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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与霍布斯社会政治思想简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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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jf
时间:
2010-6-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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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与霍布斯社会政治思想简要对比
要说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和中国的黄宗羲有什么共同特点的话,首先使人印象深刻的便应当是他们两人的寿命,霍布斯生于1588年,卒于1579年,活了九十余岁,而黄宗羲生于1610年,卒于1694年,也活了80多岁,在当时都属于难得的高寿。除此之外两人生活的时代也十分相同,主要都在17世纪。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大师,而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在整个近现代西方占据主导地位。在霍布斯生活的那个时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相对于古希腊罗马政治学和中世纪神权政治学来说就像一股清新的空气,使得欧洲的政治思想为之一新。而稍晚的东方,黄宗羲在政治上也有自己一些独到的见解,与中国过去的政治思想有非常明显的不同,有些地方与西方学者的某些观点还有一些相似之处,因此中国有些学者将其思想也称为启蒙思想,与同时期英国法国的启蒙思想相提并论。然而,西方的启蒙思想出现之后不久是美国的建立和法国的革命,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发表,相反,黄宗羲的思想虽然深邃,但是由于处在明清易代的特殊时期,再加上中国这样一个大一统国家的一些固有特征,并没有为中国的社会带来什么实质性的改变,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就其中的某些论点进行一些讨论和比较。
“有生之初也,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去之。” 这便是黄宗羲在《原君》一文的开头所描述的远古人类社会的一幅图景。这一图景并不是那么美妙,在这一点上,它有似于霍布斯所说的“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的”“战争状态” 。只不过黄宗羲所叙述的重点在于“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去之。”相比于两千年前的韩非“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 的描述,黄宗羲论述的重点由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与霍布斯是一致的。但是从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个显著的不同。黄宗羲强调的,是自然状态下“公利不可兴,公害不可除”,也就是人们的公共利益得不到保证。这种状态本身并不像霍布斯的战争状态一样,“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 。两者之间的差异,一方面是他们关注的重点不同:霍布斯注重“私”,而黄宗羲注重“公”。不过更深层的原因恐怕就是由于对人性基本的假定不同。黄宗羲尽管认为“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但他恐怕仍然赞同孟子说过的:“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 在孟子看来,人的行为固然有善或不善之分,否则将无以解释何以人的行为有善或有不善。但人性应当是向善的,或者是说,人性是可以为善的。黄宗羲自己在《孟子师说》里也引用程子的话说:“恶亦不可不谓之性也,仍不碍性之为善。” 而霍布斯等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对人性的看法恐怕更像荀子所说的“人之性恶,其善伪也” 。在这一点上,黄宗羲仍然没有跳出传统儒家对人性理解的范畴。相反,霍布斯则与西方古典时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截然不同,后两者都不会认可霍布斯所说的“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以及他所描述的那样一个自然状态。因为古典政治学的基础都是建立在人类美好的本性之上而不会把“猜疑”纳入到政治学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霍布斯所开创的是一种全新的、建立在性恶论之上的政治学,而黄宗羲学说的基础是对儒家性善论的进一步发展,只是有一定的修改。
霍布斯叙述自然状态,是为了推导出自然法以及国家产生的整个过程,其作用就像欧氏几何里的基本公理一样,为自己的理论体系设定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前提,由此出发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尽管这一前提可能就像欧氏几何里的平行线、牛顿力学里的质点一样是在现实社会里根本不存在的,但仍然无法否定他的假设的合理性。然而在黄宗羲这里,我们看不到严密的由某个前提出发的论述,这就凸显里两人思维方法的巨大差异。霍布斯所利用的,是近代自然科学的演绎推理方法,推理的每一步都符合人们的普遍认识,可以说是一种公理化的政治学。在霍布斯看来,自己论述的每一步都具有一种必然性,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局面必然导致人们建立契约,将权力赋予一个主权者以避免战争状态,这一选择是人民集体作出的理性选择。而黄宗羲却直接得出“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 ,以此说明了君主制度的产生,并没有说明这其中的过程和必然性。另外,在霍布斯所在的欧洲,自古典时代以来就存在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这几种不同的政治制度。而在东亚,君主制从来就是这里的人们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所建立和接触过的唯一的政治制度。黄宗羲当然无法超越自己所属的环境,他只能认为君主制是天经地义的制度。而霍布斯则就三种不同的政体组织形式进行了分别的说明,不论主权者是一个人、几个人还是所有人,都不会对自己的论述产生太大的影响。黄宗羲的论述却仍然是像韩非所说的那样,“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 在这样的圣人政治图景里,仿佛圣人就像是上帝一样至善,民众自然就会对其顶礼膜拜,奉之为主。与之相反,霍布斯所论述的国家——利维坦的建立,则是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其中透露着强烈的权利义务观念。利维坦中的每个人,通过契约,将自己所掌握的主权交由主权者来掌握,契约已经签订,便不得违反。其中所蕴含的,是强烈的权利意识。与之相反,黄宗羲笔下的圣人,却是“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 ,是一个凸显义务的形象,而天下之人,只能“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而君主遂享有“天下利害之权”。在黄宗羲所构建的政治图景里,君主所有的是“权力”和最大的义务,而天下万民却只有服从这样一个“圣人”的义务。黄宗羲仍然像孟子或是古希腊的哲人们一样,其理想都是要建立一种最好的制度以实现“天下之治”。而不是像自由主义者们那样企图寻找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尽管黄宗羲认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试图将全体人民的利益作为政治制度的目的,但在他眼里,依然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观念。这或许是两者的根本差异所在:霍布斯的国家,其目的是保护私人的权益,而黄宗羲的理想国家,则是实现超越国家之上的“天下”这样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权益。霍布斯的国家是依靠契约建立起来并保障其合法性的,而黄宗羲的国家里却少有契约的概念。
霍布斯最让人感到不可理解的便是他所主张的君主的绝对权威以及契约一旦建立,便无法撤销或改变的论点,这仿佛无法防止君主独裁专制的出现,并且在出现暴政的时候剥夺了人民进行革命的权利。其主要原因在于霍布斯认为契约是不可违背的,否则就是违背自然法,而同时,主权者在霍布斯的论述中,并不是契约签订的一方,对臣民不负有义务,因此当然不会存在主权者违反契约的情况。而与之相反,在黄宗羲的政治建构中,本来就没有契约,何来违反契约一说?儒家所主张的,是君主顺天行事,一旦君主暴虐荒淫,虽然没有什么契约可以违反,但是却违反了“天道”,或是用西方的名词来说,违反了自然法。此时人民即使诛杀君主,也只是“诛一夫纣也,未闻弑君也”。黄宗羲所集中批判的就是君主专制所带来的危害。然而,如果将霍布斯的体系继续改进,将主权者也置身于契约当中,变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正是洛克等人所走的路线。而黄宗羲的政治建构中,由于缺乏契约和权利的观念,难以避免——中国历史上的众多事实也早已证明——暴君政治的出现。正如施特劳斯编著的《政治哲学史》一书中对古典政治学的评价一样:“古典政治学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它们的目标太高,它们将自己的政治原则置于人类最高的期望之上:有德性的生活和能够充分实现善的社会。它们使得自身变得没有效率。”黄宗羲所构建的政治图景,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没有突破古典政治学的体系,和历来的儒家政治理想一样,和现实有很大的差异,最终只能在现实政治里堕落蜕变。
霍布斯生活的时代,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后欧洲急速变化的时期。政治上,神圣罗马帝国经过三十年战争已经名存实亡,世界帝国的迷梦已经早已被一个个的民族国家理想所取代,尼德兰和英国先后从革命中兴起。而宗教改革——三十年战争的诱因之一,也将信仰的自由从罗马教会手中夺回。而商业繁荣和新世界的探索使人们的社会生活面目为之一新。革新的时代孕育了革新的思想。而黄宗羲则是明朝的遗民,尽管晚明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有些学者将其视为中国近代社会的开始,但是晚明这种社会转型的趋势在明清易代这一带有很大偶然性的事件之后戛然而止。明清的改朝换代并没有使得中国的社会基础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相反还加强了过去的传统。历来在文化和宗教传播中有所谓的“新皈依者”现象,后接受或新接受某种文化的人,其狂热要远胜过这种文化的母国的人们。例如对传播希腊文化最热心的人,不是雅典或科林斯的某位领袖,而是文化落后的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宗教改革中最顽固的天主教国家,恰恰是天主教疆界边缘的波兰和西班牙,对自由主义最狂热的人,恰恰是没有自由主义传统的东方国家中的自由主义信徒。满清也不例外,作为一个文化落后的民族,在进入中原,势必接受中原文化的情况下,他们对旧的传统的维护,可以说达到了一个极致,晚明以来东南地区的社会、思想、文化上的新变化也很快消失,黄宗羲的思想很快就失去了其社会基础,难以对现实社会产生什么影响。当然,黄宗羲的理论本身是在儒家理论的框架内,鉴于明亡的教训,有针对性的在《明夷待访录》里提出了一些意见而已,但其思维方式仍然是儒家传统的思维方式。与西方启蒙思想家们所开辟的全新思路相比仍然只能算是脆弱的萌芽,在明清易代的大背景下,无怪乎黄宗羲的学说只能在故纸堆里发黄褪色,直到清末才重新为人所认识和宣扬了。
参考:
《利维坦》 霍布斯著 黎思复 黎廷弼译 商务印书馆1986年
《黄宗羲全集》 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年
《新编诸子集成•荀子集解》 王先谦撰 中华书局1988年
《新编诸子集成•四书章句集注》 朱熹撰 中华书局1983年
《新编诸子集成•韩非子集解》 王先慎撰 中华书局1998
《自然权利与历史》 列奥•施特劳斯著 彭刚译 三联书店2006
Leo Strauss&JosephCropsey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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