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看到电影中的一个情节,关于强奸幼女 [打印本页]
作者:
uhbqs 时间: 2009-6-1 11:54 标题: 看到电影中的一个情节,关于强奸幼女
某男和某女发生关系,但此女只有12岁,只是长得很成熟.
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女确实一直伪称自己16岁,该男事前确实不知道,被蒙在鼓里.
那在法律上,该男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幼女?
如果是的话,我感觉他确实是有点冤啊~~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6-1 12:00
法律上貌似有规定,明知对方未满16岁,明知
当然,如果是嫖娼之类装疯卖傻称不知对方真实年龄,哪怕真的不知,一般也不予认可
个人观点
作者:
uhbqs 时间: 2009-6-1 12:25
恩,我的问题其实就是,法律上讲强奸幼女是否要证明男方的主观知情.这个举证确实很难,所以我假设证据确凿.
我看的那部电影,是讲国外某男受了这个"冤狱",当然他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的.
从另一方面讲,"明知"这点似乎是极难举证的,一般来说谁会去问对方啥年啥月出生呢,看上去比较成熟,感觉不是小P孩就行了嘛~
记得国内好像是14岁以下吧.
[ 本帖最后由 uhbqs 于 2009-6-1 15:15 编辑 ]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9-6-2 10:37
结果是已经XX幼女了,在中国的话,一定是这个罪名!英美法系就不好说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6-2 12:37 标题: 回复 #3 uhbqs 的帖子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只要是男方违法或者犯罪,女方未满14(还是16?)就能加重他的情节。法律是不管你到底“明不明知”的,要啥举证?
如果日常生活中女方自愿,这种事情警方就根本不会来管
作者:
asky 时间: 2009-6-2 12:52
我觉得这无须争论,统一按QJYN罪处理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6-2 13:38
问题是,即使是强奸,如果被害者不告发警方能主动介入吗?
作者:
figozhu 时间: 2009-6-2 16:04
原帖由 uhbqs 于 2009-6-1 11:54 发表
某男和某女发生关系,但此女只有12岁,只是长得很成熟.
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女确实一直伪称自己16岁,该男事前确实不知道,被蒙在鼓里.
那在法律上,该男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幼女?
如果是的话,我感觉他确实是 ...
构成
作者:
yu58584339 时间: 2009-6-2 22:59
和未满14周岁女性发生性行为,不管自愿与否,一律按强奸罪论
如果男方不知女方未满14周岁,并且女方自愿,罪名由情节严重程度定
[ 本帖最后由 yu58584339 于 2009-6-2 23:01 编辑 ]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09-6-3 06:12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2 13:38 发表
问题是,即使是强奸,如果被害者不告发警方能主动介入吗?
可以,这种案例在国内不少。警察一般也不会捕风捉影,我听说过的几起案例大都是强奸犯又犯了其他事,比如偷窃聚赌等被警察调查时发现了疑点,顺便侦破了此前的强奸罪行。最倒霉的一起是有个家伙酒后驾车,被警察抓了后不耐烦警察处理,叫嚣“老子女人都玩了这算什么”,然后酒后驾车就变成强奸犯了。最嚣张的是有个流氓团伙,其中一个成员开个小饭店,骗女性进包间后强奸多人。没人告案他们自己洋洋自得吹嘘,飘到警察耳朵里去了......
当然,这种情况还要经受害人取证才可以定罪。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3 07:30 编辑 ]
作者:
uhbqs 时间: 2009-6-3 08:42
我又查了查资料,看样子确实还是要定罪的,只是情节轻重问题.
有一点感觉挺关键的,14岁以下女孩在这种案件里有点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婴儿...).即使男方不知情也算是"误"强奸了的.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6-3 11:56
原帖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3 06:12 发表
当然,这种情况还要经受害人取证才可以定罪。
这是重点。
如果女方自愿,你觉得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吗?她会帮警方还是男方,还取证?
作者:
笑天下 时间: 2009-6-3 12:37
原帖由 asky 于 2009-6-2 12:52 发表
我觉得这无须争论,统一按QJYN罪处理
谁说的?
已经有实际案例了,东北某地一个20多岁的小伙与未满14的女孩OO,该女孩发育很成熟,且本人也承认自己一直声称自己20岁,且是自愿,不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09-6-3 12:45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3 11:56 发表
这是重点。
如果女方自愿,你觉得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吗?她会帮警方还是男方,还取证?
自愿就不算强奸了,除非是幼女。如果不涉及到幼女等,所谓强奸哪里有“自愿”的?
作者:
x-dvd 时间: 2009-6-3 12:52
刑法规定中有个“明知或应当知道”,如果被害人外貌“过于成熟”,并且又声称自己成年了,那么可以算例外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6-3 12:54
原帖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3 12:45 发表
自愿就不算强奸了,除非是幼女。如果不涉及到幼女等,所谓强奸哪里有“自愿”的?
问题是幼女也能自愿吧
算不算强奸?
如果也算,那就是“自愿”的被奸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09-6-3 13:05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3 12:54 发表
问题是幼女也能自愿吧
算不算强奸?
如果也算,那就是“自愿”的被奸
幼女有明确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这和自愿与否无关,这种案例不胜枚举。前面几位列举了没有按照强奸罪论处的原因不是因为所谓自愿,而是因为女孩子隐瞒了自己的年龄。如果没有隐瞒,肯定要被判刑。
BTW,大多说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比如导演波兰斯基,1978年在美国就曾经因为诱奸一名13岁少女而被指控,不得不逃离美国。不久前美国法院刚刚驳回了他要求撤销指控的请求,即使那名女孩后来承认是为了成为影星而主动勾引波兰斯基的。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3 13:09 编辑 ]
作者:
三种不同的红色 时间: 2009-6-3 15:52
和12周岁一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因为12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她们不能够正确的判断某种行为带来的后果。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09-6-7 03:09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2 13:38 发表
问题是,即使是强奸,如果被害者不告发警方能主动介入吗?
关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比如强奸、抢劫、杀人)虽然有比较明确的受害者,但是它侵害的利益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并不是侵害了受害者一人的利益,而是侵害了全社会的利益,所以由检察机关主动代表国家(全社会)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的是全社会,而不仅仅是实际受害者一人。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皆是如此。比如,美国是由司法部下属的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犯罪;英国是由皇家检察署署代表女王起诉犯罪;日本、大韩民国、曾经的中华民国是由检察署代表国家起诉(比如台湾新闻经常听到“地检署”一词)犯罪。而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强奸后受害人报案,警察调查取证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一种形式,如果受害人没有报案,警察从其他方面了解到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后,同样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没有任何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7 03:10 编辑 ]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9-6-8 15:14
原帖由 笑天下 于 2009-6-3 12:37 发表
谁说的?
已经有实际案例了,东北某地一个20多岁的小伙与未满14的女孩OO,该女孩发育很成熟,且本人也承认自己一直声称自己20岁,且是自愿,不追究法律责任。
那是国人规避法律而已。钻法律明文漏洞。实际上按照欧陆法律。这个基本上没什么异议。
中国的法官=白痴+受贿者。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6-8 15:24
原帖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7 03:09 发表
关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比如强奸、抢劫、杀人)虽然有比较明确的受害者,但是它侵害的利益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并不是侵害了受害者一人的利益,而是侵害了全社会的利益,所以由检察机关主动代表国家(全社会 ...
有句话叫“民不举,官不究”吧,是不是触犯任何刑事法律,这句话都是无效的?
重婚罪,是不是妻子不告再婚的丈夫,丈夫就可以逍遥法外???一般人是这么理解的,还是警方只要有一定证据,就不管你大妇(或者二老婆。。三老婆。。)什么态度,一律可以立案?
作者:
uhbqs 时间: 2009-6-9 00:35
原帖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7 03:09 发表
关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比如强奸、抢劫、杀人)虽然有比较明确的受害者,但是它侵害的利益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并不是侵害了受害者一人的利益,而是侵害了全社会的利益,所以由检察机关主动代表国家(全社会 ...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只要有刑事犯罪嫌疑,检察机关都可以起诉,但是否真的去起诉,理论上的决定权还在检察机关手上??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09-6-9 02:07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8 15:24 发表
有句话叫“民不举,官不究”吧,是不是触犯任何刑事法律,这句话都是无效的?
重婚罪,是不是妻子不告再婚的丈夫,丈夫就可以逍遥法外???一般人是这么理解的,还是警方只要有一定证据,就不管你大妇( ...
刑事犯罪,公检法机关是有权利介入的,即使无人报案。原则上“民不举,官不究”是没用的。例如行贿受贿,不会有任何一方告发,难道就没事了?民事案件一般都是“民不举,官不究”。
重婚的情况比较复杂,按照新的《婚姻法》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除非明目张胆地登记了两次才算重婚,这几乎是办不到的。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09-6-9 02:11
原帖由 uhbqs 于 2009-6-9 00:35 发表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只要有刑事犯罪嫌疑,检察机关都可以起诉,但是否真的去起诉,理论上的决定权还在检察机关手上??
程序上好像是这样,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破调查,如果认为触犯了刑法属于刑事犯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核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判决。诉讼的权力在检察机关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没有触犯刑法,不属于刑事犯罪则不会提起公诉,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
补充一点,刑事案件似乎也可以自诉,具体手续我不大清楚。自诉的案件在国内比较少。但无论公诉自诉,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是有权力介入的。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9 23:08 编辑 ]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9-8-9 04:01
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2、以上批复一出,即引起法学界极大争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为此撰写了《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在该文中,苏力批评《批复》违反法理,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更为重要的是,文章极具洞见力,指出了《批复》可能带来的实践后果——正如今天我们屡屡看到的。苏力指出,《批复》事实上选择性地将这个社会最为唾弃且最无法容忍的一种同幼女的性关系豁免了。这个司法解释对罪犯有利,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有害,对整个社会有弊无利,这一司法解释在替罪犯开脱。
3、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该《批复》自2003年8月起失去了法律效力,不得适用。
该问题的关键是保护未成年少女这一公共政策,而不仅仅是某种具体的正义。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8-9 10:22 标题: 回复 #25 gaobao 的帖子
这么说来现在原则上和幼女OOXX就是强奸了,也不来管你知不知道或者她自不自愿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9-8-9 14:05 标题: 回复 #26 KYOKO 的帖子
正是如此。
在民法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举轻以明重。
在奉行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民法领域,国家尚且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效力如此限定(无论相对一方是否明知)。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关系这样一种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社会性道德甚至涉及性犯罪的公共政策上,倒要明察秋毫,仔细甄别所谓是否明知,岂有此理?意图何在?
作者:
toushion 时间: 2009-8-25 21:26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比较好奇世界上又没有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中国法律的“强奸”里面好像是不包括这种情况的;
另外丈夫“强奸”妻子,这个怎么算?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9-8-27 14:37
女性强奸男性,据网络传言,事情是有的,但案例极少。
中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其他国家基本上也是女性,毕竟这是一个男权社会。
丈夫违反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存续,不宜认定为强奸,将之归入家庭暴力予以对待、处理可能更合适。但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虽然婚姻关系存续,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要视情况处理,也许会被认定为犯罪。
作者:
toushion 时间: 2009-8-27 20:15
感谢楼上的解答。
‘丈夫违反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存续,不宜认定为强奸,将之归入家庭暴力予以对待、处理可能更合适’
这样妻子阉了丈夫可真就算没收工具了吧
作者:
lichunhui 时间: 2009-11-23 11:35
女性犯强奸罪还是有的:如某女协助男人强奸另一女人,将构成强奸罪。且有这样的案例。
至于女强男……少之又少啊。要是男人不硬,无论如何也强不了吧?
作者:
墨叶 时间: 2009-11-23 11:45 标题: 回复 #31 lichunhui 的帖子
俄罗斯就有女的强奸男的。
作者:
ach 时间: 2009-11-23 12:31
女的强奸男的当然是存在的,比如,女人用某种把柄,要挟男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用春药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这些都是违背了男人的意志的性行为,自然属于强奸范畴
至于说什么 “硬的起来”么,只要女人用手刺激下那话儿,男人即便心理不想,也难免有生理反应,,,,,,,不用我多说了吧
[ 本帖最后由 ach 于 2009-11-23 12:32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11-23 12:37
如果只是要挟的话,无论男女我看都构不成强奸,那是在自己的身体和意志都由自己掌握的前提下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0-1-19 23:43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11-23 12:37 发表
如果只是要挟的话,无论男女我看都构不成强奸,那是在自己的身体和意志都由自己掌握的前提下
要看什么样的要挟了。把刀架在女人小孩的脖子让要挟,这还是应该判强奸。这种事情不是没有过。
作者:
小贩 时间: 2010-1-20 00:56
安全第一啊……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1-20 01:28
原帖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10-1-19 23:43 发表
要看什么样的要挟了。把刀架在女人小孩的脖子让要挟,这还是应该判强奸。这种事情不是没有过。
你觉得刀架在脖子上了你的意志还由你支配吗?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0-1-20 01:48
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20 01:28 发表
你觉得刀架在脖子上了你的意志还由你支配吗?
我的意思是刀架在小孩脖子上,去要挟其母亲。这种情况下作为强奸的受害者母亲一方并无直接威胁,但还是会判强奸。
作者:
马后炮 时间: 2010-1-20 11:11
其实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幼女,因为两者的量刑还没到天壤之别的地步(除非强奸次数过多),关键是顺奸还是强奸。
据公检法的一位业内朋友简绍,无论当时情况是强奸还是顺奸,都不要承认是强奸,只回答:“我是已经付过钱的。”而且别把女方身价说的太高,因为女方不一定带的钱很多,以免对不上数。
出现这种情况,警方一般不会立刻定性强奸,还要做具体分析,这样在某些情况,可以为定罪推延时间,
也就是说可以交点罚款或者找找关系,从轻解决。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1-20 15:51
原帖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10-1-20 01:48 发表
我的意思是刀架在小孩脖子上,去要挟其母亲。这种情况下作为强奸的受害者母亲一方并无直接威胁,但还是会判强奸。
这个。。如果女人干了坏事,以揭发她为要挟要求和其XX,算强奸吗?
作者:
马后炮 时间: 2010-1-20 16:21 标题: 回复 #40 KYOKO 的帖子
这算黑道交易吧
偶觉得应该是顺奸,不过楼上说的情况,还是影视作品里可能出现,现实里的案例偶还真不知道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0-1-21 01:01
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20 15:51 发表
这个。。如果女人干了坏事,以揭发她为要挟要求和其XX,算强奸吗?
这个还真难说。强奸罪必需要有女方指正才可以立案调查审判,这个情况下估计女方不大会报案吧,毕竟要说出原委就等于要她投案自首。如果女方真的下决心即使自己投案也要把这个男的绳之以法,估计还是会管,但能定到什么地步就难说了。至少说这个男的知情不报,却用来勒索非法的利益,这一点已经违法。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0-1-21 01:17
原帖由 三种不同的红色 于 2009-6-3 15:52 发表
和12周岁一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因为12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她们不能够正确的判断某种行为带来的后果。
12周岁以下的幼女通过某些手段在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个怎么算?难道也算男方强奸?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0-1-21 01:31
原帖由
zeloti 于 2010-1-21 01:17 发表
12周岁以下的幼女通过某些手段在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个怎么算?难道也算男方强奸?
你这个男的多大了?如果是成年人,按照刑法严格量刑,任何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罪从重论处。如果也是未成年人,适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会以强奸罪论处,但有可能有相应的处罚。
BTW,我还真不知道12岁的女孩子能有多大的本事可以让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0-1-21 15:26
BTW,我还真不知道12岁的女孩子能有多大的本事可以让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这话不对
从可能性上来说,这种事情是可能发生的,可能发生就要进入法律考虑之列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1-23 14:36
原帖由 zeloti 于 2010-1-21 15:26 发表
这话不对
从可能性上来说,这种事情是可能发生的,可能发生就要进入法律考虑之列
这个,米国可能要考虑,红朝是可以根据精神来的。七拐八拐就绕到你有罪了。
ps:强奸未遂还真不多啊,上次有个强奸不成被咬断舌头的,不过没听说强奸不举的。。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0-1-23 17:21
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23 14:36 发表
这个,米国可能要考虑,红朝是可以根据精神来的。七拐八拐就绕到你有罪了。
ps:强奸未遂还真不多啊,上次有个强奸不成被咬断舌头的,不过没听说强奸不举的。。
所以说全国人大那帮代表就是吃干饭的饭桶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0-1-24 04:08
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23 14:36 发表
这个,米国可能要考虑,红朝是可以根据精神来的。七拐八拐就绕到你有罪了。
ps:强奸未遂还真不多啊,上次有个强奸不成被咬断舌头的,不过没听说强奸不举的。。
强奸未遂还是不少的,比如受害者呼叫引来旁人相助,施暴者只好逃之夭夭再被抓住。这种情况下典型的强奸未遂。不举的不多,不过有个案例堪称最倒霉的强奸未遂,暴力了半天发现这女的好久没洗澡还是怎么回事,脱下裤子味道不小,一下子没胃口了,也被抓了个强奸未遂。
至于12岁女孩,严格按照法律来如果对方是成年人,任何情况下都以强奸罪从重论处。没什么好啰嗦的。另外有个事情,一个精神病院,有个女患者的总是整天裸体走来走去大家见怪不怪了。其中一个男性工作人员在精神病院澡堂洗澡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事门没关严,被那个女的进来一把从后面抱住了。他魂飞魄散,也不敢吵闹,也是利用其精神不正常耍了个花招赶快逃掉。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同样视为强奸。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时不在此例。总之这种事情还是要仔细看看法律规定,无论什么情况下,有些人是不能碰的。就算你有一千个理由,人家把你严打了也是依法判决,顶多算个教条主义。犯事的可完了。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10-1-24 04:53 编辑 ]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0-5-21 10:26
给某些人普个法,强奸的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注意了:妇女。
另外“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注意了:共同犯罪。
还有“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关键看法官认为不认为你确实不知道,还要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你得温柔点。
另外只要违背妇女意愿,也就是说不是她愿意的,使用什么手段都是强奸。不过有利益在里面是个特殊的例子,例如上司要挟女职员等,不能简单的认为强奸,也不能简单的说利益交换无罪,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了。如果你使用了暴力等手段,但该女人是愿意的也不构成强奸(除了爱好这口子的我想不出其他情况)
[ 本帖最后由 shicanhui 于 2010-5-21 10:37 编辑 ]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5-21 10:53
LS说得比较正确了,法的边缘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如果确实是女奸男呢?
作者:
盐水芥菜 时间: 2010-5-27 20:45 标题: 回复 #29 gaobao 的帖子女性强奸男性,据网络传言,事情是有的,但案例极
“强奸”一词如何解释的?违背妇女意愿。。。可没有说到违背男人意愿的,说女的对男的那个用“强奸”一词似乎有点说不通吧。可事实上确是有这样的案件。我们这里就发生了一起,本地师范大学一帅哥其父是本市公安局付局长,其母是该校一科长,家境好人也帅,就是该男生有点秀气属乖乖男一类,家教极严,二十岁还没女友,班上五个长相一般的女生,利用周日外出搞活动之机将帅哥那个了,其母知道后大怒将五女告到法院,终因笑话太多撤诉,最后你们猜怎样处置那五个女生————每人学校记过一次,赔鸡蛋若干。
作者:
zeloti 时间: 2010-5-28 00:32 标题: 回复 #51 盐水芥菜 的帖子
那五个女生有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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