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新婚之夜女方因生理期拒同房 争吵后闹离婚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5-11 18:06 标题: 新婚之夜女方因生理期拒同房 争吵后闹离婚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叶国建)洞房花烛夜,本应是夫妻双方美好生活的开端,但北海市兴港镇一对夫妻新婚之夜,却因为女方拒绝同房产生矛盾,继而一发不可收拾,诉讼要求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4年2月,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村的欧女士和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半年后,两人当年8月登记结婚,陈先生依当地风俗给了欧女士家彩礼。2015年元旦,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晚却因欧女士拒绝行房双方发生争吵。结婚刚3天,欧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5年9月,欧女士以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起诉离婚。欧女士说,两人去年元旦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礼当晚,她恰逢生理期,但陈先生却不顾她的感受欲强迫她行房,她坚决不肯,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婚后3天,她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两人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但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他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欧女士坚持离婚,要返还他20000元彩礼。
法院认为,欧女士与陈先生自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就产生了矛盾,且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两人离婚。陈先生为与欧女士结婚,按当地风俗给付了彩礼,给陈先生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但陈先生没有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由欧女士返还陈先生彩礼10000元和金项链一条。
法官提醒,婚姻是终身大事,应该慎之又慎,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双方都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包容,才能使夫妻感情与日俱增、白头偕老。(王斯)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5-11 18:10
没碰就白搭上一半彩礼,这就是不懂先斩后奏的结果
作者:
tiger1970 时间: 2016-5-11 18:18
按照风俗,新郎家里应该给两个好日子,一个上半月的,一个下半月的,让女家挑选,就是为避开这个。既然是按照风俗,怎么新郎家里没给吗?
要是不按照风俗,那新婚之夜也不一定要同房啊。
再是,新郎和新娘事先没商议好吗?
作者:
粉炎陽 时间: 2016-5-11 19:36
即便生理期,不還是有別的折衷方式嘛.......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5-11 21:31 标题: 回复 #3 tiger1970 的帖子
结婚刚3天就回了娘家居住,明显就是坑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5-11 22:03 标题: 回复 #4 粉炎陽 的帖子
艳阳的意思是走后门?
作者:
粉炎陽 时间: 2016-5-11 22:13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5-11 22:03 发表
艳阳的意思是走后门?
我沒說啊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6-5-11 22:34 标题: 回复 #7 粉炎陽 的帖子
难道是bite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5-11 22:51 标题: 回复 #6 KYOKO 的帖子
听说水大老爷最喜欢走后门
作者:
golden 时间: 2016-5-12 09:21
新婚之夜不都是新娘累得半死,新郎醉成死人的局面么?想洞房多半也是有心无力吧。。。
作者:
白炎陽 时间: 2016-5-12 09:32
原帖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6-5-11 22:34 发表

难道是bite
never give up, but bite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5-12 09:34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5-12 09:32 发表
never give up, but bite
你可以给人家BITE。
作者:
白炎陽 时间: 2016-5-12 09:38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5-12 09:34 发表
你可以给人家BITE。
我never bite, but give up
作者:
司徒苍月 时间: 2016-5-12 09:53
知识太少,姿势太少
作者:
天下第一水货 时间: 2016-5-12 15:19
明显这个女的是骗婚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5-12 20:33 标题: 回复 #13 白炎陽 的帖子
给谁up?光哥咩??
作者:
风精之羽 时间: 2016-5-16 12:04
应该是骗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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