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什么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 [打印本页]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4:19     标题: 什么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

我国为什么无法废除死刑?(“无法”二字值得是事实,不是“不应该”的意思)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97/12号决议和1998/8号决议中,分别呼吁和敦促各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渐减少死刑适用范围,暂停执行死刑判决,为全面废除死刑而努力。联合国曾多次敦促没有废除死刑的各国从尊重人权的角度废除死刑。截止到1999年二月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有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有11个国家和地区,连续10年以上没有使用死刑或自成立以来没有使用过死刑的有38个,这样一来以不同形式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23个,保留执行的有71个。我国现有罪名413个,其中死刑68个是世界绝对数量的第一!(但我国的刑事立案数是“严打”前的5倍,而破案率不到50%,而像“聂树斌”这样的冤假错案究竟有多少,还不得而知,若非真凶良心发现,若非有人行侠仗义送来判决书,死后还要沉冤莫白)

首先探问,死刑真的有威慑力吗?且不说“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就算是现在,有了死刑,而且有的是死刑,那又如何?“严打”之下,打击的真的是犯罪吗?真凶逍遥法外,担任着公职的人,不知道认真侦破案件、审理案件,只知道抓来了事,刑讯逼供。明明真凶自认,法院还不允许他说,草菅人命了,还要遮遮掩掩,若非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早已经自己下手灭口了。

失去公信力的法律,即使有死刑,威慑的也不是犯罪人,只不过是手中没有权利的无辜百姓罢了。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听说因为废除死刑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为什么会提出废除死刑呢

死刑的废除,实际上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源于人权运动。其基本的支持理念正是“天赋人权”、“权利在民”、“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政府是由人民授予权利,用来服务于人民的。而在事实上,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选举可以代表自己意志的人。议会立法来体现人民意志。实际实行重力这种理念差多少我不知道,但程序是正义的,人民相信的是自己手中的权利,而不是官僚阶级手中的权力。“人权”的观念在西方深入人心,在实践过程中,犯罪率不因废除死刑而上升,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就不再有人坚持保留死刑,各国相继或明文废除死刑,或已经不再适用死刑。

是事实不说假话的,从世界各国来看,死刑不是非留着不可的,那么废除死刑为什么在我国有如此大的阻碍呢

也是因为“人权”,因为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人权的概念,并不知道有哪些权利是应该属于自己的。甚至不认同,生命权应该由自己保有,是绝对不可以交给政府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大多数人眼中,“犯罪人是敌人,不是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介于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分,可以理解为官僚阶级),“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权力高于法律”。可以想一想,我们自己是否认为自己有权利:“我有选举权吗?”,“我有言论自由吗?”。进一步问,“我选的人我认识吗?能代表我吗?”,“我可以跟政府说一声就去游行示威吗?”。当新闻成为统治者的喉舌,当法律沦为统治者的工具,我们能相信自己有权利吗?我们争取过自己的权利吗?我们有想过,政府凭什么有权力剥夺我们的生命吗

我们不相信自己的权利,不去争取自己的权利,甚至认为自己没有权利。所以我们寄希望于“严刑峻法”,“因果报应”,我们崇拜权力,寄希望于统治者是圣人,统治者能怜悯我们而偶尔关注一下民生,能出几个包青天好为我们报仇雪恨。至于政府侵占了自己的权利,哪怕是生命权,都无所谓了。

这不仅仅是“杀人者死”的问题

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只是杀人罪,不只是恶性犯罪,包括政治性、经济性犯罪。也不仅仅是杀了人,犯了罪会被判死刑,即使是冤枉的也照判不误!(除非额头亮,所谓“被杀的人”活着回来了,或者真凶良心发现,还要有能人义士暗中相助,否则就算六月飞雪,也只好死后含冤了;更不要说,即使翻案,人死不能复生。即使不是故意的,谁能担保不判错案,难道判错了赔命吗?!笑!)我们难道要为了这一古老的信条,而漠视政府“草菅人命”,漠视自己的生命权遭受威胁,甚至被侵犯吗?(且不说谁能担保自己不犯罪,谁又能担保自己永远不是那冤死的鬼魂之一?)

不要再纠缠于“杀人者死”这一同态复仇的漩涡之中,让我们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努力吧!我知道民主和法治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民主和法治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我们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的权利,最后才能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


================================
以下是我在16、25楼的回复,很多人都只看标题不看内容,有些人则不大关注回帖,特此贴出:

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非要保留死刑不可的人所持的理论依据无外乎这些,我现在就说一说“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所谓“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及所谓国家执行死刑与个人生命权的权利义务等价等等诸多表述,其实只是,一种由原始形态的私力救济,转变为借助公权力来达到同态复仇的目的,只是一种对于公平的朴素追求

反驳这个观点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残疾是,伤害者应该受到同样的残疾吗?更进一步讲,伤害者不具备同样的权利,比如本来就在这方面不健全,难道就有权侵犯他人在这方面的权利?

这种同态复仇早已被现代刑法摒弃,否则,为什么要罪刑法定呢?
所以,“杀人偿命”不是不可置疑的,这个“杀人者死”的观点也并没有充分的论据。

人为什么会犯罪?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吗?因为法律制定得不好?那法盲犯罪呢?

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的,不单是个人,自然和社会也是两大因素。以前我对此也不甚了解。但是,现在我稍稍了解到一些。尤其是刑事实证学派。他们是基于事实调查,统计数据,最终得出的结论。犯罪并不仅仅由于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由自然的因素,比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指出人的犯罪与其自身先天因素的相关性,这些理论中也有提到与地理、甚至季节的联系。而就看看本版中那个民工的案子,他的犯罪难道社会就没有责任吗?他真的原意杀人吗?即使排除变态杀手、逼人杀人的例子,一个人的性格、行为、思维习惯等等的养成至少60%都是后天培养的,犯罪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社会一手促成的。

既然犯罪的原因是如此的复杂,个人与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单由个人以其全部(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一切)来承担全部责任,又有什么公平可言呢?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06 编辑 ]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4:22

废除死刑?
现在就有富豪言称:花二百万,撞死你白撞!
如果废除死刑,二百万也可以免了!故意杀人者必须死,没得商量!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4:45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4:22 发表
废除死刑?
现在就有富豪言称:花二百万,撞死你白撞!
如果废除死刑,二百万也可以免了!故意杀人者必须死,没得商量!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判死你,没商量!”
“什么?来探监?才处决呢!收尸去吧!”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4:53

死刑和民主、法治并不冲突
这种问题也能扯上人权~民主~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4:58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4:45 发表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判死你,没商量!”
“什么?来探监?才处决呢!收尸去吧!”

你讲的是不正常现象,发生概率极低!
而象张民高、王君等杀人狂(均杀20人以上),不处死,何以平民愤?
象成克杰之流,搜刮民脂民膏,不处以极刑,何以平民愤?
只有死刑是一律平等的,因为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而其他刑罚,对贪官、富豪、黑势力根本不起作用。
一般而言,无期徒刑只要坐10年,就可监外执行。而所谓的监内执行,对那些猖狂势力者,
根本就想好玩,他的服刑也许就是陪狱警打打牌、泡泡妞,随时接见探监者,
可遥控指挥羽翼继续作案!
在中国,不可以没有死刑!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5:02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4:45 发表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判死你,没商量!”
“什么?来探监?才处决呢!收尸去吧!”

你说的这种情况~没死刑~一样可以玩死你~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判你做20年,没商量!”
“什么?来探监?才病死呢!收尸去吧!”

[ 本帖最后由 ft1114619 于 2007-12-14 15:04 编辑 ]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5:10

说的太好了,转来转去又转到民主人权问题上了
比较犯罪率不是这样比的,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犯罪情况也就不同
死刑没有错,错的是使用方法
不错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那么那些被杀的人的生存权到哪去了?
如果你是天使,我没话说,因为你可以让死的人复活。可惜你不是,西方的民主自由也不是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5:12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4:22 发表
废除死刑?
现在就有富豪言称:花二百万,撞死你白撞!
如果废除死刑,二百万也可以免了!故意杀人者必须死,没得商量!

何只如此,如果是雇凶杀人的,指示者和凶手都该打靶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5:16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4:45 发表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判死你,没商量!”
“什么?来探监?才处决呢!收尸去吧!”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弄死你,没商量!”
小姐,这是死刑的问题么?即使没有死刑,那个相对于‘领导’弱势的人来说,结局都是一样的,经典案例请见刘少奇……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5:19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10 发表
说的太好了,转来转去又转到民主人权问题上了
比较犯罪率不是这样比的,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犯罪情况也就不同
死刑没有错,错的是使用方法
不错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那么那些被杀的人的生存权到哪去了?
...

被杀的人的生命权是被非法侵犯的,但我们却要政府来所谓“合法”的侵犯我们(人民)自己的生命权。个人没有杀人的权力,政府为什么有杀人的权力?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5:2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5:19 发表

被杀的人的生命权是被非法侵犯的,但我们却要政府来所谓“合法”的侵犯我们(人民)自己的生命权。个人没有杀人的权力,政府为什么有杀人的权力?

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如果个人没有杀人的权力,政府为什么有杀人的权力?政府是没有杀人的权利,但法律有这个权利!
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部门而已!
作者: 冒牌    时间: 2007-12-14 15:26

中国的问题在于没有终身监禁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5:28

OK,是被非法侵犯的,那么请问,那些侵犯的人杀人的权利是谁给他的?如果他没有这项权利,那么请先让他们不要动用没有的权利,好吗?
权责对等,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你借了多少钱就得还多少钱,你打伤对方就必须赔偿医药费和其它对自己非法行为的补偿。杀了人可以不用偿还对等,还真是好买卖啊。怪不的一些人债多了不仇呢

[ 本帖最后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32 编辑 ]
作者: sj19850117    时间: 2007-12-14 15:29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5:19 发表

被杀的人的生命权是被非法侵犯的,但我们却要政府来所谓“合法”的侵犯我们(人民)自己的生命权。个人没有杀人的权力,政府为什么有杀人的权力?

说这么多,ZF的权利是公民赋予的,到底是ZF不愿废除死刑还是老百姓不愿意废除死刑?

有兴趣的话LZ可以到水区发个贴,我们来投下票。我可是坚决当一个舍弃自己人权的”愚民“,投反对废除死刑一票的。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5:31

LZ连法律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都没分清楚~
还在这里谈法治~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5:41     标题: 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非要保留死刑不可的人所持的理论依据无外乎这些,我现在就说一说“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所谓“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及所谓国家执行死刑与个人生命权的权利义务等价等等诸多表述,其实只是,一种由原始形态的私力救济,转变为借助公权力来达到同态复仇的目的,只是一种对于公平的朴素追求。

反驳这个观点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残疾是,伤害者应该受到同样的残疾吗?更进一步讲,伤害者不具备同样的权利,比如本来就在这方面不健全,难道就有权侵犯他人在这方面的权利?

这种同态复仇早已被现代刑法摒弃,否则,为什么要罪刑法定呢?

所以,“杀人偿命”不是不可置疑的,这个“杀人者死”的观点也并没有充分的论据。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5:43

这就好象无法还偿贷款一样,债务人已经无钱还贷,只有把抵押的房子给债权人偿还债务,也许房子根本拍不到当初的贷款额,但每人说这不公平。也许这个类比不太恰当,但我的意思大家应该能够理解。
凶手死刑,实际上被害人取回自己失去的权利,但是他至少得到了公平,我们知道人死后物质上的东西对他都没意义(你就算烧千万人民币,注意是真钱,假如死者有知,他觉得公平气消了么?),而公平也许是死者唯一能够接受的了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5:48     标题: 回复 #16 枫儿 的帖子

死刑的最大用途就是给活着的人以威慑~
警醒后来人~做这种事的严重后果~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5:50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5:24 发表


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如果个人没有杀人的权力,政府为什么有杀人的权力?政府是没有杀人的权利,但法律有这个权利!
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部门而已!

也就是说,政府有权力执行死刑,执行的权力,法律本身是没有权利的,也没有权利。事实是所谓“人民制定了法律”(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就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是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集合在一起,成为公权力,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国家必须依照契约使用,法律是用来制约国家的,除非个人违反法律,国家不得侵犯个人的任何权利),却在法律中给予国家来侵犯自己生命权的权力。这是不合理的。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5:50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5:41 发表
非要保留死刑不可的人所持的理论依据无外乎这些,我现在就说一说“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所谓“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及所谓国家执行死刑与个人生命权的权利义务等价等 ...

在理想状态下,也就是说现实中可以操作情况下,就是应该对等。比如说凶手牺牲自己可以复活被害人。你觉得错吗?
但很显然,绝对的公平这个世界是没有的。所有我们就有了一些约定,变通,可操作的法律。
但法律的精神是公平、公正。即使是西方法律也不能否认这点
至于西方在废除死刑方面的倒退,我可以理解。在那种自由万岁的氛围中,同性恋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我还能说什么呢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5:53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5:50 发表

也就是说,政府有权力执行死刑,执行的权力,法律本身是没有权利的,也没有权利。事实是所谓“人民制定了法律”(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就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是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集合在一起,成为公权 ...

没听过比这个更荒谬的论述了,我借了你的钱,不还。法律强制我还,我说:在法律中给予国家来侵犯自己财产的权力。这是不合理的。
合不合理不是你说了算的,也不是某些披着民主人权外衣却干着侵犯践踏别国人权的国家说了算的

[ 本帖最后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56 编辑 ]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5:5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5:41 发表
非要保留死刑不可的人所持的理论依据无外乎这些,我现在就说一说“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所谓“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及所谓国家执行死刑与个人生命权的权利义务等价等 ...

死刑怎么就是“同态的复仇”呢?
“这种同态复仇早已被现代刑法摒弃”,这句就更站不住脚了。何谓现代刑法?
以下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列表:
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洲,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时, 不丹, 波黑, 保加利亚, 柬埔寨, 加拿大, 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哥特底瓦,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吉布提, 多米尼加共和国, 东帝汶, 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佐治亚, 德国, 希腊, 几内亚比绍,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密克罗西亚岛(联盟的状态), 摩尔多瓦, 摩纳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泊尔,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 挪威,帕劳, 巴拿马, 巴拉圭,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圣多美岛和普林西比岛,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 塞舌尔群岛, 斯洛伐克语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土库曼, 图瓦卢, 乌克兰, 英国, 乌拉圭, 瓦努阿图, 梵地冈, 委内瑞拉。

以上国家就代表了现代刑法?这么一小批国家和地区(总人口比例小于20%)就代表了现代刑法,那全球岂不处于古代刑法时代?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5:58



[Copy to clipboard]
CODE:
首先探问,死刑真的有威慑力吗?且不说“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就算是现在,有了死刑,而且有的是死刑,那又如何?“严打”之下,打击的真的是犯罪吗?真凶逍遥法外,担任着公职的人,不知道认真侦破案件、审理案件,只知道抓来了事,刑讯逼供。明明真凶自认,法院还不允许他说,草菅人命了,还要遮遮掩掩,若非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早已经自己下手灭口了。

失去公信力的法律,即使有死刑,威慑的也不是犯罪人,只不过是手中没有权利的无辜百姓罢了。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听说因为废除死刑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LZ这个是你的主楼的内容~
首先你谈论问题就先把大环境定在了失去公信力的法律上~然后再来得出结果:死刑没威慑力~这不很好笑吗?
举个例子:某医生给你说~你朋友吃这种药(死刑)也治不好你朋友的病(威慑力)~原因居然是~你朋友已经死了(法律失去公正)~恩~LZ帖子就是这逻辑~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6:00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5:50 发表

也就是说,政府有权力执行死刑,执行的权力,法律本身是没有权利的,也没有权利。事实是所谓“人民制定了法律”(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就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是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集合在一起,成为公权 ...

既然法律是人民制定的,那么人民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利吗?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07     标题: 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续)

(现打的,要慢一些,请原谅。)

人为什么会犯罪?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吗?因为法律制定得不好?那法盲犯罪呢?

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的,不单是个人,自然和社会也是两大因素。以前我对此也不甚了解。但是,现在我稍稍了解到一些。尤其是刑事实证学派。他们是基于事实调查,统计数据,最终得出的结论。犯罪并不仅仅由于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由自然的因素,比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指出人的犯罪与其自身先天因素的相关性,这些理论中也有提到与地理、甚至季节的联系。而就看看本版中那个民工的案子,他的犯罪难道社会就没有责任吗?他真的原意杀人吗?即使排除变态杀手、逼人杀人的例子,一个人的性格、行为、思维习惯等等的养成至少60%都是后天培养的,犯罪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社会一手促成的。

既然犯罪的原因是如此的复杂,个人与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单由个人以其全部(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一切)来承担全部责任,又有什么公平可言呢?
作者: 墨叶    时间: 2007-12-14 16:11

我来发个监狱的不合理之处。给大家参考。
英国两囚犯越狱逃跑,原因真是搞笑……

2003年,奥迪·卡尔和本杰明·克拉克因为抢劫、伤人和入室盗窃被捕入狱。起初,他们被囚禁在格洛塞特市监狱中,不久后他们被转送到格洛塞特市郊的雷山监狱中服刑。很快,他们就发现这所监狱“实在是不能令人满意”。

入狱之前,卡尔和克拉克曾经吸毒成瘾,在格洛塞特市监狱服刑时,他们已经基本戒了毒,可是到了雷山监狱不久,他们就发现这里的犯人们很容易搞到毒品和麻醉剂,他们担心自己“会受到不良影响”,以至“毒魔再次缠身”,于是决定越狱。

5 月9日晚,卡尔和克拉克找到了机会。那天晚上,监狱看守员们忘记给他们的囚室锁门就跑去打牌了,这两个囚犯见没有人注意到他们,就蹑手蹑脚地蹭到大门口,然后翻墙跑掉了。几小时后,监狱到了晚间例行点名时间,看守们这才发现少了两个人,他们连忙打电话到附近的警察局,请求他们马上出动,赶紧去搜捕逃犯。

第二天上午,警察局的值班人员又一次接到了电话,这个电话是格洛塞特市监狱典狱长打来的,他告诉警察们昨天越狱的囚犯已经找到了,现在就在他那里。原来,卡尔和克拉克越狱之后,先在郊外一片草地上睡了一觉,然后一大早就来到他们曾经呆过的格洛塞特市监狱,直接求见典狱长。

卡尔和克拉克一致表示,在格洛塞特市监狱服刑时,这里规范的管理给他们“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他们认为这里“风气很好”,“和混乱的雷山监狱简直是天壤之别”,所以他们希望典狱长能给他们一个机会,让他们回到这里继续服刑,以免在雷山监狱“被别的犯人带坏了”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12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5:54 发表


死刑怎么就是“同态的复仇”呢?
“这种同态复仇早已被现代刑法摒弃”,这句就更站不住脚了。何谓现代刑法?
以下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列表:
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洲,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 ...

截止到1999年二月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有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有11个国家和地区,连续10年以上没有使用死刑或自成立以来没有使用过死刑的有38个,这样一来以不同形式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23个,保留执行的有71个。

这一段我早已说了。废除死刑,除了明文废除,也有几乎不适用死刑,比如日本和台湾。看一看红字,谁是大多数?

人口?跟我说人口?我们国家人口最多了?我们最发达吗?我们最民主吗?你选举了吗?你知道你选的是谁吗?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6:20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07 发表
(现打的,要慢一些,请原谅。)

人为什么会犯罪?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吗?因为法律制定得不好?那法盲犯罪呢?

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的,不单是个人,自然和社会也是两大因素。以前我对此也不甚了解。但 ...

请问小MM,你说的那个‘社会’中是不是也包括了我?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23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50 发表

在理想状态下,也就是说现实中可以操作情况下,就是应该对等。比如说凶手牺牲自己可以复活被害人。你觉得错吗?
但很显然,绝对的公平这个世界是没有的。所有我们就有了一些约定,变通,可操作的法律。
但法 ...

你如果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我也没有办法,你就算认为左撇子都该死,我也没有办法!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6:2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23 发表

你如果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我也没有办法,你就算认为左撇子都该死,我也没有办法!

所以我们就是谈不拢,因为你不是中国人。等你了解中国再来谈这些吧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26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16 发表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弄死你,没商量!”
小姐,这是死刑的问题么?即使没有死刑,那个相对于‘领导’弱势的人来说,结局都是一样的,经典案例请见刘少奇……

所以我说这不是杀人是否偿命的问题,是人权的问题,是民权、民主的问题。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16:26

笑,中国的情况能和国外相提并论么?楼主跑了国内国外多少个地方,了解了多少情况,便来笑谈人权?

说到死刑改革倒是必要的。

1。取消政治犯罪的死刑代替以无期徒刑。
2。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需慎重。
3。至于人证物证非常齐全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证在4人以上)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死刑——枪决/注射反而太没有震慑力,我支持当庭枪决当地全部转播i,甚至恢复凌迟等酷刑。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16:28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26 发表


所以我说这不是杀人是否偿命的问题,是人权的问题,是民权、民主的问题。

逻辑推理错误严重。

A的外在表现反映了B内在的问题,你认为取消A就解决B了?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6:29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26 发表


所以我说这不是杀人是否偿命的问题,是人权的问题,是民权、民主的问题。

笑,开篇点出死刑,标题是死刑,整篇内容大部分是死刑。还是最后出场的的才是关键人物啊
原来我们国家民主不够
作者: 冒牌    时间: 2007-12-14 16:30

必须有不允许减刑的无期徒刑以及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才谈得上取消死刑。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6:32

晕,看来有必要诠释下我了解的概念了
我认为:在犯罪事实清楚,程序证据无误的情况下,杀人者死!
我以为LZ的观点是:在犯罪事实清楚,程序证据无误的情况下,杀人者不需要死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6:37

原来楼主搞半天是要学西方来指责母国的人权问题呀!

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44



QUOTE:
原帖由 sj19850117 于 2007-12-14 15:29 发表


说这么多,ZF的权利是公民赋予的,到底是ZF不愿废除死刑还是老百姓不愿意废除死刑?

有兴趣的话LZ可以到水区发个贴,我们来投下票。我可是坚决当一个舍弃自己人权的”愚民“,投反对废除死刑一票的。

法国剧作家布鲁诺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欲望,而是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死刑只是发泄集团的罪恶感和不安的安全阀。……死刑不是也不可能是是理性的司法手段,而是充满残虐性的非理性主义的表现。……死刑根植于理性之光尚未照耀的古代和心理的深层。……死刑的历史是无辜流淌鲜血的故事,它是与正义或者人民福祉没有共同之处的、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使共同社会中难以忍受的紧张感得以爆发的、杀人妄想体系的历史,是社会对个人施以各种暴力的历史,这种暴力虽然往往冠有高尚的概念,但它实际上不外是集体的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爆发。它最终是理性被误用的历史,是把赤裸裸的杀人伪装成公正但理性往往被迫卖身的故事。”

在法国,1969年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赞成废除死刑的受访者一度达到58%,其中35岁以下的年轻人赞成废除死刑的比例更高达64%,但在1971年连续发生两起杀害出租车司机、警察队长案件后,民意调查显示赞成保留死刑的受访者比例立即从此前的33%上升到了53%。在德国,1996年公众赞成恢复死刑的比例只有35%,但在发生二、三起针对儿童的性虐待与谋杀案件后,公众对待该类犯罪的态度即刻发生重大变化,支持死刑的比例一度曾直线上升至60%。

美国加利福尼亚199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高达82%的民众原则上赞成死刑,但是当被问到如果让其在死刑与终身监禁加赔偿之间进行选择时,则只有26%的人继续支持死刑。

民调的结果看上去总是那么感性。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46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6:32 发表
晕,看来有必要诠释下我了解的概念了
我认为:在犯罪事实清楚,程序证据无误的情况下,杀人者死!
我以为LZ的观点是:在犯罪事实清楚,程序证据无误的情况下,杀人者不需要死

谁能保证不判错案?你?用什么?判错案就赔命吗?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6:52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46 发表

谁能保证不判错案?你?用什么?判错案就赔命吗?

谁开刀能保证不出危险?医死你问医院偿命吗?什么叫因噎废食知道吗?
另外请不要老引用某某人说,而且还是外国人,我们都是中国人,请用通俗易懂的道理。我们知道,通常伟人也会犯错的,何况是外国人

[ 本帖最后由 hh001 于 2007-12-14 16:54 编辑 ]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54



QUOTE:
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6:28 发表


逻辑推理错误严重。

A的外在表现反映了B内在的问题,你认为取消A就解决B了?

请你们尊重我,先看完主题贴在发表你的高见。关于这个问题,也请看主题贴,我不喜欢对一个问题作重复的回答!

包括34楼的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59 编辑 ]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6:57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6:52 发表

谁开刀能保证不出危险?医死你问医院偿命吗?什么叫因噎废食知道吗?
另外请不要老引用某某人说,而且还是外国人,我们都是中国人,请用通俗易懂的道理。我们知道,通常伟人也会犯错的,何况是外国人

你的意思是,冤死就该白死?你只不过赞成被人杀的人能获得赔命被政府(很大程度上也是人造成的,且不论故意与否)冤杀的就该白死?!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03

LZ有段话非常有意思,’谁能保证不犯罪‘。我想我不能,也没这个必要
我在这里敢大声的说我很有可能犯罪,当然也可以跟现实生活中的周围的人说。大家反应:废话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我犯了罪,自然有法律制裁我,他们不用担心
但如果从废除死刑扩展一步(只是假设)人们犯罪后都不用得到应有的制裁
那么我说我有可能犯罪甚或杀人,怕是立即有人(尤其是身边的人)想着干掉我吧
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为了自己安全计当然先要把我这个‘可能犯罪的人’除去。因为一旦我犯罪,他们将得不偿失
作者: 天涯明月刀马甲    时间: 2007-12-14 17:04

我认为,倘若废除死刑,至少在中国抢银行的案子就肯定会多起来。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05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57 发表

你的意思是,冤死就该白死?你只不过赞成被人杀的人能获得赔命,被政府(很大程度上也是人造成的,且不论故意与否)冤杀的就该白死?!

那么你的意思是开刀手术操作导致的死亡也该偿命?(很大程度上也是人造成的,且不论故意与否)花了钱反被医死了就该白死?!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7:05

一早我就觉得这文章的逻辑怎么这么奇怪~
原来还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作者: zongyin402    时间: 2007-12-14 17:09

我不赞同废除死刑,现在一些欧美国家都废除死刑说什么人权主义什么的,还是那句老话做了伤天害理的事,早晚有一天遭报应,报应就是死,其实在我国绝对不能废除死刑,真要废除的话那些隐藏在深出的坏人就会更加猖獗了,为啥因为不会死,然后在通过关系花点钱把事压下来,没过2年就出来了,等于成了不死之身了,结果就是无视法律想干吗就干吗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11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54 发表

请你们尊重我,先看完主题贴在发表你的高见。关于这个问题,也请看主题贴,我不喜欢对一个问题作重复的回答!

包括34楼的

也请LZ弄清楚我们的意思,或者学好中文
因为第一贴的论述逻辑非常混乱,怕是你自己很少有人能得出这样的论调了
我和那位兄弟的意思很明白:死刑和民主是搭不上关系的。你自己摔了一跤却能够论证起路面不平来了。
那位兄弟说用木板代替水泥铺路并不能让你不摔交,但实际上两者铺的路都是很平的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15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03 发表
LZ有段话非常有意思,’谁能保证不犯罪‘。我想我不能,也没这个必要
我在这里敢大声的说我很有可能犯罪,当然也可以跟现实生活中的周围的人说。大家反应:废话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我犯了罪,自然有法律制裁我 ...

制裁犯罪、使法律有威慑力,不一定要依靠“死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废除而天下大乱。

预防犯罪不是这么解释的。将来的事情谁也不能确定,又怎么能依据所谓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来判决呢?

设置刑罚的目的的确是为了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针对公众的,特殊预防是针对已经犯了罪的人。即使是特殊预防,也不必要适用死刑,极端一点来讲,无期徒刑就能够保证。而预防的真正意义不是把人关起来,就不能去犯罪;预防的意思是以严厉的惩罚,是犯过罪的人感受到痛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内心觉得犯罪是绝对不能做的事情,那么这人受到过教训后就不会再犯罪。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16

而且想过没有,当死刑废除后,无期徒刑的人巨增,那中国的财政……
没办法,中国穷啊,哪象那些民主富强而有讲人权头头是道的王道乐土啊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20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11 发表

也请LZ弄清楚我们的意思,或者学好中文
因为第一贴的论述逻辑非常混乱,怕是你自己很少有人能得出这样的论调了
我和那位兄弟的意思很明白:死刑和民主是搭不上关系的。你自己摔了一跤却能够论证起路 ...

你没有注意到我希望大家重视自己的权利(尤,生命权)吗?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22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16 发表
而且想过没有,当死刑废除后,无期徒刑的人巨增,那中国的财政……
没办法,中国穷啊,哪象那些民主富强而有讲人权头头是道的王道乐土啊

你的意思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于我国的经济?将人命与金钱相攀比,更有人命不如金钱之势,这又是什么论调?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7:2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20 发表

你没有注意到我希望大家重视自己的权利(尤,生命权)吗?

楼主的主张有进步意义,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目下的中国,人民整体素质、社会阶层的复杂程度,
都不准许中国在现阶段废除死刑。
现在废除死刑对我们这个刚刚懵懂起来的民主社会将会带来可预见的巨大伤害!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28

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
    
“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政治和行政问题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刚建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行政审批制度是造成高成本的主要原因之一;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使政府机构设置臃肿,人员增加,不仅直接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更因行政经费开支庞大而带来了行政效益的降低。

与其担心执行无期徒刑的成本不如担心一些这个。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28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20 发表

你没有注意到我希望大家重视自己的权利(尤,生命权)吗?

你以为我们白痴吗?不知道这些?天赋人权,我赋政府权
在中国,没有人觉得死刑有什么不合理。如果不想被死刑,不去杀人就好了嘛
至于杀了人的嘛,相信也没什么怨言,顶多上述量刑不当。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3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22 发表

你的意思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于我国的经济?将人命与金钱相攀比,更有人命不如金钱之势,这又是什么论调?

这种情况在历史上要找到实在是太容易了,古代有人命比狗贱,比钱那就更差的远了。就说现在的中国,为些些钱而杀人者有之。所以我说要看国情而定,西方那套不适合中国的。而且,其它国家难道都废除死刑了吗?等你这套理论成为标准后再来说教吧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35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7:24 发表


楼主的主张有进步意义,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目下的中国,人民整体素质、社会阶层的复杂程度,
都不准许中国在现阶段废除死刑。
现在废除死刑对我们这个刚刚懵懂起来的民主社会将会带来可预见的巨大伤害!

关于国情的问题,我写这一篇帖子正是为此。我知道,我国在短期内并不会废除死刑,即使要废除死刑也不会开宗明义的立即写入法律。而且,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当的。

但是,我正是要指出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滞后,民众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培养民众自身对于权利的认识、对于民主的要求,再来正视死刑的存废问题,而不是纠缠于“同态复仇”与“报应心理”的漩涡之中。能够真正认识到“人权”,就不会仅仅看到“杀人偿命”了
作者: feifei81138113    时间: 2007-12-14 17:35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的话,犯罪将会成倍增加。有死刑都已经那么多杀人犯了,废除的话简直难以想象。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41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28 发表

你以为我们白痴吗?不知道这些?天赋人权,我赋政府权
在中国,没有人觉得死刑有什么不合理。如果不想被死刑,不去杀人就好了嘛
至于杀了人的嘛,相信也没什么怨言,顶多上述量刑不当。

知道不等于了解,比如你所说的“在中国,没有人觉得死刑有什么不合理。如果不想被死刑,不去杀人就好了嘛”,第一,没有看到死刑的不合理性,从来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第二,认为不杀人就不会被判死刑。前者没有意识到天赋之人权遭受侵犯,后者根本就不知道,我国刑法六十多条死刑罪名中有多少是与杀人等恶性犯罪无关的罪名。你有没有考虑错案的可能性,若是判了自由刑(徒刑),还能释放,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人死不能复生。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43



QUOTE:
原帖由 feifei81138113 于 2007-12-14 17:35 发表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的话,犯罪将会成倍增加。有死刑都已经那么多杀人犯了,废除的话简直难以想象。

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一来,只是一种推断,毫无依据;二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为什么就一定会在我国发生?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4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28 发表
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
    
“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政治和行政问题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刚建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行政审批制度是造成高成本的主要原因之一;繁琐的行 ...

呵呵,这个问题谁都知道,谁都关注,但请想出办法来再说。而吃牢饭造成的财政缺口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从来是偏爱见效快的策略。中国经济发展不正是如此么?
其实上面的话是开玩笑的。其实中国的劳改制度是对罪犯非常不利的。(我就是在监狱系统长大的)劳改犯要无偿下井,挂了就‘光荣’了。劳改犯的补贴生活环境都很差(好象慢慢的改进了。2000后我们那的监狱改建了,从外面看还停漂亮的,至少比我家靓丽)
但你也知道中国行政成本很高,那监狱系统不属于国家行政单位么?这部分的花费肯定N大。想想我们那里,我就不寒而栗。简化机构,从死刑坚决执行做起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17:48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54 发表

请你们尊重我,先看完主题贴在发表你的高见。关于这个问题,也请看主题贴,我不喜欢对一个问题作重复的回答!

包括34楼的

笑。我自然是看完了你的论述才来回复的。

“失去公信力的法律,即使有死刑,威慑的也不是犯罪人”

你的前提交件是什么,法律失去公信。

第一。这点并不是被你证明的或者公认的前提,你文章也并没有证明这点。笑,最基本的前提都不对,难道还想得出结论么?
第二。就算法律失去公信,解决的也应该是恢复法律的公信力。而不是因噎废食,简单取消死刑。

你所谓的取消死刑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用死刑的存在又来循环论证人权的不存在,法律公信力的缺失,还不是你的错?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49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44 发表

呵呵,这个问题谁都知道,谁都关注,但请想出办法来再说。而吃牢饭造成的财政缺口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从来是偏爱见效快的策略。中国经济发展不正是如此么?
其实上面的话是开玩笑的。其实中国的劳改制度是对罪 ...

你这是本末倒置,无视他人生命!你口中的“劳改犯”难道不是人吗?你认为原来的那种视服刑犯的生命如儿戏就应该?如此漠视他人的生命,又有什么资格说什么“杀人偿命”的话来?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17:51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43 发表

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一来,只是一种推断,毫无依据;二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为什么就一定会在我国发生?

所以我说你对中国有多少了解,去过多少地方,知道目前中国某些的地方恶性犯罪情况多么猖獗么?

我可是亲眼在广州至惠州路上看到拿刀追砍人倒地的。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7:56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49 发表

你这是本末倒置,无视他人生命!你口中的“劳改犯”难道不是人吗?你认为原来的那种视服刑犯的生命如儿戏就应该?如此漠视他人的生命,又有什么资格说什么“杀人偿命”的话来?

晕,搞不懂你的意思,请引用我的原话论证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7:58



QUOTE:
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7:48 发表


笑。我自然是看完了你的论述才来回复的。

“失去公信力的法律,即使有死刑,威慑的也不是犯罪人”

你的前提交件是什么,法律失去公信。

第一。这点并不是被你证明的或者公认的前提,你文章也并没有 ...

我的意思是,不一定只有死刑才能威慑,而反而是“严打”这种意图使用死刑来威慑,却导致了法律失去公信力的严重后果

爆出的冤假错案虽然少,却相当严重,而发现是冤假错案的原因也不是在法律制度中,而是由于意外(真凶落网,有人暗中相助等),而这只是发现的,那么没有遇到这种“意外”而没有被发现的呢?而冤案已经造成,不单单是人死不能复生的问题,而是每年如此多的死刑判决,难道除此以外就没有错判得了?不由使人深表怀疑。

而我所提的案子,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正是由于严打,各省正指标,至人命于不顾。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8:00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58 发表

我的意思是,不一定只有死刑才能威慑,而反而是“严打”这种意图使用死刑来威慑,却导致了法律失去公信力的严重后果。

爆出的冤假错案虽然少,却相当严重,而发现是冤假错案的原因也不是在法律制度中,而是 ...

无语了……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8:02



QUOTE:
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7:51 发表


所以我说你对中国有多少了解,去过多少地方,知道目前中国某些的地方恶性犯罪情况多么猖獗么?

我可是亲眼在广州至惠州路上看到拿刀追砍人倒地的。

你认为中国恶性犯罪多发是由于不够严刑峻法?
那为什么中国在死刑适用面、适用数量的绝对与相对数都位列世界第一的情况下,犯罪率仍然如此呢?
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恶性犯罪的绝对数与相对比例上,似乎都不能与我国比美吧?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8:07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8:02 发表

你认为中国恶性犯罪多发是由于不够严刑峻法?
那为什么中国在死刑适用面、适用数量的绝对与相对数都位列世界第一的情况下,犯罪率仍然如此呢?
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恶性犯罪的绝对数与相对比例上,似乎 ...

如果你能够举出经济比中国差,而又废除了死刑,犯罪率波动不大的国家的例子。俺就支持你!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8:15



QUOTE:
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8:07 发表

如果你能够举出经济比中国差,而又废除了死刑,犯罪率波动不大的国家的例子。俺就支持你!

你的意思是,中国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经济吗?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18:3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58 发表

反而是“严打”这种意图使用死刑来威慑,却导致了法律失去公信力的严重后果。

笑,麻烦您详细介绍下这句话,我是根本看不出两者有如此的因果关联。“严打”能导致法律失去公信力,原来我们政府天天自己不让自己好呷过。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58 发表

爆出的冤假错案虽然少,却相当严重,而发现是冤假错案的原因也不是在法律制度中,而是由于意外(真凶落网,有人暗中相助等),而这只是发现的,那么没有遇到这种“意外”而没有被发现的呢?而冤案已经造成,不单单是人死不能复生的问题,而是每年如此多的死刑判决,难道除此以外就没有错判得了?不由使人深表怀疑。

笑,这又是完全两件事情。死刑判决多是绝对数量,相对于整个违法犯罪数量你有具体数据可以提供么。但但以错判为名就取消死刑,你完全是书生治国了万年不成了。你让我看你帖子,你看了我的建议没有?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58 发表

而我所提的案子,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正是由于严打,各省正指标,至人命于不顾。

笑,举证,时间地点人物错案率呢,就你“深表怀疑”能当证据?你别又扯到严打上去。死刑不等于滥杀,别老偷换概念。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8:35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8:15 发表

你的意思是,中国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经济吗?

你是真不懂还是假不懂,我们已经有好几个哥们都强调了是由国情决定了
我说经济,只不过经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指标罢了
那好吧,我说如果你能找到治安比中国差,社会结构比中国动荡,贫富差异比中国悬殊,人均生产总值比中国低……等等这样的国家而它废除了死刑被证明是正确的来,那么我支持你的观点,否则我只能支持你自由发表感想的权利了
作者: hh001    时间: 2007-12-14 18:38

治国论政请用谨慎的态度,多考虑下实际吧
下班咯,不聊了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18:39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8:02 发表

你认为中国恶性犯罪多发是由于不够严刑峻法?
那为什么中国在死刑适用面、适用数量的绝对与相对数都位列世界第一的情况下,犯罪率仍然如此呢?
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恶性犯罪的绝对数与相对比例上,似乎 ...

恶性犯罪多,有其深刻社会和历史原因,社会变革多,亦代表了中国人权问题的一个侧面。

现在很多人提到”人权“便想到取消死刑,但你有没有考虑到人权亦有公平性?

我认为,当一个人的错误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基本人权(比如一个杀人犯连续杀了好多人),则这个人的基本人权亦是可以被剥夺的。这不是复仇的快感问题,亦不是伦理问题,而是在于实现法律保障正常人的人权问题。仅此而已。

你亦无证据可以证明取消死刑就能降低犯罪率,而且人口数量众多的大国还没有取消死刑呢。废除死刑国家大多数是什么国家,社会稳定程度如何,综合国民素质如何,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你考虑过没有?

简单说个”取消“说个”人权“谁不会?取消了有多大问题你没有想到过就没有了么?

另再提醒你一遍,请仔细阅读我的帖子后发言。你连我对死刑的看法都不知道就来回复了吧。
作者: 土狼    时间: 2007-12-14 18:40

法律专家解决不了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立法问题, 总拿废除死刑说事

标准的  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
作者: 土狼    时间: 2007-12-14 18:42

以前中国人 考证什么事 喜欢说 古已有之
现在中国人 讨论什么事 喜欢说 西已有之

哈哈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8:53



QUOTE:
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6:26 发表
笑,中国的情况能和国外相提并论么?楼主跑了国内国外多少个地方,了解了多少情况,便来笑谈人权?

说到死刑改革倒是必要的。

1。取消政治犯罪的死刑代替以无期徒刑。
2。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需慎重。
3。至于人证物证非常齐全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证在4人以上)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死刑——枪决/注射反而太没有震慑力,我支持当庭枪决当地全部转播i,甚至恢复凌迟等酷刑

这就是你极力要我理解的“你对死刑的看法”?!
你认为你所谓人证物证俱全就能避免错案?人证在四人以上,谋杀是表演么,等四个人看?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8:59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35 发表

关于国情的问题,我写这一篇帖子正是为此。我知道,我国在短期内并不会废除死刑,即使要废除死刑也不会开宗明义的立即写入法律。而且,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当的。

但是,我正是要指出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 ...

那你想讲什么呢?现在就废除死刑?现在就开始所谓的民主?这个民主我们应该对照哪个国家呢?
哪个国家的民主又能让人信服?如果是大而空的东西,不符合现阶段中国发展的论调,不说也罢!
现阶段死刑的存在,在中国80%老百姓眼里是不能废除的。现阶段废除死刑后,对于弱势群体必将
更无民主与平等可言!健全了民众心理和法律、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民主和平等意识后,废除官本位、
金本位等陋习后,也许废除死刑可以在中国出现,不过,估计100年以后才有可能吧。
现阶段呼吁废除死刑,就好象穷的光屁股的人在奢谈买下联合国大厦一样可笑!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9:02



QUOTE:
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8:39 发表


恶性犯罪多,有其深刻社会和历史原因,社会变革多,亦代表了中国人权问题的一个侧面。

现在很多人提到”人权“便想到取消死刑,但你有没有考虑到人权亦有公平性?

我认为,当一个人的错误影响到大多数 ...

你说的“我认为,当一个人的错误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基本人权(比如一个杀人犯连续杀了好多人),则这个人的基本人权亦是可以被剥夺的。”

请看一下我的“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至于,我举的那些,并不是想证明死刑的废除一定可以减少犯罪,只是想证明死刑不能减少犯罪,而废除死刑并不会增加犯罪。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9:03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8:59 发表


那你想讲什么呢?现在就废除死刑?现在就开始所谓的民主?这个民主我们应该对照哪个国家呢?
哪个国家的民主又能让人信服?如果是大而空的东西,不符合现阶段中国发展的论调,不说也罢!
现阶段死刑的存在 ...

请看本主题贴的副标题,你就明白我呼吁的是什么了。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9:08     标题: 我们可以看看台湾

(虽然论经济,我国不怎么能比得上台湾):

  法务部长施茂林(2005年)29日表示,生命权不能任意剥夺,死刑案件必须审慎处理,法务部已研修刑法,拟妥多项死刑替代措施,未来将朝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方向,从宣导与修法着手,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

     据中央社报道,另外,法务部指出,死刑执行案件是由检察司负责初审,为慎重起见,由参事室就死刑案件逐案复查,若有非常上诉原因,则由法务部函转最高法院检察署,建请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研提非常上诉。若最高法院仍驳回非常上诉,才依法执行死刑。

     根据法务部统计,台湾执行死刑人数有明显降低情形,从1998年的32人、1999年24人、2000年17人、2001年十人、2002年九人、2003年七人、2004年三人,2005年则执行二件、三人。

     目前社会各界对死刑存废看法不一,法务部的调查资料显示,有80%受访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不过,若有配套措施,反对人数降至40%。

     法务部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主流,2005年2月2日《刑法》唯一绝对死刑“海盗罪”修正为相对死刑,希望能废除绝对死刑,期能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实质取代死刑判决;另外,未满18岁人的犯罪行为,不得判处死刑,研议以“死缓”替代死刑。

     法务部表示,为了落实逐步废除死刑政策,未来将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训练,召开研讨会或座谈会,推广人权法治教育。此外,将结合教育部,推动生命教育课程。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16 编辑 ]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9:11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03 发表

请看本主题贴的副标题,你就明白我呼吁的是什么了。

我就没看出来你的副标题和内容跟标题有什么不同。一口一句中国没有人权,什么是人权?人权是多重标准还是一重标准?
你就指出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吧,既然废除死刑跟人权相关,那就举例让我们都看看他们的所谓的“人权”吧!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9:14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9:11 发表


我就没看出来你的副标题和内容跟标题有什么不同。一口一句中国没有人权,什么是人权?人权是多重标准还是一重标准?
你就指出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吧,既然废除死刑跟人权相关,那就举例让我们都看看他们的所谓 ...

你可以看一下我对于我国人权状况的相关论述(就在主题贴),我不是说其他国家就绝对没有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论情况,横向比较,你能说我国的人权状况比他们好吗?如果你这么说,请真心实意地回答我在主题贴中的数个反问?

“我有选举权吗?”,“我有言论自由吗?”。进一步问,“我选的人我认识吗?能代表我吗?”,“我可以跟政府说一声就去游行示威吗?”。当新闻成为统治者的喉舌,当法律沦为统治者的工具,我们能相信自己有权利吗?我们争取过自己的权利吗?我们有想过,政府凭什么有权力剥夺我们的生命吗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17 编辑 ]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19:21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14 发表


你可以看一下我对于我国人权状况的相关论述(就在主题贴),我不是说其他国家就绝对没有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论情况,横向比较,你能说我国的人权状况比他们好吗?如果你这么说,请真心实意地回答我在主题贴 ...

你主题贴所讲的跟西方国家年年无故指责中国的论调没有多大区别!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9:21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9:21 发表



你主题贴所讲的跟西方国家年年无故指责中国的论调没有多大区别!

请你正面回答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9:21     标题: 回复 #83 枫儿 的帖子

你凭你触犯了法律~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9:25



QUOTE:
原帖由 ft1114619 于 2007-12-14 19:21 发表
你凭你触犯了法律~

请问,以你的理解,法律是什么?

我的理解,法律是个人与国家的契约,我认为个人不可能定下这种契约,允许国家有权力杀死自己。

至于这个权力很可能遭到滥用的问题,就更加令人担忧了。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26 编辑 ]
作者: 子卿    时间: 2007-12-14 19:3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58 发表

反而是“严打”这种意图使用死刑来威慑,却导致了法律失去公信力的严重后果。

很想知道你说这话的根据是什么?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9:35     标题: 下面阐述一下关于人权的问题

依照“社会契约论”,人与国家定下契约——法律,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出,由少数人掌握。但是,少数人有了权力就有可能滥用。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以及交出的权利不被滥用,不危及个人的权利,才有了选举以及三权分立(不在讨论范围内,任何关于三权分立的问题,本人在此帖范围内不予回答)。选举权是契约(法律)公正的前提。

注意,最具有拟制性的不是契约,而是国家,国家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是不会有国家的。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9:39

当权力可以被滥用的时候~
有没有死刑~一样可以弄死人~
你根本不是在谈量刑问题~而是在谈法律的公正问题~
而我们这里的大多数人都是在说死刑这个刑法本身~
举个例子~:我们谈论的是这个药对病情的作用~你却在谈论医生有可能乱开剂量~给患者带来副作用~
作者: ft1114619    时间: 2007-12-14 19:41

你一开始就只是想谈人权问题~
死刑不过是你的幌子罢了~可惜这个幌子没选好而已
作者: feifei81138113    时间: 2007-12-14 19:46     标题: 回复 #60 枫儿 的帖子

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人的人均素质有达到有些国家的水平吗?我的意思是,有死刑也吓不到一些人了没有的话不是更肆无忌惮。别的国家没有所以我国也不会发生,这种想法才是有问题。中国和别的国家一样吗?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20:05



QUOTE:
原帖由 子卿 于 2007-12-14 19:34 发表


很想知道你说这话的根据是什么?

其一,一个典型的真实的案例,我已经提到过,不再叙述。

后面一个问题:

严打运动滥用死刑

死刑作为最为严重的刑罚是专门惩罚刑事犯罪分子中犯有极其恶劣罪行的人的。按世界惯例,一般不以死刑惩罚非暴力犯罪,为此,中国法学界曾进行讨论,大多数学者都赞成减少死刑的适用,尤其是当今世界潮流亦主张尽可能避免使用死刑。然而,在中国,死刑越来越经常地被使用,特别是在严打运动中。经过十七年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修正,中国的刑法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条款时用死刑,其中包括盗窃、贪污等非暴力犯罪。每逢严打,被处决的人数便直线上升。据有关国际人权机构的追踪调查,中国今年严打以来,已有三千余人被处死刑。这一数字超过世界其他国家死刑的总和。虽然,有关废止死刑的主张尚未为所有国家所接受,但“罪行相适应”作为现代国家刑法原则基石,早已为世界各国包括中国所确认。死刑作为惩罚非暴力犯罪的刑罚是否适当,有没有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很值得中国领导人思考。更何况严打中普遍迅速地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这更加有悖人权运动的宗旨与人道主义原则。

严打为人权补救设置了人为障碍严打

作为政治性运动,在中国也成为各级领导人的优先考虑事项。即使因严打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经有关部门查清后亦难以得到补救。而在严打运动中,现行法律有关人权补救程序,如行政诉讼诸法中的关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法律监督程序很可能发挥作用,以至很多冤枉的被告人或当事人无法利用这些补救程序对自己的人权进行保护。在中国,严打被视为政治任务,质疑严打运动的本身固然犯了政治大忌,断难成功,而对严打结果(如案件量刑)的任何挑战也是十分困难的。这也表现在中国各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律,采用“联席办公”或“联合会议”(或其他方式)决定案件命运,以至将不同司法机关的不同职能减化为一分职能——镇压的职能。这也是为什么在严打中,绝大多数案件在二审程序中迅速地原封不动地驳回上诉的原因(一审法官或法院为保证严打速度与二审法院联手决定案件,实际上从法律上取消了二审的功能了}。严打作为中国司法活动的一项专利,在人权保护方面造成的其他各种缺失,在此不一一赘述。可以肯定的是严打运动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倒退,它对中国的人权保护产生了非常深远的消极影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政府还会一直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犯罪控制。论者所担心的是:标志着中国刑事制度一大进步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如果严打依然进行,中国政府也未对有关条文(如死刑的适用)进行实质性修改,则刑诉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那点积极作用也会因之而消失殆尽。

你可能比较希望看到统计数据(2006)

就近年来的犯罪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犯罪率尤其是设置有死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一直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逐年增多。从全国范围来看,197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只有703件,其中大案(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只有7件;到1982年猛增至29500多件,其中大案增至2682件;1989年高达58900多件,其中大案13000多件;1992年立案数61424件,其中大案25572件。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这几种犯罪在整个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加1倍还多;而这5类死罪从1982年到1991年平均增长488.33%。其中,凶杀案增加138%,伤害案增加183.2%,抢劫案增加536.5%,强奸案增加42.33%,严重盗窃案增加21倍还多。而走私案件,在1984--1990年这7年中,海关查获的法人走私案件的案值数额占走私案件总值的平均比例为60%以上;并且,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呈持续增长趋势。这从一个方面说明,我国死刑适用人数比以前有了明显增多。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20:08



QUOTE:
原帖由 ft1114619 于 2007-12-14 19:41 发表
你一开始就只是想谈人权问题~
死刑不过是你的幌子罢了~可惜这个幌子没选好而已

药是你的幌子,你的表述中用的是副作用,却没有谈到毒性,且不说毒药了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20:14



QUOTE:
原帖由 feifei81138113 于 2007-12-14 19:46 发表
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人的人均素质有达到有些国家的水平吗?我的意思是,有死刑也吓不到一些人了没有的话不是更肆无忌惮。别的国家没有所以我国也不会发生,这种想法才是有问题。中国和别的国家一样吗?

我也没有要求一下子废除死刑,我已经明确指出,是为了死刑的废除铺平道路,我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从思想观念上的,而不是经济和政治发展水平,并不是因为我认为经济和政治准备不重要,而是我认为思想观念更为重要。就像这张帖子,人们关注的不是人权理念问题、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而是坚决地要“杀人”,甚至有人认同恢复“凌迟”!这是我极为担忧的问题。没有思想的基础,政治建设是空话,没有良好的政治环境,经济也难有更为良好的发展。
作者: 无人是    时间: 2007-12-14 20:17

废除?试问杀了人后还不用赔命,这叫道理?对受害者有交代不?死刑除了是威吓作用外,最基本要犯罪者负上他应得的后果.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20:19



QUOTE:
原帖由 无人是 于 2007-12-14 20:17 发表
废除?试问杀了人后还不用赔命,这叫道理?对受害者有交代不?死刑除了是威吓作用外,最基本要犯罪者负上他应得的后果.

这种说法我已经驳斥,请看主题贴,我特别回帖在1楼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20:25

对故意杀人犯、特大贪污犯讲人权,就是对被害者和老百姓的不讲人权。
对日本甲级战犯讲人权,就是对被屠杀的数千万中国人不讲人权!
中国人有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逻辑,拿西方社会的双重标准来针对中国
的司法制度,毫无道理!
作者: 土狼    时间: 2007-12-14 20:38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20:19 发表

这种说法我已经驳斥,请看主题贴,我特别回帖在1楼

引用李敖的一句话!

请问你昨天晚上打老婆了没有?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20:45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20:25 发表
对故意杀人犯、特大贪污犯讲人权,就是对被害者和老百姓的不讲人权。
对日本甲级战犯讲人权,就是对被屠杀的数千万中国人不讲人权!
中国人有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逻辑,拿西方社会的双重标准来针对中国
的司法 ...

我只想说:只对犯罪人讲的人权不是人权,只对官僚讲的人权不是人权,只对暂时没有犯罪的人讲的人权也不是人权。人权之所以叫人权,是因为它是对人讲的。暂时没违法的人是人,违了法暂时没犯罪的人是人,犯了罪的人难道就不是人了?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20:47



QUOTE:
原帖由 土狼 于 2007-12-14 20:38 发表


引用李敖的一句话!

请问你昨天晚上打老婆了没有?

引用一句成语:风马牛不相及
作者: 土狼    时间: 2007-12-14 20:58

相及,非常相及!

探讨     什么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

探讨  你昨天晚上打老婆了没有?

不同源却同理  
作者: fengc89    时间: 2007-12-14 21:17

有些东西..在别的国家行拿到中国来就不一定行..!!标题跟内容2码事...
作者: 关内侯    时间: 2007-12-14 21:47

楼主的意思是中国坚持死刑只是因为现任政府为了震慑民众的觉悟而存在的?

那你对死刑在中国的继续存在的认识好象就有点太片面了吧?
作者: zongyin402    时间: 2007-12-14 22:36     标题: 回复 #104 关内侯 的帖子

恩,老关说的跟俺的想法一样,确实有点片面了,得跟国情挂钩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22:43

据有关国际人权机构的追踪调查,中国今年严打以来,已有三千余人被处死刑。这一数字超过世界其他国家死刑的总和。

你最好把中国和其他国家犯罪人数拿出来。

另外我99分确认这个数字是不精确的。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22:48

另你的数据太老了

大案要案的增加正好说明了中国社会体制在变革之中,其中产生不稳定导致犯罪情况增多。

一方面政治上得解决这些不稳定因素,一方面为了保证总体稳定严厉打击犯罪是更加必要的。从没有听说——社会乱了是因为还有死刑的关系。貌似没有死刑社会治安就会好起来似的。

另:我个人认为所有人权组织废除死刑的狂热拥护者都应该自己或者家人体验下被犯罪分子暴力侵犯的感觉,然后再来谈如何废除死刑。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22:50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8:53 发表


这就是你极力要我理解的“你对死刑的看法”?!
你认为你所谓人证物证俱全就能避免错案?人证在四人以上,谋杀是表演么,等四个人看?

看过贵州某地白天拿刀在储蓄所捅人抢钱的录相么?看到过广州飞车党拖人的实况么?
你怎么居然会以为我说的是谋杀?我觉得你真笨(不用“智商有问题”这个说法是因为我还不想骂mm)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22:5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02 发表

你说的“我认为,当一个人的错误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基本人权(比如一个杀人犯连续杀了好多人),则这个人的基本人权亦是可以被剥夺的。”

请看一下我的“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至于,我举的那些, ...

你混淆概念胡扯本事真大。和你谈公平你去扯人权和死刑,和你扯人权你又扯到死刑的不同对象。

这贴你既然回到公平性,那么就谈公平二字。

归根到底你在回避为什么杀人者死的原因,而是强调人的生命之上论。

政府公诉处决杀人犯是政府实行了公平,因为之前杀人犯已经不公平地剥夺了别人的生存权。

别说得好似政府没事就喜欢杀人似的。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4 23:04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14 20:14 发表

我也没有要求一下子废除死刑,我已经明确指出,是为了死刑的废除铺平道路,我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从思想观念上的,而不是经济和政治发展水平,并不是因为我认为经济和政治准备不重要,而是我认为思想观念更为重要。就像这张帖子,人们关注的不是人权理念问题、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而是坚决地要“杀人”,甚至有人认同恢复“凌迟”!这是我极为担忧的问题。没有思想的基础,政治建设是空话,没有良好的政治环境,经济也难有更为良好的发展。

很对,我就是同意“凌迟”。特别是对砍手党和光天化日杀人抢银行的。凌迟都太轻。

我觉得你的口吻非常类似现在人大和政协的某些专家教授。自以为高高在上不知民间疾苦,理论空口数据胡编。

为何压死人赔钱比压残陪的少,二次压人这么多,还不是专家们定出来的好法律?

为何很多行人违反法律以前机动车一点责任没有都得赔钱,(现在改少多了),结果多少人无所谓不把生命当回事情还拖累司机一家人?

这些专家有几个去体验过道路上的情况了?

书生误国,说的就是你这样的。

[ 本帖最后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23:06 编辑 ]
作者: ★淡茶☆    时间: 2007-12-15 02:34

经鉴定,楼主是台湾当局派来本论坛进行洗脑工作的卧底.
作者: paro    时间: 2007-12-15 10:52

死刑废掉也可以,
前提是可以象美国一样一次可以判2000年的有期限徒刑!
并且不许保释和减刑!
PS: 因为中国减刑的太多拉!无期也就15年就放出拉!
作者: sairm    时间: 2007-12-15 11:23

把本来该死的人现在找个地方关起来还要派人看守,这不是浪费资源是什么?
作者: zongyin402    时间: 2007-12-15 11:28

其实这根本不是重视人权的事,老拿人权说事,犯了王法了当然就得死,天经地义没什么可说的,这有什么可讨论的,唉
作者: 无人是    时间: 2007-12-15 11:32

支持,难道还要浪费资源去养一群垃圾,无期徒刑等于浪费我们的资源金钱去养一群无用的东西.

而且,首先他本该要死的,但是因为所谓的人权就免去死,那么受害者的家属怎么交代,天理何在?看下一些记录片,一些受害者家属,因为亲人的受害的伤心,假如罪犯得不到他应得的惩罚,这怎么给受害者家属,受害者交代.

这不是什么人权不人权问题,人权就是外国一些所谓的学者的幌子,卖弄自己所谓学问的题材.

犯罪者本人已经无视人权存在而犯罪,他还有什么资格配说人权.

死刑不应废除,还应该加强
作者: 士别三日    时间: 2007-12-15 11:34

真能改过自身的话,减刑也没什么.因为过失杀人或一时头脑发热的,其实本性并不坏
但残忍杀人或连环杀人的这些不把人命当回事的家伙,心理已经完全变态.没得救了,应该去死.
作者: 天才慕容恪    时间: 2007-12-15 19:10

废除死刑在目前的中国是行不通的。
1、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杀人偿命,借债还钱”一直在影响着人民,这个是出于文化传承的血脉之中,不可能随便就能够改变的。
2、中国的减刑、假释制度极不完善,在现实中发生的事情和纸面上的法律基本背离。保外就医纯粹就是一些人逃避的工具,这些制度没有完善之前,死刑是应该保留的。
作者: z19771975    时间: 2007-12-18 10:33

个人认为不能废掉
作者: 叡德    时间: 2007-12-20 10:41

以我看來,在中國廢除死刑的最大阻力就是——老百姓
民主和人權發生矛盾

不要拿外國人的那套來套中國人
我們有自己的傳統

覺得不好,大可移民沒有死刑的國家
作者: chaijiong58    时间: 2007-12-20 10:58

最新新闻.联大暂缓死刑议案 中美等国投反对票,美国、中国、日本和印度等都投了反对票,是否同意废除死刑和民主人权没有关系,只和国情有关
作者: 疯狗就是我    时间: 2007-12-20 11:05

我国废除私死刑的阻碍在于恶性犯罪过多
作者: 潭忧公子    时间: 2007-12-20 11:07

楼主同胞将法律规范本身和法治状况混同到了一起。按你的逻辑,执法不严的国家,干脆不要法律算了,反正执法不严,法律不过是一纸具文。
作者: 潭忧公子    时间: 2007-12-20 11:14

死刑的废除与否,同法治状况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许多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法治状况也不容乐观。

而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当中,也不乏法治状况好的。

比如美国不少州都保留了死刑,你能说那些地区的法治状况差吗?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是否保留死刑,或者扩大些范围,其法律规范的内容,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并非简单的“人权”一词可以说明问题。
作者: 华剑    时间: 2007-12-20 11:16

人权卫士美国不也没废除死刑吗
作者: zh111111    时间: 2007-12-20 11:21

只是没有发生在自己头上罢了,哪天来个人,把你全家杀了,把你强奸了,再给你泼硫酸,看你想不想杀了那个人,呵呵还说什么生命权,你那个时候要是真能原谅那个凶手,你就是女神。
作者: 疯狗就是我    时间: 2007-12-20 11:22



QUOTE:
原帖由 zh111111 于 2007-12-20 11:21 发表
只是没有发生在自己头上罢了,哪天来个人,把你全家杀了,把你强奸了,再给你泼硫酸,看你想不想杀了那个人,呵呵还说什么生命权,你那个时候要是真能原谅那个凶手,你就是女神。

拿别人的生命表现自己的伟大是最不需要什么代价的
作者: 潭忧公子    时间: 2007-12-20 11:28

刑罚的功能,虽然从大处而言,或者说,从理想化的状态而言,在于预防犯罪,在于使社会上不要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即中国古代法家所云“以刑去刑”。然而,这仅仅是从“理想”的角度而言的。全世界每一个国家都有刑法,刑法当中也都设置了刑罚,可是,任何一个国家,却都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论那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多么完善,也不论那个国家的执法状况多么严明。

所以,刑法或刑罚最具可操作性的功能,还是在于两个:一曰“威慑”,一曰“处罚”。而这两个方面的功能,正如我前边的回复所言,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决非简单的“人权”一词可以说明问题。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人权的外延是相当广泛的。

然而,人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换言之,公民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其本人的人权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这剥夺的程度,是应当与其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相适应的。这也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而“适应”的标准,应当为一国范围内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在民主国家,这一“公认”是通过普选产生的议会来执行的。因为,立法权在议会。即使某些国家的议会非由普遍选举产生,而这样的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时,也不能完全不考虑社会成员的公认程度。

在目前的中国,我相信,大多数社会成员是认同死刑的。

如果举行全民公决,我相信也能得出同样的结果。

有人说法律的科班生都不赞同死刑,不过我要说,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我就是赞同死刑的法科生。
作者: 诸葛弩    时间: 2007-12-20 15:42

貌似没有几个赞成的........我也不赞成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20 17:03

死刑是侵犯人权的话,那判刑是不是侵犯人权?让人劳动改造限制其自由是不是侵犯人权?物价涨高了,让我的购买力下降是不是侵犯人权?我想安静,却偏偏有人在耳边鼓噪不休,是不是侵犯人权?
作者: 叡德    时间: 2007-12-24 16:51

法律的原則應該是公平,而不是人權
刑法的對象都是已經侵害他人權利(包括人權)的人,對這種人還談什麽人權
作者: scscsc    时间: 2007-12-26 03:03

楼主的提议不错,但是中国不适合废除死刑,至少现在的中国不适合
作者: 肥田鹰    时间: 2008-1-1 13:59



QUOTE:
原帖由 叡德 于 2007-12-24 16:51 发表
法律的原則應該是公平,而不是人權
刑法的對象都是已經侵害他人權利(包括人權)的人,對這種人還談什麽人權

说的好,刑法作为制约,如果不能给人以公平而以其它论处,吾要刑法何用.
社会中的人是需要有责任感的,这点没人会不同意.一个无责任感的人丢失了任则不再算是一个社会人.
所谓非我同类,其心必异.法律或政府如果不保护支持维护自身的,大多将被鄙视乃至抛弃.
那些西方鬼子的人权说,在中国没有市场的.中国政府没有人权的反应上在我看来,太多
是因为对你们逢迎拍马!!!
作者: 潭忧公子    时间: 2008-1-2 22:33

中国的人权,由我们中国人自己来努力!

怎么可能指望西方的老爷们来赐给我们人权?

自己的事情,自己搞定,用不着西方人来插一手!

[ 本帖最后由 潭忧公子 于 2008-1-2 22:34 编辑 ]
作者: txds521    时间: 2008-4-23 15:01


废除死刑是将来的趋势。但是中国现在绝不可以。国外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但是都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或几百年的徒刑。
矛盾一,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有多大的差别。
矛盾二,政府不能判处杀人犯等死刑,那么杀人犯为什么能判处别人死刑。
矛盾三,既然要保护人权,为什么能随便杀人,而不需要承担相对的后果。被害者的人权谁来保护。
矛盾四,取消死刑是假设人人素质都很高的情况下才能做到的,随便剥夺人的性命能说明人素质高。
矛盾四,现在有些人只叫嚣人权,根本不综合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这样的人也都自命的很,怎么能废除死刑。
死刑是主要起警告作用的,因为对被执行人已经无法被教育了,它只是警告一些自命不凡的人不要触碰它。
有很多国外的所谓专家呼吁中国取消死刑,重视人权。其实是典型的狼子野心,更可悲的是有不少中国人失去了自己的判断能力,人云亦云。
现代社会里,剥夺谁的生命权都是残忍的,但是当前有这么一种威慑在,是利大于弊的。看看刑法,死刑的法条是很少的,不触犯它们很困难吗,触犯了它们的人很高尚吗。
当你的父母、爱人、兄弟姐妹遭遇人为的不测时,你根本不会考虑其他,要求加害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会是你的唯一选择。
作者: 天下奇才    时间: 2008-4-27 16:44

废不废除死刑和我没关系,我只知道,俗话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有人杀我亲人,此仇非报不可,若法律解决不了,我就自己解决,因为亲人的仇都报不了,大丈夫何以立足天地之间?活着有何意义,死了又有何面目去面对列祖列宗?
作者: Jonathans    时间: 2008-5-8 19:01

失去公信力的法律,即使有死刑,威慑的也不是犯罪人,只不过是手中没有权利的无辜百姓罢了。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听说因为废除死刑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這絕對是中國治安問題的主要原因,聽說地方法院不理的事 告到 中央也要等很久
作者: 飞√雷¢神    时间: 2008-5-8 20:53

看来根本不可能废止,因为经常会有犯罪,不是惩罚方法的问题,是犯罪止不住的问题。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5-9 07:05

当大家都不愿意以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时候,社会是可悲的。

公务员拿那么高的薪水根本不办事实~~~~
税收还要拿来承担官员的高消费和大兴土木上。
作者: armageddonlj    时间: 2008-5-21 14:49

楼主所说的人权和废除死刑并没有直接联系.
楼主所举以前严打过程中造成的冤死案件也是客观事实.
但是,对于那些真正罪大恶极的人,判处死刑却是应该的.
中国自古以来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其实是自然界的真理,不但适用于人类社会而且适用于整个自然界.
真正废除死刑的国家,在这一方面的"人权"反而是我要怀疑的.
作者: 李天翼    时间: 2008-7-8 19:39

杀人偿命,欠债还债。
作者: 辽辽    时间: 2009-2-2 21:47

大家不愿废除死刑,LZ干嘛一定要呢?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9-2-3 12:25

难道废除死刑就能减少冤假错案?
作者: 悼红狐    时间: 2009-2-3 12:27

什么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没必要是最大障碍。
作者: ylh2004    时间: 2009-2-3 12:36

欠债还钱,欠命还命,这是公理,同时也是天理!
个人认为:叫嚣废除死刑,就是与人性、公平为敌。
作者: 深蓝判决    时间: 2009-2-3 12:36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人间正道
我不但反对取消死刑,而且强烈要求把未成年判刑的年龄降低
现在很多未成年人仗着自己小,就故意搞恶性案件
比如以前有一个,两男两女因为好玩虐杀一个无辜妇女的事,NND的,这种人就算年纪再小,也是祸害,死一百次不足惜……
作者: 大鹏    时间: 2009-2-3 13:35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思想已经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了
作者: ☆慕容泪☆    时间: 2009-2-3 20:58

楼主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一大群人身上了。

西方人不喜欢死刑是他们的事,他们认为自己是“天赋人权”是他们的事,中国人崇尚“杀人填命”是中国人的事,崇尚列祖列宗的道理、道义,也是中国人的事。

萝卜荠菜各有所爱,有些人爱吃萝卜,一吃荠菜就会吐(例如饿自己),假如楼主喜欢吃荠菜,不喜欢吃萝卜,会不会强烈要求饿一定要加强吃荠菜,不管饿吐得稀哩哗啦也要吃得下,那饿能不能说你侵犯了饿的人权?萝卜荠菜各有各的营养价值,你阐述荠菜也很有营养,是的,饿懂,饿不否认荠菜是种健康的蔬菜,只不过是吃不吃得下的问题。

对杀人者处置的态度,有如一个人的胃口,喜欢吃什么不喜欢吃什么有的是天生的,有的是饮食和生活习惯形成的,楼主是明知他人喜好而偏偏要强人所难,还是不了解他人的喜好而引起他人不愉快?希望是后者吧。
作者: ☆慕容泪☆    时间: 2009-2-3 21:03

再补充一个,既然楼主这么希望别人意识自己的人权,与其努力要求中国废除死刑,不去去日本富士山下那片出名的自杀樱花林(这里几乎每天都有人来这里自杀,金融风暴后更多),用西方的人权思维去劝导自杀者,这样做比在这里强掐低不喝水的牛的牛头有意义得多。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9-2-3 21:25

韩国实际取消死刑十多年来杀人犯多三成。
作者: 中庸    时间: 2009-2-3 23:13

杀人偿命有啥好说的。
当你无情的剥夺了别人的生存权力的时候,你也就放弃的正常的生存权!
宽容杀人犯也是对死者的不公!
作者: 中庸    时间: 2009-2-3 23:19

就像你说的人死不能复生,所以有些儿错误一旦犯下也就没有悔过的机会了,比如杀人!
至于楼主前面所说的那些儿东西,冤假错案等等和废除死刑没啥关系!
作者: 辽辽    时间: 2009-2-4 10:36



QUOTE:
原帖由 潭忧公子 于 2008-1-2 22:33 发表
中国的人权,由我们中国人自己来努力!

怎么可能指望西方的老爷们来赐给我们人权?

自己的事情,自己搞定,用不着西方人来插一手!

这个是其中关键,中国人不需要别人来解放~
作者: 羁绊    时间: 2009-2-4 11:32

简单的说中国人大多数是好了伤疤忘了痛。死刑一取消,在监狱蹲个几十年(哪怕一辈子)对该判死刑的人来说不算什么
作者: 深蓝判决    时间: 2009-2-4 15:10



QUOTE:
原帖由 中庸 于 2009-2-3 23:19 发表
就像你说的人死不能复生,所以有些儿错误一旦犯下也就没有悔过的机会了,比如杀人!
至于楼主前面所说的那些儿东西,冤假错案等等和废除死刑没啥关系!

还有贩罪啊,拐卖儿童啊~~~
都该杀杀杀~~
这种人渣!!!
作者: 东旭鹰    时间: 2009-2-4 17:02

需要的是公信,而不是废除死刑,判刑者也必须为自己的判决负责,判刑者判刑致死同样需要担负应有的责任,缺乏的只是公信而已,而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作者: 叔梁纥    时间: 2009-2-20 13:11

这么老的帖子,又翻出来了?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9-2-20 16:36

我们的问题,不在于有没死刑,而在于法度精细化和法制精神的贯彻。
作者: ChinaPR    时间: 2009-2-20 17:02

如果一定要废除死刑,必须要做到对量刑的绝对精确化。比如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该判多少年,杀2个人又该判多少年,减刑应该怎么计算等等,同时要取消无期徒刑,而改成无封顶的有期徒刑。如同国外可以判决坐几百年监狱一样。这样才能给废除死刑提供确定的法律环境。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中国已经出现了有些人生活困难,或者患重病,而采取犯罪进监狱的办法,等于是依靠国家来免费为其提供生存或者治疗。如果废除了死刑,这样的案例会不会更多?而且会向越发残忍和极端的作案靠拢?对社会的稳定到底是不是好事?当然,这可以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的进步来逐步化解,但是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谁知道要多少年?

最后很关键的一点是,为什么非要废除死刑?对于死刑废除的那一套理论,当年我也是非常支持的。但是回想起来,那不过是西方部分国家的一种文化思维模式而已。这个世界又没有固定的模式,凭什么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啊?不废除死刑的国家很多,难道他们都是落后的么?自己走自己的道路也没有什么不好。关键在于法治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死刑与否,不过一个形式而已。
作者: qingyeweiyun    时间: 2009-2-20 18:02

小弟愚钝,有个问题请教楼上诸位高人:如果是被自杀的,怎么使用死刑?
作者: LXR    时间: 2009-3-10 01:31



QUOTE:
原帖由 qingyeweiyun 于 2009-2-20 18:02 发表
小弟愚钝,有个问题请教楼上诸位高人:如果是被自杀的,怎么使用死刑?

是呀,在废除死刑后,一个人要是杀了自己,该判几年刑?
作者: zmht66    时间: 2009-10-19 09:49

从古至今没有一个当权者或是执政党是自己愿意废除死刑的,它是自己地位的最后一层保障,所以死刑废除是不可能的
作者: 悼红狐    时间: 2009-10-19 09:49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9-3-10 01:31 发表


是呀,在废除死刑后,一个人要是杀了自己,该判几年刑?

自杀又不是刑事案件,跟死刑没什么关系吧




欢迎光临 轩辕春秋文化论坛 (http://xycq.org.cn/forum/) Powered by Discuz!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