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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肇事后逃逸 [打印本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4-24 20:32     标题: 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跑了,但跑之前留下了自己真实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并且警方传唤的时候也随叫随到了,那属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ps:因为刚看了个案子,某模特醉酒驾车撞死人,留下姓名地址、联系方法后跑了,最后还是属于逃逸。不知法律上有木有明确规定
作者: 无题    时间: 2012-4-24 20:43

某模特?……看情况,例如她是赶着去医院生孩子,这从宽可不论为逃逸。若她没留下联系方式等,则不论何事,皆属逃逸。

但她最好简单说一下跑了的原因。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4-24 21:25

看样子,无题还是比较适合风花雪月啊,下里巴人不适合你
作者: 马岱    时间: 2012-4-25 09:48

那么为什么要跑,是因为要办什么急事吗。

其实为什么要严惩逃逸,一是逃逸会影响伤者的救治,二是逃逸会影响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的赔偿。如果没有伤者,当事人愿意负全责,说明有急事需要离开,事后回来认账,这种应该还是可以接受的吧。
作者: 罗克和利安    时间: 2012-4-25 10:27     标题: 回复 #4 马岱 的帖子

貌似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喝了点酒,但喝的不多,留下地址电话后找个地方睡一觉,再回来时就测不出酒精了~
LZ的PS估计也是这种情况~
作者: KYOKO    时间: 2012-4-25 12:33     标题: 回复 #4 马岱 的帖子

马岱叔叔还是说的有理的

不过,既然“逃逸”,很多是比较严重的肇事,在介种情况下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在警方到达之前乃离开现场,就属于逃逸
作者: 马岱    时间: 2012-4-25 14:39

在案例中,都撞死人了,留下姓名地址、联系方法还有什么用?算逃逸是肯定的。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2-4-26 12:28

我也奇怪去哪里找这么老实的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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