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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问个法理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9-30 11:13 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问个法理问题
本来想了很多,但又一想,你肯定能懂,就长话短说了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是只能针对活人的,民事案件活人死人均可。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会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永远无法追偿了?
简单例子,甲杀了乙(这句话法律上不严密,可以认为上帝视角),如果甲被逮捕,那检方将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刑事诉讼,乙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认为就是赔钱吧)。但如果在追捕过程中甲被警方击毙,死人是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的主体的,检方无法对死人提起诉讼。那么,乙家属是否也会因为甲的死亡而无法得到赔偿了?
作者:
feiyue1206 时间: 2015-9-30 11:20
老问问题,有交学费吗?
作者:
liuyan_775 时间: 2015-9-30 22:44
问题真多,但是你这种问题好纠结!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9-30 23:34
可以一并起诉,要是当时没起诉,还可以另行起诉。从他的遗产中赔.
人死账不烂。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0-1 08:1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都不存在了,何来民事?
要有的话,得拿出法律依据来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0-1 10:19
百度不到相关链接,只能找到一些关联的规定、规则
基本上可以认为相关民事赔偿必须依附于刑事判决,刑事不存在,民事赔偿也就没有依据了。(这里有个法理前提,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他都是无罪的)
所以主楼的问题,如果是是非题的话那就是无法起诉、也就无法追偿了。(凳子叔叔无语的话结案了)
作者:
阿巽 时间: 2015-10-1 11:27
贵轩有法律专版的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0-1 17:55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 10:19 发表
百度不到相关链接,只能找到一些关联的规定、规则
基本上可以认为相关民事赔偿必须依附于刑事判决,刑事不存在,民事赔偿也就没有依据了。(这里有个法理前提,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他都是无罪的)
...
民事案件要以犯罪为前提么?你把自己绕糊涂了吧?
比如:小孩子互殴。伤害不重,不致刑诉吧?但按说这是伤害罪造成的的啊?就算你告,又未成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不用理赔医药费了?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15-10-1 18:00 编辑 ]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0-1 18:03
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并不因刑诉取消而消失。当然可以另案单独“民事诉讼”。
合在一起,按现有法律,被伤害合在一起诉讼,往往并不利于被害人。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5-10-1 18:05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0-1 18:34
名辞解释: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0-1 18:35
水王为什么经常这样,明明问这个问题,又要别的答案....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0-1 22:57 标题: 回复 #10 邓仲华 的帖子
凳子叔叔说的貌似解决不了咱的问题
随便举个例子,“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债务如何产生?还不是因为甲杀了乙,乙家属要求赔偿而产生的?!可事实上,“甲杀了乙”是要法院来判决的,现在刑事部分根本不会上诉到法院,如何认定“甲杀了乙”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0-1 23:03
用来做刑事审判的相关证据同样可以用于民事来确认事实。这里面有一个案例还记得吧?
刑事审判无罪,民事审判要赔。因为,民事裁量更宽松一些。
辛普森案可以了解一下。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15-10-1 23:05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0-1 23:09
百度没有直接答案,以下百度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的制度,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又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在刑事审判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为解决现实问题,笔者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允许被害人选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这样在公诉无法进行的时候,既给予了被害人民事救济,又在一定程度上惩治了犯罪.
红字部分佐证了咱在6L的答案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5-10-1 23:10
呵呵,这么简单的问题.....合情合理即合法。。。。不通情理,就比较难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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