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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许霆改判5年 [打印本页]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16:43 标题: 许霆改判5年
其他的都不说了,我觉得这根本就不是盗窃。
我按照正常的程序,正常的操作,你自己出错了,怪谁呢?
作者:
caojinke 时间: 2008-3-31 16:52
这个案件关键在于定性,我也认为不是盗窃,就看看是否有多事的美提出来说吧,咱老百姓人微言轻,多学点法律去吧,那天被GCD关牢里了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呢
作者:
superzz_0 时间: 2008-3-31 17:01
窃勾者株,窃国者诸侯而已,任何社会都一样.
作者:
托塔李天王 时间: 2008-3-31 17:01
如果只取1000元, 由于系统出错,只扣了1元,那当事人一点责任都没有. 问题是许霆取了170多次钱,而他卡里根本没有17万元,那就无法逃脱恶意侵占资金的罪名了.
大家觉的不公平是因为量刑过重(相对于贪污上千万上亿的贪官), 而说许霆一点责任也没有也是不对的.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17:08 标题: 回复 #4 托塔李天王 的帖子
麻烦您解释一下何谓恶意侵占资金罪
作者:
crmking 时间: 2008-3-31 17:23
引人犯罪
无话可说
可怜的人
作者:
马儿快快跑 时间: 2008-3-31 19:18
个人认为,许在第一次取钱时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个人觉得是不当得利。
但后面那169次呢,很难讲。
不过五年刑个人觉得还是长了些……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19:54
原帖由 马儿快快跑 于 2008-3-31 19:18 发表
个人认为,许在第一次取钱时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个人觉得是不当得利。
但后面那169次呢,很难讲。
不过五年刑个人觉得还是长了些……
许霆第一次是不当得利,后面的,按照一审结论,为“盗窃金融机构”。
就我所知,盗窃金融机构一罪,最低刑罚为无期徒刑。所以许霆实际上是判的轻的了。。。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0:09
我国法律对盗窃的定义是什么?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0:14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0:09 发表
我国法律对盗窃的定义是什么?
其实此案的焦点是对“秘密窃取”的定义和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0:17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0:09 发表
我国法律对盗窃的定义是什么?
其实此案的焦点是对“秘密窃取”的定义和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0:18 标题: 回复 #9 江阳居士 的帖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0:22
盗窃罪的详细解释http://baike.baidu.com/view/5703.htm?fr=topic
我觉得还是没定义清楚什么是盗窃。
关于本案,可以把ATM看成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我明知到我卡里只有1000,我给他说我要取17万,他取给我了,能说我是盗窃么?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0:28
你做这样的类比要有根据!
把ATM机说成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就已经引起争议了,你这个比喻。。。。
另外根据你给的定义。
许霆明显具有主观意愿,拿走了财物。是不是“秘密盗窃”,也属于争议之一。但是纯粹根据法律,这种行为属秘密盗窃无疑。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0:35
怎么就盗窃无疑了,注意,法律上根本就没对“窃”做任何定义。
而在盗窃罪的种种解释中,又用了“窃”来解释
我再说直白点,没有说清楚什么是窃,什么是捡。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0:42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0:35 发表
怎么就盗窃无疑了,注意,法律上根本就没对“窃”做任何定义。
而在盗窃罪的种种解释中,又用了“窃”来解释
我再说直白点,没有说清楚什么是窃,什么是捡。
在你给的定义里,有这么一句话: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作者:
李逵 时间: 2008-3-31 20:43
许霆是谁?![](images/smilies/em13.gif)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0:51 标题: 回复 #16 changboboT_T 的帖子
您不能断章取义啊,您引用的是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是在已经判定是盗窃的前提下的文字。
而不是对盗窃的定义。
“盗窃罪”的定义是——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盗窃”的定义呢?
[ 本帖最后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0:52 编辑 ]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0:56 标题: 回复 #18 江阳居士 的帖子
至少在盗窃罪的定义中,将“窃取”定义为“占有”。
以上是我的看法,不代表任何其他人的立场。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0:56
另外ATM和柜台工作人员都是银行和用户交易的直接平台,在取钱这个功能上,是完全一样的。
好像没人认为如果是从工作人员手中取走17万是盗窃吧。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0:59 标题: 回复 #19 changboboT_T 的帖子
如果您将窃取定义为占有的话。
假如你在街上掉了10000块钱,我捡到了,我也成盗窃犯了,这显然是不对的。
堂堂一国之法律,竟找不到盗窃的定义,真是令人失望。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1:01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0:56 发表
另外ATM和柜台工作人员都是银行和用户交易的直接平台,在取钱这个功能上,是完全一样的。
好像没人认为如果是从工作人员手中取走17万是盗窃吧。
在取钱这个功能上一样不能说明两者是一样的。
另外从工作人员手中取走17万不是盗窃?我不是法学人士,所以不敢妄下断言,但是存疑。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1:02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0:59 发表
如果您将窃取定义为占有的话。
假如你在街上掉了10000块钱,我捡到了,我也成盗窃犯了,这显然是不对的。
堂堂一国之法律,竟找不到盗窃的定义,真是令人失望。
为什么不对?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1:09
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3-31 21:01 发表
在取钱这个功能上一样不能说明两者是一样的。
另外从工作人员手中取走17万不是盗窃?我不是法学人士,所以不敢妄下断言,但是存疑。
我这么说吧,我和银行对话,我说我要取17万,银行正确的程序是看我有没有,有就给,没有告诉我没有。
但是我没有,银行却给我了,显然是银行出错了,至于是ATM还是柜台人员都一样。
我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何罪之有。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1:12
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3-31 21:02 发表
为什么不对?
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认定在公共场合捡到东西不还是犯罪,我也没听过类似的案件。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1:18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09 发表
我这么说吧,我和银行对话,我说我要取17万,银行正确的程序是看我有没有,有就给,没有告诉我没有。
但是我没有,银行却给我了,显然是银行出错了,至于是ATM还是柜台人员都一样。
我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 ...
你多拿的那些钱不属于你,而属于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假如你主观上具有拿这些钱的意愿,就是盗窃了。如果从法条角度来说(当然这是我的理解)
至于你说没偷没抢没骗,“秘密盗窃”这个解释的很明确,我不重复了。
事实上争议就在于什么叫“秘密盗窃”,这个解释的比较模糊。法学界的人士也多有不同看法,现行的刑法制定的也比较早。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1:20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09 发表
我这么说吧,我和银行对话,我说我要取17万,银行正确的程序是看我有没有,有就给,没有告诉我没有。
但是我没有,银行却给我了,显然是银行出错了,至于是ATM还是柜台人员都一样。
我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 ...
你多拿的那些钱不属于你,而属于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假如你主观上具有拿这些钱的意愿,就是盗窃了。如果从法条角度来说(当然这是我的理解)
至于你说没偷没抢没骗,“秘密盗窃”这个解释的很明确,我不重复了。
事实上争议就在于什么叫“秘密盗窃”,这个解释的比较模糊。法学界的人士也多有不同看法,现行的刑法制定的也比较早。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1:22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12 发表
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认定在公共场合捡到东西不还是犯罪,我也没听过类似的案件。
呵呵,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此类行为违法!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作者:
火狐天下 时间: 2008-3-31 21:27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12 发表
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认定在公共场合捡到东西不还是犯罪,我也没听过类似的案件。
巧的很,这事情还真有
2002年8月,英国一家银行(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五天,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结果朱伯特和他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儿子被判12个月监禁。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3-31 21:31
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3-31 21:22 发表
呵呵,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此类行为违法!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 ...
呵呵,既然如此,是我孤陋寡闻了,从头到尾都是我错了,谢谢大家的讨论![](images/smilies/em11.gif)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3-31 21:38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31 发表
呵呵,既然如此,是我孤陋寡闻了,从头到尾都是我错了,谢谢大家的讨论
兄台不必如此客气,大家也就是互相讨论而已。
其实我觉得这个案件反映了刑法的某些条款已经过时。比如“盗窃金融机构”,最低刑罚为无期徒刑,这个当初是为了体现政府对金融资产的保护,但是现在回过头看这个保护有点太过了。
另外至于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的延伸,这个也存争议,我国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因此一审认定其为“金融机构延伸”,那许霆当然就是“盗窃金融机构”了。
作者:
宋江 时间: 2008-4-6 02:45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31 发表
呵呵,既然如此,是我孤陋寡闻了,从头到尾都是我错了,谢谢大家的讨论
你没有错
楼上那位c兄引的两条,按我的理解和你所说的都没有直接联系,前一条只是说明昧金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是只违法而不犯罪,后一条却有着拒不交出的小前提,对本案就是莫须有了。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8-4-8 14:17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8-3-31 21:09 发表
我这么说吧,我和银行对话,我说我要取17万,银行正确的程序是看我有没有,有就给,没有告诉我没有。
但是我没有,银行却给我了,显然是银行出错了,至于是ATM还是柜台人员都一样。
我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 ...
按照阁下对ATM机“身份”之认定,即:
关于本案,可以把ATM看成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我明知到我卡里只有1000,我给他说我要取17万,他取给我了,能说我是盗窃么?
那么阁下上述说法就存在疑义,ATM是银行工作人员,首先是个盲人而且这个工作人员忽然犯病了,其智力或者说识别能力下降, 那么这个工作人员在这个特定的时间内行为能力不完全,正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你要做什么都可以咯!举个例子说,一个盲人看不见进来的是贼还是亲人,只知道有人来了,问了一声没回答,他的能力又不足以辨别,因为辨别不清,本着善意,他没有喊抓贼,最后贼把东西偷走了,难道说这个贼不是盗窃!或者ATM机连问的能力都没有,![](images/smilies/titter.gif)
仅仅就阁下对ATN机身份认定来说!
作者:
江阳居士 时间: 2008-4-8 15:06
请注意,最后是那个工作人员把钱交到取款的人手上,不管他是智障或是脑残,都不能算盗窃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4-8 16:19
如果用非法占有解释呢??
量刑还是过重了。如果能够归还款项,并且作出道歉,1年以下应该是可以的。
如果是不能归还款项,3年左右比较适当。
大额的经济犯罪应该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不应该把惩罚机制用于一些对社会几无危害的人身上。
大额经济犯罪是有扰乱金融的危险的,当然不能同日而语。
作者:
宋江 时间: 2008-4-8 20:38
原帖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4-8 16:19 发表
如果用非法占有解释呢??
量刑还是过重了。如果能够归还款项,并且作出道歉,1年以下应该是可以的。
如果是不能归还款项,3年左右比较适当。
大额的经济犯罪应该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不应该把惩罚机制用于一 ...
非法占有就不见得是刑事案了,那么民不告官不究,不能搞公诉的。
5年倒是不重,拿着钱晃悠了一年多,只要原告出现,怎么也得算个侵权。重要的是刑事案和民事案的区别。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4-11 22:00
原帖由 宋江 于 2008-4-6 02:45 发表
你没有错
楼上那位c兄引的两条,按我的理解和你所说的都没有直接联系,前一条只是说明昧金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是只违法而不犯罪,后一条却有着拒不交出的小前提,对本案就是莫须有了。
这两条是为了说明捡东西不归还是有可能犯罪的。。。
至于本案,从盗窃罪的定义来看,我个人认为许的确是盗窃。当然我不是法学人士,我只是根据法条的定义来看的。召唤法律资深人士来判断。
作者:
悼红狐 时间: 2008-4-11 22:03
捡东西不还,说实话,动产且不是登记转移占有的,捡了不还没办法的,动产以转移为所有权变更条件,特别是钱,又没写着你的名字,对方一口否认不是捡的,就没办法了。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4-14 23:39
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4-11 22:00 发表
这两条是为了说明捡东西不归还是有可能犯罪的。。。
至于本案,从盗窃罪的定义来看,我个人认为许的确是盗窃。当然我不是法学人士,我只是根据法条的定义来看的。召唤法律资深人士来判断。
1)拾到东西不还,应该属于非法占有。建议拾到东西非法占有论+失主失窃金钱或者贵重物品必须付给一定酬金。
2)此案1-5年还是基本合理的,即使完全归还了公款。
3)银行方是否有恐吓行为??
作者:
changboboT_T 时间: 2008-4-15 20:25 标题: 回复 #39 phoenixdaizy 的帖子
从现行法律来看,拾到东西不还还是有可能犯罪的,至于说要付酬金,这是为何?
1-5年的量刑是最高院指示于最低刑罚线下处刑的结果,而不是依据法律的处罚。
银行的恐吓??这个不清楚了。。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4-15 21:00
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4-15 20:25 发表
从现行法律来看,拾到东西不还还是有可能犯罪的,至于说要付酬金,这是为何?
1-5年的量刑是最高院指示于最低刑罚线下处刑的结果,而不是依据法律的处罚。
银行的恐吓??这个不清楚了。。
给少量酬金有利于积极交还失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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