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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女的判断标准:生殖器官还是染色体 [打印本页]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8-3-16 23:46     标题: 男女的判断标准:生殖器官还是染色体

案例:某男婚后,做变性手术。
问题:他们的婚姻是否仍然有效,该如何处理?
争议点:婚姻法所称的男女两性,是以生殖器官为标准判断,还是以染色体为标准判断?
请大家讨论。最近相关案例请见:http://xycq.sgzol.com/forum/redi ... o=lastpost#lastpost

[ 本帖最后由 gaobao 于 2008-3-16 23:48 编辑 ]
作者: 夏侯懋    时间: 2008-3-17 00:14

偶是学医的,偶的观点是看染色体,生殖器官可能会发生N多变化,或者遭受到外界不同的影响而不断发生变化,但染色体是相对恒定的,外界对它的影响非常小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8-3-17 00:32     标题: 回复 #2 夏侯懋 的帖子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婚检时,检不检染色体?
作者: 林冲    时间: 2008-3-17 00:41

国内的婚检到底是什么个过程?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8-3-17 00:48



QUOTE:
原帖由 林冲 于 2008-3-17 00:41 发表
国内的婚检到底是什么个过程?

俺不清楚。请已婚的参加过婚检的过来人们回答。
作者: 夏侯懋    时间: 2008-3-17 01:09     标题: 回复 #5 gaobao 的帖子

偶来回答吧,简单的说就是等于没有检查,因为是自愿的,所以90%的人是不去的。即使去了检查也很简单,主要应该是性病和传染病之类的,问问家族史,看看有没有遗传病,缺乏全面的检查!!!

PS:回答再上面的,偶个人认为应该检查染色体,很多遗传病只有通过检查染色体才能发现,只是问病史或者是表面的检查是查不出来什么的!
作者: 孔雀王    时间: 2008-3-17 09:59

以前都是有婚检的,现在好像取消了,所以今后有什么甲肝乙肝丙肝的,甚至染色体不对头都没有人知道,这是十分可怕的。。。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8-3-17 10:34

    翻了下资料,有以下认识:
    1、以前是强制婚检,现在是自愿婚检。将强制改为自愿从道理上来说是对的,因为结婚毕竟首先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自己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嘛。
    2、现在影响婚检的因素,据说一是结婚者嫌麻烦,二是收费,三是检查项目(如驸马爷所言)。
    3、按照《母婴保健法》,目前有婚前保健(包括婚检)和孕产期保健,但《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具体内容为: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已被修改,不再应当,而是可以)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具文而已)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看不出是否检查染色体。
    看来只有自己在婚检时主动提出检查这个项目才会检查的。


[ 本帖最后由 gaobao 于 2008-3-17 19:38 编辑 ]
作者: 打破英雄神话    时间: 2008-3-20 22:31

当然是以染色体判断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8-3-21 22:59

染色体也不准,有人生下来染色体就跟正常男女不一样
作者: 马岱    时间: 2008-3-21 23:10

以前的强制婚检也是走形式,基本就是验血查乙肝,其次就是检查生殖器外观,如果你刚好前一天休息不好,谷丙转氨酶指标超高,对不起,过不了。我老婆和她同学都遇到这样的事,后来托熟人才放的,这就是中国婚检的可笑之处。即使有乙肝又如何,难道就不让结婚了?

至于什么家族病史特殊病例之类的,基本都是你问我答,说实话,如果项项都检测,那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根本负担不起,我记得当时艾滋病检查一人次是700左右吧。

现在还是比以前人道多了,之前的人更惨,生孩子又是准生证又是上环之类的,我同事说了一句话:生个孩子把人给气死。老外说中国的计划生育不人道不是没有道理的。

[ 本帖最后由 马岱 于 2008-3-21 23:12 编辑 ]
作者: LXR    时间: 2008-4-10 13:54     标题: 回复 #2 夏侯懋 的帖子

XX是女。
XY是男。
XXY是什么?(看见过导)
XYY呢?(有吗?)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4-10 14:38



QUOTE:
原帖由 夏侯懋 于 2008-3-17 00:14 发表
偶是学医的,偶的观点是看染色体,生殖器官可能会发生N多变化,或者遭受到外界不同的影响而不断发生变化,但染色体是相对恒定的,外界对它的影响非常小


作者: 飞√雷¢神    时间: 2008-5-8 17:04

应该是以染色体来判断的,但是就不知道那男的的性染色体还是XY不了!
作者: 小气莱西    时间: 2008-5-9 12:43

法律需要技术支持,呵呵
作者: KYOKO    时间: 2008-5-11 00:03

中国法律上RY是男性还是女性???男性,婚姻有效;女性,婚姻无效.

退一步,一个男人结婚后由于某种原因变成了真太监,那婚姻是否有效?应该有效,法律认为"他"还是男性,至少法律上没有不男不女的人...

ps:又想到,如果说染色体判断男女,那太监应该就是男性.可事实上,不管古代还是现代都不把太监当男人...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08-5-12 00:18 编辑 ]
作者: 羁绊    时间: 2009-1-20 15:42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8-4-10 13:54 发表
XX是女。
XY是男。
XXY是什么?(看见过导)
XYY呢?(有吗?)

我现在初二,我们学的生物书上根本没有XXY和XYY。卵细胞只有X+22常染色体;精子分为X+22常染色体、Y+22常染色体.
当精子进入一个卵细胞时,其他精子就无法进入这个卵细胞。所以没有
作者: 羁绊    时间: 2009-1-27 16:52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8-5-11 00:03 发表
中国法律上RY是男性还是女性???男性,婚姻有效;女性,婚姻无效.

退一步,一个男人结婚后由于某种原因变成了真太监,那婚姻是否有效?应该有效,法律认为"他"还是男性,至少法律上没有不男不女的人...:ph3 ...

这个不男不女的问题,我认为是人的主观思想。不过有一次看《读者》里面的一篇文章说现在的人的性别种类数量至少在5种以上,那5种分别是男性、女性、偏男性、偏女性、即是男又是女性(那到底是什么)。我想这是从生殖器官上说的。我个人认为应从染色体上辨别性别。
作者: 龙剑止水    时间: 2009-1-28 00:52

男女当然是分染色体,婚姻法的精神我觉得只要是结婚的都算在内,跟男女无关,GAY/LALA/变性这些也应该是一样的,只是法条中男女的说法需要与时俱进一下

[ 本帖最后由 龙剑止水 于 2009-1-28 00:53 编辑 ]
作者: LXR    时间: 2009-2-13 00:33



QUOTE:
原帖由 羁绊 于 2009-1-20 15:42 发表

我现在初二,我们学的生物书上根本没有XXY和XYY。卵细胞只有X+22常染色体;精子分为X+22常染色体、Y+22常染色体.
当精子进入一个卵细胞时,其他精子就无法进入这个卵细胞。所以没有

你说的是正常情况。正常人的性别很容易分,年纪小的看生殖器,成年的看体形或第二性征,不怕麻烦看染色体也行。
我列的后两种可能情况是非正常的,出现概率非常低。
一般细胞分裂是先复制梁色体,使细胞内染色体数加倍,然后细胞一分为二,染色体平分到两个新的细胞,新细胞的染色体数不变。人在产生生殖细胞(精子或卵子)时,要进行“减数分裂”,也就是先复制一次染色体,然后进行两次分裂,变为四个细胞(四个精子或一个卵子加三个极体,极体比卵子小得多,不能受精后发育成新个体。所以正常情况下育龄妇女在一个月经周期内只排出一个成熟的卵子,所以人很少出现四胞胎。用药物促排卵法治某些妇女的不育症时,有时会有多个卵细胞同时成熟排出,所以原来有不育症经治疗后怀孕的妇女生多胞胎机率比一般妇女高得多。),正常情况下染色体被平均分到四个细胞中,每个细胞的染色体变为原来的一半,也就是你说的一个性染色体+22个常染色体。要是在分配染色体时出了错,使染色体没能平均分配到四个细胞中,就会出现染色体数不是23生殖细胞,当然多出来的或缺少的染色体可能常染色体,也可能是性染色体,也就是有可能出现有两X的卵细胞或有两个X或两个Y的精子(根据减数分裂的原理,应该不会有XY型的精子)。这类异常的生殖细胞出现的概率非常低,但不等于零。这类异常的生殖细胞与正常的生殖细胞结合成受精卵时,就有出现XXY或XYY的可能。XXY型及XYY型染色体数异常是事实存在的,你用“性染色体异常”作关键词搜一下就知道。

关于染色体,我知道的还有一些:

人的染色体数是46,黑猩猩的染色体数是48,人和黑猩猩有共同的祖先,所以无论这个祖先的染色体数是48还是46,人或黑猩猩中的一个在几百万的进化过程中染色体数发生了变化。个人认为是人的染色体数减少了。

蜜蜂的受精卵可发育成工蜂或蜂王,雄蜂只能由没有受精的卵发育成,也就是雄蜂的染色体数只有蜂王或工蜂的一半。
作者: 楚岸激昂    时间: 2009-7-21 15:03

目前的变性手术遗留的问题,但是过去也有生殖器官不明显的例子。

应该是遗传基因+染色体

其中染色体决定性别,简单来说,XY男性,XX就是女性

当然,具体的话就没有这么简单了,需要专门的医学人才来具体解释

从医学的角度来全面介绍性别问题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7-21 15:12

太监有没有染色体?
作者: 平生最爱周公瑾    时间: 2009-7-21 15:22

看了这个,第一反应是“太监”怎么算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7-21 15:23

什么怎么算,当然是中国古代的宦官了
作者: dddzz    时间: 2009-7-21 15:48

鸭嘴兽有5对性染色体,25种性别
作者: 蟾蜍    时间: 2009-7-26 13:33

个人认为做为人的精神性,首先为男为女是个人意志。婚后男子硬要成为女士我们应当尊重其个人观念,再行变性术让他生理改变。在这染色体变为次要,而女性情感和思想是根本性的。
作者: gaobao    时间: 2009-8-9 14:36

学到了不少关于染色体的知识,感谢大家个先。
人既是生物性存在,也是社会性存在。
在婚姻关系这个问题上,首先考虑的是生物性存在,婚姻家庭制度要保障人们生儿育女、繁衍种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生殖器官和染色体是统一的,以生殖器官来判断是可行的。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染色体变异,个人认为还是以染色体为标准。自然状态下,生殖器官和染色体不统一,以染色体为标准为宜。
当今,有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包括了同性恋者共同生活这样的关系,对之加以认可、保护,这也是尊重人的一种表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吧。所以,如果后天做变性手术,就要重视、考虑人的社会性存在了。个人认为,按照其意思,让他自己选择吧,不过这个选择不得滥用,反复行使。如果变性没有危害社会、他人,为什么不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认可其追求幸福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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