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翰逊——夏德协议(Johnson—Shad Accord),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归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对股权类期权(包括股票期权和股指期权)享有管辖权。自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 KCBT)推出股指期货以来,围绕股指期货监管权的冲突、争议一直不断,许多人士倾向于交易所内交易的股指期货的监管权应归SEC或由SEC和CFTC共同监管。
1977年初,KCBT就聘请斯坦福大学的罗杰.格雷博士(Dr. Roger Gray)担任咨询顾问,组成研究小组,专门从事新合约的开发工作。经过仔细分析,决定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认定其能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庞大的股票市场还没有有效的保值手段。1977年10月,KCBT向CFTC正式提交了开发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的报告,设想以股票指数期货来规避股票投资中的系统风险,并提议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由于股指期货没有任何先例,CFTC于1978年10月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有关方面对股指期货提出了各种意见,并基本上肯定了该合约的创新。但在使用道琼斯指数问题上,却始终未能与道琼斯公司达成最终协议,致使推出股指期货的设想第一次落空。1979年4月,KCBT修改了它给CFTC的报告,提出以价值线综合指数(Value Line Composite Index, VLCI)作为标的指数。但在新合约的管辖权问题上,CFTC与SEC等各方面争执不休,致使股指期货的出台第二次搁浅。直到1981年,里根总统任命菲利普.M.约翰逊(Philip M. Johnson)为CFTC主席,任命约翰.夏德(John Shad)为SEC主席,这一僵局才被打破。约翰逊—夏德协议使得KCBT的报告于1982年2月16日正式通过,并在8天后(2月24日)正式上市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
以小搏大的杠杆功能,是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的重大区别,也是其产生高风险的重要原因。对股指期货的风险应有正确的认识,即在优化管理的前提下,股指期货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首先,持久、深入的教育和培训是一道理性闸门;其次,以保证金为基础的盯市交易(Marketing To Market)是一道技术闸门。另外,我们应正确看待股指期货对股市的影响,一方面,股指期货影响现货市场是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有其客观、合理的一面;另一方面,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相互影响,又有其盲目性、破坏性的一面。但我们发挥股指期货的良性作用,避免和消除负面作用,还是完全可能的,因为首先,市场总是双边的,客户进行买卖的动因不一样,对市场的判断有差别;其次,庄家操纵股指期货存在一些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