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律师们,学生有事求教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4-26 12:34 标题: 大律师们,学生有事求教
1.一犯罪嫌疑人企图强奸一女性,在撕扯的过程中才发现该“女性”其实为男性,不得不中止rape。该嫌疑人是否犯有强奸罪(未遂)?
2.一犯罪嫌疑人对躺在床上的某人连砍数刀,企图杀死他。但事后发现,“被害者”因为疾病在被砍之前已经身亡。那该嫌疑人是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作者:
feiyue1206 时间: 2012-4-26 13:26
第二条,有个著名的例子很相似。甲要穿越沙漠,乙、丙两人都想杀死甲,乙在甲的水壶中下毒,丙将甲的水壶钻了小口,甲带着水壶过沙漠,毒水漏光,渴死了,对乙丙二人应该如何判决?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4-26 13:48 标题: 回复 #2 feiyue1206 的帖子
俺会结合起来看,乙丙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又想到个例子,假设甲带了一壶毒水过沙漠(自己并不知情),丁在其壶上钻了个孔,导致水漏光甲渴死。那如何判丁捏?故意杀人没问题,属于既遂or未遂?
作者:
foxT 时间: 2012-4-26 13:54
1. 算
2. 不算, 说不定鞭尸无罪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4-26 13:57 标题: 回复 #4 foxT 的帖子
自己知道是尸体当然没问题,关键自己认为被害者还活着
作者:
feiyue1206 时间: 2012-4-26 13:59 标题: 回复 #3 KYOKO 的帖子
前提,乙丙两人互不认识、互不知道对方的行为,为什么要合起来判刑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4-26 14:14 标题: 回复 #6 feiyue1206 的帖子
因为甲是因为乙丙两人的共同行为导致死亡的,很难说到底是甲的行为占主导还是乙的行为占主导
ps:甲乙两人各捅了丙一刀,丙死亡。事后验尸发现,两刀中只有一刀是致命伤,另外一刀只是轻伤。在无法分辨到底甲乙是谁捅了那致命一刀的情况下,两个人都属于故意杀人(既遂),这个很确定。如果能区分,其中一个人很可能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当然,介得有请达人来解释了,不是很确定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2-4-26 16:02
第一条肯定是未遂
第二条,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个人认为是未遂
作者:
庞桶 时间: 2012-4-26 16:25
我觉得这种学院派的题目,对于实战并无任何意义
试着解读一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引发治安处罚,但应该是构不成犯罪的;
2、第二个情况,个人倾向于杀人未遂,正像楼上所述,既有动机,又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际完成而已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2-4-26 16:41
原帖由 庞桶 于 2012-4-26 16:25 发表
我觉得这种学院派的题目,对于实战并无任何意义
试着解读一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引发治安处罚,但应该是构不成犯罪 ...
有这么个案件,法律讲堂也讲过,最后判三缓五,所以饿认为1是未遂
http://www.zynews.com/news/2010-11/02/content_772788.htm
作者:
x-dvd 时间: 2012-4-26 16:54 标题: 回复 #9 庞桶 的帖子
学院派的解释是“对象不能的未遂”,因为罪犯主观上想强奸的不是男人,而是女人。
作者:
庞桶 时间: 2012-4-26 17:07
这个判例感觉理论上还是薄弱了些
感觉是那个叔叔倒霉,要不是有骗婚在前,这事多半也不了了之
作者:
天下第一水货 时间: 2012-4-26 17:23
原帖由 庞桶 于 2012-4-26 16:25 发表
我觉得这种学院派的题目,对于实战并无任何意义
试着解读一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引发治安处罚,但应该是构不成犯罪 ...
貌似曾经在《知音》还是什么杂志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协助一个男性强奸了另外一名女性,最后这个女性也是定性为强奸罪。既然有如此案例在前,哪里男性应该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吧?比如鸡奸?
作者:
无题 时间: 2012-4-26 17:26
原帖由 KYOKO 于 2012-4-26 12:34 发表
1.一犯罪嫌疑人企图强奸一女性,在撕扯的过程中才发现该“女性”其实为男性,不得不中止rape。该嫌疑人是否犯有强奸罪(未遂)?
2.一犯罪嫌疑人对躺在床上的某人连砍数刀,企图杀死他。但事后发现,“被害 ...
水王钻研起法律来了?还是强奸错了男人?
我支持你无强奸罪,只是爱治安处罚。第二个太扯了些,离现实太远,无视。
作者:
夜阑 时间: 2012-4-26 17:46
貌似现在强奸罪都只针对女性……报纸上看见有个案例,有个高中正太出去网友见面,结果对方是个怪大叔,晚上强奸了正太……过后正太家长报案,貌似由于木有相关法律,治安拘留了几天就释放了……
作者:
邓仲华 时间: 2012-4-26 17:47 标题: 回复 #15 夜阑 的帖子
这个怪大叔知道是正太吧
作者:
庞桶 时间: 2012-4-26 18:17
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2-4-26 17:23 发表
貌似曾经在《知音》还是什么杂志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协助一个男性强奸了另外一名女性,最后这个女性也是定性为强奸罪。既然有如此案例在前,哪里男性应该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吧?比如鸡奸?
所以啊,女性只能成为强奸共犯,而不能成为独立的强奸犯。其理论基础正是因为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的犯罪对象,即便鸡奸,可能会构成伤害罪、侮辱罪等其他罪名,但就是不能构成强奸罪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2-4-27 03:50
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2-4-26 17:23 发表
貌似曾经在《知音》还是什么杂志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协助一个男性强奸了另外一名女性,最后这个女性也是定性为强奸罪。既然有如此案例在前,哪里男性应该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吧?比如鸡奸?
协助强奸也属于强奸罪,可以判刑。但这个被侵害的主体还是女性。针对男性的,细节不清楚,但不能这么简单套用为强奸。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12-4-27 17:12
其实我特别想看看轮回怎么理解的,看了上述,觉得很搞笑,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2-5-8 16:06 标题: 回复 #4 foxT 的帖子
正好相反
1.不算,即便中间不停止也不算,受害者不是女性就没有强奸这一说(无论已遂未遂)
2.算,是故意杀人罪不是未遂,只不过酌情轻判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12-5-9 17:02
唉,法律的本质是对人思维意识形态的一种限制和规范,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只是人思维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看这贴的回复,只是感慨中国要法治,天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
作者:
ptcn 时间: 2012-10-6 21:17
原帖由 feiyue1206 于 2012-4-26 13:26 发表
第二条,有个著名的例子很相似。甲要穿越沙漠,乙、丙两人都想杀死甲,乙在甲的水壶中下毒,丙将甲的水壶钻了小口,甲带着水壶过沙漠,毒水漏光,渴死了,对乙丙二人应该如何判决?
丙是杀人既遂,乙是杀人未遂。
可以再变化一下:丙钻口但口太小,由于表面张力导致水几乎没有泄漏,结果甲喝水被毒死。则判决刚好相反:乙既遂,丙未遂。
作者:
ptcn 时间: 2012-10-6 21:20
原帖由 KYOKO 于 2012-4-26 12:34 发表
1.一犯罪嫌疑人企图强奸一女性,在撕扯的过程中才发现该“女性”其实为男性,不得不中止rape。该嫌疑人是否犯有强奸罪(未遂)?
2.一犯罪嫌疑人对躺在床上的某人连砍数刀,企图杀死他。但事后发现,“被害 ...
好像有个说法,嫌犯对于对象的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定罪。
所以,1的情况有点争议。要看最高法的解释。
前些天好像有个案例,有人贩毒被抓,结果发现他贩的毒品是假货,但一样被认定贩毒。
作者:
卫天龙 时间: 2013-2-8 12:49 标题: 某些法律好像很让人无语
就强奸来说,无论男女,都会造成对自己及身边人物的心理影响,影响应该是一样的,但男的还就是不算。
鞭尸那个,由于被害人已死,只能靠 好像不存在 的鞭尸罪
水壶那个,乙杀人未遂丙故意杀人应该没问题
作者:
KYOKO 时间: 2013-2-8 12:56
原帖由 ptcn 于 2012-10-6 21:20 发表
好像有个说法,嫌犯对于对象的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定罪。
所以,1的情况有点争议。要看最高法的解释。
前些天好像有个案例,有人贩毒被抓,结果发现他贩的毒品是假货,但一样被认定贩毒。
有些情况不一样的,就看嫌犯是咋认识的
贩毒那个没疑问,肯定是贩毒
作者:
迷蝶 时间: 2023-12-18 22:53
1、未遂;
2、未遂,同时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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