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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老夫妻收养女儿20余年被判收养行为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元芳    时间: 2015-11-19 20:04     标题: 浙江老夫妻收养女儿20余年被判收养行为无效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苑露


原标题:浙江老夫妻收养女儿二十余年被判收养行为无效

中新网嘉兴11月19日电 (见习记者 李苑露 通讯员 海正)1992年,出生仅三天的小女孩被弃至草丛中,路过的王某与吕某发现后,将其带回家收养。1998年,家住浙江省嘉兴海宁的王某为养女上了户口,但由于王某有亲生儿子,上户口被罚款,便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最近,当年的小女孩小王将自己的养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收养关系无效。19日,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法院已判定被告的收养行为无效。

小王至今也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姓谁名谁。当年,王某与吕某把她带回家收养,年幼的小王有了爸爸、妈妈、哥哥。1998年人口普查,王某为了养女小王能够上学,就给她上了户口。由于王某有亲生儿子,给小王上户口时被罚了款,便迟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十几年后,小王长大了,也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然而最近,小王把自己的养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收养关系无效。她无奈说:“以前和他们性格就不相投,现在我自己也生了小孩,矛盾越来越大,我觉得还是撇清关系比较好。”

王某对养女的起诉亦没有意见,他回应道:“她跟哥哥嫂嫂的关系不好,我们也很为难,近些年,她一直想和我们脱离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收养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的条件,且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而在本案中,王某一家在收养小王时,已育有一子,原告小王仅是户籍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判定被告的收养行为无效。(完)
作者: 住持方丈    时间: 2015-11-19 20:09

还以为楼主又贴链接或是放什么图呢. .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1-19 20:47

也就是说事实收养没用了??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11-19 20:53

嘿嘿,养别人的孩子,就象养狼,是喂不熟的。
作者: sos2290    时间: 2015-11-19 20:59

事实收养,没人干预的话没什么的。

现在是这养女自已要撇清关系,那就没办法了。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5-11-19 21:16     标题: 回复 #3 KYOKO 的帖子

水王觉得这个判决没有问题吗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1-19 21:44     标题: 回复 #6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很憋屈,违反公平原则
作者: 诸葛尚良    时间: 2015-11-19 21:49

亲生的要断绝关系都没法,这样其实也好。养父母当时收养应该也是做慈善的心而不是投资,现在也算功德圆满。养女在道德上肯定是理亏,但天要下雨,由他去得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1-19 21:53



QUOTE:
原帖由 诸葛尚良 于 2015-11-19 21:49 发表
养父母当时收养应该也是做慈善的心而不是投资

同意这句
作者: 大将文钦    时间: 2015-11-19 22:19     标题: 回复 #7 KYOKO 的帖子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 ... 0071100003385.shtml
收养法第八条写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二十年以后起诉是不是应该按最新的法律规定?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5-11-19 22:33

这养女会对养育她二十年的事实上的养父母说声谢谢吗?
作者: 赤炎陽    时间: 2015-11-19 23:05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1-19 21:44 发表
很憋屈,违反公平原则



QUOTE:
原帖由 zeloti 于 2015-11-19 22:33 发表
这养女会对养育她二十年的事实上的养父母说声谢谢吗?

諸位兄都把主張收養行為無效看成了從此老死不相往來了是吧?
我覺得說聲謝謝,多往來,和主張收養行為無效,是可以兩不誤的嘛
作者: 风精之羽    时间: 2015-11-19 23:39

所以说,别人丢掉的孩子捡来养是自找麻烦,既然能丢孩子,凭啥这基因不会传给孩子呢。。就算一辈子没孩子也不养别人的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1-20 11:38     标题: 回复 #12 赤炎陽 的帖子

艳阳的意思是只需要权利,不需要义务?你能善待、赡养老人最好,你当路人法律也不禁止你。咱不认为这样,类似亲生子女,不管你愿不愿意,法律规定你必须善待、赡养老人
作者: 天霜寒    时间: 2015-11-20 15:55

这女的真心渣渣
作者: 赤炎陽    时间: 2015-11-27 20:57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1-20 11:38 发表
艳阳的意思是只需要权利,不需要义务?你能善待、赡养老人最好,你当路人法律也不禁止你。咱不认为这样,类似亲生子女,不管你愿不愿意,法律规定你必须善待、赡养老人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1-19 21:44 发表
很憋屈,违反公平原则

我看法是無子女的養父母"相對廣義"(不探討個例)來說更能善待孩子
所以才能構成法定收養關係

換句話說本就有子女的收養更多是"放養,多個人多雙筷子"
很多父母要工作的小孩都是寄在朋友家,姑姑舅舅家的,那些也都不構成收養關係,到了這非親非故的也不應該構成收養關係


如果舉個誇張一點的例子,如果那對養父母收養了200個孩子(比如說是孤兒院式的"放養")
200個孩子成人後法定要他們贍養,那公平嗎?

再說本來那對無登記式的"養父母"當時也是"道德式養育",能善待孩子最好,當路人法律也不禁止
老來換回一套"道德式贍養",我認為這是公平的

反之水兄的主張才違反公平原則

你養孩子是道德式,孩子養你卻是法定式......

[ 本帖最后由 赤炎陽 于 2015-11-27 20:59 编辑 ]
作者: 江山笑    时间: 2015-11-27 22:54

撇清关系可以,养父母应该上诉要求养女给一笔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每月支付,任选其一

[ 本帖最后由 江山笑 于 2015-11-27 22:58 编辑 ]
作者: 江山笑    时间: 2015-11-27 22:58

允许我自私的说一句,我养孩子不管亲生领养,本质上都是一笔投资,如果我事先知道这孩子长大后绝对不会给我任何关照,包括物质上和精神生活上,那我绝对不养
作者: 赤炎陽    时间: 2015-11-27 23:17



QUOTE:
原帖由 江山笑 于 2015-11-27 22:58 发表
允许我自私的说一句,我养孩子不管亲生领养,本质上都是一笔投资,如果我事先知道这孩子长大后绝对不会给我任何关照,包括物质上和精神生活上,那我绝对不养

1. 這種如果實際意義不大
如果能事先知道投資是損是益,那我肯定只投資賺的,而不會投資平的,輸的

2. 事實上贍養關係也不是這麼個定法,法律上規定贍養老人可不是以老人年輕時給孩子付出多少錢換算回來算的

3. 退一步說,如果都理解投資,那老人年輕養孩子養了100萬,老了換算成當年物價計300萬吧,花完了300萬,老人還沒死,這時候孩子難道要止損讓老人餓死嗎?
作者: 赤炎陽    时间: 2015-11-27 23:23



QUOTE:
原帖由 江山笑 于 2015-11-27 22:54 发表
撇清关系可以,养父母应该上诉要求养女给一笔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每月支付,任选其一

如果理解成投資,那假設人均物資消耗大抵相約來說
任何夫妻養女兒20年,那女兒回養父母10年即可了

事實上恰好是有人賺(養孩子20年,孩子回養自己30年),有人虧(養大孩子自己就掛了)有人不賺也不虧
作者: 涵玉    时间: 2015-11-28 11:57

这法院判决一出,真心没人敢收养儿童了     

养一个孩子容易么?大了自己会走了 然后自己就跑了、、这叫什么事啊、、、

法律上的确是不满足收养关系,但是收养费用谁出?领养虽然说是慈善,但从内心来说,还是希望自己老了,领养的儿女能够来看下自己,最起码不会那么孤单、、、

既然子女把养父母告上法庭,领养关系不存在,那养父母是否可以将子女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用??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11-28 12:59



QUOTE:
原帖由 赤炎陽 于 2015-11-27 23:23 发表

如果理解成投資,那假設人均物資消耗大抵相約來說
任何夫妻養女兒20年,那女兒回養父母10年即可了

事實上恰好是有人賺(養孩子20年,孩子回養自己30年),有人虧(養大孩子自己就掛了)有人不賺也不虧

哪里能这么算?

婴儿时,没人管,他就死了;老了,就算没人管,自己有钱,顾保姆,进养老院,也能活下来。

更何况,婴儿到大,人生的精彩刚刚开始,到老了,充其量有一点余辉。
作者: 赤炎陽    时间: 2015-11-28 14:42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1-28 12:59 发表

哪里能这么算?

婴儿时,没人管,他就死了;老了,就算没人管,自己有钱,顾保姆,进养老院,也能活下来。

更何况,婴儿到大,人生的精彩刚刚开始,到老了,充其量有一点余辉。

不明白,光哥意思是說父母養孩子20年,孩子回養10年後是誰吃虧?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11-28 15:39



QUOTE:
原帖由 赤炎陽 于 2015-11-28 14:42 发表

不明白,光哥意思是說父母養孩子20年,孩子回養10年後是誰吃虧?

当然是老人吃亏啊。
作者: 赤炎陽    时间: 2015-11-28 15:44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1-28 15:39 发表

当然是老人吃亏啊。

為什麼?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1-28 21:17

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你养活

小孩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你养活

肯定后者容易啊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11-28 23:25

嘿嘿,我想起小时看的一个故事,一个儿养了老娘二十年,就不养了,原因是他母亲也就养了二十年。他母亲便告到官府,官府对那个儿子说,你娘养你,你长了100多斤肉,而你养你娘,你娘长了多少肉?你把你身上的肉还给你娘吧。
作者: 銀炎陽    时间: 2015-11-28 23:41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1-28 23:25 发表
嘿嘿,我想起小时看的一个故事,一个儿养了老娘二十年,就不养了,原因是他母亲也就养了二十年。他母亲便告到官府,官府对那个儿子说,你娘养你,你长了100多斤肉,而你养你娘,你娘长了多少肉?你把你身上的肉 ...

首先如果撇開可量化的資源來討論一些無法量化的物資,這是不公平的
比如父母給了孩子一顆受精卵,懷胎十月,這顆資源

非要孩子也把父母塞回肚子裡懷上十個月
這科學上辦不到

當然也涉強買強賣----你自己沒問我對我做了一次,就非要我也向你做一次?
這就相當於我強吻范冰冰一下,然後說要不我也讓你親一下,我們扯平

======

回到新聞,我覺這新聞是這麼個看法的

女兒沒有主張跟養父母老死不相往來,只是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這點上我感情上不完全支持,但也認為沒有反對的道理

原因如下:

1. 本質上尊重法律,實事求是,養父母恩重如山,也不代表收養行為有效,這是一票歸一票,不能說你游泳很厲害,所以你該得一個田徑獎牌吧
2. 按水王說的公平原則啊,養父母當年履行的是"自覺養育",現在換女兒要執行"法定贍養/不贍養抓去關",這當然不公平
我跟你同桌子打麻將,我是"自覺不出千",你是"一旦出千我就剁你一隻手",就算大家都不出老千,你認為這規則公平嗎?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1-28 23:43 编辑 ]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11-28 23:48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28 23:41 发表

首先如果撇開可量化的資源來討論一些無法量化的物資,這是不公平的
比如父母給了孩子一顆受精卵,懷胎十月,這顆資源

非要孩子也把父母塞回肚子裡懷上十個月
這科學上辦不到

當然也涉強買強賣----你自己 ...

你看一下我22楼。
作者: 銀炎陽    时间: 2015-11-29 00:55



QUOTE:
原帖由 涵玉 于 2015-11-28 11:57 发表
这法院判决一出,真心没人敢收养儿童了     

养一个孩子容易么?大了自己会走了 然后自己就跑了、、这叫什么事啊、、、

法律上的确是不满足收养关系,但是收养费用谁出?领养虽然说是慈善,但从内 ...

可以折衷一點做一個領養關係/助養關係/援助關係
但不必非得把這些歸類成收養關係

這樣有點混淆
作者: 銀炎陽    时间: 2015-11-29 00:57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1-28 23:48 发表

你看一下我22楼。

22樓不是很能理解,再說我提出的算法也不是我的本意,我也不至於要提倡就每個子女養父母養育自己的時間除以2即可老死不相往來
我只是對樓上按經濟帳算法上的一個補充

我認為經濟上粗略地算按那個算"經濟上即打平了"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1-29 01:48

没判这二老的刑已经算是法外施恩了。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1-29 01:51

有孩子不往深处想一想。为什么不办理领养?

捡到了就是你的了。。。。。
以后丢了孩子这官司没法打了:都是垃圾堆里捡的。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1-29 01:52

领养这事也许有黑暗的成分。但是领养这法规还是保护孩子的。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1-29 01:55

然后,如果这二十年的教养真尽职尽责了,有一句话叫做:生的亲不如养的亲。

不过这个贴子,应该算是逼人“生育”,封死一些“丁克”的后路,还算是不错的:不想着捡一个,捡了也会跑掉的。还是生一个吧.....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1-29 07:16

小贩要不要问下父母:我是不是垃圾堆里捡来的。。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1-29 13:38

据说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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