个女司机把油门当刹车,停车的时候冲向一群人,致使一死多伤。事后调查,该女司机还在学车,根本没有驾照,新闻里说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咱想问的是,没有驾照的“司机”开车肇事仅仅是“交通肇事”???咱觉得“危害公共安全”更合适!(就事论事吧,这里不讨论一些人认为的酒驾以“危害公共安全”入刑)

难道《交通法》里面只要是驾驶车辆(非故意)肇事都算“交通肇事”?凳子叔叔,你怎么看??
作者: hnsh    时间: 2016-6-23 20:10

我认为应该算过失杀人    没有驾照开车  不应该算交通事故   该车应该算作杀人工具  而不是交通工具
作者: 棕炎陽    时间: 2016-6-23 20:19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3 20:01 发表
出发点是头条上看的“女司机把油门当刹车”引起的

说的是,一个女司机把油门当刹车,停车的时候冲向一群人,致使一死多伤。事后调查,该女司机还在学车,根本没有驾照,新闻里说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咱想 ...

一般國際學車(也就是筆試合格後)都有一本叫"學車證",learning permit吧
有了這本permit,再加旁邊有教練的話,上路享受司機待遇(除了少路限行路段外)

我印象中中國大陸也是這麼個理吧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6-6-23 20:53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 》的、《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在其中。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6-6-23 21:00 编辑 ]
作者: ironsov    时间: 2016-6-24 10:40

如果路考科目三时发生了事故,该怎么判?
作者: 棕炎陽    时间: 2016-6-24 10:44



QUOTE:
原帖由 ironsov 于 2016-6-24 10:40 发表
如果路考科目三时发生了事故,该怎么判?

學車,考試期間發生任何意外跟有照司機的責任等同吧?
作者: golden    时间: 2016-6-24 11:04     标题: 回复 #5 ironsov 的帖子

一般考科目三的路段都是车辆行人相对较少的,所以估计考官要负连带责任吧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6-6-24 1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6-25 07:14     标题: 回复 #4 邓仲华 的帖子

介咱就有不同观点了

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最高也就那么3年or7年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量刑可要重的多了。

当然,必须要以法律为准。如果就是规定即使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撞人同样是交通肇事,那咱也没辙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6-6-25 16:08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5 07:14 发表
介咱就有不同观点了

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最高也就那么3年or7年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量刑可要重的多了。

当然,必须要以法律为准。如果就是规定即使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撞人同样是交通肇事,那咱也没辙

不会有任何一个判决书会说“被告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XX年有期徒刑“,因为那是概括性罪名,不够具体。放火属于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决水罪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劫持船只、汽车、航武器,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等等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更具体。交通肇事罪也是如此
在这里,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罪名,但犯罪人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可能是私设电网或向人群开枪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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