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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删除悬赏50万一帖 [打印本页]

作者: 00249598    时间: 2011-5-17 21:24     标题: 建议删除悬赏50万一帖

地址如下:http://www.xycq.net/forum/redire ... o=lastpost#lastpost
个人认为:不论此贴是否只是玩笑,也不论该楼主是否真有诚意。
但这样的行为已经对论坛成员个人生活造成极大困扰甚至有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论坛管理层不能不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
作者: 白木    时间: 2011-5-17 21:37

附议
冰冰可能真被吓到了
人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小女孩

以后对男网友那是无限的不敢出来见面了
神威可恨啊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1-5-17 21:39

赞成八卦帝提议,开开玩笑可以,再下去有点变味儿了,这苗头不好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7 21:41

同意
顺手把神娘也发配了吧
他的做法真的已经太恶劣了
真找人搜索冰4姐姐
过分了有点
作者: 沈浪    时间: 2011-5-17 21:54

已送旧帖,愿意接受处罚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7 21:56

送的好
作者: 崔浩    时间: 2011-5-17 21:57

这么快就没有了。
作者: 郢歌    时间: 2011-5-17 22:11

真找珍探,已不是开玩笑的限度了,还是送了好。
作者: SGSZ405    时间: 2011-5-17 22:13

侦探已是好几年前的事了。

还有,我悬赏找人处犯了哪条坛规?

悬赏找人不等于威胁人身安全。更不代表会对个人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要投诉也该是当事人投诉。而且我说过,找到后不会那样做,只会远远看着她,在她需要时才出现。凭什么主观的认为我会伤害冰4?

[ 本帖最后由 SGSZ405 于 2011-5-17 23:44 编辑 ]
作者: 00249598    时间: 2011-5-17 22:15

个人理解:隐私遭到侵犯,也是一种人身伤害。
另:强扭的瓜不甜哇,威哥。
想想俺们那歌词:I only wait for you……
痴情的等待心上人回心转意才是正理,不要未经别人同意,做些额外的事情给她造成困扰嘛。

[ 本帖最后由 00249598 于 2011-5-17 22:23 编辑 ]
作者: 夜阑    时间: 2011-5-17 22:18

未经别人允许,公然人肉悬赏打探别人隐私就是一种不道德乃至无耻的行为……轩辕是不会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的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7 22:19

刺探他人隐私本来就是犯罪
作者: SGSZ405    时间: 2011-5-17 22:22



QUOTE:
原帖由 张纯 于 2011-5-17 22:19 发表
刺探他人隐私本来就是犯罪

乱说,犯哪项罪,要罚多少?贴出来给我看。

而且,要告也要当事人告。

[ 本帖最后由 SGSZ405 于 2011-5-17 22:33 编辑 ]
作者: 郢歌    时间: 2011-5-17 22:39



QUOTE:
原帖由 SGSZ405 于 2011-5-17 22:22 发表
乱说,犯哪项罪,要罚多少?贴出来给我看。而且,要告也要当事人告。
还有,如果这样的贴子不合坛规,干嘛一开始没人阻止我?

而且我说过,找到后不会那样做,只会远远看着她,在她需要时才出现。凭什么主观的认为我会伤害冰4?

害得人家女孩子不敢出门不敢上论坛,就是伤害。你主观上不想伤害她,她可不敢掉以轻心。
如果拉登派人天天尾随你,并且明确告诉你他们不会伤害你,你心平气和接受?有人拿望远镜天天窥视你呢?

一开始大家没阻止你,大家想看热闹,看*戏,你还真找珍探!
作者: KYOKO    时间: 2011-5-17 22:42

唉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要怪只怪威哥把动静闹得太大了
我要是中了5W块,很可能放放鞭炮庆祝下,要是中了500W出门就得小心些了。。
作者: 楊延朗    时间: 2011-5-17 23:49



QUOTE:
原帖由 SGSZ405 于 2011-5-17 22:13 发表
要投诉也该是当事人投诉。而且我说过,找到后不会那样做,只会远远看着她,在她需要时才出现。凭什么主观的认为我会伤害冰4?

那阁下凭什么主观的认为你不会伤害冰四?例如精神困扰上。
作者: 楊延朗    时间: 2011-5-17 23:51



QUOTE:
原帖由 郢歌 于 2011-5-17 22:39 发表

害得人家女孩子不敢出门不敢上论坛,就是伤害。你主观上不想伤害她,她可不敢掉以轻心。
如果拉登派人天天尾随你,并且明确告诉你他们不会伤害你,你心平气和接受?有人拿望远镜天天窥视你呢?

一开始大家 ...

拉登已死了,换一个,例如索马里船长。。。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7 2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调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调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调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 SGSZ405    时间: 2011-5-18 00:01



QUOTE:
原帖由 张纯 于 2011-5-17 23:53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调查或者非法侵入公 ...

贴那么多干嘛?找不到我犯得罪。你只要贴是哪条?处罚是多少就可以了。

比如,你上次的威胁,购成以下这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我一看数目小,就懒得告了)

[ 本帖最后由 SGSZ405 于 2011-5-18 00:05 编辑 ]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8 00:05

你基本上算条条都犯了
基本上3年以下吧
作者: SGSZ405    时间: 2011-5-18 00:07



QUOTE:
原帖由 张纯 于 2011-5-18 00:05 发表
你基本上算条条都犯了
基本上3年以下吧

条条都犯?那好,我随便找一条:

连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2861142.html?push=ql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搜查他人身体 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我有做过吗?

[ 本帖最后由 SGSZ405 于 2011-5-18 00:12 编辑 ]
作者: 奔波儿灞    时间: 2011-5-18 00:09



QUOTE:
原帖由 SGSZ405 于 2011-5-18 00:07 发表

条条都犯?那好,我随便找一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调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搜查他人身体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我有做过吗?

兄台怎么对 调查他人住宅 这一项选择性失明?
作者: SGSZ405    时间: 2011-5-18 00:11



QUOTE:
原帖由 奔波儿灞 于 2011-5-18 00:09 发表


兄台怎么对 调查他人住宅 这一项选择性失明?

连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2861142.html?push=ql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住宅,不是调查。我有跑到她家去乱搜乱翻过吗?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8 00:16

你找人刺探她人情况包括地址就视同侵入
不知道吗?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8 00:17

我建议让前吴王 大律师 庞桶同志来给神娘大法盲普法
作者: SGSZ405    时间: 2011-5-18 00:21



QUOTE:
原帖由 张纯 于 2011-5-18 00:16 发表
你找人刺探她人情况包括地址就视同侵入
不知道吗?

算了 你这样思想 我跟你说也是说不通的。 反正这种事,没造成任何人任何损失,最多罚个一千到两千块。

不过如果冰4要告我的话,我全部财产都可以陪给她~
作者: 张纯    时间: 2011-5-18 00:25

我也和你没话说
还都是趁早洗洗睡吧
个人建议
你对冰4死心吧
作者: SGSZ405    时间: 2011-5-18 00:28



QUOTE:
原帖由 张纯 于 2011-5-18 00:25 发表
我也和你没话说
还都是趁早洗洗睡吧
个人建议
你对冰4死心吧

谢谢,因为诸葛亮的预料往往和事实一样,但你的预料却往往和事实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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