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抓小偷推了一把 贼死了摊主因过失杀人被判两年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4-9 07:41 标题: 抓小偷推了一把 贼死了摊主因过失杀人被判两年
去年1月,广州市花都区一水果摊主谭磊因榴莲被窃追赶小偷许某某,扇其两个耳光后又推了一把致他栽倒在地,尽管谭磊见状立即报警将许某某送医,许某某却在入院半月后不治身亡。检方指控谭磊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建议量刑5年至10年。法医鉴定结果称许某某死亡主要是因自身身体原因引起。律师也做无罪辩护,认为谭磊行为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未超出合法限度。搜狐新闻弧度栏目获悉,此案今天上午在花都狮岭法庭宣判,谭磊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偷一个榴莲 水果摊主追贼扇耳光推搡
花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谭磊案2015年1月26日晚大约7点半发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正在摆摊售卖水果的谭磊因发现被害人许某某盗窃其榴莲,遂对被害人进行追赶,并先后用手打被害人头部、推被害人背部,致被害人许某某倒地头部受伤。
《南方都市报》补充细节称,经顾客指认,谭磊当时看到一名穿黑色夹克的中年男子用衣服抱着一个榴莲已经走出去数十米,他放下手中的活追赶并向其喊“等一下”,但夹克男子未答话仍朝前走,至盘古路某化妆品店门口时,谭磊追上该男子,见对方一言不发抱着榴莲,他气愤地扇了该男子左右各一记耳光,随即男子手中的榴莲坠落,转身想走,谭磊于是朝其背部推了一把,“他走了四五步之后就栽倒在地”,谭磊称,男子当时面部朝下倒地,额头上擦破皮并流血,他便打电话报警,以及求助120。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许某某入院半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磊也因此在1月27日就被花都区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于10月被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1月4日的一审庭审中,检方称该案系许某某盗窃榴莲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谭磊在被害人倒地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存在自首等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的量刑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在5年至10年之间量刑,但谭磊的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搜狐新闻弧度栏目发现,法医鉴定结果写明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 剧烈运动)是诱发因素,分析中也摘录病例介绍其入院时即“口腔可闻及浓烈酒味”,以及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 |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许某某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来源:@法律人杨斌 |
辩护律师:谭磊行为在正当、合法、合情、合理范围内
谭磊的辩护律师亦据此认为,许某某的死亡并不必然与谭磊的追赶推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饮酒可能也是一个诱发因素。辩护律师表示,谭磊对许某某追赶和推打的轻微暴力行为在正当、合法、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基于抓捕、扭送盗窃嫌疑人而做出,谭磊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追回榴莲、挽回损失,抓住盗窃者扭送公安机关。谭磊追赶推打的轻微暴力行为并不足以致命,许某某半个月后死亡的结果是谭磊所无法预见的,且谭磊在案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拨打120积极送被害人入院救治,充分证明了其主观心态并非故意伤害。因此,辩护意见称许某某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谭磊的行为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当、合法行为,未超出合法限度,不构成犯罪。
与此同时,弧度注意到多数网友表示谭磊不应被判刑,有人提出“光天化日行窃,应该有正义人士出来”,有人认为“判刑就过了,钱可以赔一点”,还有人调侃“以后遇到小偷都不能追了,不然出事自己还得进去”,而另一些网友认为,“人家是小偷,占点便宜,又不是抢劫犯,不至于死。”
在今天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谭磊为保护财产而实施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行为,且在财物损失得到挽回后又因泄愤推倒许某某致其倒地出血,故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许某某的死亡也不属于意外事件,但谭磊也未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院认为谭磊有主动报警、协助将许某某送医、为其垫付1800多元医药费,并主动交代等自首情节,最终判定谭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斌对此判决评论称:“跌倒不能扶,盗贼不能推,这是花都法院的逻辑。另外,疏忽大意的过失,必须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所谓‘应当预见’是基于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和义务,问题是,追赶盗贼的公民,有无能力和义务去预见盗贼是否身患严重疾病?”
作者:
ylh2004 时间: 2016-4-9 08:34
天朝的法律,要完
作者:
卫天龙 时间: 2016-4-9 08:41
吃枣药丸+1
老师给我们讲过个故事,解放前,有无赖去饭店蹭饭,不给钱,老板让人打他,如果无赖求饶了,那么老板没准能收回饭钱;如果无赖死不吭声,老板怕打死他不继续打了,无赖就赢了,从此无赖再去这家饭店吃饭就不需要付钱。
快递已退,水表已拆,拒绝社区送温暖。
[ 本帖最后由 卫天龙 于 2016-4-9 08:44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16-4-9 09:43
不是已经有鉴定报告了吗?
作者:
x-dvd 时间: 2016-4-9 09:45
退一万步说,就算不是小偷,两人发生冲突,摊主推了一下,也不是过失杀人呐
作者:
朱炎陽 时间: 2016-4-9 10:08
原帖由
x-dvd 于 2016-4-9 09:45 发表
退一万步说,就算不是小偷,两人发生冲突,摊主推了一下,也不是过失杀人呐
还真是,不然为什么冲突都怕老头
以前我这儿也有这么一类似案例
一个老赖借了钱不还,被债主推倒,踢了两脚,亲眼目击真不算什么很凶残的殴打
当天晚上头痛,送医院,脑出血,第二天就死了,过失致死判了几年
作者:
南极 时间: 2016-4-9 10:39
吃枣药丸+
作者:
白河 时间: 2016-4-9 11:11
也只能呵呵了
作者:
赵哪个云 时间: 2016-4-9 11:24
缓刑个2~3年我还勉强可以接受
这法官纯粹脑子进水了~~
作者:
zhuxl2002 时间: 2016-4-9 12:51
我想知道的是,若该FG在路上被人偷了钱包,他会不会追,会不会推,若对方倒地死亡了,他是不是也要判自已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继续做行为。
估计这斯的法律是体育老师教的。
作者:
ptcn 时间: 2016-4-9 13:26
这类事情,首先的一点是,咱们了解的未必都是真的事实。以前咱见过一个真实案例,是某学校宿舍里的一个窝囊废逆袭杀死了霸王。跟咱讲案情的人就是负责处理的人,他公开的说法是:恶霸用一根木棒殴打窝囊废,窝囊废挨了N下打之后实在受不了了,于是抄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刺向霸王,以千分之一不到的概率刺中了心脏,霸王一命呜呼。
按说,用木棒殴打可以致人于死地,这个时候的防卫即使剥夺对方生命也属正当嘛。那人解释“其实就是个扫把”,说成木棒是为了给窝囊废开脱减轻罪责。当然,这个案子里,防卫是有正当理由的,但既然对方命都没了,另一边一点责任都不承担有些太说不过去。窝囊废找的律师很不错,都闹到了给他办保外的地步,但JC坚决不同意,理由是“那边死了个人”,大概意思是有人死亡的案子是不能同意保外的,而不能保外的 案子肯定是要被判的,只是多少的问题(缓刑应该都没戏的)。
所以,一个是事实的细节,另外一个是主要后果。
细节可能被歪曲,本案里,所谓的细节描述:"“他走了四五步之后就栽倒在地”,谭磊称,男子当时面部朝下倒地,额头上擦破皮并流血",纯粹是一方的一面之词,而且还是南X媒体报道的,没有啥可信度。
另一个媒体提到鉴定:
“搜狐新闻弧度栏目发现,法医鉴定结果写明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 剧烈运动)是诱发因素,分析中也摘录病例介绍其入院时即“口腔可闻及浓烈酒味”,以及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
对照顶楼的原件照片,这段报道这特么的可谓奇葩,当然首先奇葩的是这鉴定本身。相关的关键一句本来是“但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 剧烈运动)可以诱发”,整段话的意思就是模棱两可:死因既可能是“自身原因”,也可能是外界原因。意思是你法院自己看着办吧。或许这才是写鉴定报告的最高境界,对关键问题就是两可。
媒体把前一句改成了“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 剧烈运动)是诱发因素”,实际上支持坐实被告的罪过,又把本来是对内脏的鉴定结论的“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移花接木到了对脑部的鉴定结论上,显然是要给被告开脱。垃圾妓者干点活就是这么不敬业。
如果公平理解这句“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但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 剧烈运动)可以诱发”,其意思就是:其颅内比正常人更容易出血,出血的诱发因素包括剧烈运动,所谓“剧烈运动”当然尤其是外力击打头部造成的头部震荡。
总之,鉴定报告没有把被告的击打排除在原因之外。
再就是,可能被告打1000次窃贼,也不会出一次这样的事情。既然如此,被告就当自己是中奖了,毕竟后果很严重。
作者:
五袋石果 时间: 2016-4-9 16:18 标题: 回复 #10 zhuxl2002 的帖子
你大概不知道,本朝公检法队伍主要是从哪些人来的。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4-9 17:23
原帖由 ptcn 于 2016-4-9 13:26 发表
鉴定报告没有把被告的击打排除在原因之外。.
不是疑罪从无吗?
作者:
卫天龙 时间: 2016-4-9 18:12 标题: 回复 #11 ptcn 的帖子
看的仔细点啊……
搜狐新闻弧度栏目发现,法医鉴定结果写明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 剧烈运动)是诱发因素,分析中也摘录病例介绍其入院时即“口腔可闻及浓烈酒味”,以及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
最后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基本上就是保证了细节正确,而且引用这几句在图片里都有,注意看五和六的最后一句,媒体并没有改。写这则鉴定报告的人确实是半点责任不想担。
我们楼上说了半天药丸,就是这个结果问题,法院这次判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百度百科第一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所以有了主楼最后一句,当然百科下面的判别标准并没提到“预见”这档子事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DJLjNHH4HFFfjyTkMzq
死人了,就得偿命,不管什么原因,有点关系就有事,还要法律干什么?
作者:
朱炎陽 时间: 2016-4-9 18:27 标题: 回复 #13 大将文钦 的帖子
疑罪从无是指不知道他打没打.这案例里小贩明确就是打了,打人就是犯法了,不管他是不是小偷!
只有两种情况可判正当防卫
1.正在侵害,正在偷,怎么制止是不是靠打咱先不论,因为这时小偷已经跑了,所以不成立
2.抓小偷.他是在抓吗?
他气愤地扇了该男子左右各一记耳光,随即男子手中的榴莲坠落,转身想走,谭磊于是朝其背部推了一把,“他走了四五步之后就栽倒在地”,
小编写得也真春秋,推一把,自已走四五步才倒下
这小偷是个醉鬼,至始至终就没有还过手,也跑不动
小贩先追上打,对方没还手想走,又推,导致失去平衡跌倒,死球了
法官判得合理,他不是要抓,是泄愤打小偷,就是违法了
小偷没有攻击行为,只是逃,就只能拖住
生命权大于财产权,动了手,一旦死了妥妥的过失制死罪
想起另一个70多岁的老小偷,专偷自行车,被捉无数次,都没人动手打他
其实大家都明白,打死脱不了干系
作者:
ptcn 时间: 2016-4-9 20:10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4-9 17:23 发表
不是疑罪从无吗?
原则都有个具体适用的问题。
脑出血的情况很多样,严重中风病人,静静躺在床上都会脑出血。
本案鉴定报告里“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这个表述,咱不是太懂医学,但总觉得如果一个脑内部位到了可以“自然脑出血”的地步,总该是有某些解剖学特征的,而鉴定报告既然说“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那么就应该对这些解剖学特征进行指明,否则其“自身原因为主引起”的结论就没有根据了。但顶楼的照片里没有显示这样的依据,不知道在报告的其他部分里是否有。
咱推测没有,一来那样负责到位的鉴定结论很少,二来如果真有这样的关于该解剖学特征的内容在报告里,那俩媒体早如获至宝地引用了。
所以,法院实际上没有认可这个“自身原因为主引起”的鉴定结论,是很正确的。法院本来就有权力选择是否接受鉴定报告的意见。
如果的确有证据表明当时“自身原因为主引起”的可能性达到了与“剧烈运动引起”的可能性相当的地步,才成就你所谓的“疑罪”。反之,如果“剧烈运动引起”这个因素的概率比“自身原因为主引起”的概率大很多,就不构成“疑”。
本案里,律师的确在拼命往“疑”上靠,鉴定报告也为此出力不小。但太缺乏合理性了。
作者:
ptcn 时间: 2016-4-9 20:19
另外,照片里那句文字“右上、下X皮下出血”,X似乎是“脸”字。
如果真是“右上、下脸皮下出血”,你想想会是什么样的暴力行为。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4-9 20:55 标题: 回复 #15 朱炎陽 的帖子
打人要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是说打了人即使没造成任何后果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4-9 20:59 标题: 回复 #16 ptcn 的帖子
按疑罪从无,应该有足够证据证明后果和被告的推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对吧
作者:
朱炎陽 时间: 2016-4-9 21:09 标题: 回复 #18 大将文钦 的帖子
这点PT讲清楚了
法院采纳了打人这种违法行为是诱因,
如果没有打,追小偷,小偷害怕,激动之下脑出血死了
他就无需负责,因为追小偷是合法行为
因非法行为造成死亡当然要追刑责
这个案子律师都不敢往正当防卫上辨
辨的是打人这种违法行为跟死亡无直接关系
作者:
朱炎陽 时间: 2016-4-9 21:15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4-9 20:59 发表
按疑罪从无,应该有足够证据证明后果和被告的推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对吧
如果这个都通过了
以后任何一个打架中因身体不好诱发死亡的打人者都会无罪
除非直接拿刀杀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4-9 21:16 标题: 回复 #20 朱炎陽 的帖子
问题就在于是否有打人行为跟死亡有直接关系的证据
作者:
朱炎陽 时间: 2016-4-9 21:18 标题: 回复 #22 大将文钦 的帖子
上贴已经回复了
你只要把案中的小偷换成一个普通人
一个人追打另一人,打得不重,不是往死里打那种
然而被打的却意外死了,该怎么判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4-9 21:30 标题: 回复 #23 朱炎陽 的帖子
在没有证据证明受害者是被打死的情况下,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毕竟对民事责任的认定要求比较低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4-9 21:31 编辑 ]
作者:
南焰烈云 时间: 2016-4-10 16:15
摊主也太衰了吧。
作者:
风精之羽 时间: 2016-4-11 14:04
就是因为总有这种狗shi判决,所以和颐酒店那种场面就没人愿意出面,万一出面推搡一下那男子死了呢?
现在的法律就是,只要死人,不管因为什么死的,其他人都要负责任,当然,疯子不用(话说,能弄死人的精神病不需要尊重,叫疯子一点没错)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4-11 14:16 标题: 回复 #26 风精之羽 的帖子
不一定,要看这个“其他人"的身份职业。
作者:
LXR 时间: 2016-4-12 01:38
打人了就担打人的责任,打死人了就担打死人的责任。
如果被打者死了,但死因与被打没有关系,打人者也不应承担打死人的责任吧。
作者:
周瑜 时间: 2016-4-12 07:52
打人的自己死了,被打的人也要承担责任。记得见过这种报道。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4-12 14:31 标题: 回复 #29 周瑜 的帖子
那个只是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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