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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沉默权的应用 [打印本页]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7-9-15 23:24     标题: 关于沉默权的应用

大家都知道自从1963年米兰达忠告在美国出台后,很多国家都引入此规定。即警察在逮捕嫌疑犯后,在审讯前一定要先告知疑犯有权利保持沉默,否则疑犯说的一切供词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在英美法系中,疑犯有权利不承认自己的罪行,疑犯可以保持沉默是因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需要检控方证明自己有罪否则就是无罪。立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平民的合法权利,防止严刑逼供或诱供等行为,因为公民是相对弱小的一方,而以政府为后盾的检控方是强大的一方,为平衡权利就要对公民额外保护。这其实也是“宁可冤枉100个好人也不放过1个坏人”或“宁可放过100个坏人也不冤枉1个好人”之间的转变。

中国的政策向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逮到嫌疑犯以各种方法逼其“老实交待”,有不少人顶不住压力就承认了,因此产生不少冤案。听说现在已有省份的司法机购准备引入沉默权,大家对此如何看待。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9-17 03:06

中国基本无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警察还是会千方百计诱供...
作者: an老忘密码    时间: 2007-9-17 09:30

统一思想,团结认识。

主动汇报最好。
作者: an老忘密码    时间: 2007-9-17 09:43

有了沉默,

才有了辨方。

才有。。。。。

慢慢来吧。
作者: Z_Artemis    时间: 2007-9-17 13:39

这个算作我们已经在事实上获得了这种权益,而法律只是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它。
作者: 冒牌    时间: 2007-9-17 13:49

沉默权说到底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者: an老忘密码    时间: 2007-9-17 13:56

沉默权

首先是在法律上明确了权力。

有麽?还是原罪之身吧。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7-9-17 15:12

中国司法系统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重口供,轻证据,沉默权普及后就要整个改变了

[ 本帖最后由 tonyget 于 2007-9-17 15: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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