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申述】本人在某贴中提醒法官且被认可,能否取消本人的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13-3-21 22:49 标题: 【申述】本人在某贴中提醒法官且被认可,能否取消本人的处罚
本人发现在该投诉贴:
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278497-1-1.html
中发现投诉人主帖有人生攻击倾向,为免法官大意失察,忍不住出言提醒,
冒死前来提醒法官一句,LZ该主贴即有人身攻击之嫌,这是咆哮公堂,千万别姑息了
而本人所提醒内容最终被法官在结案中支持
杀胡令在投诉中,再次使用中度人身攻击,也有藐视讥讽管理成员之嫌,决定并案处理,将杀胡令加罚一周,定刑为两周。
因此本人发言可视为该贴佐证而非扰乱,是以申述撤销关于本人的扣分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13-3-21 22:58
另,麒麟子在该贴中提到了马甲一事,借机问一下,麒麟子对于某些仗着自己马甲多,利用轩辕管理漏洞,屡次藐视轩辕律法的人是否有对策?
作者:
KYOKO 时间: 2013-3-21 23:08
马甲犯法是否连坐,这个规则上应该是空白。顶爷说过,谁是谁的马甲,必须有100%的证据才成,99%都不行。还是一事归一事吧,只要不是马甲在同一事上违规,还是不该连坐。。没办法,规则很难完美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09:52
按照法官判案的逻辑,应该对楼主撤销处罚。。。。。。。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09:53
另外应该同样处罚会员“KYOKY”,扣罚通宝116枚。。。。。。。。。。
另外法官判的这个案子真是公平,会员“杀胡令”比“颖颖”的处罚还要重,我就纳闷了,你说“杀胡令”这个2缺干什么还举报啊,这就是申诉的下场!这年头民告官是告不赢的,哪都是,包括人气最旺的时候只有3000多人的伪轩。。。。。。。。
[ 本帖最后由 小陆伯言 于 2013-3-22 09:58 编辑 ]
作者:
axeaxe 时间: 2013-3-22 10:07
我也看不懂那些减刑的逻辑,(比如说防卫过当受到伤害就要减刑···防卫过当惩罚防卫过当的一方就够了,补偿部分应该是民事而不是刑事性质)这些减刑即使成立,也可以累积么?···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0:13 编辑 ]
作者:
长葛李子龙 时间: 2013-3-22 10:11 标题: 回复 #5 小陆伯言 的帖子
花116回你一个:
水王是责任版主,有权在涉及辖区投诉案中发言。
另:
是投诉就要划分责任。
谁让他过了嘴瘾不算完还要再来告官
应该果断投诉的,如果没回复果断投诉,再引用以前的处理案例,同时找出来该会员以前的前科,就可以达到“累犯”,让犯事的判得更重些。
轩辕的一贯主张是:民不告官不纠,节度适当扣分;要告官就莫要留尾巴,有尾巴就莫要告官。
作者:
axeaxe 时间: 2013-3-22 10:11
顶楼可以采取比如私信给裁判官的形式,规则是不能因此改变的
冒死就能免死,好像有点奖励明知故犯似的···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0:41 编辑 ]
作者:
司马光 时间: 2013-3-22 10:16
原帖由 小陆伯言 于 2013-3-22 09:53 发表
另外应该同样处罚会员“KYOKY”,扣罚通宝116枚。。。。。。。。。。
另外法官判的这个案子真是公平,会员“杀胡令”比“颖颖”的处罚还要重,我就纳闷了,你说“杀胡令”这个2缺干什么还举报啊,这就是申诉的 ...
轩辕一开始就这样,所以,俺是基本上不投诉的,直接骂回去。
公平,目前我国还是初级阶段呢。
作者:
x-dvd 时间: 2013-3-22 10:44 标题: 回复 #7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花116反对老李
我不太明白这个案件上的判罚依据——“鉴于颖颖受到额外伤害,本案也酌情减刑一周,姑且定刑三星期”?
我觉得以我的思维,实在是想不通这其中的关系。
A重伤B,B反击重伤A,那么A以故意伤害处理,B同样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处理,且B应从轻处理。
B再次重伤A,则B为故意伤害,最后B的处理应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的数罪并发。
而A?B的故意伤害可以成为A减轻处罚的依据?
“要告官就莫要留尾巴,有尾巴就莫要告官”!?
乃们这些屁民!?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11:07 标题: 回复 #7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这个解释我可以认同。。。。。。
但是这个案子判的太神奇了。真有天朝特色。
1、法官说“颖颖”至少判一月禁言,结果---果然就是判一月,那我想你用的着说“至少”吗?
2、骂战以一方回避作为结束,结果回避方竟然可以受到奖励,那么我再问法官,杀人犯是否不重复杀人就可以被减刑?主动挑衅斗殴一方在互殴后主动歇战是不是也可以成为称道的理由?
3、我仔细看了再看“杀胡令”的投诉,好像顶多就一句“喷粪”吧,这算了中度人身攻击,再次加罚,我三问法官,说脏话算不算“喷粪”,我也不明白脏话的内容比这句“喷粪”如何?另外法官提到“杀胡令”藐视你?我再问你你在解释中不是提到“伪轩”姑且不究了吗?
难道说真要追究的话会处罚更重?
4、关于“秽乱坛纲”,以我个人这点浅薄的学识,我认为“杀胡令”是口不择言,并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当然仁者见仁)。理由如下,秽有污秽之意,可能“杀胡令”认为这是污秽了论坛,但用错了词。另外,“颖颖”一个白富美,怎么可能会和论坛这些管理大叔们搞七捻三,“杀胡令”应该没这个想法吧。这点提醒下就可以了,结果再次加罚。。。。。。
5、“颖颖”因为主动承认了骂人,好像不是认错或道歉吧,再次减刑。天,如果杀了人或殴了人只要承认就可以被减刑吗?还有神奇的在于,减刑不够,还有鼓励!再次减刑!
最神奇的是结尾,法官洋洋洒洒,说了N多,给哥的感觉就是“杀胡令”这个2B是运气好,党的政策好,法官格外施恩,要不你这2B死像要多惨有多惨。结案了,“杀胡令”在法官无数次的宽容和博爱下获得了比骂人者更高的刑罚。要我说,该!严重支持法官高尚无私而又公正严明的判决。莫装B,装B被雷P.........
PS:哥说的没有针对“杀胡令”“颖颖”“KYOKY”的意思,和以上诸位也没有恩怨,更不是“杀胡令”的大号或小号。谢绝各种猜想。
哥不淡定了,哥也说了脏话。。。。。。。
作者:
长葛李子龙 时间: 2013-3-22 11:09 标题: 回复 #10 x-dvd 的帖子
再花116.…………俺白花花的TB啊……
我说尾巴那个,是说轩辕通常习惯是划分责任,双方都有责任就各打50大板。
所以,要想告的话,就别接话茬,直接敲鼓,胜率还是很高的。
还骂过去,再来敲鼓,十有八九是要各打50大板的。
至于减罚一说,俺没发表也不发表任何意见
作者:
x-dvd 时间: 2013-3-22 11:15 标题: 回复 #11 小陆伯言 的帖子
第5条,你不说我还没发现。
这算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
某恶性杀人案件,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还顺带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
嘿,你还别说,认定为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PS:杀胡令数“罪”并罚,最后判得更重,也可以说通——如果抛开另一方的“减轻”处罚来看的话……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3-3-22 11:17 编辑 ]
作者:
长葛李子龙 时间: 2013-3-22 11:16 标题: 回复 #11 小陆伯言 的帖子
轩辕本来就是以人治来实行法治,现吴王原来就花了洋洋数千字来解释论坛与国家、社会的律法及执行度的不同,兄台可以翻翻旧贴。(我个人是很赞同的)
你也太较真了,只要大方向没问题就得过且过吧,论坛又比不得法庭。
(谢绝引申到人性及三观等等大题目上)
还有一个就是轩辕习惯上会结合ID的发贴历史来判断ID是否是主ID,对马甲判罚比较重,特别是专用来骂人吵架的那种。
(不针对楼主与事主 杀胡令 )
以上是俺的个人理解,不是官方解释
作者:
酱油围观 时间: 2013-3-22 11:17
以前我喜欢来登闻鼓看看,取证、判决啊啥啊啥的,起码还象那么回事,反正大家都不止一个马甲,发配沧州也可以喊一句:我胡汗三还会回来的!
有只有一个马甲的?那你,随时可以注册嘛。现在注册个马甲一天后才能发炎,因此,友情提醒,多备几个以应不时之需。
现在,这登闻鼓的气氛是越来越“和谐”了。顺便问一句,今上的执政口号是啥,有了么?
PS.不知道口袋里的钱够不够扣……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11:22
原帖由 长葛李子龙 于 2013-3-22 11:16 发表
轩辕本来就是以人治来实行法治,现吴王原来就花了洋洋数千字来解释论坛与国家、社会的律法及执行度的不同,兄台可以翻翻旧贴。(我个人是很赞同的)
你也太较真了,只要大方向没问题就得过且过吧,论坛又比不 ...
个人的确有点较真。
只是觉得社会就已经够TM虚伪了,在这个人气就这个死样的论坛能不能光明点呢?
另外别那么矫情行不,那个什么什么不是说了吗?贱人就是矫情!判就判,还说了这么多大道理,搞的还义正言辞。连梁太祖猪瘟都不如!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11:25
原帖由 x-dvd 于 2013-3-22 11:15 发表
第5条,你不说我还没发现。
这算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
某恶性杀人案件,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还顺带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
嘿,你还别说,认定为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 ...
嗨,打的什么比方啊!
这也就是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根本没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这个真算立功表现)。扔完后说人是哥杀的,怎么地把你,结果派出所民警跟傻缺似的拿了个账簿说,行,我给你记上哈,立大功表现一次。不行不行,还不够,你这态度太好了,换个姿势,再来一次!!
作者:
axeaxe 时间: 2013-3-22 11:27
算了,你要理解,搞一个论坛需要成本的,也希望有所产出···权力在一亩三分地的性质也没有任何改变。一个判决不仅仅是司法的判决,还有一个政策导向的原因。(有没有个人恩怨,这个不清楚不做结论)。至于导向为何方···呃
太较真不好,潜规则是不能彻底废除的,人生来自由,却无不活在枷锁之中。我觉得如果这个判决只是一个孤案,我还是可以忍受的。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1:28 编辑 ]
作者:
x-dvd 时间: 2013-3-22 11:28 标题: 回复 #17 小陆伯言 的帖子
不是比方,据说是真的……
以前自首+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后来才改了“可以减轻或从轻”。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11:32
原帖由 axeaxe 于 2013-3-22 11:27 发表
算了,你要理解,搞一个论坛需要成本的,也希望有所产出···权力在一亩三分地的性质也没有任何改变。一个判决不仅仅是司法的判决,还有一个政策导向的原因。(有没有个人恩怨,这个不清楚不做结论)。
太较真 ...
括号有强调注释的意思,哥看了很不爽。
我再次申明,我和法官、“杀胡令”“颖颖”“KYOKY”在论坛上从没有过争吵,更别说人身攻击,OK?
其实还是想说,莫装B,装B被雷P。论坛是个人的,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行就不来不得了。但不要判了还搞的很公正的样子,受不了。。。。。。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11:33
原帖由
x-dvd 于 2013-3-22 11:28 发表
不是比方,据说是真的……
以前自首+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后来才改了“可以减轻或从轻”。
可是“颖颖”有揭露“同伙”吗?
作者:
KYOKO 时间: 2013-3-22 11:41 标题: 回复 #19 x-dvd 的帖子
不是投诉贴咱就跑个题,乃举的那个人头的例子不管咋样也算“自首”吧,减不减轻处罚另说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11:45
原帖由 KYOKO 于 2013-3-22 11:41 发表
不是投诉贴咱就跑个题,乃举的那个人头的例子不管咋样也算“自首”吧,减不减轻处罚另说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上面那个兄弟这个比方,我认为是欠妥的。这个顶多是供认不讳。。。。。。。。。
作者:
KYOKO 时间: 2013-3-22 11:51 标题: 回复 #23 小陆伯言 的帖子
不错,我是说那个例子算是“自首”,至于颖颖。。确实不能算自首,让咱再看看那贴
====================
恩 确实看不出悔改表现,甚至暗含着以后还得骂的意思(当然,这属于咱个人理解了)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3-3-22 11:54 编辑 ]
作者:
3_141592653589 时间: 2013-3-22 12:59
也插一句嘴,表示不能理解一些量刑的理由和量刑的程度。
“杀胡令”初犯一周,投诉贴二犯加罚一周,这个认同。但第二次加罚,而且加罚3天,看起来不多,但考虑基础只有一周,想当于+50%……二次加罚还要如此之重?
“颖颖”的第二次减刑理由是态度良好,再加上论坛鼓励,共减刑1周2天=9天。而基础是1月=28天(BTW,这个算法也有点奇怪),即态度良好减刑近1/3。态度良好不能改变事情本质,个人觉得麒麟子对于态度过于看重,使得减刑过多,不再是量变,而是质变了。
另外,麒麟子认为“颖颖”是主动避战,对于“主动”二字另有看法。“杀胡令”防卫过当的时间是接近凌晨2点,从生活习惯上讲,认为“颖颖”已经去睡觉不在论坛的概率,远远高于其它可能。而网络上情绪来得快,去得也快,到了第二天,双方火气都降了下来。所以何来“主动”避战?只是因为活动时间不同而导致的客观避战,不存在那方主动的问题吧。
总结起来,不能认同“颖颖”作为主动攻击方的量刑低于被动反击方“杀胡令”。
[ 本帖最后由 3_141592653589 于 2013-3-22 13:10 编辑 ]
作者:
ysy 时间: 2013-3-22 13:17
个人观点:判罚理据不足,结果可以理解。
理由:A先捅了B一刀,B回捅A一刀,主动攻击方A的量刑比B重,这个大家都认可;
A先捅B一刀,B回捅两刀,B反击过度了,还加上藐视法庭,量刑反而比A重,我觉得可以成立。
质疑:对判罚中关于减轻A刑罚的理据不能理解,之前是否有相关案例或相应条款?
判罚中A和B的过往违规记录似乎未真正考虑在内。
作者:
颖颎 时间: 2013-3-22 14:00
哮咆公堂啊
一人挨116大板
作者:
axeaxe 时间: 2013-3-22 14:51 标题: 回复 #20 小陆伯言 的帖子
我括号里面说的不是你···你好像和那个颖颖还是有共同话题的,我相信你是中立的判断···
如果能看清一下我的逻辑,应该不会发生这个错误。
你太激动了,冷静一下
ps:这个是申诉贴,非投诉贴,也就是说针对的判决而非特定的被投诉对象,因而不会对判决的权威性产生直接影响。我的理解是,这个帖子的回复,是可以的。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4:56 编辑 ]
作者:
00249598 时间: 2013-3-22 14:54
肿么缺乏娱乐精神啊。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2 15:07
原帖由 axeaxe 于 2013-3-22 14:51 发表
我括号里面说的不是你···你好像和那个颖颖还是有共同话题的,我相信你是中立的判断···
如果能看清一下我的逻辑,应该不会发生这个错误。
你太激动了,冷静一下
ps:这个是申诉贴,非投诉贴,也就是说 ...
这是年轻的表现吗?亲。。。。。。。。。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2 15:38
欢迎大家讨论,并希望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1、首先是审案期间,热心参与者的举证。根据下官以往经验来看,确实热心者的检举,帮助了主审人员的调查取证。但是有时举证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或者群体性的言论激辩,甚至再生人身攻击。所以论坛为遏制热心人言论过度,采取了扣分模式,说白了想说话先交钱。
2、除控辩双方外,当值版主是唯一有权的参与者,所以本案KYOKO说话可以免于扣分。所以并不是KYOKO因为对伪轩一词不爽,我也不爽,所以才免于扣分的。
3、在本案中,KYOKO列举颖颖有违规前科,luke19821001列举投诉帖再次骂人, 下官承认是有效举证,但是无关人员说话要扣分的规矩长期以来被众人默认,这个我不好擅自修改。
4、由于论坛是虚拟环境,马甲管控与ip禁止有本质区别,因为以往id骂人,调查马甲是很麻烦的事。况且账号被盗因素也要考虑,留下马甲也许算是当事者有个申辩后澄清的机会,因为有时难免愿望了谁。
5、其实只要想骂,想找茬,封一个马甲也解决不了问题,人家可以换个电脑再注册,继续惹事。
最后,对于楼主的举证便是感谢,对于我这个执法者,在举证有效的情况下还扣分,确实是处理方式上有矛盾的地方,有时我也希望通过更理想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做管理员确实有身不由己的情况,有些东西不是我自己可以全盘修改的,所以扣楼主一点费用。扣分不可修改,但我个人愿向楼主道歉,希望您的海涵。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2 15:47 编辑 ]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2 16:03
从结案贴子一开始,就明确说了,由本人为二位当事人,做罪轻辩护。
1、两人处罚程度都不高,其实要想严惩重罚,权在我一人之手,不是难事。但是执法者必须先有服务别人的意识,才配处罚别人,所以在下要极力帮助两个当事人找到从轻处罚的有力证据,最大限度减轻两个当事人,只是为了让他们爱护自己的账号。人家要想没完没了,即便封ip也没有用,这只是为维护论坛秩序,做出的一种态度而已。
2、关于杀胡令作为举报人处罚终于颖颖的观点,说明一点,杀胡令已经达到报复的效果,但是额外的骂人,就要另行研究了。不能因为当了受害人,就可以变本加厉,肆意烂駡,甚至窝囊论坛声誉。其实把这次所有骂人的话加在一起,可能各位就能理解,为什么加重处罚举报人了。
3、其实整个断案,尤其是颖颖受到杀胡令额外辱骂的,而酌情减刑一周,主要是鉴于颖颖放弃了反复对骂的机会,因为这是事发第一时间放弃攻击,也就是所提到的主动回避。当然大家认为,可能是睡觉了,可能是上网信号中断,但是杀胡令在举报时,甚至再次辱骂,颖颖只是供认不讳,连申辩的机会都没用。那么,在下由此推论,前一天凌晨确实是放弃对骂了。
4、对于参与发言人扣分惯例,一时半会不好改,可能大家不知道很多改进东西,想一步到位太难了。本人就是再反复建议修改论坛法规时,被推到这个位置。
总之,我真不希望,用最凶猛的方式来处罚会员,处罚只是最终手段,如果当事双方愿意握手言和,莫说从轻,免于处罚也是考虑的,最终还是希望大家好好在论坛消磨业余时间。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2 16:06 编辑 ]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3-3-23 20:07 标题: 回复 #11 小陆伯言 的帖子
互相讨论,没有针对的意思
1.有点语病
2.坛律可以参考法律,但不是法律,真正侮辱对方法律会“禁言”么?所以坛律可以有不同于法律的特色;另对骂主动回避肯定比不回避的好,差别可以体现在加罚不主动回避的也可以体现在减轻主动回避者的罪行。
3.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境下罪行不同,在日常帖子中说句脏话一般甚至不会处罚,但在投诉贴中说脏话就像在法庭上出言不逊一样也可以罪加一等。
4.同3,但同一句话两次加罚确实不妥
5.颖颖是承认确实不是认错,有种“就是老子干的”的豪气。
其实如果麒麟子想偏袒颖颖(我只是说如果),可以在初刑上做文章,后来的加加减减确实不必要也容易被别人抠缝子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3-3-23 20:13 标题: 回复 #20 小陆伯言 的帖子
难不成你想让“法官”说:我就是法!我想咋判咋判!
再说公正不公正你可以发表你的“个人”看法,不能搞得“不公正”像真理公认一样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3 20:36
我的初衷是这样,颖颖只要想骂,封多久都没用,她可以注册马甲参战,只要不发违法内容和广告,你就难以封禁ip。
但是对于杀胡令,我的观点是必须加以惩处,不能因为自己当了受害者,就变本加厉,肆无忌惮骂个痛快。骂就骂吧,投诉还滴一嘴脏话,还弄上伪轩,把管理团队一起窝囊一通。
总而言之,颖颖骂人了,骂完走人了。杀胡令也骂人了,过了嘴解恨也就行了。投诉时再骂一通,其实投诉贴本身就是第二次人身攻击。
本着就事论事的态度,如果我是个普通会员,我会跟着凑热闹,做讥讽伪轩的一份子,看看管理团队是些什么货色。可是现在不同了,我成了裁判,无论如何,作为裁判者都无法忍受这样的投诉。
我想若果今天是另一个人处在这个位置上,都不能容忍这种既被人讥讽,还要为讥讽者伸张正义的做法,所以法规上必须要有一定的严肃性,不得不加罚杀胡令。
还要说明,我在处理结果的帖子里,第一句话,就说了我亲自二人做罪轻辩护。那么我把颖颖的“敢作敢当”,归纳为供认不讳;又把杀胡令的的行为,以初犯和受害为理由,刻意从一周开始累加。最大限度从轻处理了两个会员。
最后的结果对两个人其实都不冤,况且我故意拖延一天处理,就是想看看两人能吵到什么程度,最后两人都没再吵,只要两人放弃无端吵闹,我能为他们做的,就是以罪轻辩护,减少刑法。
结案说的如此复杂,就是希望所有会员能够理性认识,法制管理,不是重创哪个人的手段,而是让违纪的人知道错在哪里,从而尽快回到论坛。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3 21:19 编辑 ]
作者:
司马光 时间: 2013-3-24 11:25
如何管理,是你们的事,但非要说是法制管理,我只能呵呵。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4 14:31
这算神马法制管理,只不过时制约会员的规定而已,说法制就是为节约几个字而已。
我啰嗦半天,干脆就大家关注的问题,做一下简要的回答。
问题1:楼主举证是否该扣分?
答:楼主举证有效,无关者参与投诉,按惯例扣分。确实是矛盾,但是本人暂时还要执行扣分,同时我个人向楼主道歉,网上规定毕竟不是现实。
问题2:为么原告处罚重于被告?
答:第一次对骂,颖颖惹事,杀胡反击,打成1:1。第二次骂人,利用举报贴人身攻击,杀胡1:0获胜。颖颖一次人身攻击,杀胡令两次人身攻击,所以杀胡令禁期重于颖颖。
问题3:为什么要强调事后态度?
答:很多较轻的人身攻击,往往会以短信警告或发帖警告处理,其实根本没用,因为骂人方看了白看,以后再犯,还不如扣分。所谓警告方式变成了试骂一次,所以事后态度,成了认识错误的关键环节,必须考虑,
问题4:为什么没有从严从重?
答:按理说封当事者俩月没问题,但是论坛规定不是法律,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认真一点就可以发现两人不必禁言那么久。因为两位会员的优点远大于这几句脏话,当然功不抵过,但论坛永远期待他们的回归。
问题5:审判结果为啥这么复杂?
答:如果不写这些复杂环节,就摘不出来,哪些是过错,哪些不是过错。
问题6:能不能用“伪轩”一词告状?
答:个人表示反感,但是“伪轩”不能作为治罪标准,只能劝说少用这种词。如果换了“狗官”,那就不一样了,直接冲着裁判者来的,动物加到别人头上轩辕刑律说的很清楚。
问题7:敢做敢当算不算认错?
答:“跟做敢当”就是承认,应该考虑酌情;但是如果用“老子就是骂了”,当然也算承认,但是不能酌情,无情可讲。同样的含义,但分得出香臭。
就想到这些,仅供各位参考。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5 11:06 编辑 ]
作者:
存在就是合理 时间: 2013-3-25 09:49
问题2:为么原告处罚重于被告?
答:第一次对骂,颖颖惹事,杀胡反击,打成1:1。第二次骂人,利用举报贴人身攻击,杀胡1:0获胜。颖颖一次人身攻击,杀胡令两次人身攻击,所以杀胡令禁期重于颖颖。
对这点提出异议,有人惹事,反击是天经地义,麒麟子也说了,这里不是法庭,也就不指望了,反击是必须的,当然不反击那是高风亮节,两者的情节视为1:1, 我认为是管理层秀逗了;
另“姐(哥)就是骂了,爱咋滴咋滴”,这也算敢作敢当,并作为减刑的依据,咱实在表示无语;
鄙人观点,可以无视!
[ 本帖最后由 存在就是合理 于 2013-3-25 09:53 编辑 ]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5 11:03 标题: 回复 #38 存在就是合理 的帖子
对于您的观点,我高度重视。那就再解释一下吧:
我解释了“姐(哥)就是骂了,爱咋滴咋滴”,这算是承认自己行为,但不能作为酌情减轻的因素。也就是说同样含义的话就看怎么说了,因为论坛只能以文字形式表达,也只能通过文字判定,文字决定了态度。颖颖毕竟没有用“姐(哥)就是骂了,爱咋滴咋滴”,只是用了“敢作敢当”。言辞的轻重,是考量的依据。
反击行为可以视为两种,一种是无脏话的批判,另一种是直接对骂,反击用什么样的,决定什么样的因素,不能说反击就一定是骂人。一般来说对骂,应严惩惹事者,其次是反击者,反击的话语一旦造成人身攻击,处罚可以不超过惹事者,但不能做相应的处理。
对于本案,本身对沙胡令首先遭受人身攻击,已经做了从轻的说明,但是举报贴二次骂人,而且用词轻蔑,对于第二次人身攻击就没有酌情的余地了。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5 11:07 编辑 ]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5 11:30
原帖由 shicanhui 于 2013-3-23 20:07 发表
互相讨论,没有针对的意思
1.有点语病
2.坛律可以参考法律,但不是法律,真正侮辱对方法律会“禁言”么?所以坛律可以有不同于法律的特色;另对骂主动回避肯定比不回避的好,差别可以体现在加罚不主动回避的也可以体现在减轻主动回避者的罪行。
3.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境下罪行不同,在日常帖子中说句脏话一般甚至不会处罚,但在投诉贴中说脏话就像在法庭上出言不逊一样也可以罪加一等。
4.同3,但同一句话两次加罚确实不妥
5.颖颖是承认确实不是认错,有种“就是老子干的”的豪气。
其实如果麒麟子想偏袒颖颖(我只是说如果),可以在初刑上做文章,后来的加加减减确实不必要也容易被别人抠缝子
恩,互相探讨下吧。
1、我倒觉得没有语病的问题,而是欲盖弥彰了。首先禁言期限的认定(我没看过坛律)我感觉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法官把他上升到了至少一月,又似乎有很精确的条例,结果就是按照一月宣判,可是理由却没有。我不知道敲过这个鼓的其他原、被告能不能享受到同等待遇。
2、回避自然比不回避强,但是回避不能成为逍遥法外或减刑的理由。难道触犯了法律的人不再重复犯错就可以免于追究前责吗?显然不行吧?更何况这个“回避”大有商榷的地方。
3、4你说的挺好。
5、这条判的太神奇了,真有天朝特色。
偏袒不偏袒我不知道,我也不想去知道所谓的内幕,但是不公平是肯定的,从阁下的语句中看来估计也是认为判案欠妥吧。。。。。。。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5 11:45
原帖由 shicanhui 于 2013-3-23 20:13 发表
难不成你想让“法官”说:我就是法!我想咋判咋判!
再说公正不公正你可以发表你的“个人”看法,不能搞得“不公正”像真理公认一样
其实我觉得如果法官这样说真的挺好。就像颖颖说的那样就是老子做的如何(大意)。
我至今也都是发表我个人的看法啊,公正不公正是各位围观众的事。。。。。。。。。。。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5 12:13
1、其实说句实话,如果颖颖当时没说“敢做敢当”,直接在投诉帖和杀胡令对骂,那么好办了,直接两人一人五十大板,一起闭嘴就是。
2、可是杀胡令二次骂人之时,颖颖就说“敢作敢当”,也没有加“老子”这种称谓,不断凭着个人臆想,就认为有“老子”这个潜台词。
3、如果这次颖颖判决重于杀胡令,那就会让以后的会员再投诉时认为,投诉的时候不骂白不骂,反正对方先惹事。
4、更要借此案更正一个观点,既然是投诉,就应该言语相对严肃,满嘴脏话,觉着吃亏了就应该疯狂报复,无情打击,那么抱歉,不能因为自己受侵犯了就可以目无规定了
5、攻击事件一旦发生,谁也没有理由在登闻鼓开贴骂人,一旦骂人只能加重处理。
作者:
长葛李子龙 时间: 2013-3-25 14:07 标题: 回复 #42 麒麟子 的帖子
其实,我感觉你最主要的就是首判里没分开,把投诉案与投诉贴辱骂公堂分开两次判,估计就不会有人提意见了
颖颖人生攻击,判;
杀胡令投诉贴内严重人身攻击外加咆哮公堂,侮辱执法者,判;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13-3-25 16:14
扣钱什么的我是不在乎的,道歉也大可不必,不过是想借机问明一下法官的态度而已,没有想到那么多人争着发言
作者:
长葛李子龙 时间: 2013-3-25 16:16 标题: 回复 #44 luke19821001 的帖子
像我这样就指着看鼓区打官司混日子的怕不在少数
俺现在每天来轩辕最先来的必定是鼓区,然后是水区,其次是影视区。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5 16:44
原帖由
长葛李子龙 于 2013-3-25 14:07 发表
其实,我感觉你最主要的就是首判里没分开,把投诉案与投诉贴辱骂公堂分开两次判,估计就不会有人提意见了
颖颖人生攻击,判;
杀胡令投诉贴内严重人身攻击外加咆哮公堂,侮辱执法者,判;
多谢提醒,我将虚心接受各位的意见和建议,以后加以斟酌,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5 16:52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13-3-25 16:14 发表
扣钱什么的我是不在乎的,道歉也大可不必,不过是想借机问明一下法官的态度而已,没有想到那么多人争着发言
真是不好意思,下次要是您愿意积极举证,可能还滴扣钱,这是论坛不成文的土政策,希望多多理解。
不过那个举证确实是提醒了我,这点毋庸置疑。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5 20:00
原帖由 存在就是合理 于 2013-3-25 09:49 发表
问题2:为么原告处罚重于被告?
答:第一次对骂,颖颖惹事,杀胡反击,打成1:1。第二次骂人,利用举报贴人身攻击,杀胡1:0获胜。颖颖一次人身攻击,杀胡令两次人身攻击,所以杀胡令禁期重于颖颖。
对这点 ...
所以说啊,看你不爽给你一记老拳。你可千万别还击,因为还击你就输了,所以要忍着。什么,你说忍不住了,不行啊,还击你和我没区别了啊,1:1了额。再说哥打爽了你自然会罢手的,并且哥主动罢手也会减刑的哦,很可能哥以后不欺负你了也说不定。如果你较真去告哥,记着哦,别带情绪,说话要文质彬彬要对法官有礼貌,半点吐沫星子都不能蹦出来。要不别给法官先收拾了。还有啊,如果法官传讯我到堂的时候,我会主动承认就是我打的你,这样法官就会给再次给我减刑,更重要的是还会再次鼓励我承认我打了你并再次减刑(是这样表达的吧)。所以亲,你能告我吗,你还敢告我吗,你还愿意去告我吗?忘了提醒你,这还是碰到讲理并宽容的法官哦,如果碰到公事公办,威严铁面的法官,嘿嘿。。。。。。。
告状有风险,投诉请谨慎。。。。。。。。。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5 21:42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吧。
举报也好,告状也罢,大家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是告状还滴用脏话告状,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不能说自己是投诉的,就可以在投诉贴继续骂人。但是杀胡令还是在投诉时骂人了,所以新的人身攻击成立了。
再说了事后态度是《轩辕刑律》规定的断案原则,二次人身攻击时,颖颖保持克制状态,杀胡令肆意谩骂,当然要对判罚有所调整。
我认为这个案子,不能单纯从对颖颖的印象入手,颖颖以往印象却是有问题。但是在本案中,杀胡令做的过度了。这点毋庸置疑。
说法律也好,说坛规也罢,法规本身就是一种武器,不在于谁正义,而在于谁会运用。当然网络环境提升不到这个高度,但是杀胡令显然不明白这种道理。
杀胡令想拿伪轩做文章,又映射管理员庇护颖颖,但从没对自己所说的那些污言秽语有所醒悟,我对此很无言。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5 21:43 编辑 ]
作者:
关内侯 时间: 2013-3-26 18:45
被人身攻击了,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按照论坛版规投诉,而是选择回骂,然后骂完了,再选择投诉,让对方被封号。
这么好的事情,是不是大家都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则?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6 20:23
我也不唠叨了,不如听听大家的呼声,一来加深与各位的沟通,二来矫正自己的一些处理观念,希望大家直言相谏,大家集思广益。
只要不搞人身攻击,论坛需要新一代会员的思辨与驳论。说说吧。
作者:
axeaxe 时间: 2013-3-26 20:29
在刑法中主动实施犯罪行为的和防卫过当的是两个性质···量刑应该参考这个,比如实施杀人和防卫过当杀人的量刑
杀胡令的投诉的隐含逻辑这个人身攻击是当局长期纵容的结果(成不成立我不想评价),因此他把责任推向了裁判方。策略上可能是不明智的,但是如果是检验这个逻辑是否合理···倒有可能构成连环证明的链条···
裁判方如果不予对方以口实,就不能给对方以借口证明举证的逻辑成立···结果是双输···
举报方高估了裁判方的肚量和避嫌的尺度失去自由,裁判方给了举报方以口实证明自己观点成立···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6 20:34 编辑 ]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6 20:32
嗯嗯,杀人就不比喻了,主动骂人和反击骂人、连续反击骂人,大家认为应该怎样认定,可以说说各自看法。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6 20:44 标题: 回复 #52 axeaxe 的帖子
颖颖之前有问题,是被处理过的,虽然处理尺度不一,但说长期纵容是不是有点过了。
再说民告官也不是不能,原告可以具体说说纵容的问题,不能因为以前处理了,又放出来了,就算是长期纵容。
请赐教一二。
作者:
慕容秋 时间: 2013-3-26 20:49
原帖由 麒麟子 于 2013-3-26 20:32 发表
嗯嗯,杀人就不比喻了,主动骂人和反击骂人、连续反击骂人,大家认为应该怎样认定,可以说说各自看法。
A:主动骂人
B:获得一次同级反击骂人机会+一个投诉机会
以上为一回合。升级骂人,视同连续骂人但人身攻击程度减一级
B连续反击骂人第二次视同主动骂人。
此时A获得一次同级反击骂人机会+一个投诉机会
等他们骂吧嘿嘿
作者:
WHITESHIP 时间: 2013-3-26 21:43 标题: 回复 #54 麒麟子 的帖子
同为唠叨流,我也是很支持麒麟子。说多点,把问题尽可能说严谨点,有助于维护论坛的公信力。
但部分会员并不认为这样会带来正面效应,关键在于您的裁判是否合理,公正。
现在他们认为杀胡令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并引申到“民告官”问题。(当然,事实上公主并非版主。)
所以作为本次事件的裁判,麒麟子在这帖可以不必解释太多,越解释越杂,而且也有人认为您的判决理由不合乎法理或情理。
由枢密院其他成员解释比较方便。
作者:
张建昭 时间: 2013-3-26 22:58
刑律并无减刑的说法,既然定性为重度人身攻击,参照量刑原则:
重度人身攻击——按事件影响、当事人事后态度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初犯封禁一月至封禁三月,再犯永久封禁。
如果是初犯,且觉得事后态度好,则按最低处罚,一个月;如果事后态度一般,可以两个月;事后态度差,则顶格处罚,三个月。再犯就是没商量了,态度好不好差不差都永封了。所以减刑并无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在量刑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总之就是可以“从轻处罚”,但没有“减轻处罚”。
另外还有,只要还没判决处罚之前,不管骂了多少次,都是当作一次事件的,所以也不能加罚,只能算多次辱骂情节恶劣,考虑顶格处罚,仍然在量刑范围内。公开判决处罚了之后再骂,才算再犯,按再犯情形处罚。
[ 本帖最后由 张建昭 于 2013-3-26 23:08 编辑 ]
作者:
颍颍 时间: 2013-3-27 00:18 标题: 回复 #42 麒麟子 的帖子
本来不想参与的,因为既然我说了敢作敢当,也就是是说我愿意承担任何合理的后果。所以说法官怎么罚,罚多重,我都愿意接受。我不想为自己辩解太多,主要是因为我觉得没必要辩解。人是我骂的,赖也赖不掉,静等惩罚即是。我当时想的就这么多。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7 07:57 标题: 回复 #57 张建昭 的帖子
建昭老师说的很对,当这个裁判,难就难在刑律里说了有酌情处理。
从一开始我就说了,我是为两个会员做罪轻辩护,从来没想重罚哪个会员,第一次骂过也就严惩颖颖了,不过登闻鼓要有点严肃性吧,总不能一告状先把伪轩拿出来说事。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7 08:26
关于颖颖的那句敢做敢当,我解释一下。原话就是敢作敢当,绝对不能用引申的方式解释为“老子就是骂了”,就像伪轩不能解释为“狗官”一样。
如果有认为,这是为偏袒颖颖而找理由,那么反过来想想,硬把这句话理解为“老子就是骂了”,最起码“老子”这个称谓是给硬安上的,是不是想构害颖颖呢?我相信大家没这个意思。
所以无论是判决者,还是旁观者都不能夹带个人的好恶,甚至以往的恩怨去联想问题,因为判定只能就是论事。判决者应有公平之心,旁听者也应有公平之心。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我洗耳恭听。
作者:
轮回 时间: 2013-3-27 08:31
原帖由 麒麟子 于 2013-3-27 08:26 发表
关于颖颖的那句敢做敢当,我解释一下。原话就是敢作敢当,绝对不能用引申的方式解释为“老子就是骂了”,就像伪轩不能解释为“狗官”一样。
如果有认为,这是为偏袒颖颖而找理由,那么反过来想想,硬把这句话 ...
在这个判决上支持麒麟子
另外,我的116通宝啊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3-3-28 16:27
开始有点意思了……
作者:
x-dvd 时间: 2013-3-28 16:31 标题: 回复 #60 麒麟子 的帖子
绝对不能用引申的方式解释为“老子就是骂了”
我同意这一点,不搞诛心论。
但这个“反向减伤”,我觉得你还是没有解释清楚。
作者:
司马光 时间: 2013-3-28 16:32
原帖由 关内侯 于 2013-3-26 18:45 发表
被人身攻击了,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按照论坛版规投诉,而是选择回骂,然后骂完了,再选择投诉,让对方被封号。
这么好的事情,是不是大家都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则?
这种规则很好。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3-3-28 16:57
请问,“反向减伤”是此案个例还是长期应用。
作者:
司马光 时间: 2013-3-28 17:00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3-3-28 16:57 发表
请问,“反向减伤”是此案个例还是长期应用。
这么较真啊,所谓在鼓区咆哮骂人,杀胡令不是第一个,虽然因此接受处罚,是不是第一个,我不知道,但有人没有因此接受处罚,这到是真的。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8 17:17 标题: 回复 #65 墨叶 的帖子,回复 #63 x-dvd 的帖子
这个问题我考虑过,反向递减,我承认是一次试用,因为有些事情说粗略大家,不能理解,我细致了,考量起来又复杂。但是使用有一个前提,即这次冲突仅限于原告与被告,不会波及到其它人,所以无论递增和还是递减,只在原告、被告之见衡量。
另一个考量方面就是用于,双方(或一方)有一定的谅解程度为前提。只要出现谅解倾向,都可以酌情减轻,论坛的这些矛盾多数都扣不上法律的帽子,版规酌情因素很多,所以应该在冲突趋向于减轻缓和时,考虑递减处罚。
快下班了,先写这么多,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作者:
asky 时间: 2013-3-29 00:44
一般习惯性搞人身攻击的人,当然不觉得说别人“喷粪”是人身攻击,呵呵。
作者:
小陆伯言 时间: 2013-3-29 09:48 标题: 回复 #69 asky 的帖子
一般不要脸的也同样认为谎话说的多也是真理。。。。。。。。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13-3-29 10:01
本来大家交流的都很好,难得鼓区有这样的气氛,竟然聊到这个份上,出于保护各位的个人利益,讨论结束吧。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30 07:32 编辑 ]
欢迎光临 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http://xycq.org.cn/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