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乃觉得介事儿该咋判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5-7 14:02 标题: 凳子叔叔,乃觉得介事儿该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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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看懂就不解释鸟
作者:
长葛李子龙 时间: 2012-5-7 15:33 标题: 回复 #1 KYOKO 的帖子
那张照片如果是真的,这家网站就等着被告侵权吧
作者:
x-dvd 时间: 2012-5-7 19:25
水王又火星,几年前的东西,还是假的……
作者:
临川介甫 时间: 2012-5-7 20:32
这不是应该发水区的吗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5-7 21:46
水啥啊,正常案例,乃有也可以发到介里
咱就不明白,好好的问一个事情为啥非有人看不惯??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5-7 21:51
原帖由 x-dvd 于 2012-5-7 19:25 发表
水王又火星,几年前的东西,还是假的……
事情可以是假的,道理可以是真的
作者:
x-dvd 时间: 2012-5-7 22:48
中国的话,故意伤害,完毕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2-5-7 23:15
如果能证明一开始把他当成女的话是可以判强奸未遂的,后面如果够轻伤或者以上了就是故意伤害的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2-5-7 23:20 标题: 回复 #8 邓仲华 的帖子
我个人认为,罪名和主体的主观意识无关,只与客体的实际性别有关吧。
作者:
x-dvd 时间: 2012-5-7 23:23 标题: 回复 #8 邓仲华 的帖子
发现是男人后没有停手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2-5-7 23:25
原帖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12-5-7 23:20 发表
我个人认为,罪名和主体的主观意识无关,只与客体的实际性别有关吧。
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只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男人)没有得逞
作者:
天下第一水货 时间: 2012-5-8 08:06
我对4个小时很惊讶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5-8 12:12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2-5-7 23:15 发表
如果能证明一开始把他当成女的话是可以判强奸未遂的,后面如果够轻伤或者以上了就是故意伤害的
nod 俺同意蜀黍的判断,介案子要分两段来看。从挟持被害人到发现被害人是男性为一个阶段,属于强奸未遂。从发现被害人为男性后但继续rape为第二阶段,介阶段可以是故意伤害or违法治安管理法啥的。
不过问题又来了,假设某伪娘穿了女生装
1.某怪蜀黍一开始不知道,企图rape以后才知道,后逃跑被抓——强奸未遂罪
2.某怪蜀黍一开始就知道,rape完事后被抓——违法治安管理法???
第二种情况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明显要比第一种高的多,可加害者受到的惩罚却会轻的多,违背法理啊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2-5-8 12:15
原帖由 KYOKO 于 2012-5-8 12:12 发表
nod 俺同意蜀黍的判断,介案子要分两段来看。从挟持被害人到发现被害人是男性为一个阶段,属于强奸未遂。从发现被害人为男性后但继续rape为第二阶段,介阶段可以是故意伤害or违法治安管理法啥的。
不过问 ...
只能归结于法律空白
作者:
x-dvd 时间: 2012-5-8 12:48 标题: 回复 #13 KYOKO 的帖子
就是这样
我国的男人从法理上是不可能被强奸的。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2-5-8 13:16
借这个帖子问一下。。。。。。女人强奸女人应该怎么判?
作者:
x-dvd 时间: 2012-5-8 13:18 标题: 回复 #16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女人可以成为强奸的共犯,但不可能是施行犯,因为无法插入性器官……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2-5-8 13:22 标题: 回复 #17 x-dvd 的帖子
手插不行么?
记得谁说过,只要有生殖器官接触就构成性行为。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5-8 13:25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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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女人rape女人,也就故意伤害啥的
作者:
x-dvd 时间: 2012-5-8 13:27 标题: 回复 #18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手插……或是物插,只能算猥亵,或是故意伤害。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2-5-8 13:27 标题: 回复 #19 KYOKO 的帖子
强奸罪标准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定义中没有提到主题必须是男性。
作者:
x-dvd 时间: 2012-5-8 13:29 标题: 回复 #21 阿尔法孝直 的帖子
主体,施行犯,两个概念。
女人只有帮助男人强奸,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矛盾。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2-5-8 13:33 编辑 ]
作者:
阿尔法孝直 时间: 2012-5-8 13:41 标题: 回复 #22 x-dvd 的帖子
……那就改问:胁迫咬(拆开读)怎么算
作者:
天霜寒 时间: 2012-5-8 13:45
此例是正太吸引力不下于萝莉的有力佐证!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2-5-8 16:02 标题: 回复 #1 KYOKO 的帖子
在后巷四个小时……
要是在宾馆或租房处我还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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