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关于封建时代的奴婢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9-2 11:06     标题: 关于封建时代的奴婢

封建时期的买主对其买的奴婢只有役使的权力,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奴隶制国家的话奴隶主对奴隶有任何权力,不知介是不是奴婢和奴隶的区别
作者: alance1981    时间: 2012-9-2 11:23

石崇每要客燕集,常令美人行酒;客饮酒不尽者,使黄门交斩美人。王丞相与大将军尝共诣崇。丞相素不善饮,辄自勉强,至于沈醉。每至大将军,固不饮以观其变,已斩三人,颜色如故,尚不肯饮。丞相让之,大将军曰:「自杀伊家人,何预卿事!」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9-2 11:32

芥末说来的话奴婢就失去一切权力了,原来杀家奴是完全可以的啊,俺被《包青天》坑了。虽然过去20来年鸟,依然记得包相爷一句话,“家奴也是人。。”
ps:俺认错,其实alance老弟说的也不止听过一次
作者: zidaneluo    时间: 2012-9-2 11:36

奴婢就是奴隶,律比畜产,生杀予夺完全没有问题
事实上自秦汉以来,良贱制度日趋严密,奴婢地位之低贱之固化,与奴隶社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到了宋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奴婢地位有所提高,但仍然很下贱,比如女的没有性自主权,主人想上就上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9-2 11:46

那奴婢买卖的制度是啥时候被废除的?
作者: zidaneluo    时间: 2012-9-2 18:16

中华民国元年,即1912年
作者: zidaneluo    时间: 2012-9-2 18:23

补充下:虽然法律形式上不允许了,但事实上民间仍然以各种形式变相存在,比如前段时间热播的《一触即发》电视剧里面阿初的“卖身契”,又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童养媳”,都是奴婢买卖的变种
作者: 三种不同的红色    时间: 2012-9-2 18:25



QUOTE:
原帖由 zidaneluo 于 2012-9-2 11:36 发表
奴婢就是奴隶,律比畜产,生杀予夺完全没有问题
事实上自秦汉以来,良贱制度日趋严密,奴婢地位之低贱之固化,与奴隶社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到了宋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奴婢地位有所提高,但仍然很下贱, ...

《唐律疏议》卷二十二: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后汉书·光武纪》: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癸亥,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

[ 本帖最后由 三种不同的红色 于 2012-9-2 18:42 编辑 ]
作者: zidaneluo    时间: 2012-9-2 18:27

突然想起今年恰好是奴隶制彻底废除一百周年
作者: 零零崢    时间: 2012-9-3 10:08

丞相素不善饮,辄自勉强,至于沈醉。每至大将军,固不饮以观其变
作者: 零零崢    时间: 2012-9-3 10:11

丞相素不善饮,辄自勉强,至于沈醉。每至大将军,固不饮以观其变
作者: 江城子    时间: 2012-9-3 10:42

唐鱼玄机以杀婢女罪而被处斩,虽是个例,亦可以反映有唐一代奴婢地位不是类同家产牲畜的。
作者: zidaneluo    时间: 2012-9-3 18:15

三红引用的那条,正好说明奴婢在唐代的低贱,主人随便杀个奴婢,最多也就是一年徒刑(唐代五等徒刑的最轻量刑,比通个奸还轻),显然这只是行为失当,而不是犯了杀人罪
通观唐律疏议的有关条文,就知道唐代奴婢有多贱了,有个印象很深的是如果奴婢吧自己的女儿许配他人,等同于盗窃主人财产
前面说了自秦汉以来,良贱制度日趋严密,唐代也不例外。原因很简单,唐律的立法者本来就是士族阶层,家里奴婢成群,是不可能为奴婢争取利益而给自己下套的。作为既得利益者,他只可能维护和强化这种制度而不是去破坏和消灭。
至于鱼玄机案件,典型的人治高于法治,就不说了




欢迎光临 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http://xycq.org.cn/forum/) Powered by Discuz!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