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投诉 dingbo011+崔浩 [打印本页]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10-9-3 21:38     标题: 投诉 dingbo011+崔浩

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214709-1-1.html

14楼+24楼有人身攻击行为。

[ 本帖最后由 冰祁步 于 2010-9-3 23:22 编辑 ]
作者: 本因坊秀策    时间: 2010-9-3 21:45

他们只是说头像吧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10-9-3 21:49     标题: 回复 #2 本因坊秀策 的帖子

就算是,我在公开场合下说你头像恶心,你高兴么?
作者: romadream    时间: 2010-9-3 22:22

我觉得吧,并不是人身攻击,不过他们二人确实没有注意你的感受,但是不能上升到人身攻击的份上。不知者不怪,我希望这个事情,只要他们两个人道歉了就好了。
作者: 菜比    时间: 2010-9-3 22:27

我灰常理解公主的感受,这事换我头上我肯定开骂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9-3 22:40

有些事只能想不能说。。
作者: 紫英    时间: 2010-9-3 22:42

..┏━━━━━━━┓支持楼主……………………(公主粉丝代表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后边跟上 支持楼主
作者: 冰祁步    时间: 2010-9-3 23:02

既然天宫公主不喜欢别人评价她的头像,那就请诸位以后不要在公开场合讨论这个话题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美与丑的标准,对于某些敏感话题,还是以相互尊重为优先

另外在别人的主题帖里讨论其他无关话题也是也是值得商榷的行为,当然由于是在水区,因此相对而言有着宽松的标准,但是宽松也是以相互理解、相互不伤害感情为基础原则的;

至于人身攻击行为,由于仅仅是针对头像,按照轩辕刑律,没有相关的条文可以匹配,因此不予支持;但是14楼和24楼的无关言论,由水区版主负责删除

结案



另外提醒其他无关人员,请勿随意参与投诉贴,谢谢配合,否则删无赦
作者: 平生最爱周公瑾    时间: 2010-9-3 23:12

已根据领导指示,删除相关回帖。
作者: 颖颖    时间: 2010-9-4 01:12     标题: 回复 #8 冰祁步 的帖子

为什么针对头像就不算人身攻击?如果有人说你的头像“恶心”(或者其他恶意形容词),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或者说,即便这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人身攻击,那么轩辕总该有别的规矩,来保护会员不受这方面的伤害吧?总之,人身攻击的根本定位,还是应该给予被攻击方是否受到伤害。否则,以后瞧谁不爽就可以合法地辱其头像,估计天下也要离大乱不远了。
作者: 本因坊秀策    时间: 2010-9-4 07:54

很好奇,如果现实里有人说你长的难看,你是不是也要飞奔澳大利亚警察局去控告他们人参公鸡?
作者: Indelibe    时间: 2010-9-4 08:31     标题: 回复 #10 颖颖 的帖子

天宫姐姐啊,我觉得这事不能这样类比吧?他们似乎是无心的随便评论而已,从帖子里也没看到其它对你的攻击,并非“看你不爽而有意辱之”,应该不需上纲上线到”否则,以后瞧谁不爽就可以合法地辱其头像,估计天下也要离大乱不远了。“?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10-9-4 10:16

回复 #11 本因坊秀策 的帖子
拜托您先查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怎么规定的?

回复 #12 Indelibe 的帖子
完全不同意你这种解释。如果这就叫上纲上线的话,那么你们无非逼我做两种选择
1,以后我可以随意攻击别人的头像,来证明这的确可以造成天下大乱。
2,道不同不相为谋,对于一个连基本尊严都不提供保障的论坛,呆着也没意思。
事实上过去很多人最终和轩辕闹僵,完全都是从这条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还是请管理员大人慎之。

[ 本帖最后由 天宫公主 于 2010-9-4 10:35 编辑 ]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10-9-4 10:52

佛曰:不可说,不可说
作者: 本因坊秀策    时间: 2010-9-4 11:08



QUOTE: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10-9-4 10:16 发表
回复 #11 本因坊秀策 的帖子
拜托您先查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怎么规定的?

回复 #12 Indelibe 的帖子
完全不同意你这种解释。如果这就叫上纲上线的话,那么你们无非逼我做两种选择
1,以 ...

还威胁起论坛了,你还真是自以为自己是谁啊?优越感还真强的没话说

相关版主已经做了删帖处理,如果你还这么闹个不停,要走就走,废话真多

[ 本帖最后由 本因坊秀策 于 2010-9-4 11:09 编辑 ]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10-9-4 11:18



QUOTE:
原帖由 本因坊秀策 于 2010-9-4 11:08 发表

还威胁起论坛了,你还真是自以为自己是谁啊?优越感还真强的没话说

相关版主已经做了删帖处理,如果你还这么闹个不停,要走就走,废话真多

你以为你是谁啊?登闻鼓什么时候允许不相关人事来如此撒野了?
作者: Indelibe    时间: 2010-9-4 11:22     标题: 回复 #13 天宫公主 的帖子

不是逼什么的,在这里我们有一个认识上的异议:你将那评论定义为攻击,我理解为无心的言语。
我认为如果是前者,自应该惩处,如果是后者,似乎可以一笑置之,无心之失,谁能免之?

究竟是前者还是后者,有待当事人澄清。
作者: 平生最爱周公瑾    时间: 2010-9-4 11:23



QUOTE:
原帖由 颖颖 于 2010-9-4 01:12 发表
为什么针对头像就不算人身攻击?如果有人说你的头像“恶心”(或者其他恶意形容词),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或者说,即便这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人身攻击,那么轩辕总该有别的规矩,来保护会员不受这方面的伤害吧?总 ...

公主大人,我是这么看的:

①事件的本身,如果往邪恶了看,确实有所谓“人身攻击”的意思,但综合感觉,似乎戏谑的成分多一些,是俩人玩笑开过了,不知私下他们与您相熟否?

②论坛的头像,还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面容,目前轩辕刑律并无针对这种攻击的罪行(是否真是罪行,我暂持中立意见)的定性,您是金融行业的行家,应该肯定知道,法不禁止即自由,利用法律的“疏漏”(是否真是疏漏,我暂持中立意见),即便“获利”(我不认为本次他们最终获利了)也并非非法。

③关于上述所说“疏漏”,如果您真认为有必要,我想您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向论坛提出,补充修订轩辕刑律。但至少这次,无法给他们定性为人身攻击了。当然了,如果您刻意赌气,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法,比如,故意寻找这种以及其他“疏漏”,来攻击他人,但这种攻击您无利可图,反而失去很多。中医说,“哀伤胃,怒伤肝”啊~

④冰老大的处理,我觉得合适,一方面禁止再对您的头像进行评论,一方面要求对回帖进行删除,删除就是一种态度的表达,在没有轩辕刑律支持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一种批判态度。

⑤本由戏谑开始,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批评和警告,此事就此完结岂不正好?没必要继续对开过火的玩笑穷追猛打了,本非绝对恶意,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 本帖最后由 平生最爱周公瑾 于 2010-9-4 11:25 编辑 ]
作者: smallpal    时间: 2010-9-4 11:25

暑假都过去了,各位还这么燥

肇事者也就是随口一说,让他们给天宫发个红包安慰下吧
作者: Ros_Nun    时间: 2010-9-4 11:30

14L不是我嘛?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10-9-4 11:38     标题: 回复 #18 平生最爱周公瑾 的帖子

问题事至今当事人连面都没露,你们就给结案了,这算怎么一回事啊?Indelibe 也说了,究竟是攻击还是无心之语,有待当事人澄清。但当事人连面都没露,也并未表示任何道歉之意,连个形式上的过场都没表示过,你们怎么知道他们是戏谑的成分多一些呢?

[ 本帖最后由 天宫公主 于 2010-9-4 11:40 编辑 ]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10-9-4 11:39     标题: 回复 #20 Ros_Nun 的帖子

你本来是 15 楼,结果我投诉的那个 14 楼被删了,所以你就成现在的 14 楼了。这件事情和你无关,不要紧张。
作者: 司徒苍月    时间: 2010-9-4 11:49

归还20楼,因删楼楼号出错被忽悠进来而损失的100通宝,非相关人员,请勿掺和,谢谢合作
作者: 冰祁步    时间: 2010-9-4 11:55

酌请水区版主私下对于dingbo011和崔浩两位筒子进行提醒


另外,再度重申,非当事人请勿参与投诉贴
作者: dingbo011    时间: 2010-9-4 12:59

好吧 我道歉我只是无心的路过+灌水
不过公主的头像真的很。。。。(和谐)。。

[ 本帖最后由 dingbo011 于 2010-9-4 13:01 编辑 ]
作者: dingbo011    时间: 2010-9-4 13:08

这事我想起了  N久前的天宫驸马案!
按公主的说法,马岱王爷不是早就可以把那个叫马腾的给OOXX了
我对公主的印象很好,但是不是有点太专制了点
不过我承认,谁要是说我签名不好的话,我

[ 本帖最后由 dingbo011 于 2010-9-4 13:12 编辑 ]
作者: 菜刀    时间: 2010-9-4 21:50

扣钱就扣钱吧

公主的头像明显是个公众人物,我看不出来有什么规定不能评价公众人物,“恶心”那叫人身攻击么

我以前还说过后街男孩恶心呢,那时用后街男孩当头像的人一大把,都没人有投诉我的“觉悟”

今天,我居然见到一个长期生活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的人,作出比我天朝还专治、暴力的举动,实在是白在那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呆那么久了
作者: 影子之伤    时间: 2010-9-4 21:54

即使在公共场合评论他人相貌,也没到犯罪的地步...即便是一些,呃,恶评?顶多算不礼貌行为吧,不知道公主生活国度是否有对这些行为的惩罚...

延伸到论坛上,头像被他人评论,是很正常的事,对于头像感觉到难看,说说出来,在各个论坛并不少见。然而如这帖这样大张旗鼓的...少见...

难道公主生活的国度比天朝更甚?
作者: 啊哈    时间: 2010-9-4 22:04

笑,公众人物的话,你大可以直接说那个人长的恶心。我不明白为啥要说公主的“头像”恶心。


如果你直接说XX长的恶心,相信公主也绝不会发那么大的火,毕竟这是两个人审美观的不同。


但是直接说公主头像恶心,就绝对有涉嫌人参公鸡的嫌疑了。


扣分就扣分吧。实在看不下去了。
作者: 白衣天子    时间: 2010-9-4 23:23

公主的头像和那个XX公众人物难道不是一个人?
用来指代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妥,审美情趣有差别,用语欠妥,可以私下交流,其实不需要这样。
得理也可以让人,宽容一些不好吗?
作者: 岳光寒    时间: 2010-9-4 23:24

花100TB来打瓶酱油。

PS:伪轩没热点了咩,这样的事也能吵起来?




欢迎光临 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http://xycq.org.cn/forum/) Powered by Discuz!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