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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一个不符常理的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8-2-4 05:05     标题: [讨论]一个不符常理的案件

福冈杀人案, 有两人逃回国, 因为中日没有罪犯引渡协议,所以在国内受审并判死刑,

疑点是: 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 其法律有效范围都在本国领土之内, 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在某国领土内犯罪才会触犯刑法, 在领土范围以外无论此人是否为该国公民都不在其法律管辖范围之内.

应用到此案, 回国的两人并没有触犯中国法律, 按正常程序应是日本要求引渡犯人, 虽然中日之间没有引渡协议, 不过还是可以商量, 然后中国再决定引渡与否, 国际之间有引渡条例存在就是为了应付这种情况

而中国却在本国审此二人并判刑, 这非常不合规矩, 不知引用的是哪条法律?
作者: solodooog    时间: 2008-2-4 09:16

关于刑事管辖权的国际协调问题,有以下规则:

第一,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国家,犯罪结果发生在另一国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管辖。犯罪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地国,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将其引渡到行为地国的,由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管辖;

    第二,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不在一个国家的,由犯罪实行行为地国管辖。如果犯罪人在预备地国,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引渡犯罪人的,由预备地国管辖。

    第三,一个人在不同国家连续犯罪的,由主要犯罪地国管辖。无法确定主要犯罪地的,由最先受理的国家管辖。犯罪人在其中一个国家,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将他引渡给其他国家的,由犯罪人所在的犯罪地国管辖。

    第四,一个人持续在不同国家实施犯罪的,由最先受理的国家管辖。犯罪人在其中一个国家而不能引渡的,由犯罪人所在的国家管辖。

    第五,一个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犯罪,由犯罪地国行使刑事管辖权。如果犯罪人犯罪后逃回本国,而根据本国法律又不能将其引渡给犯罪地国的,由国籍国管辖。
    第六,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本国对他国国家或者他国公民犯罪,由犯罪地国管辖。

    第七,不同的国家的公民共同犯罪,由犯罪地国管辖。犯罪地不在一个国家的,由主要犯罪地国家管辖。犯罪地国放弃刑事管辖权的,由主犯所属国管辖。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的、主犯不明确,或者主犯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犯罪人国管辖。

    第八,在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船舶、航空器登记国管辖。船舶、航空器在他国领域内,犯罪人被港口、机场所在国司法机关控制的,由港口、机场所在国管辖。

    第九,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本国领域内犯有国际犯罪的,由犯罪地国管辖。犯罪后逃到他国的,仍然由本国管辖。

    第十,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公海实施国际犯罪的,由犯罪人所属国行使管辖权。犯罪后逃到他国的,如果逃入国是惩治该国际犯罪条约的缔约国的,也可以由该缔约国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十一,本国公民在公海实施国际犯罪以外的罪行,由本国管辖。本国放弃刑事管辖权的,由受害国或者被害人所属国管辖。

杀人行为已经触犯到我国刑法,依法判决没有错误。

[ 本帖最后由 solodooog 于 2008-2-4 09:19 编辑 ]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8-2-4 09:53

那藤森怎么没有在日本被判刑, 皮諾切特也没有在智利被判刑

[ 本帖最后由 tonyget 于 2008-2-4 09:56 编辑 ]
作者: solodooog    时间: 2008-2-4 18:29

其一,以上是国际上对刑事管辖权的一般协调规则,而不是强制性的协定,不像互相签订了引渡协议的国家有引渡的义务。

其二,是否判刑不仅仅在于管辖权的范围,还在于法庭的裁决。如果日本法庭认为有罪,而我方认为无罪,就不会判刑,反之则会判刑。

其三,这起杀人罪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按照我国刑法,死刑是应当的,这维护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8-2-4 22:35

我的意思是,世界上有很多因被通缉而躲在其它国家的人,都过的正常生活,也没见所在国的政府找麻烦
作者: solodooog    时间: 2008-2-4 23:25

涉及到外交,事情就复杂了。你说的“很多因被通缉而躲在其它国家的人,都过的正常生活,也没见所在国的政府找麻烦”只是你臆想的情况。

真实情况跟你想的不一样。
作者: 打破英雄神话    时间: 2008-3-20 22:33

政府之间发个通告,就审判了,就这么简单。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3-21 13:10



QUOTE:
原帖由 solodooog 于 2008-2-4 23:25 发表
涉及到外交,事情就复杂了。你说的“很多因被通缉而躲在其它国家的人,都过的正常生活,也没见所在国的政府找麻烦”只是你臆想的情况。

真实情况跟你想的不一样。

不一定遣返吧,一般遣返也是交易性遣返。
比如你给我们赖昌星,我给你们逃犯。

抓肯定是被抓,遣返或者死刑未必。交易筹码咯。

我国法律要是适应国外,我们真的可以突击美国,把美国总统关起来坐牢咯。
作者: creamdurian    时间: 2008-3-22 17:29



QUOTE:
原帖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3-21 13:10 发表

不一定遣返吧,一般遣返也是交易性遣返。
比如你给我们赖昌星,我给你们逃犯。

抓肯定是被抓,遣返或者死刑未必。交易筹码咯。

我国法律要是适应国外,我们真的可以突击美国,把美国总统关起来坐牢咯。

赖的案子涉及人权,主要是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而且赖的律师提出中国的法律不足以保障人权,所以不是不能遣返,是中国政府的人权官司打不下来....

说到突击,我记得美国好象是派过特种部队把巴拿马的总统抓起来过的...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3-24 02:11



QUOTE:
原帖由 creamdurian 于 2008-3-22 17:29 发表



赖的案子涉及人权,主要是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而且赖的律师提出中国的法律不足以保障人权,所以不是不能遣返,是中国政府的人权官司打不下来....

说到突击,我记得美国好象是派过特种部队把巴拿马的总统 ...

实际上是因为中国想没收款项。加拿大想帮中国追查从中收10%-50%的调查费用。
但是因为钱数目多寡的问题,一直拖着没去查。

小赖还是比较高的, 一方面到电视台倒苦水(包括凤凰和当地电视台)
一方面联络旧情人和旧相识给自己零花。

[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3-24 02:12 编辑 ]
作者: 天下奇才    时间: 2008-5-6 00:32

我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涉及一个国家内部,罪犯逃出了国,能否遣返是拼国家实力,这个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去套法律框架,明显行不通,美国通缉的罪犯,加拿大敢不引渡吗?为什么中国的它就敢呢?其实要引渡赖很容易,就是对加拿大开战,就好象美国认为你阿富汗窝藏本拉登,你不交,我打到你交,谈什么引渡?加拿大不引渡赖可以找出N多理由,什么人权什么法律条款都是放屁,抛开世界其他国家,中国扔两个氢弹,第二天加就把赖交出来了.
     所以我觉得,硬拿法律条文处理一些国际事物是书呆子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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