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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问题咨询 [打印本页]

作者: 广翔公    时间: 2008-11-11 19:48     标题: 法律问题咨询

兄弟姐妹四人,二姐住进精神病院,其丈夫和女儿不知所踪。
另外二姐十多年前就和家里没有联系了。

请问其兄弟姐妹是否有义务偿还其住院费和照顾她?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8-11-11 23:42

婚姻法里有兄弟姐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的规定
不过这应该有个前提,就是二姐夫先要尽夫妻的互相扶助义务,此外外甥女要是成年有经济收入也有赡养母亲的责任。

如果已经离婚、而小孩没成年,则居委会或二姐所在单位可以从兄弟姐妹中指定监护人,兄弟姐妹都有扶助的义务。


以上是法律解答,不过说句不好听的,这种用下半身理应不假思索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在当下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千年文明古国的道德瘫痪
作者: 广翔公    时间: 2008-11-12 00:14



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8-11-11 23:42 发表
以上是法律解答,不过说句不好听的,这种用下半身理应不假思索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在当下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千年文明古国的道德瘫痪

按理说兄弟姐妹应该互相扶持,但如果这个人曾经行为非常恶劣,把亲戚朋友们都伤透了,十多年不和家人联系,她的兄弟姐妹又都生活拮据,是否如今她的兄弟姐妹就理所当然的要偿还她的债务,就要担负起养她后半生的责任?所谓自作孽,不可活。又道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指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广翔公    时间: 2008-11-12 00:23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如果弟、妹不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呢?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8-11-12 00:35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我觉得这个要结合起来看,有一个优先级别,抚养责任应该按下列优先级别:
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从理论上说,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都属于直系亲属,而兄弟姐妹属于旁系,应当在序列的最后
作者: 广翔公    时间: 2008-11-12 09:08



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8-11-12 00:35 发表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感谢庞兄的解答。
我也认为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是夫妻,然后是父母子女。
但是当她没有丈夫和子女,或者丈夫和子女不知所踪时,而她的弟、妹又不是由她抚养大的,她本身也早就成年,那麽她的兄弟姐妹是否有义务扶养她?还是说由国家民政部门负责?
作者: KYOKO    时间: 2008-11-22 16:13

我觉得父母子女和夫妻应该是均等的,夫妻的关系就比父母的近了???我不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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