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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本幸福的家庭 婆婆却为何遭儿媳妇三次毒打?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2-27 18:28     标题: 原本幸福的家庭 婆婆却为何遭儿媳妇三次毒打?

http://toutiao.com/i6253671073062060546/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2-27 18:29

http://mini.eastday.com/a/160226235441936.html
儿子的说法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6-2-27 18:36

老人不等于是好人,有的老人年轻时就是坐地炮、长舌妇,打架、骂街、撒泼打滚、东加长西家短样样精通,老了以后没劲和外人打了,就把子女家人当成目标。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2-27 18:39

第一,老人再坏,当儿子的,没有动手打老妈的道理。
第二,如果与老人过不了,儿子与儿媳搬出去吧,房子是人家老人的,34岁的儿子应该独立了。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2-27 18:41

不过,这老太太肯定不是善茬,儿子与老公都不管她,她不可能没毛病。
作者: KYOKO    时间: 2016-2-27 22:26

以孝治天下不是这样的,儿媳打婆婆老虎伯伯你说咋办哪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2:32     标题: 回复 #6 KYOKO 的帖子

不是互殴吗?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2:33     标题: 回复 #4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光哥觉得这个算不算防卫过当?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2-27 22:36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2-27 22:33 发表
光哥觉得这个算不算防卫过当?

这可不是防卫过当。这是赤裸裸殴打他人。

警察应该将儿子与儿媳拘留。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2:37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7 22:36 发表

这可不是防卫过当。这是赤裸裸殴打他人。

警察应该将儿子与儿媳拘留。



QUOTE:
儿媳小珍复述了当天婆婆与公公打电话的内容:“孟家权,反正我不想活了,我也不让你们家好活,你也不想活了,小心你儿子和孙子哪天就没有!”
听到母亲这样说话,小珍十分震惊,连忙告诉老公,之后大家就争吵起来,甚至还动起了手

已经威胁到孩子了,小两口护子心切动手也正常,为了保护孩子动手,还不算防卫过当吗?

警察应该将儿子与儿媳拘留?没人保护孩子,想让孩子被她害死吗?

[ 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2-27 22:39 编辑 ]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2-27 22:38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2-27 22:37 发表




已经威胁到孩子了,小两口护子心切动手也正常

在中国,这根本不触犯法律,警察也无权处置,但殴打他人,是应该拘留的。

儿媳或许正常(不过,我是无法接受的),但儿子去死吧,无论他老娘怎么不对。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2:41     标题: 回复 #11 杏花疏影 的帖子

等孩子被她害死就晚了,所以先发制人可以理解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2:43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7 22:38 发表

在中国,这根本不触犯法律,警察也无权处置,但殴打他人,是应该拘留的。

儿媳或许正常(不过,我是无法接受的),但儿子去死吧,无论他老娘怎么不对。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谁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不犯法?要拘留先得把她拘了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2-27 22:45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2-27 22:43 发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对写恐吓信或者以投寄恐吓物、子弹,携带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是这条,你引的是哪个?


老太太打电话给她老伴,怎么也算不上。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3:00     标题: 回复 #14 杏花疏影 的帖子

http://www.gov.cn/flfg/2005-08/29/content_27130.htm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2-27 23:07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2-27 23:00 发表
http://www.gov.cn/flfg/2005-08/29/content_27130.htm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即便按这个,也算不上恐吓,老太太是给老头打电话,又不是对儿媳说,更何况奶奶怎么会下手杀孙子?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3:15     标题: 回复 #16 杏花疏影 的帖子

既然有亲爹为了钱把女儿女婿杀死的案例,奶奶下手杀孙子也不是绝对不可能,对于某些爱走极端的人,不能拿普通人的逻辑来推断。

另外,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6-2-27 23:20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2-27 23:15 发表
既然有亲爹为了钱把女儿女婿杀死的案例,奶奶下手杀孙子也不是绝对不可能,对于某些爱走极端的人,不能拿普通人的逻辑来推断。

另外,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老太太要是对儿媳这么说,还勉强够得上,她只是对老伴说,八竿子也打不着恐吓。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6-2-27 23:42     标题: 回复 #18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对于拿自己孙子的命来恐吓老伴的人,对孩子绝对是个威胁,任何负责的父母都不会无视这种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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